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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车辆
6.1 一般规定
6.1.1 轻型跨座式单轨交通车辆应根据当地预测客流量、环境条件和线路条件等因素比选确定。车辆的主要技术规格可参考表1。
6.1.2 车辆主体结构和转向架构架设计使用寿命不应小于30年。
表1 车辆的主要技术规格
6.1.3 列车主要性能参数应符合表2的规定。
表2 列车主要性能参数
6.1.4 轻型跨座式单轨交通的列车可根据车辆技术特点采用以下编组方式中的一种:
a)以单辆车为单元形成2~8辆编组;
b)以2辆一组为单元形成2、4、6、8辆编组;
c)以3辆一组为单元形成3、6辆编组。
6.1.5 车辆应符合下列要求:
a)环境条件应符合下列要求:
1)海拔不超过1200m;
2)环境温度为-25℃~40℃;
3)最大相对湿度不大于90%(月平均温度为25℃时);
4)车辆应能承受风、沙、雨、雪的侵袭;
5)车辆应符合工程所在地气候条件要求。
b)车辆应确保在寿命周期内正常运行时的行车安全和人身安全,同时应具备故障、事故和灾难情况下对人员和车辆救助的条件;
c)列车可在其容许的最小曲线半径条件下与另一列车连挂;
d)车辆及其内部设施应使用不燃材料或无卤、低烟的阻燃材料。
6.1.6 列车应具有下列故障运行能力:
a)列车在超员载荷情况下,若发生丧失1/4动力的故障,应能维持运行到终点;
b)列车在超员载荷情况下,若发生单一故障导致列车丧失1/2动力时,应具有在正线最大坡道上起动和运行到最近车站的能力;
c)一列空载列车应具有在正线线路的最大坡道上牵引另一列超员载荷的无动力列车运行到下一车站的能力。
6.1.7 采用全自动运行模式线路,车辆应具有自动唤醒、自检、自动休眠功能,具备列车状态、故障报警信息上传功能,可实现障碍物检测及低压系统自动恢复供电功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