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QQ阅读APP看书,第一时间看更新
2.2 FOB:装运港船上交货
2.2.1 解释与案例
如果你是出口方,同样也要为对方办理相关的手续,在预先规定的装运港和规定的期限内,将货物交到买方指派的船上,并承担货物在装运港越越过船舷之前的一切风险。
值得一提的是这个装运港通常为约定的港口,约定之后最好不要轻易改变,即使有必要做出改变也要提前通知对方。否则,一旦出现差错就需要赔偿相应的损失,承担相应的责任。
公吨大米出口合同。双方在合同中明文规定:“FOB巴黎,中方所租载货船舶必须于3月20日之前抵达巴黎装运港,如果由于装货船舶延迟抵达而使对方遭受的任何损失和额外费用由中方负担。”
3月10日,也就是合同签订后的第5天,由于租船市场船源紧张,对方以口头形式通知我公司,并希望延迟1个月装运。但是,因货物早已备妥待运,如果延迟1个月,势必会对我方造成很大的损失。比如,造成利息、仓租、保险费等费用的损失等等。于是,我公司即复电对方不同意延迟,而且必须3在月20日之前派船抵达指定地点。
3月20日,对方没有如期达到制定港口捷运货物,次日夜,由于货物储存地所在的港口遭受到了特大风暴袭击,导致货物受损严重。我公司闻讯,立即致电该公司,告知货物受损情况要求B公司承担其损失,包括货损、仓租、保险费等。对方认为不应该承担该损失,中方按照合同的FOB条件提起上诉,法院认为,“在FOB条件下,货物虽然尚未交付,但风险已经转移,故该法国公司应该承担所有责任,并赔偿其经济损失。”
可见,在履行FOB条款的时候,买卖双方都需要严格履行合同,不能有丝毫的马虎大意。作为一名外贸工作人员或进出口商最关键的一点就是要明确自身的义务,明确买卖双方的基本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