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1 信用证
目的是为了对于即期行为予以即期付款的承诺,对于延期付款行为作出延期付款承诺并于到期日付款。
信用证开立后,只有出口商严格按照信用证规定的条款执行,做到单证一致、单单一致,才可及时收到货款。
我国A公司在春交会上与日本B公司成交一笔银耳出口贸易,双方在合同中明确,我方于7月1日装船发货,以不可撤销即期信用证付款。6月20日,A公司委托的中国银行收到一份由日本东京银行开立的不可撤销即期信用证。证中规定偿付行是美国在纽约的花旗银行。6月底我公司正准备发货,而日本的这家公司因资金问题面临经营不善的问题,濒临破产。
得知这个消息之后,我国A公司一方面按照合同规定如期发货,另一方面做了对方不能如期汇款的准备。A公司负责人安排下属必须与7月初准时发货,并严格按照信用证要求制作、提交全套合格单据。然后向中行办理议付后由中行向偿付行索偿。
在这个案例中,A公司的做法是正确的。因为信用证支付是以银行信用为担保的,是一种信用支付方式,开证行开出信用证时,在任何情况下都不能私自违约。若在交易途中出现问题应该由开证行承担第一性付款责任。
案例解释:本案例中,开证行和偿付行又均为知名银行,即使买方已经倒闭,作为开证行日本的东京银行,美国的花旗银行均应承担一定的付款责任。我方的A公司可通过中行向日本开证行索偿。
可见,信用证在国际贸易支付行为中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那么就有必要来了解一下如何开办信用证,信用证与银行的关系以及在贸易中的操作流程。
需要持有信用证的当事人,也就是进口商或买主等向银行申请开立信用证(开证银行可选择进口商所在地的银行)然后按信用证的办理要求,提交与信用证相符的单据,开证银行即可办理。
必须注意的是,在国际贸易中即使是同一家银行,由于设在不同国家,也被认为是两家银行。例如,如“美国花旗银行”与“花旗银行广州分行”是两家银行,而不能作为一家银行来对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