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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2 《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管理目录》
海关总署在2015年曾颁布过2015年第21号公告,公布了《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管理目录》,严格要求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方面的管理。但在2015年年底海关总署针对这个政策进行了相关调整,这次调整是基于商务部、海关总署令2005年第29号和201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提出的调整,推出了于2016年实施的《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管理目录》。
在进口放射性同位素时,需要按照《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和《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报环境保护部审批后,在商务部配额许可证事务局申领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口许可证。进口经营者必须要持这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口许可证向海关办理进口手续。
这项公告自2016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同时,商务部、海关总署在2015年第21号公告公布的《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管理目录》废止。
关于2016年1月1日实施的《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管理目录》内容在中国外贸服务网站中即可查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