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误区No.014 有的营业税发票还能继续使用
顾名思义,营业税发票是指发生的劳务属于征收营业税而开具的发票。“营业税发票”是纳税人对应“增值税发票”的称呼而自行定义的一种发票名称,法律上没有“营业税发票”这一名词概念。
区分营业税发票和增值税发票的方法很简单:增值税普通发票和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票头注明的都是国税局监制的“××省增值税专用或普通发票”的字样,而营业税发票的票头注明的都是“建筑业发票”、“餐饮业发票”或“服务业发票”等字样。
除上述区分方法外,我们还可看发票上的印章:若印章为“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或“国家税务局监制”等,则属于增值税普通发票或增值税专用发票;若印章是“地方税务局监制”,则相应发票为营业税发票。
在“营改增”实施以后,若营改增企业既有营业税发票,又有增值税发票,则在发生增值税业务时,企业还能不能开具营业税发票呢?答案是否定的。已经在国家税务机关领用发票的纳税人,其结存的原有营业税发票应进行缴销并不再使用。具体需要注意以下一些方面。
①营业税发票的过渡期为2016年5月1日至6月30日,也就是说,2016年6月30日以后取得的营业税发票不能再用。但是,特殊情况下经省国税局确定,可适当延长使用期限,而最迟也不得超过2016年8月31日。所以,2017年还在市场中流通的营业税发票是无效的。
②对于营业税发票,“可继续使用至2016年6月30日,最迟不超过2016年8月31日”是指营业税发票的开票日期而不是报销日期。也就是说,继续使用的营业税发票,如果开具日期在2016年6月30日前(有的在2016年8月31日前),则按照企业相关发票报销制度可以在2016年度内报销。
③企业如果取得2016年6月30日以前或者2016年8月31日以前开具的营业税发票,不能作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或土地增值税税前扣除凭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