误区No.029 “失控发票”均不能用于抵扣进项税额
失控发票是指防伪税控企业丢失了被盗金税卡中未开具的专用发票,以及被列为非正常户的防伪税控企业未向税务机关申报或未按规定缴纳税款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失控发票的存在表明发票有问题,或者是开具相应发票的企业有问题。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税工程增值税征管信息系统发现的涉嫌违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的相关规定,属于“重复认证”“密文有误”“认证不符”“认证时失控”或“认证后失控”的发票,暂不得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税务机关将扣留原件,并移送稽查部门作为案源进行查处。
经税务机关检查确认,属于税务机关责任和技术性错误造成的失控发票,允许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不属于税务机关责任和技术性错误造成的失控发票,不得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
其中,属于税务机关责任的,由税务机关误操作的相关部门核实后,区县级税务机关出具书面证明;属于技术性错误的,由税务机关技术主管部门核实后,区县级税务机关出具书面证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失控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的批复》的规定,购买方主管税务机关对认证发现的失控发票,应按规定移交稽查部门组织协查,这时存在以下两种情况。
◆ 属于销售方已申报并缴纳税款的,可由销售方主管税务机关出具书面证明,并通过协查系统回复购买方主管税务机关,此时,相应的失控发票可以作为购买方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凭证。所以,纳税人正常经营且存在真实交易的,如果增值税发票被认定为失控发票,一方面应按要求将发票的抵扣联原件报税务机关(若已经申报抵扣,还要将进项税额转出);另一方面及时联系销售方,核实造成发票失控的真正原因。
◆ 如果属于未向税务机关申报或未按规定缴纳税款的,应督促其依法申报缴纳税款,经税务机关核实已申报并缴纳税款后,也将允许失控发票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如果发现销货方存在违规行为或不履行其纳税义务的,知情人应主动向税务机关举报,协助税务机关追缴税款。
所以,失控发票能否进行进项税额抵扣,关键在于造成失控发票的责任人是谁,即责任不在企业或企业职工身上的(属于税务机关责任或技术性错误),失控发票可用作进项税额抵扣凭证;而责任在企业或企业员工身上的,失控发票就不能作为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
问:开票方走逃,其开具过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都是失控发票吗?
答:产生失控发票的原因主要有四个,一是纳税人逾期未抄报开票数据;二是纳税人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导致抄报信息不包含丢失发票的号段;三是纳税人丢失防伪税控抄报税介质,如税控卡或税控盘,导致无法抄报税;四是纳税人走逃而不抄报开票信息。我们容易走入的误区是,认为只要纳税人走逃,其开具过的发票就成为失控发票,这会扩大失控发票的范围,错将失控发票理解成为“失控企业”开具的发票。正确理解应为,开票方走逃后,没有进行抄报工作的发票属于失控发票。
问:被认定为失控发票,就不能作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吗?
答:《发票管理办法》中规定,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不得作为税前扣除凭据。很多人误认为失控发票不能作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其实是错误地把失控发票当成了“不符合规定的发票”。而失控发票的本质只是脱离了防伪税控系统监管,但不等于失控发票的开具和使用就一定违反了《发票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也就是说,如果受票方企业取得的失控发票形式要素完备,且税务机关没有证据证明发票反映的交易信息和实际交易情况不一致,则失控发票就不存在“不符合规定”的情形,也就可以作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