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第2版)
上QQ阅读APP看书,第一时间看更新

第一节 合同法概述

一、合同的概念和特征

(一)合同的概念

合同也称契约,广义的合同是指以确立权利义务为内容的协议,包括民法上的合同、劳动法上的合同、行政法上的合同、国际法上的合同等,例如,结婚和离婚协议、收养协议、遗赠抚养协议、劳动合同以及各类行政合同等。狭义的合同仅指民事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对合同的概念作出了规定,该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二)合同的特征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合同至少具有以下法律特征。

1. 合同的主体具有平等的法律地位

合同是平等主体之间的法律行为,任何一方不论其财产性质、经营规模、社会影响等因素如何,都不能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对方。非平等主体之间的合同不属于《合同法》的调整对象。

2. 合同是双方或多方的法律行为

法律行为有单方的法律行为,也有双方或多方的法律行为。单方的法律行为只需有一个意思表示即可成立。双方或多方的法律行为则必须是双方或多方的意思表示一致才能成立。任何单方的法律行为都不能产生合同,这是合同这种法律行为同其他法律行为的重要区别。

3. 合同是以设立、变更、终止权利义务关系为目的的

合同是一种民事行为,是以协议的方式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事实。因此,不是以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为目的的协议也不属于《合同法》的调整对象。

二、合同的分类

根据不同的标准,可将合同分为不同的种类,合同的分类有助于学习和了解具体合同的内容。

(一)有名合同和无名合同

这是根据法律是否赋予合同特定名称从理论上对合同所做的划分。有名合同又称典型合同,是指在法律上已设有规范并赋予名称的合同。我国《合同法》在分则中规定了十五种有名合同:买卖合同,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赠与合同,借款合同,租赁合同,融资租赁合同,承揽合同,建设工程合同,运输合同,技术合同,保管合同,仓储合同,委托合同,行纪合同,居间合同。无名合同是立法上尚未有确定名称与规则的合同,又称非典型合同。区分两者的法律意义在于法律适用的不同,有名合同可以直接适用《合同法》分则中关于该种合同的具体规定,无名合同则只能适用《合同法》总则中规定的一般规则,参照分则或者其他法律中最相类似的规定执行。

(二)有偿合同与无偿合同

这是根据合同当事人取得利益是否必须支付相应代价对合同进行的划分。有偿合同是指双方当事人一方须给予他方相应的利益方能取得自己利益的合同,买卖合同、租赁合同、承揽合同等都是有偿合同。无偿合同是指合同一方给予对方利益而自己并不取得相应利益的合同。赠与合同是典型的无偿合同,委托合同、保管合同,以及自然人之间约定的没有报酬和利息的借款合同,也属于无偿合同。区分两者的法律意义在于:确定当事人履行合同时应尽的注意义务的程度以及违约责任的大小。一般而言,有偿合同的当事人应对故意和一切过失负责;而无偿合同的义务人只对故意及重大过失负责,其注意义务低于有偿合同义务人。

(三)单务合同和双务合同

这是以在合同中给付义务是否由双方当事人相互担负为标准对合同进行的划分。双务合同是指合同当事人双方互相享有权利、互相负有义务的合同,例如,买卖合同、承揽合同、租赁合同等。单务合同是指合同当事人一方只负担义务而不享受权利,另一方只享受权利而不负担义务的合同,例如,赠与合同。区分两者的法律意义在于:双务合同中当事人之间的给付义务具有依存和牵连关系,故双务合同中存在同时履行抗辩权和风险负担的问题,而单务合同则无这些问题。

(四)诺成合同与实践合同

这是以合同的成立是否必须给付标的物或者完成约定的其他给付为标准对合同进行的划分。诺成合同是指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即可成立的合同。实践合同是指不仅意思表示一致,而且须交付标的物才能成立的合同。一般情况下,合同属于诺成性质,常见的实践合同有保管合同、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定金合同等。根据《合同法》及《物权法》的规定,赠与合同、质押合同不再是实践合同。区分两者的法律意义在于:除了两种合同的成立要件不同以外,对实践合同中作为合同成立要件的给付义务的违反不产生违约责任,而只是一种缔约过失责任。

(五)要式合同与不要式合同

这是以合同的成立是否必须使用法律要求的特定形式为标准对合同进行的划分。要式合同是指合同必须采用特定形式订立方能成立的合同。不要式合同是无须采用特定形式的合同。根据契约自由原则,当事人有权选择合同形式,故合同以不要式为常态。但对于一些重要的交易,如不动产买卖,法律常规定当事人应采取特定的形式订立合同。区分两者的法律意义在于:某些法律和行政法规对合同形式的要求可能成为影响合同效力的因素。

三、合同法的概念和基本原则

(一)合同法的概念及其适用范围

合同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1999年3月15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合同法》共分为总则、分则、附则三部分,共四百二十八条,自1999年10月1日起施行。该法的颁布实施,统一了我国的合同法律制度,实现了合同立法的现代化。

《合同法》的适用范围应为各类由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和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即适用于各类民事合同。但《合同法》第二条第二款规定:“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其他法律的规定。”此项规定排除了合同法对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合同的调整。

(二)合同法的基本原则

1. 平等原则

《合同法》第三条规定:“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合同是平等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市场经济的客观规律决定了合同当事人必须是相互独立的,具有法律上的平等地位。无论当事人“身份”、所有制、经济力量有何差别,他们在合同关系中的地位是平等的。任何一方不得强迫或采用其他非法手段使对方服从自己的意志。法律地位平等,是合同自由的前提。

2. 自愿原则

《合同法》第四条规定:“当事人依法享有自愿订立合同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即当事人在缔结合同、选择交易伙伴、决定合同内容以及在变更和解除合同、选择补救方式等方面享有意思自治的权利。当然《合同法》所确定的合同自愿是一种相对的自由,而非绝对的自由。

3. 公平原则

《合同法》第五条规定:“当事人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公平原则主要是本着社会公认的公平观念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它要求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要对等,要求双方当事人所承担的权利义务应大体相当,不能显失公平。

4. 诚实信用原则

《合同法》第六条规定:“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诚实信用原则要求当事人以善良的态度和善意的方式签订合同和履行义务,不滥用权利,在获得利益的同时,还要尊重对方的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5. 合法原则

《合同法》第七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遵守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该项原则要求当事人在合同订立、履行、变更、解除、解决争议等各个环节都要守法,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行性规定。合同所追求的目的和实施的结果,都不得违反社会公共利益。

【案例】

某出版社与某大学副教授刘某签订了一份翻译出版合同。双方约定,由刘某负责翻译一本美国通俗小说,由出版社负责出版。刘某按照约定如期保质地译完了全书,并交付给出版社。出版社经审查决定出版该书,并承诺书出后一个月内支付全部稿酬。3个月以后,该书首批印刷完毕并投入市场。后经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发现,该书中不仅有许多歌颂种族歧视的内容,而且有大量淫秽色情描写,故作出查封图书、禁止继续发行的决定。出版社因该书被查封造成了很大的经济损失,故不能向刘某支付稿酬并退回译稿。刘某不服,认为出版社违约,遂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赔偿其经济损失。问:该合同违反了我国《合同法》的哪项原则?刘某的诉讼请求能否得到法院支持?

【分析】

该合同违反了我国《合同法》规定的合法原则,刘某的诉讼请求不能得到法院支持。从合同的内容来看,由于小说中有许多歌颂种族歧视的内容,而且有大量的淫秽色情描写,有伤社会风化,有损社会公德,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违背了维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原则,必然导致合同内容违法,合同无效。既然合同无效,刘某就不能据此向出版社索要稿酬并要求退回稿件,对刘某的要求法院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