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录A 中国香港的联系汇率制度
1983年10月15日,香港实行联系汇率制,其主要内容如下。
①选定美元作“锚货币”(anchor currency),港元对美元的官方汇率锁定为1美元=7.8港元。
②港元完全可兑换,居民或非居民的货币兑换业务由商业银行负责经管。
③港元的发行必须有100%的美元储备作为保证。这意味着若要发行7.8港元,必须有1美元的储备金相对应。
④香港金融管理局虽然是负责发行港元的官方机构,但法律规定其本身不发行港元,而是授权委托香港的三家商业银行(汇丰银行、渣打银行、中银银行)发行港元,即这三家商业银行中任何一家银行将美元存入金融管理局的外汇基金,即可以获得按官方汇率折算后发行相应港元的权力(负债证明书)。这一特点不同于通常的货币局制度,而这一特点恰恰又是香港联系汇率制度最成功之处。
⑤香港金融管理局是负责港元发行的官方机构,但对港元的发行量、名义汇率、名义利率都没有决定权。发行量只能与美元储备量和法定官方汇率挂钩。
⑥法律规定香港金融管理局不得持有商业银行的债券,商业银行运营发生困难时不能向金融管理局发行金融债券以获得帮助,即使商业银行面临破产,金融管理局也不得出面干预。因此,香港的金融管理局不具备中央银行的“最后贷款者”的职能。
联系汇率制的最大优点在于:有利于香港地区金融的稳定,而市场汇率围绕联系汇率窄幅波动的运行也有助于香港国际金融中心、国际贸易中心和国际航运中心地位的巩固和加强,增强市场信心。但是,这一汇率制度也存在一些缺点,如它使香港的经济行为及利率、货币供应量指标过分依赖和受制于美国,从而严重削弱了运用利率和货币供应量杠杆调整本地区经济的能力;它使通过汇率调整国际收支的功能无从发挥;它被认为促成了香港地区高通货膨胀率与实际负利率并存的局面。因此,目前对于联系汇率制是留是弃,是一个颇有争议且又十分敏感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