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宣告失踪与宣告死亡
一、知识链接
1.宣告失踪是自然人下落不明达到法定期间,经利害关系人申请,由人民法院宣告为失踪人并为其设立财产代管人的法律制度。
(1)宣告失踪的法律要件包括受宣告人失踪、失踪达到法定期间、经利害关系人申请(无顺序限制)和由法院宣告。
(2)宣告失踪的主要法律意义,在于为失踪人设定财产代管人。财产代管人负保管失踪人财产的职责,对于失踪人所欠的税款、债务和其他费用,可从代管财产中支付。财产代管人不履行代管职责或者侵犯失踪人财产的,要负侵权之民事责任,其他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其承担民事责任,并要求变更财产代管人。
(3)当失踪人复出或者有人确知其下落时,经本人或利害关系人申请,由法院撤销对他的失踪宣告。
2.宣告死亡是自然人下落不明达到法定期间,经利害关系人申请,由法院推定其死亡,宣告结束失踪人以生前住所地为中心区域的生存状态的民事法律关系的制度。
(1)宣告死亡的法律要件包括受宣告人失踪、失踪达到法定期间、经利害关系人申请(有顺序限制)和由法院宣告。
(2)宣告死亡的法律效果在空间上仅及于被宣告死亡人住所地为中心的区域。亦即若其实际未死亡,在其他地区活着,民事权利能力仍不消灭,而且民事活动也不受影响。而在被宣告死亡人的住所地为中心的区域,宣告死亡的效果等同于生理死亡,婚姻、监护等身份关系终止,财产作为遗产被继承。
(3)被宣告死亡人重新出现或被确知没有死亡时,经本人或利害关系人申请,由法院撤销对他的死亡宣告。在人身关系方面,配偶尚未再婚的,婚姻关系自行恢复;配偶已再婚的,再婚效力不受撤销宣告的影响,即使再婚后离婚的,婚姻关系也不当然恢复;子女在宣告死亡期间被他人收养的,收养关系仍然有效,不受撤销宣告的影响。在财产关系方面,因宣告死亡而继承、受遗赠或以其他方式取得遗产者,均应返还;返还原则应是原物及孳息;原物已被第三人善意取得时,则免除原物返还义务,代之以适当补偿。宣告死亡若系利害关系人隐瞒真相恶意所致,属于侵权行为,侵害人不仅要返还所取得的财产及孳息,还要负赔偿责任。
二、以案说法
· 宣告死亡撤销后,产生哪些法律效果?
【情景再现】
张生有妻、父、子三人,一日因家庭琐事离家出走,杳无音讯。走失五年之后,家人申请法院宣告其死亡。妻子自愿放弃继承权后改嫁他人,其父继承其粮食数千斤,其子继承其汽车一辆。一年多后,张生返回家乡,死亡判决被法院撤销。此时,张生不知道自己的权利应当如何维护。
【律师点评】
《民法通则》第25条规定,被撤销死亡宣告的人有权请求返还财产。依照继承法取得他的财产的公民或者组织,应当返还原物;原物不存在的,给予适当补偿。《民通意见》第40条规定,被撤销死亡宣告的人请求返还财产,其原物已被第三人合法取得的,第三人可不予返还。但依继承法取得原物的公民或者组织,应当返还原物或者给予适当补偿。其父已经将粮食消费,不能返还原物,应当予以适当补偿,而其子继承的汽车应当返还。其妻子已经改嫁,婚姻关系不能恢复。
【相关法条】
《民法通则》
第二十五条 被撤销死亡宣告的人有权请求返还财产。依照继承法取得他的财产的公民或者组织,应当返还原物;原物不存在的,给予适当补偿。
《民通意见》
37.被宣告死亡的人与配偶的婚姻关系,自死亡宣告之日起消灭。死亡宣告被人民法院撤销,如果其配偶尚未再婚的,夫妻关系从撤销死亡宣告之日起自行恢复;如果其配偶再婚后又离婚或者再婚后配偶又死亡的,则不得认定夫妻关系自行恢复。
40.被撤销死亡宣告的人请求返还财产,其原物已被第三人合法取得的,第三人可不予返还。但依继承法取得原物的公民或者组织,应当返还原物或者给予适当补偿。
· 可能不利于被代管人利益能够成为财产代管人吗?
【情景再现】
刘某出海打鱼,因遇台风下落不明。现其妻王某向法院申请宣告刘某失踪。刘某被宣告失踪后,王某与他人姘居,并与姘夫合用家中财产,在确定刘某的财产代管人时,刘某父母与王某发生争议。本案中法院应依法指定谁为财产代管人?
【律师点评】
依《民法通则》第21条的规定,失踪人的近亲属及亲友均可担当财产代管人,并无先后顺序之分,也无人数限制;如果有争议,则由法院指定。但依《民通意见》第30条的规定,人民法院指定失踪人的财产代管人,应依照有利于保护失踪人财产的原则。本案中王某与他人姘居,并共用家中财产,很明显会危害到刘某的利益。因此,法院应当指定刘某的父母为财产代管人。
【相关法条】
《民法通则》
第二十一条 失踪人的财产由他的配偶、父母、成年子女或者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代管。代管有争议的,没有以上规定的人或者以上规定的人无能力代管的,由人民法院指定的人代管。失踪人所欠税款、债务和应付的其他费用,由代管人从失踪人的财产中支付。
《民通意见》
30.人民法院指定失踪人的财产代管人,应当根据有利于保护失踪人财产的原则指定。没有民法通则第二十一条规定的代管人,或者他们无能力作代管人,或者不宜作代管人的,人民法院可以指定公民或者有关组织为失踪人的财产代管人。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失踪的,其监护人即为财产代管人。
· 退休人员宣告死亡重新出现后,养老金是否补发?
【情景再现】
王林因患阿茨海默病于2005年走失,家人多次寻找无果。四年后,王林被法院宣告死亡。2010年初,有人在千里之外的地方见到了失踪六年正在流浪乞讨的王林并通知其女儿王芳。王芳赶紧将父亲领回。在王林走失后的第七个月,其单位就停发了他的养老金。当王芳带着父亲找到其退休的单位要求发放养老金时,单位同意从下月起开始发放。但对停发的养老金不同意补发。那么,退休人员被法院宣告死亡,重新出现后停发的养老金应否补发、如何补发呢?
【律师点评】
宣告死亡是指经利害关系人申请,由法院宣告下落不明满一定期间的自然人死亡的制度。当被宣告死亡的人重新出现或者确知他的下落,经本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时,人民法院应当撤销对他的死亡宣告。其被别人继承的财产应当返还或给予适当的补偿。关于失踪、死亡退休人员,失踪、死亡期间以及重新出现后的待遇问题,原人事部办公厅《关于退休干部失踪后待遇如何处理问题的复函》规定,退休人员失踪,下落不明在六个月以内的,其退休费可照发;超过六个月的,从第七个月起暂时停止享受退休待遇。宣告死亡的,其抚恤金发放标准以停止享受退休待遇时的退休费为基数。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在给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的《关于因失踪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离退休人员养老待遇问题的回函》中进一步重申了上述规定精神,基本养老金是离退休人员基本生活的保障。离退休人员因失踪等原因被暂停发放基本养老金,之后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期间被暂停发放的基本养老金不再予以补发;当离退休人员再次出现或家属能够提供其仍具有领取养老金资格证明的,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准后,应补发其被暂停发放的基本养老金,在被暂停发放基本养老金期间国家统一部署调整基本养老金的,也应予以补调。
【相关法条】
《关于退休干部失踪后待遇如何处理问题的复函》
退休人员失踪,下落不明在六个月以内的,其退休费可照发;超过六个月的,从第七个月起暂时停止享受退休待遇。宣告死亡的,其抚恤金发放标准以停止享受退休待遇时的退休费为基数。
《关于因失踪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离退休人员养老待遇问题的回函》
基本养老金是离退休人员基本生活的保障。离退休人员因失踪等原因被暂停发放基本养老金的,之后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期间被暂停发放的基本养老金不再予以补发;离退休人员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后,其家属应按规定领取丧葬补助费和一次性抚恤金。当离退休人员再次出现或家属能够提供其仍具有领取养老金资格证明的,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准后,应补发其被暂停发放的基本养老金,在被暂停发放基本养老金期间国家统一部署调整基本养老金的,也应予以补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