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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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税收法律关系

1.2.1 税收法律关系概念和特征

税收法律关系是指通过税法规范确认和调整的,国家征税机关和纳税人之间在税务活动中发生的具有权利义务内容的社会关系。税收法律关系的实质,就是税收关系在法律上的体现,税法规范是税收法律关系产生的前提。所有税收关系都应当由税法进行调整和规范,而经过税法调整和规范后的税收关系就成为税收法律关系。

税收法律关系作为社会关系的组成部分,与其他社会关系相比较,主要有如下特征。

(1)税收法律关系的主体一方始终是国家或国家授权的征税机关

税收法律关系实质上是纳税人与国家之间的法律关系,但由于税务机关代表国家行使税收征收管理权,税收法律关系便表现为征税机关和纳税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2)税收法律关系主体双方的权利与义务具有不对等性

在税收法律关系中,税法作为一种义务性法律规范,赋予税务机关较多的税收执法权,从而使税务机关成为权力主体,纳税人成为义务主体。这种权利与义务的不对等性是由税收无偿性和强制性的特征所决定的。

(3)税收法律关系是一种财产权或支配权的单向转移关系

税收法律关系表现为一定数量的社会财富由纳税人向国家的单向转移,即纳税人履行纳税义务的过程,就是将一定数量的金钱货币或财产的所有权或支配权无偿地交给国家。

(4)税收法律关系的产生以纳税人发生了税法规定的事实行为为前提

税法事实行为是产生税收法律关系的根据。只要纳税人发生了税法规定的事实和行为,税收法律关系就相应产生,征税主体就必须依法履行征税职能,纳税主体就必须依法履行纳税义务。

1.2.2 税收法律关系的构成

1.税收法律关系的主体

税收法律关系的主体,即税收法律关系中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当事人。可分为征税主体和纳税主体两类。征税主体是经过国家法定授权,代表国家行使征税职责的以税务机关为主的征税机关,包括各级税务机关、海关;纳税主体是履行纳税义务的人,包括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组织。

目前,我国的税收管理工作分别由税务、海关等部门负责。其中,税务部门是主要的税收执法主体,海关主管进出口关税、船舶吨税并代征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

根据实行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的需要,我国省以下税务机构分为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两个系统,居于这两个系统之上的是国家税务总局。

(1)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是国务院主管税收工作的正部级直属机构,也是我国的最高税务管理机构。国家税务总局对国家税务局系统实行机构、编制、干部、经费的垂直管理,协同省级人民政府对省级地方税务局实行双重领导。

(2)国家税务局系统

国家税务局系统包括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区、地级市(区)、自治州、盟国家税务局,县、县级市(区)、旗国家税务局,征收分局、税务所。征收分局和税务所是县级国家税务局的派出机构,一般按照经济区划或者行业设置。

国家税务局系统负责征收和管理的税收项目有:增值税、消费税(其中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由海关代征),车辆购置税,铁道部门、各银行总行、各保险公司总公司集中缴纳的税款、企业所得税、城市维护建设税,中央企业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中央与地方所属企业、事业单位组成的联营企业、股份制企业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地方银行、非银行金融企业缴纳的企业所得税,海洋石油企业缴纳的企业所得税、资源税,2002年1月1日以后注册的企业、事业单位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对储蓄存款利息征收的个人所得税,对股票交易征收的印花税。

(3)地方税务局系统

地方税务局系统包括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税务局,地区、地级市(区)、自治州、盟地方税务局,县、县级市(区)、旗地方税务局,征收分局、税务所。

省以下地方税务局实行上级税务机关和同级政府双重领导,以上级税务机关垂直领导为主的管理体制,即地区(市、区、州、盟)和县(市、区、旗)地方税务局的机构设置、干部管理、人员编制和经费开支均由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税务局垂直管理。

地方税务局系统负责征收和管理的税收项目有:营业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资源税、印花税、城市维护建设税(不含由国家税务局系统负责征收管理的部分)、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增值税、车船税、烟叶税、耕地占用税、契税。

2.税收法律关系的客体

税收法律关系的客体,即税收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义务共同指向的对象,征税对象一般包括应税的货物、财产、收入、所得、资源、行为等。税收法律关系的客体也是国家利用税收杠杆调整和控制的目标。国家在一定时期根据客观经济形势发展的需要,通过扩大和缩小征税范围调整征税对象,以达到限制或鼓励国民经济中某些产业、行业发展的目的。

3.税收法律关系的内容

税收法律关系的内容就是权利主体所享有的权利和所应承担的义务,它规定权利主体可以为或不可以为的行为,以及违反了这些规定,须承担的法律责任。

(1)征税主体的权利和义务

税务机关的权利与义务更多地体现为税务机关的职权和职责,包括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税收征收管理中的实体法与程序法方面的权力与义务。税务机关行使的征税权是国家行政权力的有机组成部分,具有强制力和程序性,这种权力不能由行使机关自由放弃或转让,征税主体的权利主要包括税款征收权、税务管理权、税务检查权、税务处罚权等。同时,有权利必有义务和责任,征税主体的义务主要包括纳税服务,帮助纳税人顺利完成纳税义务。

(2)纳税主体的权利和义务

纳税主体的权利主要包括知情权、保密权、依法申请税收优惠权、依法申请延期申报纳税权、税收救济权、税收监督权等权利;纳税主体的义务主要包括依法诚信纳税、接受税务管理和税务检查等方面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