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 税种设置
2.1.1 增值税概述
增值税这一概念于1954年首先由法国提出,作为流转税中的一种,增值税的征税对象是增值额。所谓的增值额是商品(包括应税劳务和应税服务)在生产经营过程中新创造的那部分价值,理论上对这部分价值的界定为货物或劳务及服务价值中V+M的部分。其中V为劳动力的补偿价值,M是剩余价值。
1979年我国在部分城市实行了增值税的试点,1984年国务院正式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条例草案》。1994年的税制改革确立了增值税在流转税中的地位,并对增值税进行了重新的构造。我国现行增值税的基本规范是2008年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2009年,在全国范围内成功实施了增值税由生产型向消费型的转变。2011年年底我国在上海试点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当前的试点范围已扩展至全国,“营改增”的行业逐渐增多,不久之后,我国将全面完成“营改增”工作。
增值税克服了传统流转税的重复性征税弊端,具有以下特点:
(1)以增值额为课税对象
增值税的征税对象是增值额,尽管在增值额的确定方式上有一定的差别,但增值税与传统商品税最大的区别在于增值税不是以商品的销售全额为征税对象,这是增值税最基本的特点。以增值额为征税对象,可以避免按照销售额计税所造成的重复征税的问题,保持了税收的“中性”,从而使企业不会因为商品周转环节的变化而影响税负的变化,税收负担比较合理,如表2-1所示。
表2-1 某货物销售额、增值额及计税的比较 单位:元 税率(假设):10%
(2)实行普遍征税,多环节征税
对于从事生产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只要在生产经营中产生了增值额,就应该缴纳相关税金,因此,征税具有广泛性。同时,一个商品不论在生产中经历一个环节还是多个环节,每个环节都要按照本环节产生的增值额大小纳税。这种普遍征税和多环节的征税既发挥了传统流转税的优点,又避免了重复征税的问题,保证了国家的财政收入。
(3)强化税收制约
传统商品税只按销售额征税,因此各个企业的税款缴纳是独立的,没有相互之间的税收制约关系。增值税在征税方式上比较普遍地选择间接计算方法,即采用税款抵扣的方法,每一道生产流转环节的征税都取决于本环节的销售额及前一环节的销售额,特别是在实行凭发票抵扣税款的情况下,使具有购销关系的两个纳税人之间形成了一种相互牵制的关系,加强了税收制约。
2.1.2 增值税的类型
增值税因对外购固定资产的扣除规定不同,可划分为生产型增值税、收入型增值税和消费型增值税三种类型。三种类型的增值税在确定扣除项目时都允许扣除外购流动资产的价款,但对外购固定资产价款的扣除,各国的规定则有所不同。
(1)生产型增值税
生产型增值税,是指在计算增值额时,不允许扣除任何外购固定资产的价款,即法定的增值额包括了纳税人新创造的价值和当期计入成本的外购固定资产价款部分。这一课税基数大体相当于国民生产总值的统计口径,故称为生产型增值税。
(2)收入型增值税
收入型增值税,是指计算增值税时,对外购固定资产价款只允许扣除当期计入产品价值的折旧费部分,即法定增值额相当于当期工资、奖金、利息、租金和利润等各增值项目之和。这一课税基数相当于国民收入部分,因而称为收入型增值税。
(3)消费型增值税
消费型增值税,是指计算增值税时,允许将当期购入的固定资产价款一次性全部扣除,即法定增值额相当于纳税人当期的全部销售额扣除外购的全部生产资料价款后的余额。从整个国民经济来看,这一课税基数仅限于消费资料价值的部分,因而称为消费型增值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