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一物一权原则
下面来讲物权法的第二个原则,一物一权原则,或者把它称为一物一权主义。什么叫做一物一权呢?记住,一个物上只能有一个所有权,一个所有权的客体,仅限于一个物。你们书包里面有钢笔、铅笔盒、手机、五本本子、两本书,那么有几个所有权?十个所有权,再加上书包,一共是十一个所有权,明白了吧,一个物对应一个所有权。
由此推论,物的组成部分上不能成立一个物权。比如我们这个教室,窗户是它的一个组成部分,窗户不能成立一个所有权,这个房屋就是一个独立的物,只有一个物权。房屋里面有窗帘,窗帘能不能独立成立一个物权?可不可以?可以的。窗帘不是房屋的组成部分,哪有房屋必须带窗帘的,(同学们哈哈大笑)所以它不是房屋的组成部分。
再推论下去,几个物不能成立一个物权,十个物不能成立一个物权,十个物就是十个物权,听明白我的意思了吧?但是,集合物除外,集合物只有一个所有权。比如一群上千只的羊,只成立一个物权,比如我可以对于一群羊确立一个抵押权,我把这一群羊抵押给银行担保我的借款。再比如,鞋子是一双一双的,我们说鞋的主人对这双鞋享有所有权,而不说对一只鞋有所有权。
物权的计算,以一个物为单位,为什么要确定一物一权主义?一方面为了明确物权人对什么东西承担责任。另外,一物一权也便于公示。比如这个书包里面本来有十个物,包成一包,我还有两本书放在寝室里面了,公示的方法虽然都是占有,但后者是通过观念来占有,前者是通过直接的占有状态来占有。
下面我们讲讲一物一权带来的问题。以土地使用权为例,我们国家《物权法》规定土地使用权适用于地上、地表、地下。地上是什么呢?地上的空间;地表,紧贴着地面;地下呢?地下区域。假如这个土地是集体的,政府要在这个地下挖通道建地铁。要不要经过集体同意?要。政府要在集体的土地上建高架路,要不要经过集体同意?
(同学们回答:要。)
好,政府经过集体同意后在地下挖通道建设地铁,集体又让某村民在这块土地上建房子,也就是村民对这块土地拥有宅基地使用权。假如地下隧道建设用地使用权设立在先,再在地表设立村民的宅基地使用权,要不要经过政府的同意?(同学们讨论中)反过来,先有宅基地使用权,然后政府要在地下挖隧道,要不要经过村民同意?这就要看怎么理解一物一权了。
如果把土地看作一物,不进行空间的分割,那么好,这块土地上先设立了宅基地使用权,你再要挖地道要经过谁的同意?(同学们回答:宅基地使用权人。)对,宅基地使用权人,因为这个宅基地使用权是我的,我的使用权涉及地上无限高、地下无限深。那你在上面建设高架桥要经过我的同意,在下面挖地道也要经过我的同意。所以这个物怎么理解?
在法律法规中,土地有空间概念,地表上使用权仅及于你的规划。像农民要建3米高的房屋,地下的地基是5米厚,那么5米以下就不再是宅基地使用权的范围了。也就是说,5米以下还是属于集体所有,没有他物权的存在。但假如在土地上建的是24层高的房屋,根据规划,假设需要地基15米,那么15米以下也不是你的使用权范围。所以对于一物的理解要进行抽象化,要有一个空间概念,将土地从整体抽象成空间概念。再比如,房屋所有权,以前的观点很简单,我造一栋房屋,这个房屋都是我的,农民宅基地上的都是。现在不是了,现在城市的房屋,没有哪个人有能力拥有一栋房屋,哪怕是别墅,也只是一排别墅中的一栋别墅,几乎不可能有人会买一整排别墅来取得整块土地的使用权。那么这种情况怎么办?我们以大楼为例来说明。一栋大楼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在谁那里呢?除非你把这一栋大楼都买下来,才能拿到全部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但大楼太贵了买不起啊,只能买其中的一套房取得所有权。如果没有同时取得建设用地使用权,这一物一权怎么办?关于这个问题的理解,法律也在发展,将这确定为建筑物区分所有制,用建筑物区分所有制来呼应一物一权原则(后面学到的时候再详细阐述)。
关于一物一权原则就讲到这里,下面是第三个问题,物权公示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