傅鼎生讲物权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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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物权公信原则

我们先讲一下物权的公示问题。什么叫物权的公示呢?物权设立的程序、物权因法律行为而变动的方式一定要依法公示。物权的程序叫物权状态,我们国家法律规定,动产物权状态以占有为公示方式,不动产物权状态以登记为公示方式,而不是以产证。物权公示还有第二个含义,物权因法律行为变动时,动产以交付,不动产以登记为公示原则。

下面讲物权公信原则,先举个例子。甲乙是一对夫妻,房屋登记在丈夫名下,但房屋应当是夫妻共有的,因为根据《婚姻法》规定,婚姻存续期间,任何一方取得的财产都属于夫妻双方共有财产。房屋是婚后所得财产,只不过登记在丈夫名下。离婚时,法院判房屋是妻子的。照理说,妻子应该拿着法院判决书去登记处办理变更登记手续。但妻子不着急,出国读法律学位去了。(同学们哈哈大笑)一读就是三年,丈夫也要出国,但是没有钱,就去登记处试试,看这个房屋到底登记在谁名下,花了15元发现登记在自己名下,一不做二不休,丈夫就到中介公司挂牌要把房屋卖掉。妻子在加拿大不知晓此事。丈夫有房屋的钥匙,带人看房后,人家当然以为这房屋属于丈夫的,买下来并到登记处办理了过户登记手续,(房屋)登记到了第三人名下。等妻子在外面读书毕业后回国,打算去打扫一下房屋,才发现门锁换掉了。敲门打开一看发现是个陌生人,才知道房屋产权变更了,于是打官司说产权是自己的,不是对方的。法院判决房屋是第三人的。那么法院为什么这样判决呢?这就是物权公信原则。

下面解释什么是物权公信原则。物权公信原则就是物权公示的信息有错误,而当事人因信赖登记而进行交易(法律对于这个交易行为予以保护)。什么叫有错误?就是公示出来的信息和实际的产权发生冲突。本案中三年后房屋登记的产权和信息与实际情况有没有差别?(同学们回答:有。)没错,公示的产权是丈夫的,实际产权呢?是妻子的,实际情况与公示的信息不一致。现在第三人是不是因为信赖登记而进行交易?(同学们回答:是。)那么应当(就此交易行为)给第三人什么(法律)效果呢?给第三人一个使错误信息相当于正确信息而产生的法律效果,也就是“将错就错”,将错误的信息拟制成正确的信息后赋予第三人所为行为的效果。那么把错误的信息(由不是丈夫的产权信息)拟制成(产权)是丈夫的信息并赋予第三人的行为相应的效果,第三人有没有取得产权?取得了。那么法院怎么判,房子是妻子的还是第三人的?(同学们回答:是第三人的。)是的,第三人以此取得产权,这个时候妻子只能找丈夫要求侵权赔偿。

所以我们说,公信原则是指,依照公示方法,(前面讲了不动产的公示方法是登记,)以公示方法所表示的物权若不存在或内容与真实情况有异,(本案所表现的物权与真实情况有异)又与第三人进行交易。这第二句要具备三个条件:第一个是必须存在第三人。物权公示在当事人之间不发生公信力,公信力必须是对外的。第二,必须是在交易行为中的第三人,也就是通过法律行为而取得物权。第三,必须是第三人相信公示出来的权属。因善意信赖公示信息(尽管公示信息是错的),而据此进行交易,法律以公示的信息赋予第三人相应的法律效果,这就是物权公信力。

由此可见,凡是(基于)物权的公信力,都会得出以公示的信息为准的效果。这是为了保护交易的安全。大家要注意,公信原则的前提是公示信息是错误的,公示是对的,要不要给公信力啊?(同学们回答:不用。)公示信息既然都是对的,就无所谓公信力问题,我们说的公信力是把错的信息作为对的信息来评价,这才是公信力。好,物权公信原则就不说了,各国立法都有(大家课后可以自己多作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