傅鼎生讲物权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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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物权变动模式回顾

现在回过头来复习一下。关于各国物权变动的三种立法,我曾经举过例子,大家还记得吗?

(同学们努力回忆中)

老太太卖煎饼,记得吧?好,我们再回顾一下老太太卖煎饼。在长宁校区,有一个暑期班,暑期班有法国人、德国人、瑞士人,都来学中国的法律。有一天早上,学生来到卖煎饼的老太太那里买煎饼吃。第一个人是法国人,法国人跟老太太说:“你做好的炉旁边的一个滚烫的煎饼卖给我”,于是双方签订了一份买卖合同,也给了3元钱。老太太说:“煎饼太烫了,待会儿来拿吧。”于是法国人说:“我去买牛奶,回过来再来取。”谁知道还没有回来,德国人也来了,德国学生一看:“哎哟,这个煎饼不错嘛。”他说:“我要这个煎饼。”老太太眼花,她以为这个德国人就是法国人(主体的同一性认识错误),“拿去吧”。

老太太有转移所有权的想法吗?(同学们回答:有。)有。德国人本来就是要来买煎饼。他有没有取得所有权?有。关于煎饼所有权移转的合意完成了没有?完成了。完成了之后德国人一口咬上去,法国人来了:“这是我的煎饼。”“谁说是你的?”两人不是吵起来了吗?吵起来讲不清楚了,法国人站在法国法的角度来讨论这个问题,德国人是站在德国法的角度来讨论问题,争执不下,请一个瑞士人来帮忙:“你来评评理,这个煎饼的所有权是谁的?”谁知道瑞士人站在瑞士法的角度来考虑问题。还记得吧,他说这个煎饼是谁的?

(同学们回答:老太太的。)

他们的争执中体现的更深层次的含义在哪里?

我们首先按照法国的意思主义来分析这个问题。法国的意思主义强调的是什么呢?物权(煎饼的所有权)因法律行为而变动,只要有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即可,不需要登记和交付这种外观。这种观点就是意思主义。从意思主义的角度出发,我们可以看出法国人的行为有这样一些特点:

第一,有发生债权的意思表示。法国人跟老太太之间有没有债权债务关系?(同学们回答:有。)有。他们设立了一个债权债务关系,我们把这种设立债权债务关系的行为叫作“给出承诺”的行为,或者“找麻烦”的行为,即老太太给自己“找了一个麻烦”。那么法国人有没有一个“给出承诺”的行为?有,给3元钱的承诺。他们除了有这么一个创设债权债务关系的行为,同时还有什么?还有一个发生物权变动的意思表示(因为给出一个承诺)。买卖标的物是一个特定物:做好的那个滚烫的煎饼,因此双方建立买卖关系的目的就在于发生买卖标的物所有权的变动。他们有没有转移所有权的意思表示?当然有。所以这两个意思表示合于一个买卖的动作,这是法国人的一种想法。

第二,物权变动的法律行为只要有意思表示、有合意就行了,不需要交付和登记。

第三,这一份买卖合同产生了两种后果。一个是建立债权债务关系的后果:老太太有交付义务,而且还保证煎饼的质量,不能是有毒的。(全场笑)另一个是法国人交钱的后果。你这个难吃也要交钱?这是两码事,有这个行为就有这个后果,正因为有了这个后果,法国人才会交钱。这里不存在无因性的问题。为什么会谈到无因性呢?下面我们讲形式主义的物权变动时会提到无因性。这就是意思主义下的物权因法律行为而变动。

下面我们讲形式主义。在形式主义下,物权因法律行为而变动的,不要求一定要设立债权债务关系,但必须要有明确的变动物权的意思表示。不过同时,光有这个意思表示还不够,还要登记或交付:如果是不动产,就是登记;动产就是交付,合意加交付。因此他这样一个行为具有如下几个特征:

第一,发生物权变动的意思表示和发生债的关系的建立、变更、消灭的意思表示之间是有区别的。在法国人看来,这两者是合在一起的;在德国人看来两者是分离的。明明是一件事情,德国人要从两个角度去论证、认识它,一个是从物权法角度论证它,一个从债权法角度认识它,认识角度不一样,但认识的对象是一样的。

第二,除了有上述意思表示以外,还要有外观形式,所以我们把它叫做形式主义,这个外观形式指的是什么?指登记或者交付。

第三,德国人认为,一个行为产生一种后果,两个行为产生两种后果,不允许一个行为产生两种后果。所以关于买卖煎饼,在德国人看来:老太太签订买卖合同,是发生债法上的后果。而“煎饼你拿去吧”、“我要了”,(这两句话加在一起)发生了物权法上的后果。发生债法上的后果,债法去评价;发生物权法上的后果,物权法去评价。德国人不把两者混在一起,而是把两者理清楚。这种本事只有“庖丁解牛”中的庖丁才有。

第四,生活中的生活常识、交易中的交易常识告诉我们,任何一个以法律行为来变动物权的行动都必须有原因。比如,老太太为什么要把煎饼交给对方?她是把对方误认为法国人了,老太太这样做是有原因的。德国人也是有原因的,德国人以为建立了一个买卖关系。双方都是有原因的。在动因之下,实施一个物权行为,这是生活告诉我们的。但是法学家们、法官们、律师们却把这个原因切除掉了,他们不考虑这些原因,所以生活逻辑和法律逻辑背离了。[13]法律逻辑通常是按照生活逻辑来确定的,但是现在法律逻辑不按照你的生活逻辑确定了,目的是什么?是为了维护交易安全。所以,在这种情况下,德国人认为因法律行为而变动物权的“法律行为”,哪怕它有生活的原因,哪怕它有交易的原因,但是在论及效力的时候,全然不顾这些原因,德国人是抽象地认定效力。[14]所以他认为,这个行为是独立的,是无因的。

其实在我们看来,到老太太那里去买煎饼就是一个动作:掏钱拿饼。但是这个动作在德国人看来就是两个行为:一个行为是设定债权债务关系的行为,一个行为是变动物权的行为。而且这两个行为中,变动物权的行为独立于特定债权债务关系的行为,这就把原因和生活上的逻辑给推翻了。也就是说,只认法律逻辑,哪怕没有原因,哪怕原因无效。

我们说法国法中没有无因性存在,因为法国法将一个交易看成一个行为。无因性得有两个行为,这个行为不以原因(行为)为基础,说明它是有无因性的。如果只有一个行为,有因无因都无从谈起。

下面我们来讨论折中主义。

折中主义也认为,物权的变动可以因法律行为而变动,也可以因法律行为以外的事由而变动,以外的事由我不讲了,大家能不能给我举个例子复习一下?继承、征收是不是?

那么因法律行为而变动物权要求有一个合意,但没说要有怎么样的合意。很显然,这个合意当然包括物权变动的合意。当然除了这个合意,还需要登记和交付。在这一点上,折中主义和法国就不一样了,是不是?法国只要合意,不要登记。但是折中主义和德国也不一样,德国强调一定要有什么样的合意?一定要有变动物权的合意。瑞士呢?把它混在一起了,没有说一定是变动物权的合意。但是物权变动的合意一定是有的,只不过债权变动合意中包含了物权变动的合意。于是有观点就认为,瑞士的折中主义其实是债权性质的,为什么说它是债权性质呢?因为你只要有债权合意就行了,有了债权合意,马上就产生物权变动合意,加上这个交付或者登记就发生物权变动了。

好,三种做法,我们以前曾经交代过,现在只是复习一下。这三种做法的结论是什么呢?结论就是老太太卖的煎饼的所有权归属:

按照意思主义,法国学生取得所有权。按照形式主义,德国学生取得所有权。按照折中主义,所有权是老太太的。为什么呢?折中主义要求有合意,这个合意至少有一个债权的合意,同时还要有形式要件。那么法国人有债权,德国人有没有债权?没有。老太太误认德国人为法国人,没有和他签订一份买卖合同。所以法国人虽然有买卖合同,但没有交付。德国人虽然有物权变动合意和交付,但是没有债权债务关系的前提,他只有原因,没有前提。所以德国人、法国人都不能取得所有权,那煎饼所有权是谁的?老太太的。为什么是老太太的?因为老太太是基于法律行为以外的原因取得,老太太生产了煎饼。现在所有权没有移转,就还是老太太的。所以德国、法国和瑞士的规则完全不一样。我们理解这些规则是想交代一下他们之间的主张和规则的不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