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物权的请求力
下面我们讲物权的第三个效力,也就是物权的请求力。
物权的请求力体现在《物权法》的第33条、第34条、第35条、第36条和第37条的规定。《物权法》第33条规定读一下。(某同学读条文:因物权的归属、内容发生争议的,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确认权利。)什么意思呢?你说房屋是你的,我说房屋是我的,我们打一场官司,请求法院确定物权归属。或者你说房屋上有抵押权,我说房屋上的抵押权不存在,如果不相信,我们打一场官司(来确定房屋上到底有没有抵押权)。
第34条的规定,(某同学读条文:无权占有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比如我的手机被拿走了,我可以请求你归还,这是第34条的规定。
物权的请求效力就表现为物权请求权。首先,物权请求权的内容是什么呢?返还原物和排除妨碍、消除危险。其次,物权请求权的功能是指(通过行使请求权)我可以实现(对物的)圆满支配。如果这个社会人人守法,那么根本无所谓请求权,但是你不守法,那么我就可能需要行使请求权了(以此保证我对物的圆满支配)。
那么物权请求权包括哪些呢?《物权法》第33条还记得吧?这个法条是什么含义?(同学们回答:确认权利。)你说有权,我说无权,你说是你的,我说是我的,争执不下,告到法院去,让法院来确认权利。确认权利,名为请求,实际却不是请求权。为什么呢?翻一翻上学期我讲的内容,讲到了权利的主张和权利的行使。请求权属于权利的行使,《物权法》第33条属于权利的主张,要求对方承认我有权利。《物权法》第34条返还原物。我的手机被你拿走了,我要求你还回来,这就是一种请求权,叫做原物返还请求权。《物权法》第35条,排除妨碍、消除危险。如果你在我门前搭建了违章建筑,我走路不方便,通风也被阻挡了,我可以请求你把违章建筑拆了,这叫排除妨碍。你在我的楼上,把承重墙拆了,我可以请求你再筑上,这叫消除危险。《物权法》第36条,恢复原状。比如衣服撕烂了,要求你缝起来,这就叫恢复原状请求权。《物权法》第37条,赔偿损失。花瓶打破了,无法恢复原状了,就构成了损失,那就赔偿损失。
《物权法》第33条到第37就是物权保护,物权保护中哪些是属于物权请求权呢?(同学们讨论中。)只有第34条、第35条才是。为什么呢?因为第33条根本就不是请求权,就谈不上是物权请求权。而第36条是债权,谈不上是物权请求权。有同学说了,(第36条)那是物上请求权啊,确实,物上请求权可能把第36条包括了,但是至少(请求恢复原状)不是物权,(因为它)体现的是债权的效力,而不是物权的效力。第37条(涉及赔偿请求权)更是典型的债权的效力了。所以关于物权的效力(的法律规定)就是《物权法》第34条和第35条。那么第34条和第35条总共有三种权利:(1)返还原物;(2)排除妨碍;(3)消除危险。物权请求权就这三种。
对于返还原物请求权,我们要注意,第一,它不适用诉讼时效。我们举个例子,甲借了乙的自行车。甲归还车是合同规定的义务,是债权,归还自行车是不是债务?是的。如果诉讼时效过了还不还?乙可不可以凭借借用合同请求返还?可以啊,但是甲可以(以诉讼时效届满)抗辩,乙就要不回来。不过,乙可以直接援引《物权法》第34条,使用原物返还请求权,因为基于物权的返还请求权没有两年的时效限制。[4]这就涉及权利的竞合。再比如,我的车被偷了,我可以请求小偷原物返还,这是物权请求权;而且由于偷车是侵权行为,还可以根据《侵权责任法》要求返还;小偷拿了我的车,没有法律上的依据,就构成了不当得利。要注意,如果我要追究小偷的侵权责任,我需不需要证明小偷有过错?(同学们回答:要。)所以我宁愿使用物权请求权,(因为)我只需要证明物是我的就可以了。除非我还想要请求被偷期间的车辆使用费,那还需要证明小偷有过失。第二,援引《物权法》第34条的时候,还要注意相对人必须是没有法律依据的占有人。比如人家是借了你的车,还在借用期间,你能不能请求返还?不能,(因为人家占有的依据是借用合同,)否则这样连诚信原则都违背了。第三,除了对方非法占有,还需要有返还的可能。如果车已经灭失了,请求返还原物是不现实的,那么只能要求赔偿损失。第四,没有被第三人善意取得。如果已经被他人善意取得了,你就只能(向原占有人)要求赔偿。关于返还原物请求权就讲到这里。
关于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请求权的构成要件包括:第一,必须是物权;第二,妨碍和危险存在或将要发生;第三,妨碍和危险具有不法性。
通说认为,物权请求权是物权的(一部分)内容。学界中有的人认为物权请求权是独立物权,有的人认为不是,而是物权的一个功能。也有的认为物权请求权是债,更有甚者认为是一种新型权利。
下面我来讲讲个人的观点,我认为物权请求权是独立的债权。
第一,我们需要对债权和物权作出区分。它们的本质区别在哪里?在于物权的行使不需要别人的帮助,而债权需要。更精确地说,物权的行使和实现不需要别人的特定行为的帮助。有的人说需要别人不作为啊,但是不作为不是特定的,是泛指的。而债权就需要特定的行为帮助,需要特定的作为或者特定的不作为。这就是根本的区别。我们现在讲,物权请求权的实现是不是需要他人特定的行为帮助?需要,没有特定的行为,实现不了请求权。返还原物、排除妨碍、消除危险都是特定的行为。所以物权请求权在本质上是和债权一样的。
第二,债权有请求和受领两个功能。债务人为给付,债权人为受领。物权没有受领的概念,物权的权利本体不在于受领。我们如果把一个权利分析一下,权利的功能主要分两块,一个是本体性功能,一个是救济性功能。物权的本体性功能是支配,而债权是受领。这个是没有争议的。那么请求权的本体功能是受领给付还是支配?当然是受领了!那么从这个意义上来看,这两个根本性的问题便揭示了物权请求权是债权而不是物权,自然也就谈不上是物权的功能。
第三,我们再来看看物权和债权的救济性功能。两种权利有没有救济性功能?有!物权的救济性权利和债权的救济性权利的区别在哪里?物权的救济性的权利也叫请求权,但是请求的对象是一切人,一切人都不要来妨碍我(行使我对物的支配权)。债权的救济性权利也叫请求权,但是请求的对象是特定人,你(而不是一切人)不要妨碍我。而物权的救济性功能,作为一个个人来说没有办法行使,总不能天天拿着喇叭到处喊吧?那怎么办?立法者帮你宣称你的权利。物权就是垄断支配,排除任何人的干涉,立法者写在法条里了。所以物权的救济功能是空的,而债权的就是具体的了。《物权法》第34条、第35条请求的对象是特定的人,所以是债权。
这就是物权请求权属于债权的三条根本性的理由。当然这是我的个人见解。考试的时候你们要先答出通说,万一考试问你,物权请求权受不受诉讼时效限制?不受,通说都说了,法条也规定了。德国就没有什么物权请求权不受诉讼时效限制的说法,德国规定(原则上)所有的请求权都受诉讼时效的限制。
我们再提一下相关的《物权法》第245条,请找到的同学读一下法条。
(有同学读条文:占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被侵占的,占有人有权请求返还原物;对妨害占有的行为,占有人有权请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因侵占或者妨害造成损害的,占有人有权请求损害赔偿。占有人返还原物的请求权,自侵占发生之日起一年内未行使的,该请求权消灭。)
大家可以看到,第245条也有返还原物、排除妨害和赔偿损失,是不是和《物权法》第34条、第35条、第37条重复了?会不会第34条、第35条、第37条是一拨人写的,第245条是另一拨人写的,两拨人想到了一起都写上去,最后统稿人看到前面没看到后面,看到后面没看到前面,所以都一起写上去了?(同学们讨论中。)
这几个条文的区别又在哪里?第34条、第35条的主体是谁?(有同学回答:物。)
物?物怎么能当主体呢?桌子难道能够当主体吗?享有这个权利的权利主体是谁?(同学们回答:是权利人。)是什么权利人?(同学们回答:所有权人。)没怎么提到所有权人吧?它是纳入什么框架下的?是物权的保护,所以应该是物权人。听明白了吗?享有第34条、第35条权利的人,我们称之为物权人。物权人可以请求他人返还原物、排除妨害。而《物权法》第245条的权利人是占有人,这条就是说占有人也可以请求返还原物,排除妨害。那么占有人是不是物权人?(同学们回答:不一定。)对,有可能是物权人,也有可能不是。财产不是他的,只要由他占有,别人也不能侵犯。如果有人要把这个物拿走,就必须将它返还给占有人。举个例子,张三有一支钢笔,借给李四。李四是不是物权人?不是,李四只能是债权人,债权也不是针对一切人,它只是针对张三的,现在李四的钢笔被王五拿走了,李四能不能要求王五返还钢笔?
(同学们回答:可以。)
那么他是基于债权要求返还,还是基于物权要求返还,还是基于占有要求返还?(同学们回答:占有。)对,因为李四他没有物权,他是借别人的钢笔,李四对这支钢笔有没有物权?没有吧?但李四确实是有债权,但是这个债权是针对谁的?(同学们回答:针对张三的。)所以李四显然不能基于债权要求王五返还。那么他只能基于《物权法》第245条以占有人的身份要求返还。所以这是对“占有”这一现象的保护,而不是对物权的保护。
那么如果张三这支钢笔没有借给李四,被王五拿走,那么张三要求王五返还这支钢笔,他有几个途径?第一,他可以基于物权要求返还;第二,他可以基于占有要求返还。其实还有其他途径,下学期侵权责任法的课程我们会再讲解,现在暂且不说。在侵权责任法的民事责任形态中,也有返还原物,那是侵权责任法上的规则。
从《物权法》第245条和第34条、第35条、第37条的对比来说,第一,虽然都是请求返还原物,但是权利的基础不同,返还原物请求权是请求权,即一个请求权的基础是物权;另一个请求权的基础是占有。如果基于占有请求返还,要证明占有的状况;如果基于物权,要证明自己是物权人。下面再举一个例子请大家思考。
A有一套房屋免费借给B。没想到A出国期间,A的邻居(也就是现在B的邻居)在A的房屋面前搭了一个违章建筑。影响到采光,现在B能不能打官司状告邻居,请求排除妨害?可以,基础是占有,请求权基础是《物权法》第245条,而不是第35条。于是他就要证明,他占有该房屋,他住在里面就行。如果法官说:“你只证明你住在里面不行,你还需要拿出产权证。”产权证拿出来后发现该房屋不是B的,而是A的,所以法官说:“你连所有人都不是,我不帮你。”这样可不可以?不可以。那如果B说:“因为我对房屋有物权,所以我要援引第35条请求排除妨害。”法院会不会支持?(同学们回答:不支持。)对,不会支持,是因为他提出的主张所依据的基础不对。
这一小的区别,以后会出现在司法考试和研究生入学考试中。如果同学们想到法院、律师事务所就职,人家也可能会考你,你能不能答对,就看你有没有把握好这几种请求权的区别。好,关于物权的请求权、物权的效力我们就讲到这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