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西周的奴隶有三类,数量相当大,主要来自掠夺和征服战争
目前中国古史分期问题的讨论中,对西周存在奴隶的看法很不一致。西周封建领主制论者认为当时奴隶制正逐渐削弱中,已成为残余形态。西周“古代东方型”奴隶制论者认为当时只有家内奴隶,不从事主要生产,主要来源是债务奴隶。西周典型奴隶制论者认为“人鬲”、“臣妾”、“庶民”、“庶人”全是下等的生产奴隶,数量很大,来自掠夺和征服战争。究竟当时奴隶是否大多是生产奴隶呢?当时奴隶制生产关系是否占支配地位呢?当时奴隶来源主要是债务奴隶还是战争俘虏呢?需要我们作进一步的探讨。现在我们先来探讨当时奴隶的种类、数量及其来源。
西周的奴隶,主要有三大类:
(一)第一类是单身奴隶,称为“人鬲”、“鬲”或“讯”,以“夫”或“人”计数,是战争中的俘虏,如同改革前凉山彝族奴隶社会中的“呷西”差不多。《盂鼎》记载有赏赐“人鬲自御至于庶人六百又五十又九夫”和“人鬲千又五十夫”,两共1709夫,《令簋》记载有赏赐“鬲百人”,他们以“夫”或“人”来计数,分明是单身奴隶。郭沫若同志说:“人鬲是通过战争俘虏来的奴隶,是无可争议的”[2],事实确是如此。当时战争的俘虏也或称为“磿”,古时“磿”和“鬲”声同通用,可知“人鬲”和“鬲”确是通过战争俘虏来的奴隶。为什么他们被称为“鬲”或“磿”呢?因为他们是战争的俘虏,除了被强迫劳动外,不劳动时就要戴上手铐,用绳索牵着,和家畜一样被关在监牢里。“鬲”和“磿”,就是后来所谓“枥”。古时木制的手铐叫做“枥”,把俘虏、囚犯戴上手铐也叫做“歷”或“磿”;古时建有木栏栅的屋子叫做“磿”,关住家畜、俘虏、奴隶的监牢也叫做“枥”,也即后来所谓“栏”,当时俘虏和奴隶的称为“磿”或“鬲”,该就是由于他们经常戴着手铐被关在牢中的缘故[3]。同时战争的俘虏也叫做“讯”,《诗经》和西周金文叙述战果时,常提到“执讯”[4],就是捉到俘虏的意思。“讯”字金文作“”,像人被活捉后反手被缚的样子,吴大澂《说文古籀补》解释说:“古讯字从系从口,执敌而讯之也。”因为“”读“允”声,“允”和“”声近,后人又写作“讯”字。《师询簋》说赏赐有“尸(夷)允(当从郭沫若读作“讯”)三百人”,因为“讯”也是俘虏的单身汉,所以也以“人”计数。所谓“夷讯”,当是在征伐夷族战争中俘来的。
(二)第二类是婚配成家的奴隶,叫做“臣”,以“家”计数,如同改革前凉山彝族奴隶社会中的“瓦加”差不多。该是俘虏时把他们全家俘来的,或者是为了减省养活奴隶费用和生长下一代奴隶,才把他们婚配成家的。当时周王和大贵族把“臣”赏给臣下,有“臣五家”、“臣十家”、“臣卅家”等,更有多到“臣二百家”的。有称“尸(夷)臣十家”的,因为他们原是被俘的夷族人或其后代。有称“者臣二百家”的,“者”当是一种夷戎部落名称[5]。
(三)第三类是把整个氏族或部族作为奴隶。《井(邢)侯簋》说:“易(赐)臣三品:州人、人、墉人。”所谓“臣三品”,当是西周所灭亡的三个氏族或部落,全部被当作了奴隶,“州人”等当是他们原来氏族或部落的名称。《大克鼎》记载赏赐有“井(邢)、、人”和“井(邢)人奔于”,也该是这类奴隶。
从上述情况看来,三类奴隶的主要来源是依靠掠夺和征服的战争,是无疑的。西周在战争中很重视捕捉俘虏,所有西周文献叙述到战功时,没有不谈到“执讯”和“俘人”的,因为西周重视战俘,还有献俘典礼。《小盂鼎》记载盂奉命征伐鬼方,第一次捉到“嘼”(酋)2人、获得“馘”(战争中杀伤的俘虏)4812人、俘得“人”(战胜后俘得敌国人民)13081人、马若干匹、车30辆、牛355头、羊38头,第二次又捉到“嘼”1人、获得“馘”237人、俘得“人”若干人、马104匹、车100多辆,接着盂就献俘给周王,有一套献俘的典礼。《敔簋》也说敔奉命出击淮夷,结果“(裁)首百,执讯,夺孚(俘)人四百”,接着就向周王“告禽(擒):馘百、讯”。这种制度到春秋时代也还沿用,例如公元前594年和593年晋国灭了赤翟的潞氏、甲氏、留吁,曾两度“献翟俘于周”。他们所以会如此重视战争中捕捉俘虏,并有隆重的献俘典礼,因为这是他们的奴隶的主要来源。上述三类奴隶,到春秋时代也都还存在。例如晋国在灭赤翟的潞氏后,曾赏给荀林父“翟臣千室”;齐国在灭莱夷后,也曾赏给叔夷“厘(即莱)仆三百又五家”。整个宗族被灭亡为奴隶的,在春秋时也不少,有不少卿大夫的宗族在火并中被灭亡后就降为奴隶,《国语·周语下》记述周太子晋的话,曾指出这种情况说:“人夷其宗庙,火焚其彝器,子孙为隶,不夷于民。”就晋国来看,到晋平公时,栾、郤、胥、原、狐、续、庆、伯八个宗族都已“降在皂隶”。
西周上述三类奴隶的数量是相当大的,例如盂在征伐鬼方的一次战争中就俘得13081人,这些人被俘后当然被作为奴隶了。又如周王赏给盂的“人鬲”,一次就有两批,两共1709人。又如《宜侯簋》说:“易(赐)才(在)宜王人△有七△,易(赐)奠七白(伯),厥△△又五十夫,易(赐)宜庶人六百又△六夫。”这些以“夫”计的人,也该是“人鬲”一类的。这儿所谓“庶人”,即是《盂鼎》“人鬲自御至于庶人”的“庶人”,“庶人”和“王人”都是指他们被俘前的身份,因为这时已被俘来作为“人鬲”,所以用“夫”来计数。当时大贵族赏给臣下的“臣”的家数,以“十家”较多,有多到“二百家”的,可知这类成家的奴隶也不在少数。《井(邢)侯簋》和《大克鼎》都记述一次赏给的氏族或部族的奴隶有“三品”,可知这类奴隶也不少。现在我们所能看到的西周有关奴隶的资料,只是零星出土的铜器的铭文,是一鳞片爪的,已无法看到全貌,但已经可以清楚地看出,当时奴隶主贵族占有奴隶的数量是相当大的,就数字来看,西周奴隶制的发展程度已远远超过改革前凉山彝族奴隶社会。在改革前的凉山彝族奴隶社会中,奴隶主贵族平均每家只占有单身奴隶二、三人和成家奴隶四、五户。
当时奴隶主要是战争中掠夺来的,有相当大的数量,因而在交换中价格是很低廉的。据《鼎》记载,当时七块“田”和五个奴隶,只能抵偿“禾十秭”,就是收割下来的“禾”二千“秉”(“秉”就是收割时连同禾梗在内的一把)。当时五个奴隶的身价,只值“金”一百“寽”,或者相当于一匹马和一束丝。那么,每个奴隶只值二十“寽”,古时一“寽”重半两,二十“寽”即相当于战国时魏的“当寽”布币二十枚[6]。同时以奴隶和马来比较,每个奴隶的身价只不过好马的四、五分之一。这种人比马贱的情况,在解放前的凉山彝族奴隶社会中也能看到,那里一个成年“呷西”的身价不超过好马的十分之一。
根据上面的论述,可知西周的奴隶有三大类,有相当大的数量,主要来自掠夺和征服战争,在交换中价格很低廉。西周“古代东方型”奴隶制论者认为当时奴隶数量不多,主要来源是债务奴隶,价格不很低廉,是不合实际的。这种情况,和我国四川、云南等省在解放前彝族中所保存的奴隶制很类似。据调查,凉山彝族奴隶社会中奴隶的主要来源是掠夺外族人民。从近年云南晋宁石寨山出土的战国、西汉间彝族奴隶社会的文物来看,也是如此。所出土的奴隶主监督奴隶织布的模型,奴隶主都是本族人,发往后梳,在颈后结成银锭髻,而奴隶全是异族人,梳螺髻,披羊皮[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