战国史料编年辑证(全二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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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论下篇 列国纪年之考订

(一)战国历法之验证

今日欲考定战国时列国之纪年,不可不知当时各国所用之历法。春秋战国之际,历法有所谓三正,即周正、殷正与夏正。周正以冬至所在之月为正月(即正月建子),殷正以冬至月以后一月为正月(即正月建丑),夏正以冬至月以后二月为正月(即正月建寅)。三正皆为阴阳合历,以月球绕地球一周形成之朔望为一月,以地球绕太阳一周而形成四时寒暑为一年。为调整岁与月之配合,采用十九年插置七闰月之法,置闰月往往在岁末。春秋时各国杂用三正,惟鲁国因有《春秋》传世,记有历法之史料较多,据以推定之鲁历较别国为详确。《左传》兼采各国史策,因而历日杂用三正。大抵春秋时晋国已用夏历,战国时魏国史官所编《竹书纪年》及《魏奔命律》亦沿用夏历。云梦出土秦简《为吏之道》所引《魏户律》及《魏奔命律》,记有“廿五年闰再十二月丙午朔”,正合于魏安釐王二十五年(公元前二五一年)之夏历(张培瑜《中国先秦史历表》二一五页)。《史记·赵世家》载赵襄子剖竹得朱书曰:“赵毋卹,余霍泰山山阳侯天使也,三月丙戌、余将使女(汝)反灭知氏。”其后赵与韩、魏果以三月丙戌反灭知氏。考三晋灭知氏在周定王十六年(公元前四五三年),即晋出公二十二年,夏历三月丁丑朔(《中国先秦史历表》第一七五页),丙戌为三月初十,可知《赵世家》所记干支必据实录。

司马迁据《秦记》以作《秦本纪》、《秦始皇本纪》及《六国年表》,独于秦有较详之月日干支以及日食之记载,可据以检验秦所用历法之变迁。秦于战国中期以后,尝用颛顼历,以十月建亥为岁首,闰月在岁末谓之“后九月”。《秦始皇本纪》称:二十六年初并天下后,“改年始,朝贺皆自十月朔”。其实早在秦昭王时已尝用颛顼历,南宋吕祖谦《大事记》已言之,清初阎若璩作《尚书古文疏证》亦尝论之。

《秦本纪》载昭王四十二年(公元前二六五年)“十月宣太后薨,葬芷阳郦山,九月穰侯出之陶”。可知此年已用颛顼历,十月为岁首,九月为岁末。秦简《编年记》载“昭王四十五年(公元前二六二年)十二月甲午鸡鸣时喜产”。按十月为岁首,十二月辛巳朔,甲午为十二月十四日。若按正月为岁首,十二月乙巳朔,有甲寅、甲子、甲戌而无甲午,可知是年确已用十月为首之颛顼历。然而,《秦本纪》又载:昭王四十八年“十月韩献垣雍,秦军分为三军。……正月兵罢,复守上党。其十月五大夫陵攻赵邯郸”。此年前后有两“十月”,清代学者对此有多种不同之见解。梁玉绳《史记志疑》不信昭王时已用颛顼历之说,以为《秦本纪》四十二年之“十月”为“七月”之误,四十八年开首之“十月”为衍文。日本泷川资言《史记会注考证》从梁说,并引古钞、南本《史记》于四十二年“十月”作“七月”为证。《秦本纪》又载昭王四十九年“正月益发卒佐陵”云云,“其十月将军张唐攻魏”云云。黄盛璋《云梦秦简〈编年记〉地理与历史问题》,以为据《编年记》,至迟至秦昭王时已用颛顼历,四十八年第二个十月与四十九年正月后之十月,可以断定是七月之误(《历史地理与考古论丛》七十页)。今案此说不确。《史记·白起列传》记昭王四十八年事,与《秦本纪》大体相同而内容加详,先记“十月秦复定上党郡,秦分军为二”云云,再记“正月皆罢兵”云云,后记“其九月秦复发兵,使五大夫王陵攻赵邯郸”。《资治通鉴》从《白起列传》作“九月五大夫王陵复将兵伐赵”。可以相互比勘,可知“十月”非“七月”之误。

张文虎《校刊史记集解索隐正义札记》不以为《秦本纪》有误字,以为秦于昭王四十八年后复用夏正。其言曰:“上四十二年先书十月,后书九月,此年(指四十八年)先书十月,后书正月,《大事记》、《尚书古文疏证》谓秦先世已尝改十月岁首是也。”此年以后复用夏正,故下文书其十月云云,遂不以为岁首。四十九年先书正月,后书其十月,文甚明白。梁玉绳《史记志疑》乃以四十二年之十月为七月之误,四十八年之十月为衍,“考之未审矣”。张氏以此年以后复以正月为岁首,甚是,但以为“复用夏正”则不确。考《秦本纪》记载史事,用字极有分寸,于四十八年先书“十月”,继书“正月”,后书“其十月”,分明此“十月”已不作岁首,因而特加“其”字。于四十九年先书“正月”,后书“其十月”亦然。若为“九月”则不必加“其”字。通观《秦本纪》全文,其记月,别处无加“其”字者,惟有此二年称“其十月”,以示有别于作岁首之十月。《白起列传》作“其九月”,“九”当为“十”字之误。

日本齐藤国治与小泽贤二合著《中国古代天文记录检证》(一九九二年雄山阁出版),其中第三章《史记(战国时代)中之天文记录》,依据《史记》及秦简《编年记》所载秦之历日史料,详细考核秦于战国晚期用岁首之变迁,证明前引张文虎所说正确。盖秦昭王四十八年(公元前二五九年)以前用十月岁首制,至四十八年欲变更为正月岁首制,于是在此年岁末九月之后,延长至十二月,此年前后共十五月,因而昭王四十九年以后复用正月岁首制。及至秦王政二十六年(公元前二二一年)“改年始”,翌年开始再用十月岁首制。不仅《秦本纪》载昭王四十九年先书“正月”、后书“其十月”足以证明;《秦始皇本纪》载四年“三月军罢”云云、“十月庚寅蝗虫从东方来”云云;十三年“正月彗星见东方,十月桓攻赵”云云,皆足明证此一阶段秦尝恢复使用正月岁首制。

但是必须指出,秦昭王四十九年以后,虽恢复用正月岁首制,仍沿用颛顼历之日月干支,仍以“后九月”作闰月,尚沿用十月举行大朝之礼制,并于十月举行即位改元之礼。《秦本纪》载:“昭王五十六年秋昭襄王卒,子孝文王立,尊唐八子为唐太后而合其葬于先王。韩王衰绖入吊祠,诸侯皆使其将相来吊祠,视丧事。孝文王元年赦罪人,修先王功臣,褒厚亲戚,弛苑囿。孝文王除丧,十月己亥即位,三日辛丑卒,子庄襄王立。”秦简《编年记》亦载:“五十六年后九月昭死。”“孝文王元年立,即死。”可知《秦本纪》载五十六年秋昭襄王卒,“秋”即指“后九月”,此年虽已以正月为岁首,仍沿用颛顼历置闰于后九月。据此可知昭王五十六年之丧礼甚为隆重,不仅韩王入吊祠,诸侯皆使其将相来吊祠而视丧事,而孝文王待逾年除丧之后,至十月行改元即位之礼,亦尚沿用十月举行大朝之礼制。

阎若璩《尚书古文疏证》论之曰:“秦自昭襄以后,庄襄以前,既首十月,则孝文王之事,有可得而论者。”“盖昭襄王五十六年庚戌秋,去孝文王元年辛亥冬月仅二三月,此二三月竣丧葬之事,明年新君改元,方大施恩礼,至秋期年之丧毕。然后孝文王除丧,犹胜既葬而除者多矣,犹为近古。然其失礼处,亦不可不知。秦既用建亥为岁首,孝文王元年应有十月,今于除丧后,又书十月,分明是孝文王已逾二年矣,岂享国一年者乎?故予以庄襄王元年壬子,原孝文王之二年,但秦之臣子以孝文王甫即位三日,不仍之为二年,遂改为庄襄之元年,观书于庄襄立下无事可知。明年改元,厥由于此,一年二君,固已非终始之义,况又革先君余年以为己之元年乎?失礼莫大焉。”阎氏此论,基于误认是时以十月为岁首,因定孝文王在位已逾二年,不确。昭王死于五十六年后九月,至十二月,仅三月,明年即孝文王元年。待孝文王除丧,于十月行改元即位之礼,三日而死,则孝文王在位确为一年。《编年记》载:“孝文王立,即死”。“立”当读为“位”,即指改元即位之礼。盖孝文王于十月行改元即位之礼,仅三日而死,故云即死。《周礼·小宗伯》“掌建国之神位”下,郑玄注:“故书位作立。郑司农云:立读为位,古者立位同字,古文《春秋经》公即位为公即立。”《编年记》此处之“立”,指改元即位,非指因昭王之丧而继立。所谓“即死”,指逾年行改元即位之礼后即死,非谓继昭王而立之后即死。

秦孝文王于元年十月己亥即位,即行改元即位之礼。依据颛顼历之月日干支,按正月为岁首,十月丙申朔,己亥为十月四日。若按十月为岁首,十月壬寅朔,是月有己酉、己未、己巳而无己亥。可知秦昭王四十九年以后,确曾恢复用正月岁首制,直到秦王政二十六年完成统一,再改用十月岁首制。

今以《史记》及秦简所载秦之月日干支,作秦历法之验证,可知秦自昭王四十二年以后,确已改用十月为岁首之颛顼历,自秦昭王四十九年至秦王政二十六年共三十七年间,虽已恢复正月为岁首,但仍沿用颛顼历之月日干支,仍以后九月为闰月,日本齐藤氏等所著检证,既已明辨此三十七年间已恢复以正月为岁首,但又误以为秦始终使用同一历法。齐藤氏以为《史记》与秦简所载秦之月日干支,皆符合于方诗铭、方小芬编著之《战国历日表》(见于《中国史历日和中西历日对照表》),亦即符合于董作宾《中国年历总谱》(因方氏之表即据《总谱》),其实不然。如秦简《编年记》载秦王政二十年七月甲寅,据《总谱》是年七月乙卯朔,七月有甲子、甲戌、甲申而无甲寅。于是齐藤氏以为“七月”乃“十月”之误。此说大谬。《史记》由于传写,可能“七”“十”形近而讹,秦简《编年记》乃墓主亲笔记其行事者,岂得有误?其实,是时秦用颛顼历,据张培瑜《中国先秦史历表》与汪曰桢《历代长术辑要》所推算制定之颛顼历,秦王政二十年七月正是甲寅朔,可知秦自昭王四十二年以后确用颛顼历无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