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基础教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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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元任务3 会计组织及会计人员

一、会计机构的设置

各单位应当根据会计业务的需要组建设置会计机构,或者在有关机构中设置会计人员并指定会计主管人员;不具备设置条件的,应当委托经批准设立从事会计代理记账业务的中介机构代理记账。

(一)单位会计机构的设置

1. 考虑因素

(1)单位规模的大小。

(2)经济业务和财务收支的繁简。

(3)经营管理的要求。

2. 设置层次

(1)单独设置会计机构。

(2)不单独设置会计机构的应设置会计人员并指定会计主管人员。

(3)不具备设置条件的应委托中介机构代理记账。

(二)会计机构负责人的任职资格

《会计法》规定,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应当具备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或者从事会计工作3年以上。

(三)会计人员回避制度

回避制度是指为了保证执法或者执业的公正性,对可能影响其公正性的执法或者执业人员实行职务回避和业务回避的一种制度。

1. 范围

《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规定,国家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任用会计人员应当实行回避制度。

2. 内容

(1)单位负责人的直系亲属不得担任本单位的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

(2)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直系亲属不得在本单位会计机构中担任出纳工作。

提示:直系亲属包括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父母、子女)、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兄弟姐妹)以及近姻亲关系。

图0-2 血缘关系图

二、代理记账

(一)概念

代理记账是指从事代理记账业务的社会中介机构接受委托人的委托办理会计业务。

委托人是指委托代理记账机构办理会计业务的单位。

代理记账机构是指从事代理记账业务的中介机构。

注意:代理记账的只能是机构,不能是个人,个人可以做兼职会计,但是不能代理记账。

(二)代理记账机构的设立条件

申请设立除会计师事务所以外的代理记账机构,应当经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批准,并领取由财政部统一印制的代理记账许可证书。

图0-3 代理记账许可证书

设立代理记账机构,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有3名以上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专职从业人员;

(2)主管代理记账业务的负责人具有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资格;

(3)有固定的办公场所;

(4)有健全的代理记账业务规范和财务会计管理制度。

(三)代理记账业务范围

(1)根据委托人提供的原始凭证和其他资料,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进行会计核算,包括审核原始凭证、填制记账凭证、登记会计账簿、编制财务会计报告等。

(2)代理记账机构为委托人编制的财务会计报告,经代理记账机构负责人和委托人签名并盖章后,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对外提供。

(3)向税务机关提供税务资料。

(4)委托人委托的其他会计业务。

(四)委托人义务

(1)对本单位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应当填制或者取得符合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的原始凭证。

(2)应当配备专人负责日常货币收支和保管。

(3)及时向代理记账机构提供真实、完整的凭证和其他相关资料。

(4)对于代理记账机构退回的要求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进行更正、补充的原始凭证,应当及时予以更正、补充。

(五)代理记账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义务

(1)按照委托合同办理代理记账业务,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

(2)对在执行业务中知悉的商业秘密应当保密。

(3)对委托人示意要求提供不实会计资料,以及其他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的要求,应当拒绝。

(4)对委托人提出的有关会计处理原则问题应当予以解释。

(六)法律责任(各负其责)

委托代理记账机构办理会计业务并不改变单位负责人对会计资料真实性和完整性承担的责任。

三、会计工作岗位设置

(一)设置会计工作岗位的基本原则

(1)根据本单位会计业务的需要设置会计工作岗位。

(2)符合内部牵制制度的要求。根据规定,会计工作岗位可以一人一岗、一人多岗或者一岗多人,但出纳人员不得兼任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费用、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出纳并非所有账簿都不能登记,除特种日记账必须由出纳登记外,出纳还可以登记固定资产卡片等财产物资明细账。

(3)对会计人员的工作岗位要有计划地进行轮岗,以促进会计人员全面熟悉业务并不断提高业务素质。

(4)建立完善岗位责任制度。

(二)主要会计工作岗位

会计工作岗位一般分为:总会计师(或行使总会计师职权)岗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岗位,出纳岗位,稽核岗位,资本、基金核算岗位,收入、支出、债权债务核算岗位,工资核算、成本费用核算、财务成果核算岗位,财产物资的收发、增减核算岗位,总账岗位,对外财务会计报告编制岗位,会计电算化岗位,会计档案管理岗位。

对于会计档案管理岗位,在会计档案正式移交之前,属于会计岗位;正式移交档案管理部门之后,不再属于会计岗位。档案管理部门的人员管理会计档案,不属于会计岗位。

医院门诊收费员、住院处收费员、药房收费员、药品库房记账员、商场收款(银)员均不属于会计岗位。

单位内部审计、社会审计、政府审计也不属于会计岗位。

四、会计人员的工作交接

(一)交接的范围

(1)会计人员工作调动或者因故离职,应与接管人员办理会计工作交接手续。

(2)会计人员临时离职或因病暂时不能工作且需要接替或代理的,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或单位负责人必须指定专人接替或者代理,并办理会计工作交接手续。

(3)临时离职或因病不能工作的会计人员恢复工作时,应当与接替或代理人员办理交接手续。

(4)移交人员因病或其他特殊原因不能亲自办理移交手续的,经单位负责人批准,可由移交人委托他人代办交接,但委托人应当对所移交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二)交接的程序

1. 交接前的准备工作

(1)已经受理的经济业务尚未填制会计凭证的,应当填制完毕。

(2)尚未登记的账目,应当登记完毕,结出余额,并在最后一笔余额后加盖经办人员印章。

(3)整理应该移交的各项资料,对未了事项和遗留问题要写出书面说明材料。

(4)编制移交清册。

(5)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移交时,应将财务会计工作、重大财务收支问题和会计人员的情况等向接替人员介绍清楚。

2. 移交点收——接管人员应认真按照移交清册逐项点收

(1)现金要根据会计账簿记录余额进行当面点交,不得短缺,接替人员发现不一致或“白条顶库”现象时,移交人员在规定期限内负责查清处理。

(2)有价证券的数量要与会计账簿记录一致,有价证券面额与发行价不一致时,按照会计账簿余额交接。

(3)所有会计资料必须完整无缺,如有短缺,必须查明原因,并在移交清册上注明,由移交人员负责。

(4)银行存款账户余额要与银行对账单核对一致,如有未达账项,应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将其调节至相符。

各种财产物资和债权债务的明细账户余额要与总账有关账户的余额核对相符。

对重要实物要实地盘点。

对余额较大的往来账户要与往来单位、个人核对。

(5)移交人员经管的票据、印章及其他会计用品等,也必须交接清楚。

(6)实行会计电算化的单位,交接双方应将有关电子数据在计算机上进行实际操作,确认有关数据正确无误后方可交接。

3. 专人负责监交——直接上级

(1)一般会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由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监交。

(2)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由单位领导人负责监交,必要时,主管单位可以派人会同监交。

三种会同监交的情况:①所属单位负责人不能监交。②所属单位负责人不能及时监交。③不宜由所属单位负责人单独监交。

4. 交接后的有关事宜

(1)会计工作交接完毕后,交接双方和监交人要在移交清册上签名或盖章。

(2)接管人员应继续使用移交前的账簿,不得擅自另立账簿,以保证会计记录前后衔接,内容完整。

(3)移交清册一般应填制一式三份,交接双方各执一份,存档一份。

(三)交接人员的责任

移交人员所移交的会计资料是在其经办会计工作期间发生的,应当对这些会计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即使接替人员在交接时因疏忽没有发现所接会计资料在合法性、真实性方面的问题,如事后发现,仍由原移交人员负责,原移交人员不能以会计资料已经移交为理由推脱责任。

五、会计人员的专业技术职务及继续教育

根据会计法规相关规定,会计从业人员必须定期参加继续教育学习,以不断提高业务及综合素质,其为会计人员会计专业职务晋升的条件之一。

(一)会计专业职务——技术职称

会计专业职务是区别会计人员从事业务技能的技术等级。

会计专业职务分为高级会计师(高级职务)、会计师(中级职务)、助理会计师(初级职务)、会计员(初级职务)。会计专业职务不包括总会计师也不包括注册会计师。

(二)会计专业技术资格——担任会计专业职务的任职资格

1.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的考试级别和科目

(1)级别:初级资格、中级资格和高级资格。

初级、中级会计师资格的取得实行全国统一考试制度;高级会计师资格实行考试与评审相结合制度。

(2)考试科目。

基本条件:具备会计从业资格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初级:初级会计实务和经济法基础——一年内一次通过。

中级:中级会计实务、财务管理和经济法——两年为一个周期,单科成绩滚动计算。

高级:高级会计实务——考试成绩合格3年有效。

2. 报名条件

初级——要求高中以上学历。

中级——大专5年;本科4年;双学士或研究生2年;硕士1年;博士0年。

注意:学历需得到国家认可,工作年限为取得相应学历前后之和。

3.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证书的管理

(1)该证书全国范围有效。

(2)对于伪造学历和资历证明,或者在考试期间有违纪行为的,由会计考试管理机构吊销其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由发证机关收回其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证书,2年内不得再参加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

4. 会计专业职务的评聘(略)

(三)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组织管理

1.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对象和特点

(1)对象: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

(2)特点:①针对性——人群;②适应性——内容;③灵活性——方式。

2.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内容

(1)会计理论。

(2)政策法规。

(3)业务知识。

(4)技能训练。

(5)职业道德。

3.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管理部门

(1)财政部负责全国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管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负责本地区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组织管理工作。

(2)会计人员所在单位负责组织和督促本单位的会计人员参加继续教育。

4.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形式和管理制度

(1)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形式以接受培训为主,在职自学是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重要补充。

(2)采取学分制管理制度,参加继续教育每年取得的学分不得少于24学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