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于绿色贸易壁垒视角的中国农产品出口贸易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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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绿色贸易壁垒研究的理论基础

一、可持续发展理论

伴随经济和人口增长,自然资源被过度开采,一些组织提出要遏制这种趋势,例如1968年创建的罗马俱乐部智囊团就曾主张经济零增长,该团体联合了来自53个国家的科学家、经济学家、公务员和企业家,于1971年发表了“增长的极限”的观点,认为经济发展与地球的长期保护不相容,该观点引发了学界的广泛议论。

1972年,在斯德哥尔摩举行的联合国人类环境会议上,诞生了当时被称为“生态发展”的可持续发展的初步概念,这次会议是在生态与经济冲突的气氛中举行的。得益于莫里斯·斯特朗(Maurice Strong)等的支持,社会公平与生态保护的整合被纳入南北经济发展模式。1980年,国际自然保护联盟(IUCN)发表了世界自然保护战略,这份文件是“可持续发展”这一表述的最初来源之一。

(一)可持续发展理论的起源和含义

一般说来,1987年世界环境与发展委员会(WCED)的报告被普遍认为是“可持续发展”概念的起源。WCED的报告《我们的共同未来:从一个地球到一个世界》呼吁采取大胆而又崭新的发展理念,使当代人的物质需求得到提高的同时而又不剥夺后代人所需的资源。WCED强调需要一个全球发展的全新概念:①认识到社会和环境问题相互联系这一事实;②认识到环境压力并不局限于特定的地区或地理边界;③认识到一个世界地区遭受的环境灾难最终会影响世界各地人民的福祉;④认识到只有通过可持续的发展方式,才能保护地球上脆弱的生态系统,并进一步促进实现人类发展的目标。

WCED在整个报告中都提出了这样的论点,即可持续发展只能在反映有限星球的现实极限和“承载能力”的条件下发生(Williams,1989;Wheeler,1992)。该报告和Brundtland(1989)都提请人们注意贫困、发展与环境不可持续之间存在着密不可分的关系:“我们星球的严重管理不善与发展利益的分配不均有关。这种不平等现象的长期存在,只能意味着对世界自然资源和环境的投入持续减少。在经历了一个世纪前空前难以想象的以科学技术的胜利为标志的一个世纪的空前增长之后,世界上从来没有这么多贫穷、文盲和失业的人,而且他们的人数正在增长。近十亿人生活在贫困和肮脏之中,这种状况使他们别无选择,只能继续破坏生活条件、环境和自然资源基础。”

可持续发展坚持要保护基因、物种以及所有陆地和水生生态系统的多样性。这意味着需要对被利用的动物和植物种群资源的开发进行可持续管理。换句话说,对人力资源、自然资源和经济资源的合理管理,是为了满足人类的长期基本需求。可持续发展意味着需满足以下几个条件:保持整体平衡、尊重环境、防止自然资源耗竭、节能减排。要实现可持续发展,必须结合公平、保护环境和经济效益三大要素。可持续发展项目必须建立在社区及其成员之间更好的协商模式之上。这种政策的成功与否还取决于消费者是否接受了一定的约束,公民在透明度和参与度方面是否遵守了某些要求。

(二)可持续发展的作用和目标

长远来看,可持续发展可以发挥以下作用:①为国家和国际发展提供新的视野;②统一构成开发社区的不同元素;③缓解富国和穷国对地球脆弱生态系统造成的难以承受的压力;④针对世界上最不发达国家的经常性社会经济需求制定新的解决方案;⑤促进政府、企业和志愿部门之间的关系显著改善;⑥提供更有力的保证,即当代的发展方式不会剥夺后代发展所需的资源。美国大学国际发展计划主任史蒂芬·阿诺德(1989)指出了社会向可持续发展转变的5个其他优点:①可持续发展充实了“相互依赖”概念的根基;②可持续性愿景更为谨慎地评估人类理解和控制自然的能力;③可持续性概念可以更好地估算自然价值和传统上被低估的其他资源的真实成本;④可持续发展强调穷人,特别是贫困妇女与发展进程的关系;⑤可持续发展的愿景引起了人们的关注,即在当前的思想中占主导地位的政治、军事安全和国家利益的观点过于狭窄。

可持续发展的目标是深远的,是当代发展理论和实践的转变。它们包括:①制定社会、经济、政治、文化和生态发展的新范式;②考虑与短期改善相关的长期成本的更合理的发展方法;③明智地使用地球不可再生的物质资源;④经济、社会、文化和物质发展之间的平衡;⑤实现将所有相关部门纳入地方、国家、区域和国际行动的共同框架的完全一体化的发展战略。1992年,联合国开发计划署(UNDP)确定了将以下成果作为实现可持续发展目标的最低额外要求:①消除贫困;②人口增长减少;③更公平地分配资源;④更健康,受过更高教育和训练有素的人;⑤权力下放,参与性更高的政府;⑥国家内部和国家之间更公平、自由的贸易体系,包括增加生产供当地消费;⑦更好地了解生态系统的多样性,包括针对环境问题在当地进行调整的解决方案,以及更好地监测发展活动对环境的影响。

其他学者或组织强调可持续发展还必须做到:①调整现有的国际贸易体系(Brown,1993);②建立新的国际金融机构体系(Adams,1993);③至少从官方贷款人那里获得世界上最贫穷国家的债务减免(UNDP,1992);④结束军备和毁灭人类武器的国际贸易(IPPNW,1991);⑤将所有双边军事援助计划都用于人道主义目的(UNDP,1992);⑥对跨国公司的非可持续性活动实行有效控制(ESCAP,1991);⑦创造一种满足各地人民需求的区域经济解决方案(GGE,1993)。

(三)可持续发展的战略和挑战

在1992年里约会议之后,大多数国家承诺制定可持续发展的国家战略。这些战略的实施非常棘手,因为它们必须解决经济和政治背景下国家存在的严重问题,这些问题出现在各个层面,几乎影响到国家政策的各个领域。尽管不同国家(地区)的发展水平存在差异,但是现代经济的相互依存性则意味着环境问题必须在世界范围内得到处理。可持续发展的目标是为人类活动的经济、社会和环境方面制定可行的方案。因此,这3个领域必须被社区、公司和个人所考虑。可持续发展的最终目标是在这3个方面找到一个连贯和持久的平衡点。

在政治层面上,许多国家确定了促进可持续发展的战略。可持续发展依赖于全球协调治理框架下的经济、社会和环境基础,必须获得有关已经实施的各种经济、社会和环境基础反馈意见。一般而言,任何涉及有利于可持续发展战略的政策都必须包括以下具有国际范围和永久有效性的指导方针:①对未来和子孙后代负起更多的责任,推行预防原则,“污染者付费”原则和责任的一般原则。②环境责任、经济能力和社会团结要平等对待。③将可持续发展纳入政治的各个领域。④加强政治领域之间的协调,提高一致性。因此,在做出任何广泛的政治决策之前都必须及早评估其社会、经济和生态后果。⑤通过伙伴关系实现可持续发展目标,所有相关机构必须建设性地共同合作,充分发挥其与社会和私营部门联系的作用。

在可持续发展领域,还有许多重大的挑战需要解决。这些挑战包括:气候变化、能源消耗、废物产生、对公共健康的威胁、贫困、社会排斥、自然资源管理、生物多样性丧失和土地利用。可持续发展必须基于和谐的社会环境,因此至少必须在全球范围内存在一定程度的社会凝聚力;南北经济差距和地球自然资源消耗在世界人口之间的分配不平等是紧张局势产生的潜在原因;可持续发展还必须能够应对人口增长、地球容纳能力有限和社会不平等所带来的种种问题。例如,2100年世界人口将接近100亿,随着个人消费的大幅增长,一方面,在许多资源不可再生,总体资源有限的情况下可能会出现资源枯竭问题;另一方面,温室气体排放将随之增加。温室气体排放是加速全球变暖的人类活动的主要后果之一,这种变暖带来了对自然循环的破坏,如淡水减少、农业土壤贫瘠化、森林砍伐和生物多样性减少。这意味着生活在地球上的所有物种,包括人类的未来发展正受到威胁。

二、重商主义

从18世纪起,重商主义就开始被看成一个理论学派。姜达洋(2019)认为,17和18世纪的重商主义学者更多阐述了为应对现实问题而提出的政策建议,但并未提出逻辑清晰、结构完整的经济理论体系。与其他经济学派相比较,重商主义很难被清晰界定,仅能依靠财富观、贸易观和相关的政策思想来划分重商主义代表人物及其思想。熊彼特(Joseph Alois Schumpeter)认为,由于“重商主义作家在大多数情况下都是借助于常识的力量提出自己的论点……他们并没有透过问题的表面进行深入的研究,而只有进行深入的研究,才需要运用分析技术。他们提出论点后,便匆忙提出具体的建议……”,所以“大量(重商主义)的文献实际上是处于未经分析的阶段,不仅如此,而且是粗糙的——是非专业人员的著作,甚或是未受过教育的人的著作,这些人往往缺乏阐明基本原理的技巧”。熊彼特也因此将重商主义理论称为“虚构的体系”。尽管如此,Smith(1776)指出,重商主义被公认为是为了建设一个富裕强国的经济民族主义,“是近代经济学的起点,是经济民族主义的理论代表,也是国家干预主义的前驱,是一种极为重要的经济思想”。

(一)重商主义的阶段划分

从时间上划分,重商主义可分为早期重商主义(15世纪至16世纪中叶)与晚期重商主义(16世纪中叶至17世纪末)。早期重商主义的代表性学者是英国经济学家William Stafford、法国的A. Monthretien等。这个时期的重商主义又被称为重金主义,具体表现为把货币(金银)认为是宝藏,把金银的持有量与国家的强弱等同起来,但是本国的金银并不会因为国内的经济发展而增加,只有通过外贸才能将国外的金银引入本国。因此,早期重商主义者建议提倡限制乃至禁止进口,以便减少金银外流,同时鼓励出口,增加金银流入。早期重商主义的特征总结起来有两点:一是以金银作为衡量一国国力强弱的唯一标准;二是国家干预的目的是增加国内的金银数量,限制进口和鼓励出口都是为了达到这一目的。

晚期重商主义的代表人物是英国的Thomas Mun和Jean Baptiste Colbert,他们发现一味地限制进口或许会对贸易的发展起到阻碍作用,反而不利于通过外贸扩大金银的积累。因而他们认为,国家在鼓励出口的同时也可以适当减少贸易壁垒,放宽对进口的限制,只要以金银等计价的商品出口多于进口就可以实现金银的流入,从而促进国内财富的积累,这就是重商主义的贸易差额论。这个阶段重商主义的特征也有两点:一是仍然以金银等货币作为衡量财富和一国国力强弱的唯一标准;二是通过外贸获取金银的方式发生改变,不再强调对进口的限制,而是只要贸易差额为顺差就可实现国家宏观调控的目的,即金银的流入和财富的积累。

(二)重商主义的主要观点与政策实践

早期重商主义,又称为重金主义,把金银等同于财富,主张坚决禁止进口贸易,反对金银流向国外。这种观念的形成反映了在资本主义发展的早期阶段,在社会财富快速增长情况下资本家对金银等货币的渴求。而在重商主义晚期,在Thomas Mun的名著《论英国东印度贸易:答对这项贸易的常见的各种反对意见》中,这种把财富仅仅等同于金银的观念已经发生转变,Mun明确提出“财富可分为两种:一种是天然的,国土本身的产物,另一种是人造的,靠人们的辛勤劳动创造”。这就意味着财富不仅仅由金银构成,同样也可以由工业品等产品组成。在Price(1904)所提出的“自由贸易是世界主义的,而保护是民族主义的”的论断基础上,威廉·J.巴贝尔进一步梳理了重商主义的理论体系:“两大理论前提:①一个国家的对外账户应当受到调控,决不能听任看不见的手支配;②经济政策规划的优先性应当以国家财富为中心,揭示了重商主义的理论核心正在于在国家利益的驱使之下,通过政府的干预政策机制推进国家财富的增长,传统经济理论所关注的贸易保护仅仅是实现这一政策目标的手段,而非理论体系的核心。”

与19世纪和20世纪初的重农主义或自由放任主义的农业制度不同,重商主义符合商人和生产者的利益,他们的活动受到国家的保护或鼓励。在重商主义时期,民族国家之间的军事冲突比历史上任何时候都更为频繁和广泛。军队不再是解决特定威胁或目标的临时力量,而是全职专业力量;每个政府的主要经济目标都是掌握足够数量的硬通货,以支持阻止其他国家进攻和帮助本国领土扩张的军事力量;重商主义者鼓吹由大的、有竞争力的民族国家巩固封建时代的地区权力中心,同时在欧洲以外建立殖民地。重商主义政策促进了欧洲工商业的增长、贸易量的增加以及黄金和白银的使用。

重商主义的民族主义色彩浓厚,大多数重商主义政策是民族国家的政府与其商业阶级关系的产物。为了支持各国的军队而缴纳税费,商人阶级引导政府制定政策,保护他们的商业利益免受外国的竞争。这些政策采取了多种形式。在国内,政府向新兴行业提供资金,免除其税收,垄断当地和殖民地市场,并向成功的生产者授予职位和养老金;在贸易政策中,政府通过征收关税、配额和禁止进口与当地制造商竞争的商品来协助当地工业发展;各国政府还禁止出口工具、资本和设备,并且禁止外国,甚至是本国的殖民地参与商品的生产;与此同时,外交官鼓励外国制造商将厂房转移到外交官自己的国家。

随着殖民地的发展和新大陆的黄金运到西班牙和葡萄牙,控制海洋被认为是国家行使权力的关键。例如,1651年英国的《航行法》禁止外国船舶在英格兰从事沿海贸易,并要求所有从欧洲大陆进口的货物应在英国船只或在货物原产国注册的船只上进行,英国和殖民地之间的所有贸易都必须由英国或殖民地船只进行。1663年,英国修改了《航行法》,要求所有殖民地出口到欧洲的商品都要通过英国港口登陆,然后再出口到欧洲其他国家。

(三)对重商主义的评价

一些学者对重商主义持批判态度,比如亚当·斯密。亚当·斯密创造了“商业体系”(Mercantile System)一词来形容这一时期的政治经济体制。这个“商业体系”的目标是实现“有利”的贸易平衡,将金银带入国内,并维持国内就业。他认为重商主义的两个观点都是不正确的,并阐述了自己的观点:一是国家宏观调控都是不合理的,自由竞争的市场机制会更好地调节经济活动;二是任何生产领域都可以创造财富,反对重商主义强调通过外贸积累财富的做法,要求取消贸易保护政策。

但姜达洋(2019)认为重商主义的核心思想并不是保护主义。即便是早期重商主义代表人物德·拉斐玛,在主张金银是“王国和贵族的肌腱与支柱……是国家反对……敌人……的真正力量与物质基础”的同时,也强调允许金银的自由流动,只不过反对通过进口贸易导致货币流入外国人手里。同样地,另一名重商主义的代表人物苏利公爵既主张禁止黄金白银外流,又提倡放开纺织品的进口贸易。

除了理论领域之外,重商主义在政策实践环节也颇受诟病。批评者主要指责重商主义的一些政策做法更多的是为利益集团服务,因而属于不公正的利益再分配。但是,熊彼特认为,正是从这些利益集团的角度才能看出其政策出台的合理性,毕竟“考虑到当时的环境和机会,重商主义政策是在同样条件下达到从理性上讲可以辩护的目的的适当手段”。

三、幼稚产业保护论

在发展中国家中比较盛行的贸易保护理论的依据是幼稚产业保护论。幼稚产业(Infant Industry)又称幼稚工业,是指一国或地区尚未发展成熟的产业,这些产业很有可能因为受到国外的优势产业的挤压而在实验阶段就陷入崩溃的境地,从而无法发展起来。幼稚产业保护论主要包含汉密尔顿的保护关税说和李斯特的幼稚产业保护论。

(一)汉密尔顿的保护关税说

亚历山大·汉密尔顿(Alexander Hamilton)是美国独立运动中的开国元勋、著名政治家和经济学家,是美国的第一任财政部长。他率先提出了幼稚产业保护理论。美国独立后,百业凋零,面临着经济发展道路的选择,而同期的欧洲却在制造业和商业方面占有优势,从而在国际贸易中获得了更多财富。当时,美国有两条道路可以选择:一是北方工业资产阶级的选择,即实行关税保护政策,通过高关税保护本国工业的独立发展;二是南方种植园主的想法,即采取自由贸易政策,继续向西欧国家出售农业产品从而获得利润。在对外贸易问题上,美国选择了代表工业资产阶级的汉密尔顿提出的关税保护政策,因为选择自由贸易的结果是,美国又会被迫接受独立战争前作为英国的原产料供应基地和工业品销售市场的国际地位。

汉密尔顿认为,美国当时的工业化水平低、成本高昂、效率低下,在国际市场上无法和西欧国家竞争,因此必须实施关税保护以扶植本国弱小的工业。他认为一国丧失本国工业基础的结果就是沦为强国的附庸,无法保持自身独立性。通过关税政策保护本国的幼稚产业,有利于发展制造业,推进美国的机械化进程,提高劳动生产率,促进原材料等上游产业发展,吸收就业等。汉密尔顿的经济政策思想包括:国际关系中不存在真实意义上的贸易互惠关系,农业国家依靠出售农业产品在国际市场上换取工业制成品,最终会导致国家财富外流。因此,必须要发展本国工业。

汉密尔顿认为,对于那些想要发展幼稚产业的国家而言,很难逾越先行发展该产业的其他国家的先发优势。一国的幼稚产业要在国际市场上和其他国家已发展较成熟的产业开展竞争,必然会失败。1791年,他在向国会递交的《关于制造业的报告》中指出,美国制造业与美国的国家利益息息相关,而美国的工业基础薄弱,很难与西欧国家竞争。该报告进而提出了“以政府经济发展政策为基础的动态比较优势的理论”,强调自由贸易并非互惠贸易,美国要发展自己的制造业;但是,美国当时的制造业属于幼稚阶段,无法与西欧国家竞争。因此,应该采取多种保护和奖励措施来激励美国企业发展制造业,具体包括:“征收保护性关税、禁止竞争性产品输入、禁止制造业原材料的出口、向制造业发放补贴和奖金免除或返还制造业原料进口税、鼓励发明和引进新技术和机器、加强对制成品的质量检验、提供便利汇兑和信贷、改善国内交通设施。”(梅俊杰,2008)这些措施中最核心的一条就是通过征收高额的保护性关税来保护本国的幼稚工业,使之得以生存和健康成长。

汉密尔顿的上述主张,虽然并没有完全被美国国会采纳,但是有效保护了美国制造业等幼稚产业的发展,对美国工业资本主义的发展有着重要的历史意义。汉密尔顿的保护关税说成为落后国家发展本国产业的理论基础,西方的贸易保护理论和自由贸易理论两大流派的界限自此正式形成。

(二)幼稚产业保护论的主要观点

德国学者弗里德里希·李斯特(Friedrich List)在汉密尔顿的基础上提出了幼稚产业保护论。他在1841年出版的《政治经济学的国民体系》中,系统地阐述了生产力理论、社会发展阶段论和关税保护论。李斯特所提出的生产力主要是指创造财富的能力,同时他以风力和人力对树林的作用来说明国家干预和生产力发展之间的关系。风力固然可以协助促成一片树林的出现,但耗时太久;而人力却可以在短时间内种植出一片树林。通过国家干预经济,一国生产力可以得到快速发展。如果放任一国生产力自由发展的话,犹如幼儿和成人角力,注定会失败(张玉卿、郑志海,2002)。

幼稚产业保护论强调落后国家必须要对本国的幼稚产业进行保护并进而建立有效的工业体系,这样才能有助于本国生产力的发展。李斯特的幼稚产业保护论的基本假设是:被保护的幼稚产业要具备潜在比较优势;在产业发展初期成本较高,国外产品竞争力强,在采取保护措施后,消费者将不得不支付高价从而造成消费者剩余损失;但从长期来看,等该产业发展到成熟阶段,其收益能完全弥补幼稚阶段所造成的消费者剩余的损失。因此,只要对这些产业实施适当的保护,就可以通过技术改进实现规模经济从而降低成本,实现比较优势,产生外部经济效应,推动整体国民经济的发展。幼稚产业保护论认为,应该认真鉴别真正意义上的幼稚产业,如果一个产业经过一个适当的时期后还不能发展起来,就说明该产业并不是真正意义上的幼稚产业,不该再进行保护,而且就算是幼稚产业,保护也是有期限的,等到其发展成熟就应该取消保护,因为到了成熟阶段该产业就可以和国外的同类产业展开竞争,国家就可以把有限的资源投入到其他更需要保护的产业上去。

李斯特在生产力理论的基础上又进一步提出了社会发展阶段论。他认为“从经济方面来看,国家都必须经过如下各发展阶段:原始未开化时期、畜牧时期、农业时期、农工业时期和农工商业时期”(理查德·隆沃思,2002)。他接着分析了每个时期应该实施的贸易政策,认为在原始未开化时期、畜牧时期以及农业时期,国家都应该实施自由贸易政策,以便出口本国的原材料和农产品,进口国外的机器设备及工业品。在农工业时期,已经初步具备了工业化发展的基础,国家在这个阶段应该推行贸易保护政策,对本国的幼稚产业(工业)进行保护,否则在自由贸易状态下幼稚产业很容易被先行国家击垮。而对处于农工商业时期的国家,他的建议是应该推行自由贸易,在国际市场上销售工业制成品,进口原材料。李斯特还以欧洲六国为例,分析了不同国家所处时期。他认为西班牙和葡萄牙处于农业时期,美国和德国处于农工业时期,法国非常接近农工商业时期,而英国已经进入农工商业时期。因此,美国和德国都应该推行幼稚产业保护政策,进而保护并促进本国生产力的发展。

李斯特还提出了幼稚产业保护论的一些注意事项:①保护只应在初期阶段进行。一旦行业成熟到足以参与国际竞争,就应该取消保护措施。②幼稚产业保护论并不反对自由贸易政策。它倾向于基于潜在的(或长期的)而不是现在的自由贸易。一个国家在某个产业的发展中可能具有潜在的比较优势,但是目前由于其他国家已经建立了这个产业,所以在自由贸易的条件下无法实现其真正的比较优势。这样一来,该国必须在早期阶段对这个行业给予保护,以便使它能在未来的自由贸易环境下具有足够的竞争力。③幼稚产业保护论的论点是基于未实现的内外部规模经济的现实条件提出的。产业保护倾向于平衡竞争条件,它有助于企业发展到最佳水平(即实现内部经济)。通过培养一支受过训练的劳动力队伍或传播生产技术知识(即实现外部经济),则有助于降低该国所有企业的成本。④应只保护那些有潜力成为经济上可行单位的选定产业。⑤保护的期限也不是无限的,最多只给30年时间。因为保护的最终目的是提高该产业的国际竞争力,而不是无限期保护落后产业。⑥幼稚产业保护所采用的手段主要是提高关税或者直接禁止进口,但是对于行业发展初期国家急需的机器设备或技术应该减税或免税。

(三)对幼稚产业保护论的评价

李斯特的幼稚产业保护论在德国工业资本主义的发展过程中起过积极的作用,推进了德国资本主义的发展,有利于资产阶级反对封建主义势力的斗争;李斯特的幼稚产业保护的观点也经常被用于加速发展中国家的工业化进程。因此,幼稚产业保护论对世界众多国家都有着深刻影响,美国、德国、日本等国都是通过实施幼稚产业保护政策从而跨入发达国家行列的;在本国汽车和电子产业发展初级阶段,韩国运用该理论使新兴产业顺利渡过幼稚期。

但是,保护幼稚工业的理论也存在一些问题,比如对贸易保护对象的选择没有客观的标准,对政府在经济发展中所起的作用过于肯定,等等。马克思在《保护关税派、自由贸易派和工人阶级》的演讲中认为,李斯特的关税保护的实质不过是用机器取代手工业,是工业资产阶级的工具而已。在工业进步中,关税制度和贸易制度的最终结果是,“如果这种制度要保护工业的进步,首先就要牺牲手工劳动、一般劳动;如果这种制度要保护手工劳动,这就要牺牲工业进步”。另外,也有不少学者对幼稚产业保护举措的效果提出了质疑。韩国朴正熙政府于1973年开始推行的汽车和电子产业扶持政策取得了“有限的成功”(林毅夫,2007),因为这些扶持政策在保护韩国相关产业发展的同时,也使其经济承压很大,直接后果是20世纪70年代韩国的通货膨胀严重。而俾斯麦时代的中东欧国家以及“二战”后的许多发展中国家在推行幼稚产业保护政策后,都不得不面对这样的结局:效率低下和腐败滋生(Hayami,2005)。

幼稚产业保护论所遭到一些批评可以具体总结如下:①难以确定哪个行业具有潜在的比较优势并值得保护;②一旦给予保护,既得利益就被创造出来,就不可能撤回;③保护可能导致政治腐败,使得所有类型的行业,无论是否合理,都开始要求保护;④受保护的产业普遍存在惰性问题,越来越依赖政府的援助;⑤幼稚产业保护降低了企业的生产效率,并导致产品价格较高和质量较差。尽管存在这些缺陷,幼稚产业保护论仍然具有广泛的适用范围。

四、新贸易保护主义

20世纪70年代石油危机爆发,西方发达国家经济发展受到阻碍,呈现滞胀状态,布雷顿森林体系崩溃,贸易保护主义重新盛行,而GATT的多轮谈判导致进口关税水平被迫大大降低,于是西方国家多采取非关税壁垒手段保护本国市场。正是在此背景下,新贸易保护主义越来越受到学者们的关注。严格说来,新贸易保护主义并没有成系统的理论框架,也没有明确的广泛认可的定义。新贸易保护主义一般指以绿色贸易壁垒、知识产权壁垒等为代表的非关税壁垒为手段,通过规避多边或双边贸易机制从而限制进口的新型贸易保护形式。

(一)新贸易保护主义的形式

新贸易保护主义的形式多样,主要有绿色贸易壁垒、技术性贸易壁垒、“双反”措施(反补贴和反倾销)、蓝色贸易壁垒。新贸易保护主义的具体内容如下:第一,在知识产权方面展开的贸易保护。发达国家利用自身技术优势,通过提高进口产品的环境要求和技术要求,对处于技术劣势的其他国家尤其是发展中国家的商品出口造成阻碍。西方发达国家拥有技术上的优势,继而通过在专利等方面的垄断地位,将一些不合理的壁垒强加给其他国家。原本被设定为反对进口产品侵犯美国知识产权的“337调查”近年来被频繁采用,成为美国打击贸易竞争对手的重要工具。2012—2018年,该项调查出现的次数为每年36~59件,而中国则成为美国“337调查”打击的重灾区,每年超过1/3的调查是针对中国商品的,尤其是中国出口美国的技术密集型产品。第二,在低碳领域展开的贸易保护。低碳发展已经成为全球经济发展大趋势。与发展中国家相比,西方发达国家在低碳经济方面研究工作开展得较早,相关领域技术成果丰富,占有优势地位。在国际贸易规则体系中,西方发达国家也充分利用了这些优势,实施了“碳标签”“碳足迹”认证等制度,给发展中国家产品进入其市场设置了高门槛。同时,发达国家利用“双反”措施抬高了出口国商品的成本,降低了其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力。第三,以企业社会责任标准方式出现的贸易保护措施。西方国家对企业社会责任设定了一系列的标准和规范,主要涉及劳工问题,这些标准中比较知名的是商业社会责任准则(BSCI)、社会责任标准(SA8000)等。近年来,西方发达国家强调要把这些标准引入国际贸易规则中,以使区域贸易协定乃至国际多边规则中都能体现出这些标准。从国际贸易实践来看,西方国家名义上打着保护劳工的旗号宣传这些标准,实质上却起到了抬高进口门槛,限制发展中国家商品进入本国的作用,客观上阻碍了国际贸易的自由发展。

(二)新贸易保护主义的特征

与传统贸易保护主义相比,新贸易保护主义具有以下明显特征:①实施贸易保护的主体发生变化。以前的贸易保护政策多是由西方发达国家实施,对发展中国家造成了较大冲击;而新贸易保护主义的实施主体延伸到发展中国家,比如巴西、印度、印度尼西亚等国家。另外,实施贸易保护主义的主体呈现出区域化、集团化的趋势。一些区域内的国家联合起来,对内实施自由贸易,对外开展贸易保护。②新贸易保护主义的保护领域不再局限于传统贸易保护主义所涉及的幼稚工业,而是扩展到新兴产业和高科技产业。西方国家利用自身的技术优势,对环保产业、能源产业等领域展开保护,一改幼稚产业保护论中所提倡的先行国家鼓励开展自由贸易的传统观点。不仅如此,西方国家甚至对落后产业也展开保护,延续了超贸易保护主义的政策措施。③贸易保护手段多样化。以关税、配额、许可证制度为主的贸易壁垒逐渐被绿色贸易壁垒、技术壁垒、蓝色贸易壁垒等取代,因为后者在使用上往往既不违反双边或多边贸易机制的规定,又能顺利实现限制进口的目的,具有隐蔽性、灵活性、复杂性等特点,受到贸易保护国家的欢迎。④贸易保护借口更具表面上的合理性和欺骗性。许多贸易保护国家以国家安全、环境安全或人类安全为由限制进口。这些借口对进口国人民具有一定的欺骗性(孙宁宁,2014)。

(三)新贸易保护主义产生的原因

新贸易保护主义的兴起有其制度、技术和社会原因。从制度方面看,随着GATT及WTO的努力,传统的关税等贸易壁垒受到抑制,但是WTO在鼓励自由贸易的同时,又基于环境等因素考虑列出例外条款。许多国家正是以例外条款为由,表面宣扬保护环境和健康等内容,实则开展贸易保护。从技术方面来看,技术差距使得西方国家能够设立发展中国家很难企及的技术标准,在环境认证、检验检疫等方面设立壁垒阻碍进口。从社会方面看,现今社会特别是西方社会的人民更加关注环境保护和可持续发展问题,对进口产品的关注点不仅局限于产品质量,还关注其环境影响,更喜欢经过环境认证的产品。此外,消费者对出口国劳动者权益、动物福利也日益关注。上述这些情况都对进口国采取新贸易保护主义提供了民意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