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发展历程
总体来看,中国境外园区的发展大致经历了四个阶段。第一阶段是20世纪90年代开始的起步探索期,以1992年越南铃中加工出口区的设立为重要标志。该阶段境外园区数量不多,功能以贸易、加工为主,中资企业自主在海外投资建设运营园区。第二阶段是2001年开始的加速发展期,以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为重要标志。次年党的十六大报告提出“坚持‘走出去’与‘引进来’相结合的方针,全面提高对外开放水平”,随之兴起企业出海潮,并带动境外园区数量迅速增加。第三阶段是2006年开始的规范发展期,以2006年中国政府出台《境外中国经济贸易合作区的基本要求和申报程序》为标志。这一阶段中央政府对境外园区的引导和支持力度明显加强,并组织开展“国家级境外经贸合作区”建设,境外园区逐渐成为中外经贸合作的重要平台,其投资建设运营工作趋于规范化。第四阶段是2013年至今的提质发展期,以“一带一路”倡议提出为标志。这一阶段境外园区作为深化“一带一路”沿线经贸合作、向世界共享中国发展经验的重要载体,其数量快速增加,开发主体与园区类型趋于多样,并出现了若干国家级合作园区(如中白工业园),园区的可持续性盈利与高质量发展被提上日程。
(一)起步探索期
20世纪90年代初期,一批中资企业开始探索全球化战略部署,积极拓展海外市场,企业自发“走出去”参与跨国经营的趋势初露端倪。部分中资企业,尤其是制造业企业自发在海外建设贸易城或工业园区,以满足自身跨境贸易和本地化生产需求。
1992年,中国电气进出口有限公司与胡志明市工业区开发公司共同出资开发越南铃中加工出口区,标志着中国境外园区开发的起点,被誉为“中国海外第一区”。除了越南铃中加工出口区,在这一阶段设立的中国境外园区数量不多,典型园区包括:1998年,福建省华侨实业集团公司在古巴圣地亚哥省经济技术开发区内投资建设的古巴境外加工贸易小区,占地面积2万平方米;1999年,海尔集团在美国南卡罗来纳州卡姆登市(Camden)设立工业园,在美国设计、生产家电产品。
在起步探索期,中国海外园区的开发属于市场化自发行为,由企业自主投资运营,建区企业基本都是在海外开展贸易、生产活动的中资企业,所投资运营的园区性质多为自用。
专栏3-1 中越铃中加工出口区
中越合资经营开发的铃中加工出口区占地326公顷,是越南建立最早、规模最大的加工出口区,被誉为走出国门“第一区”。铃中加工出口区从1992年开始筹办,由中国电气进出口有限公司与胡志明市西贡工业区开发公司(IPC)共同出资,总投资7000万美元,法定资金1700万美元,双方各占50%的股份,占地326公顷。
铃中加工出口区共分为三个区块。一区位于胡志明市区东北部,占地62公顷,交通便利,位置优越。1995—2000年,出口加工区联营公司采取滚动开发的方式,完成了区内的动迁、基础设施和公用设施的建设。区内厂房到2000年底已经出租完毕,共有33家企业入驻,总投资1.81亿美元。2001年,区内出口额达2.55亿美元。2004年,区内出口额达5.02亿美元,创造就业机会50147个。
铃中加工出口区二区的开发于2000年5月开始,二区距离一区约7千米,占地61.7公顷,总投资8554万美元,出口区和工业园区各占50%的股份。2004年,区内出口额达9600万美元,创造就业机会16937个。与一区相比,二区能够为入区企业提供更多的标准厂房。
2002年12月27日,越南政府正式批准在胡志明市郊区开发三区项目,总投资2900万美元,包括工业区、加工区、住宅区、商业区、医院、学校等。一区和二区以轻纺企业为主,三区则入驻了蜡烛、塑料袋、空气压缩机、建筑装饰、电缆等多类制造业企业。目前,铃中三个开发区累计吸引150家企业,投资总额11亿美元,2017年,进出口总额达到50亿美元,创造就业机会9.6万个。
(二)加速发展期
2001年,中国成功加入世界贸易组织(WTO),2002年,党的十六大报告提出“坚持‘走出去’与‘引进来’相结合的方针,全面提高对外开放水平”。随着我国融入全球多边自由贸易体系,以及“走出去”成为国家发展战略,我国对外贸易与对外投资迅速增长,我国境外园区数量迅速增加。
在这一阶段设立的中国境外园区主要包括:2001年,海尔集团与巴基斯坦企业帕纳帕克(Panapak)电子公司合资在巴基斯坦的拉合尔城附近建立产业园,主要生产冰箱、空调和洗衣机三大系列产品;2003年,山东雅禾集团在几内亚建设了占地17公顷的临沂工业园;2003年,云南农垦集团云橡投资有限公司在老挝投资建设老挝云橡产业园;2004年,天津保税区投资公司和美国太平洋发展有限公司合作在美国南卡罗来纳州开发经营天津美国商贸工业园,总面积30万平方米,为中资企业在美国提供仓储、生产、办公场地及配套服务;2004年,东宁华信集团在俄罗斯滨海边疆区设立中俄合资阿尔玛达(ARMADA)公司,并开始投资建设中俄(滨海边疆区)现代农业产业合作区,逐步发展成为集种植、养殖、加工于一体的中俄最大农业合作项目。
在加速发展期,中资企业投资的境外园区数量增多,覆盖的区域范围扩大,园区投资主体仍然以海外开展贸易、生产活动的中资企业为主,园区基本属于自用型、专业型类别。部分地方政府积极支持企业在海外建设园区,例如,浙江省2010年出台《关于加强浙江省境外经贸合作区(工业园)建设管理的若干意见》(浙商务联发〔2010〕176号),组织对合作区建设和发展进行评估,对于评估合格的合作区予以资助。
专栏3-2 中俄(滨海边疆区)现代农业产业合作区(1)
2004年,黑龙江省东宁华信经济贸易有限责任公司在俄罗斯滨海边疆区设立中俄合资阿尔玛达(ARMADA)公司,开始投资建设中俄(滨海边疆区)现代农业产业合作区。经过10年的开发与建设,目前已发展成为集种植、养殖、加工于一体的中俄最大农业合作项目。该项目是中俄地方合作10个重点项目之一,也是中俄经贸合作28个重点项目之一;2013年,通过了中国投资有限公司的项目立项;2014年,纳入中俄农业合作分委会第一次会议《会谈纪要》,成为中俄双边合作共同推进的大项目。
合作区现拥有耕地面积6.8万公顷(102万亩),设有14个种植区。具体分布在俄滨海边疆区的米哈伊尔区、霍罗尔区、波格拉尼奇内区三个行政区的俩里奇、史拉耶夫卡、波波夫卡、杜宾斯克、斯捷布诺耶、阿巴拉莫夫卡、涅斯捷罗夫卡等23个村。拥有“迪尔”“凯斯”“纽荷兰”“马克”等先进的农业机械、运输车辆548台(套),农业机械化率达100%。
合作区为中俄企业合作搭建了平台,已入驻企业有:黑龙江农垦新友谊农业经济开发有限公司、哈尔滨福信投资有限公司、哈尔滨英瑞斯饲料有限公司、黑龙江龙江福粮油(工业)集团有限公司、绥芬河源谷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河北省中鼎牧业有限公司。带动了农垦北大荒牡丹江管理局、宝泉岭管理局的9家国有农场进入合作区从事农业种植。
(三)规范发展期
2005年,我国对外直接投资规模首次突破100亿美元,对外投资行业呈现出多样化特征,越来越多地涉及制造、采矿、物流等领域。为了更好地引导和规范中国境外园区开发,2006年国家商务部出台《境外中国经济贸易合作区的基本要求和申报程序》,这是首个中央政府层面出台的规范境外园区发展的政策性文件。随后中央政府出台一系列配套措施,鼓励境外园区的开发建设,主要包括:2007年7月,商务部等十一部委联合发布《关于推进境外经济贸易合作区建设的意见》(征求意见稿);2008年1月,商务部、财政部发布《境外经济贸易合作区确认考核暂行办法》(商合发〔2008〕431号)和《境外经济贸易合作区发展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商财发〔2008〕211号);2008年2月,国务院发布《关于推进境外经济贸易合作区建设的意见》(国函〔2008〕17号);2010年4月,商务部发布《中国政府对境外经贸合作区的支持政策措施》;2010年6月,商务部和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发布《关于加强境外经济贸易合作区风险防范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商办函〔2010〕693号);2013年6月,商务部和财政部印发《境外经济贸易合作区确认考核和年度考核管理办法》(商合发〔2013〕210号)。
这一阶段,许多基础设施较为完善、产业链较为完整、影响力较大的产业园区申报成为国家级境外经贸合作区,例如,泰国泰中罗勇工业园、巴基斯坦海尔—鲁巴经济区、俄罗斯乌苏里斯克经贸合作区、尼日利亚莱基自由贸易区(中尼经贸合作区)、柬埔寨西哈努克港经济特区、中国•印度尼西亚聚龙农业产业合作区、越南龙江工业园、赞比亚中国经济贸易合作区、中国•印尼经贸合作区、中国•埃及苏伊士经贸合作区、中俄托木斯克木材工贸合作区、埃塞俄比亚东方工业园、乌兹别克斯坦吉扎克工业特区、老挝万象赛色塔综合开发区、匈牙利中欧商贸物流合作园区、中匈宝思德经贸合作区、吉尔吉斯斯坦亚洲之星农业产业合作区等。
在规范发展期,中央政府高度重视境外园区建设,境外园区逐渐成为中外经贸合作的重要平台,数量和质量有了较大提升,各项工作趋于规范化。除中资企业投资自用的产业园区外,这一阶段的境外园区依托专业园区开发运营商,出现了两国间合作的专业类境外园区平台,如天津泰达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作为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的开发运营主体,与中非发展基金合作成立中非泰达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在埃及投资建设了中国•埃及苏伊士经贸合作区。
专栏3-3 《中国政府对境外经贸合作区的支持政策措施》(2)
中国政府支持有实力的中国企业到一些国家和地区开展多种形式的互利共赢合作,以促进与驻在国的共同发展。中国企业在境外投资建设合作区,要按照市场规则、平等互利、循序渐进、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政府引导、政策支持、企业决策、商业运作的方式,注重投资实效和投资安全。中国政府按照国际通行规则,为企业到境外建设投资平台创造条件、提供支持,给予国别引导和产业指导。目前,中国政府支持境外经贸合作区的主要政策措施有以下几点:
一、凡经政府批准、确认、考核通过的合作区,在符合商务部、财政部关于《境外经贸合作区资金管理办法》《境外经济贸易合作区确认考核暂行办法》的前提下,可享受合作区发展资金的支持。
二、相关金融机构对符合国家政策规定和贷款条件的建区和入区企业,积极提供必要的授信支持和配套的金融服务。
三、对投资到合作区的设备、原材料和散件,按政府统一规定的退税率和其他规定办理出口退(免)税。落实和完善关于企业境外所得的所得税政策。
四、简化项目审批和外汇审查手续,合作区相关业务人员出国手续一年内一次审批、多次有效。
五、合作区建设所需施工器械(含配件)、工作人员自用的办公生活物资,以及其他从国内运出返回的物资免于检验;对运往合作区的原材料、全新机器设备、施工材料(包括安装设备)优先安排实施检验检疫,提供进出境通关便利。
六、通过双边途径,就合作区的土地政策、税收政策、劳工政策、基础设施配套以及贸易投资便利化措施等加强与驻在国政府的磋商,为合作区建设提供支持。切实维护好我国企业和人员的合法权益,保障投资和人员安全。
七、针对合作区建设特点,研究增加保险品种,为建区和入区企业提供国别风险分析咨询、投资保险、出口信用保险和担保等一揽子保险服务。
八、对相关人员的培训工作。就合作区建设的有关知识、我对外投资合作的方针政策、驻在国法律制度、风俗习惯、企业社会责任等提供培训服务。
(四)提质发展期
2013年,习近平主席在访问哈萨克斯坦和印度尼西亚时,提出建设“丝绸之路经济带”和“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的倡议。倡议有力推动了中国与沿线国家的贸易投资合作,也带动中国境外园区进入高速发展阶段。在中国已建或在建的168家境外园区样本中,2013年后新建园区88家,超过总数的一半,尤其是在2013年和2015年,分别新建了24家和20家境外园区,例如,马来西亚的中马经济合作区、老挝万象赛色塔综合开发区和俄罗斯乌苏里斯克经贸区等。
在全球共建“一带一路”进程中,境外园区的意义与作用越来越受到重视,并被纳入多项上位规划。2015年3月,国家发展改革委、外交部、商务部联合发布《推动共建丝绸之路经济带和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的愿景与行动》,提出“要探索投资合作新模式,鼓励合作建设境外经贸合作区、跨境经济合作区等各类产业园区,促进产业集群发展”。2015年,国务院发布《关于推进国际产能和装备制造合作的指导意见》(国发〔2015〕30号),提出“积极参与境外产业集聚区、经贸合作区、工业园区、经济特区等合作园区建设,营造基础设施相对完善、法律政策配套的具有集聚和辐射效应的良好区域投资环境,引导国内企业抱团出海、集群式‘走出去’”。
国家商务部主导的境外经贸合作区是该阶段发展较好的境外园区序列之一。统计数据显示,截至2018年9月,我国企业在46个国家建有或在建初具规模的113家境外经贸合作区,这些合作区累计投资366.3亿美元,入区企业4663家,上缴东道国税费30.8亿美元。其中,在24个“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在建的82家合作区累计投资304.5亿美元,入区企业4098家,上缴东道国税费21.9亿美元;通过确认考核的20家合作区累计投资201.3亿美元,入区企业873家,上缴东道国税费21.2亿美元。
在这一阶段,境外园区作为深化“一带一路”沿线投资合作、向世界共享中国发展经验的重要载体,数量及投资金额快速增长。在中国和东道国政府的大力支持下,境外产业园区发展质量和水平显著提升,为加快当地产业发展、扩大就业机会、改善民生福祉做出了实质性贡献。园区投资主体与园区类型更加多样,出现了依托港口、机场而形成的新型园区(如吉布提自贸区)和国家级合作园区(如中白工业园),园区发展越来越重视前期的研究规划和长远的运营管理(如刚果共和国黑角经济特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