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置残疾稳社会 政策扶持有优惠
实务案例
2016年9月28日,某国税局第一分局对该市的昌源机械实业有限公司进行专业风险应对评估过程中发现如下问题:该公司2016年6~8月应缴纳增值税1813130元,实际缴纳增值税588130元,还有122.5万元应税所得未申报纳税。于是责令其补交相应的增值税款。
案情分析
当接到税务机关的限期整改通知书之后,昌源机械实业有限公司的经理很不服气。他认为:本公司严格按照税收法规办事,不存在偷税行为,于是他决定请律师与税务机关进行交涉。
当他与律师事务所的律师联系之后,才知道这事还需要税务专家的帮助。于是请来了上海普誉财务咨询有限公司的税务专家。
税务专家对公司的经营情况进行了全面了解。昌源机械实业有限公司是一家民营企业,为一般纳税人,主要从事来料设计加工五金业务,兼营起重设备的制造。
2015年度实现销售收入5450万元,现有职工95人。为什么会出现截留税款的事情呢?事情的原委是这样的:该公司的经理2012年底出了一次车祸,造成左腿残疾,从此他十分理解残疾人的生活状态,于是,从2015年初开始,他就招用社会上有一技之长的残疾人到自己的公司上班。由于他对残疾人实行人性化管理,工资水平也比较高,月平均工资为2500元。所以,当地的残疾人都慕名而来,到2015年底,该公司已经录用了35名残疾人。
2016年初,经理听说,企业录用残疾人有税收优惠,于是,他便要求会计按照每人每年35000元的标准享受了税收优惠。
企业问题
通过经理的介绍,税务专家基本上掌握了企业的情况,他认为,虽然经理不了解政策的变化,但是,并没有超过政策的范围。那么,问题出现在哪里呢?为了全面掌握情况,他又跟当地主管税务机关的风险应对人员进行了沟通,从而了解了实际情况。
原来,昌源机械实业有限公司从2016年5月份开始业务进入了低谷,生产情况不太好,但是,经理的人脉比较好,因此就做起了贸易。根据现行政策规定,享受限额即征即退增值税优惠政策仅适用于生产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提供“营改增”现代服务和生活服务税目(不含文化体育服务和娱乐服务)范围的服务取得的收入之和,占其增值税收入的比例达到50%的纳税人,但不适用于上述纳税人直接销售外购货物(包括商品批发和零售)以及销售委托加工的货物取得的收入。
于是,税务专家就结合昌源机械实业有限公司的实际情况,对该企业经理进行了政策辅导。
政策解读
为继续发挥税收政策促进残疾人就业的作用,进一步保障残疾人权益,经国务院批准,决定对促进残疾人就业的增值税政策进行调整完善。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颁发了《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52号),对有关政策进行了进一步完善。明确自2016年5月1日起执行如下政策:
对安置残疾人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纳税人),实行由税务机关按纳税人安置残疾人的人数,限额即征即退增值税的办法。
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每月可退还的增值税具体限额,由县级以上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所在区县(含县级市、旗,下同)适用的经省(含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下同)人民政府批准的月最低工资标准的4倍确定。
这里以江苏省常州市为例,该市2016年度各类月最低工资的标准为武进区、新北区、天宇区、钟楼区执行省定一类标准1770元/月;溧阳市、金坛区执行省定二类标准1600元/月。如果某安置残疾人的单位在常州金坛区,那么,该单位如果符合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条件,那么,每安置一个残疾人,即可以享受退还增值税,具体限额为6400元。
残疾人个人提供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免征增值税。
企业操作
安置残疾人就业的单位(包括福利单位、盲人按摩机构、工序机构和其他单位),同时符合条件并经过有关部门的认定后,均可申请享受税收优惠政策。这里的条件分为安置残疾人及待遇的条件和企业涉税管理条件两个方面。
1.安置残疾人及待遇的条件
(1)纳税人(除盲人按摩机构外)月安置的残疾人占在职职工人数的比例不低于25%(含25%),并且安置的残疾人人数不少于10人(含10人)。
盲人按摩机构月安置的残疾人占在职职工人数的比例不低于25%(含25%),并且安置的残疾人人数不少于5人(含5人)。
(2)依法与安置的每位残疾人签订了一年以上(含一年)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
(3)为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足额缴纳了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
(4)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向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支付了不低于纳税人所在区县适用的,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的月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
2.企业涉税管理条件
(1)享受限额即征即退增值税优惠政策仅适用于生产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提供“营改增”现代服务的生活服务税目(不含文化体育服务和娱乐服务)范围的服务取得的收入之和。占其增值税收入的比例达到50%的纳税人,但不适用于上述纳税人直接销售外购货物(包括商品批发和零售)以及销售委托加工的货物取得的收入。
纳税人应当分别核算上述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和不得享受税收优惠政策业务的销售额,不能分别核算的,不得享受本通知规定的优惠政策。
(2)对特殊教育学校举办的企业,只要符合安置残疾人及待遇的条件,即可享受限额即征即退增值税优惠政策。这类企业在计算残疾人人数时,可将在企业上岗工作的特殊教育学校的全日制在校学生计算在内,在计算企业在职职工人数时也要将上述学生计算在内。
(3)纳税人中纳税信用等级为税务机关评定的C级或D级的,不得享受受限额即征即退增值税收优惠政策。
(4)纳税人按照纳税期限向主管国税机关申请退还增值税。本纳税期已交增值税额不足退还的,可在本纳税年度内以前纳税期已交增值税扣除已退增值税的余额中退还,仍不足退还的可结转本纳税年度内以后纳税期退还,但不得结转以后年度退还。纳税期限不按月的,只能对其符合条件的月份退还增值税。
注意事项
1.注意政策界限
为便于落实安置残疾人税收优惠政策,进一步保障残疾人权益,财税〔2016〕52号文件对相关事项进行了具体界定,即残疾人是指法定劳动年龄内,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8级)的自然人,包括具有劳动条件和劳动意愿的精神残疾人;残疾人个人是指自然人;在职职工人数是指与纳税人建立劳动关系并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的雇员人数;特殊教育学校举办的企业是指特殊教育学校主要为在校学生提供实习场所,并由学校出资自办,由学校负责经营管理,经营收入全部归学校所有的企业。
2.适当利用政策选择权
如果既适用促进残疾人就业增值税优惠政策,又适用重点群体、退役士兵、随军家属、军转干部等支持就业的增值税优惠政策的,纳税人可自行选择适用的优惠政策,但不能累加执行。一经选定,36个月内不得变更。
3.注意涉税责任
税务机关发现已享受本通知增值税优惠政策的纳税人,存在不符合财税〔2016〕52号文件规定条件,或者采用伪造或重复使用残疾人证、残疾军人证等手段骗取本通知规定的增值税优惠的,应将纳税人发生上述违法违规行为的纳税期内按本通知已享受到的退税全额追缴入库,并自发现当月起36个月内停止其享受本通知规定的各项税收优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