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3 如何整治
一、整治思路:以行政手段为主,刑事手段为辅
在互联网金融的整治过程中,应当将行政手段的运用摆在突出的位置,强化相关行政机关的主体责任,对不符合法律法规的互联网金融违法违规活动及时进行查处和通报。第一,面对互联网金融行业乱象,各部门应当出台相关政策加大监管力度,但由于当前我国行政体系复杂多元化,各部门之间相互推诿的现象不在少数,解决此种现象的主要手段就是实施“穿透式”监管。因此需要在整治过程中甚至今后的监管过程中打破“身份”的标签,从业务的本质入手,将资金来源、中间环节和资金最终流向穿透联结起来,按照“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辨别业务本质,根据业务功能和法律属性明确监管规则,使金融监管和风险排查跟上金融创新的速率和步伐,同时避免因监管规则的不统一导致监管套利;第二,相关行政部门可以建立举报和“重奖重罚”制度,构建多渠道的举报制度可以有效发挥社会的监督作用,为整治工作提供线索。另外,还可以推行“重奖重罚”制度,即按照违法违规所得营业额的一定比例进行处罚,以此来增加潜在违法行为的违法成本,强化社会监督机制的机理机制;第三,基于刑事法律的谦抑性特点,应当将刑法的治理手段作为兜底方式,只有穷尽行政手段、社会监督手段后才可以适用,以维护互联网金融行业的创新及其发展。
二、整治过程:运用大数据等新技术进行风险排查
要注重互联网金融专项整治活动与监管的信息化建设,目前来说,应当通过利用大数据手段来进行互联网金融的风险排查。大数据是指通过对庞大的数据进行分析来获取有价值的信息,借助大数据手段可以分析处理数据,以洞察市场行为、降低金融行为的风险指数。在大数据的背景下,每个主体的行为信息都以数据的形式被记录,信息更加透明。在整治过程中借助大数据的手段可以更为科学、合理的研判互联网金融行业的风险点,借助大数据实现及时反应的优势并及时处理潜在的问题,形成交易前、中、后风险控制的联动体系,促进互联网金融市场基础设施建设与监管成本的减少等。通过此次对于互联网金融行业的清理与整顿、风险排查,真正筛选出互联网金融的优质企业与平台,服务实体经济与满足中小企业的融资需求。从更大的层面上来说,通过此次清理整顿活动,掌握互联网金融的本质、概念及其特征,为今后互联网金融监管决策的出台与监管活动的实施提供坚实的基础理论。
三、整治手段:行为监管、功能监管与审慎监管之间的衔接与协调
在十八届四中全会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背景之下,此次互联网金融行业专项整治活动的开展符合中央依法治国的决心与理念。“依法治国”在清理整顿活动中体现为有关主体的各项检查、处罚等行为的开展都要依循现有法律法规,在现行法的框架下进行作为,具体来说,就是以现有的公司法、证券法的相关规定以及相关行政法规为依据,辅之以刑事法律来清理、规范互联网金融行业。
互联网金融专项清理整顿活动中还需要坚持行为监管、功能型监管与审慎监管之间的协调。后金融危机时代,金融商品、金融集团朝着混合化、大型化的发展趋势,金融商品中的交易结构逐渐变得很复杂且混业经营的特征显著,但目前我国金融业的分业监管模式并不适应混业经营大趋势下的金融监管要求。互联网技术的变革产生了互联网金融创新业态,在互联网金融的条件下,混业经营的特征显著,因此也需要实现从分业监管向统合监管的模式转变,注重行为监管与功能型监管,防止混业经营趋势下金融监管真空的出现。此外,行为监管、功能型监管还需要与宏观审慎监管相结合,审慎监管以防范系统性风险为立足点,此次互联网金融行业专项整顿清理也是实现宏观审慎监管的重要途径之一,避免因为互联网金融行业的无序发展引发金融系统性风险。
四、整治核心:构建金融消费者保护基本法律制度
互联网金融行业的清理整顿活动还要以金融消费者保护为最终的落脚点,除了清除互联网金融市场中的违法违规企业及产品外,加强金融消费者教育也是实现整顿目标的重要途径。欧美发达国家的经验告诉我们,金融消费者教育是金融市场建设的基础之一,应该以互联网金融专项清理整顿活动为契机促进金融消费者教育制度的常态化和机制化,通过金融消费者教育做好互联网金融的风险预防。
金融消费者收益的不确定性,来源于金融资产的风险与投资者的风险吸收能力两者之间相互作用结果的不确定性。融资者利用信息优势,对投资者收益产生的影响,在风险端,以金融资产为作用对象;在收益端,以金融消费者对金融资产风险的吸收能力为作用对象。金融资产的风险是指金融资产预期回报的不确定性或可变性。投资组合理论以资产集合和风险分配为分析对象,因而,其对金融消费者风险的吸收能力与金融资产风险的匹配性问题影响深远。由于金融风险的主要问题,在投融资两端,都从较为抽象的、金融资产价格形成过程中投融资风险与收益的不确定关联,具体化为金融消费者风险吸收能力与金融资产风险的匹配程度。因而,实现金融消费者风险吸收能力与金融资产风险的匹配,也成为金融法风险规制的另一主要逻辑。
明确以金融消费者为核心的法制监管体系,建立投资者分类制度,允许专业投资者、高资产净值投资者和机构投资者参与投资,鼓励其以套利交易挤出噪声交易者,授予非专业投资者和非高资产净值投资者以是否接受适合性原则保护的选择权,完善投资者救济机制,并根据投资者分类,完善投资者风险压力测试;建立可转换资本和风险备付金等风险预警及风险转移机制。
同时加强金融消费者的教育,提高中国金融消费者素质。金融消费者教育工作除了企业、监管机构需要担起相应的责任以外,一个重要的实现途径便是投资者(金融消费者)教育基地的建设。我国散户投资者居多的现实国情,使广大金融消费者接受金融投资教育的途径十分有限,投资经验和风险意识不强,而通过建设若干投资者(金融消费者)教育基地是适应我国金融消费者特征并且系统、持续开展投资者教育活动的不二之选,在中央倡导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背景下还是金融市场建设制度完善的重要实现路径。此外,应当完善金融消费者保护基金制度。
我国各级消费者协会侧重于对商品消费者而非金融消费者和劳务消费者的保护,我国专门保护金融消费者权益的组织力量相对薄弱。在目前分业经营的基本格局下,各行业自律机构各行其是,无法有效应对金融混同和金融创新的趋势。各个行业自律机构应当面向金融消费者实现统合,这也是建立以金融消费者保护为核心的监管体系的应有之义。在加强各金融业协会协同作用来保护金融消费者的同时,也要积极地在各级消费者协会内设立由专门人员组成的金融消费者保护工作委员会来切实强化消费者协会保护金融消费者的职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