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节 拍卖企业对外承包
一、承包经营
企业承包经营是我国在深化国有企业改革时制定的一种经营制度,按照现行仍然有效的《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承包经营责任制暂行条例》的规定,承包经营责任制,是在坚持企业的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的基础上,按照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的原则,以承包经营合同形式,确定国家与企业的责权利关系,使企业做到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经营管理制度。该条例的适用对象为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以及有关行业。在我国改革开放之初承包经营较为常见,其目的是为了促进企业所有权和经营权的分离。
按照中国《公司法》成立的公司,其组织机构有着特殊的法律规定。对于公司是否可以对外承包经营,现在存在理论上的争议。但是我们认为承包只是让渡的经营权,对于公司主体的法律地位并没有发生任何变化,承包行为本质上属于公司的内部约定,故对于公司以承包形式对外经营的不应轻易否定其承包经营的效力。
对于拍卖企业而言,拍卖企业的许可是拍卖企业获得特殊资质,该资质不具有可转让的属性,但是拍卖企业的股东将拍卖企业交由特定的主体以承包的方式经营未违反《拍卖法》或者其他禁止的法律规定。
二、整体承包
整体承包通常因为拍卖公司股东无暇顾及拍卖业务,为了保证资质的完整,将拍卖公司整体交由他人进行承包的情形。
整体承包则意味着公司的资质和其他经营管理权交由第三方行使,在此情形下应注意无论发包人和承包人之间签订的合同如何,拍卖公司的经营权的变化并不影响拍卖公司应当单独地就以拍卖公司名义实施的拍卖活动等行为对外承担责任。这类责任不仅包括拍卖公司对外承担的民事责任,也包括拍卖公司对外承担的行政责任,等等。
故如何规范地经营,避免各类风险的发生应成为发包人关注的重点。尽管发包人和承包人之间的合同仅仅在双方之间产生约束力,但是为了防止承包人滥用承包经营权,发包人与承包人应当在签订的承包合同当中进行妥善的约定和安排,以规避风险发生的可能性,并且确保最终的风险由承包人承担。
三、分公司承包
分公司承包的风险实际和整体承包一致,其核心在于分公司不具备法人资格,其只是总公司的分支机构,不具备独立地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分公司的责任均最终由总公司承担。故无论分公司以何种方式运营,最终后果均须总公司承担。拍卖公司为了自己的经营区域的扩大,成立分公司经营比较常见。一种情形系由公司内部人员进行承包经营,由公司内部人员在某区域内以承包分公司的方式运营,鉴于公司对内部人员有着管理的手段和能力,在这种情况下,总公司应当强化经营管理,致力于将分公司的经营置于总公司的有效监督管理之下,以避免分公司风险的发生。另外一种情形是分公司由公司之外的人在当地进行承包经营,这种风险需要由承包合同中的条款来进行提前约定,同时总公司在此情形下也不能放松对分公司的管理,否则分公司的承包经营会给总公司带来潜在的巨大风险。
无论如何,对于承包经营这类经营的情况,我们建议公司应当妥善地选择合作的对象,并通过制度和合约限制承包人无限度地行使经营权,并且通过合约将承包人应尽的义务予以明确以防止风险过度扩大。
(1) 1993年12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1994年7月1日起施行。
(2) 2013年12月28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修订,2014年3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