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拍卖规则的变更与冲突
一、拍卖规则的体现地点
正如前面所述,拍卖规则是拍卖人起草的拍卖行为规则。绝大多数拍卖规则的内容详细,而且文字较多,拍卖人会在不同的场合对拍卖规则进行发布。拍卖人会在拍卖的图录当中印发拍卖规则;拍卖人还会在拍卖的预展地点展示拍卖规则;拍卖人在和委托人签订的委托拍卖合同当中一般会将拍卖规则印制在委托拍卖合同的背面;拍卖人在与竞买人签订的竞买协议当中也可能将拍卖规则印制在背面。有的拍卖人在拍卖正式举行的场地上会以通告板的形式体现拍卖规则的内容。在网络高度发达的今天,我们也注意到许多拍卖人都在自己的网站上和在举办拍卖活动的网页当中发布自己的拍卖规则。
二、拍卖规则之间的冲突
对于拍卖规则,拍卖人应当做到拍卖规则的整齐统一,不同地点发布的拍卖规则不应产生内容上的冲突。如果拍卖规则发生修改,拍卖人应当在所有拍卖规则发布的地方对拍卖规则进行必要的修改。如果出现拍卖规则的发布时间产生冲突的,一般按照从新且经过双方确认的原则确定优先效力,即新确认并修改的拍卖规则的内容对原拍卖规则进行了变更。举例来说,拍卖人在其印制的拍卖图录有拍卖规则,但是在后续和竞买人签订的竞买协议当中,拍卖规则发生了变化,则拍卖人和竞买人之间应当按照竞买协议当中的拍卖规则进行。
如果拍卖人在和委托人签订的拍卖规则当中进行了签字确认,但是后来拍卖人在图录或者拍卖场地上展示的拍卖规则发生了变化,我们认为仍应当按照原确认过的拍卖规则来确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如果后续的拍卖规则对委托人的权利产生不利的影响,当然委托人可以援引原签订的拍卖规则来对抗拍卖人。
同样,如果竞买协议或者拍卖成交确认书当中约定的拍卖规则对拍卖图录中的拍卖规则进行了调整,买受人认为后签订的规则对自己有利,则可以援引后确认的拍卖规则对抗拍卖人。
但是,上述情况只是我们为了分析拍卖规则到底适用哪个时所做的理论上的分析,实际情况中如果出现拍卖规则冲突时到底援引哪个的问题会复杂很多,法院如果处理此类纠纷,也会综合考虑相关情形进行认定。
所以,如果拍卖规则产生冲突将可能对各方均产生不同的影响,各当事方当然会选择对自己有利的内容来对抗其他方,这种情况的出现,势必会产生混乱,拍卖人将会十分被动。故拍卖人应当杜绝出现拍卖规则变化后相关文件上的内容不进行调整的情况,一旦拍卖规则进行了修订,则拍卖人应当在所有的文件当中对于涉及的拍卖规则的内容都进行全面的修订,以保证拍卖规则的统一性,避免因拍卖规则的内容变化导致权利义务不清的情况发生。
三、拍卖规则能否成为合同的一部分
在委托人与拍卖人签订的委托拍卖协议以及拍卖人和竞买人签订的竞买协议当中,我们见到大部分拍卖人会在合同条款当中明确说明“拍卖人的拍卖规则构成本合同的一部分,当事各方均应遵守拍卖规则的规定”等类似的措辞。那么凭借这些措辞,拍卖规则能否成为合同的一部分呢?我们认为拍卖人在与有关当事方签订的文件当中明确约定拍卖规则成为合同的一部分,拍卖规则当然属于合同的内容,但是关键在于该拍卖规则能否对各方产生确定的约束力,即拍卖人试图用拍卖规则的内容来约束有关方或者向有关方主张权利时,该拍卖规则能否被法院认定为有效的条款,能否产生确定的拍卖人所期望的作用。
在不少的法院判例当中,将拍卖规则视为格式条款。按照《合同法》的规定,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合同法》明确规定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
拍卖人制定拍卖规则,本期望其成为约束当事各方的有效条款,但如果拍卖规则被认定为格式条款,显然可能减损其效力,这并非拍卖人所乐见的事。拍卖人为了不使拍卖规则成为格式条款,在可能的情况下应当将拍卖规则的内容针对不同的对象体现在与之签署的合同当中。故拍卖人在和委托人签署的委托拍卖合同中应当体现拍卖规则的内容,即把拍卖规则当中涉及委托人的内容纳入委托拍卖合同当中去;在和竞买人签订的竞买协议当中应当把涉及竞买人、买受人的条款纳入竞买协议当中去。
不仅如此,在拍卖规则的提醒和注意义务方面,拍卖人应当对有关当事方针对其身份在拍卖规则当中涉及的符合免责或者限制责任条款部分,尽到充分的提醒义务,以尽最大可能地减少法律规定可能使拍卖人的拍卖规则效力减损的可能。
关于格式合同的确定无效方面,在《合同法》第四十条中规定,格式条款具有本法第五十二条和第五十三条规定情形的,或者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而《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同法》第五十三条则规定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一)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
第五十二条中的情形是一般的合同为无效合同时的条件,对于格式合同而言该条规定再次明确,如果格式合同的订立也符合合同无效的要件,格式合同也是无效的。第五十三条的规定规定了合同当中的免责条款无效的情形,如果格式合同存在第五十三条规定的免责条款的,也属于无效的条款。
另外,关于格式条款产生解释的异议时,《合同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
拍卖人为了避免拍卖规则在被认定为格式合同的情况下产生争议,应当仔细推敲拍卖规则,并以普通人的角度能够理解的原则来使用相关的语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