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 委托拍卖法律实务
第一节 委托拍卖协议的签订与生效
委托拍卖协议样本(1)。
××××公司委托拍卖合同
委托人: 合同编号:
委托人联系人:____ 国籍: 证件号码: 电话:
联系地址: 邮编:
开户银行: 账号:
传真:
拍卖人:××××公司 法定代表人:________ 拍卖人代表:
联系地址: 邮编:________ 电话: 传真:
委托人与拍卖人就委托拍卖本合同第七条所列拍卖标的之相关事宜,订立合同如下:
1.委托人就下列拍卖标的不可撤销地向拍卖人保证:自己对所委托拍卖标的拥有所有权或享有处分权,对该拍卖标的的拍卖不会侵害任何第三方的合法权益(包括著作权权益),亦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自己已尽其所知,就该拍卖品的来源和瑕疵向拍卖人进行了全面、详尽的披露和说明,不存在任何隐瞒或虚构之处。如违反上述保证,致使拍卖人蒙受损失时,委托人应负责赔偿拍卖人因此所遭受的一切损失,并承担因此而发生的一切费用和支出。
2.委托人授权拍卖人对拍卖标的进行与拍卖有关的各种形式的展示,并印刷、制作拍卖图录及各类宣传品。
3.委托人在拍卖日前任何时间,向拍卖人发出书面通知说明理由后,可撤回其拍卖标的。但撤回拍卖标的时,若该拍卖标的已列入的图录或其他宣传品已开始印刷,则应支付相当于该拍卖标的保留价________%的款项并支付其他各项费用。如图录或任何其他宣传品尚未印刷,也需支付相当于该拍卖品保留价________%的款项并支付其他各项费用。
4.委托人保证自己不参与同时也不委托他人代为参与竞买自己委托的拍卖标的。如其违反本保证,委托人应自行承担相应之法律责任,并赔偿因此给拍卖人造成的全部损失。
5.自委托人与拍卖人订立本合同并将拍卖标的交付拍卖人后,拍卖人对拍卖标的负有保管义务。
若拍卖标的属于拍卖人投保范围内的物品,则凡属因拍卖人为拍卖标的所购保险承保范围内的事件或灾害所导致的拍卖标的毁损、灭失,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保险的法律和规定处理。拍卖人在向保险公司进行理赔,并获得保险赔偿后,将保险赔款扣除拍卖人费用(佣金除外)的余款支付给委托人。保险金额以保留价为准。
若拍卖标的不属于拍卖人投保范围内的物品,则保管期内,委托拍卖标的如有毁坏或消灭(不可抗力导致者除外),由拍卖人负责赔偿,赔偿金额以保留价为最高限额进行赔偿。
6.图录费收取标准:整页人民币________元;1/2页人民币________元;1/3页人民币________元;1/4页人民币________元。
7.委托拍卖标的如下:
8.委托人同意按表列标准向拍卖人支付佣金及费用:
9.拍卖人认为需要对本合同第7条所列拍卖标的进行鉴定的,可以进行鉴定。鉴定结论与本合同载明的拍卖标的状况不符的,拍卖人有权变更或解除本合同。若拍卖标的因任何原因未上拍,拍卖人应于拍卖开始前书面告知委托人,委托人应自收到拍卖人领取通知之日起________日内取回该拍卖标的。超过上述期限,每逾一日,拍卖人有权按保留价的万分之________另收保管费,并按拍卖规则之规定处理。
10.拍卖人对本合同第七条所列拍卖标的的拍卖日期、拍卖场次、拍卖地点及在拍卖图录中作内容说明等事宜拥有决定权。
11.根据政府之税务规定,拍卖人将代扣委托人应缴纳之税费。
12.拍卖标的成交后,如买受人已按《××××公司拍卖规则》的规定付清全部购买价款,拍卖人应自拍卖成交日起________天后将扣除委托人应付佣金及各项费用后的余额以________方式支付委托人。
13.特别约定:
上述第________号无保留价作品 的保险金额或最高赔偿额为人民币________元。
14.本合同自签署之日起生效,至双方权利义务履行完毕之日终止。若拍卖标的未成交,委托人应自收到拍卖人领取通知之日起________日内自负费用取回该拍卖标的,并向拍卖人支付未拍出手续费及其他各项费用,超过上述期限,每逾一日,拍卖人有权按保留价的________另收保管费,并按拍卖规则之规定处理。
15.本合同及本合同附件为不可分割的同一整体,由双方分别签署,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6.本合同的约定与《××××公司拍卖规则》的相关条款不一致的,以本合同的约定为准;本合同未约定事宜,委托人与拍卖人按照签订本合同时施行的《××××公司拍卖规则》的相关条款执行。签订本合同时施行的《××××公司拍卖规则》详见本合同背面,为本合同之组成部分。
17.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相关各方均有权向拍卖人住所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解决该等争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18.本合同由双方于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签署。
委托人(签章): 拍卖人(签章):
一、委托拍卖合同的性质
委托拍卖合同是委托人与拍卖人之间的合同,委托拍卖合同可以由委托人自己订立,也可以由委托人的代理人代委托人订立,这并不影响委托人和拍卖人之间的委托拍卖合同关系。
在拍卖法律活动的三方法律关系中我们已经给委托人和拍卖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定性。从委托拍卖合同的本质上来看,我们认为委托拍卖合同本质上具有委托合同的属性,但并非完全属于委托合同。
委托合同按照合同法的定义,是委托人和受托人约定,由受托人处理委托人事务的合同。而在拍卖合同关系中,委托人和拍卖人之间订立委托拍卖合同,委托人将其有处分权的物品和权利交由拍卖人对外进行拍卖转让,由最高应价者获得物品或权利,委托人将物品转让的定价权交由拍卖人按照法定的程序对外实施。委托人也基于信任将拍卖标的交由拍卖人实施拍卖活动。
二、委托拍卖合同的订立
委托拍卖合同的双方为委托人和拍卖人,故委托人只要和拍卖人达成订立合同的合意,并且双方通过签章等方式予以确定,双方具有订立合同的主体资格,意思表示是真实的,订立合同的内容并没有违反法律的规定,则该委托拍卖合同就已经成立。
三、委托拍卖合同的签署
按照合同法的规定,合同的订立并不绝对需要签字盖章。然而对于委托拍卖合同这种书面合同而言,签字盖章是最常见的成立合同的方式。故拍卖人一般也会和委托人通过签字盖章的方式订立委托拍卖合同。
(一)签字
如果委托人是自然人,一般情况下都是签字订立合同。从风险防范的角度来考量,拍卖人应当确认签字人和委托人系同一人,即委托拍卖合同由委托人本人签字,如果委托拍卖合同并非由委托人本人签字,则委托人可以抗辩该协议并非其签署的,出现这种纠纷,显然会令拍卖人陷入一定的被动。
拍卖人对于由自然人签署的委托拍卖合同应当留存委托人的具体身份信息,一般情况下我们所说的身份信息指的是委托人的身份证上的所有的信息。委托人的身份证信息是唯一的,是足以证实委托人身份的法定证明。委托拍卖协议如果仅仅有签名,而无其他信息予以验证,则在后续产生纠纷时,可能会因为主体不明致拍卖人陷入被动。不仅如此,如果连委托人的身份都无法核实,拍卖人面对买受人主张权利时,可能承担更多的过错。
(二)盖章
1.法人盖章
盖章订立合同的行为在委托人为法人时较为常见,我国法人一般都有公章,公章的加盖成为代表法人意志的最直接体现。故拍卖人在委托人为公司签订委托拍卖协议时应当要求委托人加盖公章。我们在前面也已经提到,如果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代表公司订立合同,其实无须加盖公司的印章,只要法定代表人在签订合同时,表明其系以公司名义订立合同即可。
除了公章之外,许多法人还有合同专用章等印章。值得说明的是,虽然合同专用章也很常见,但是并非所有的合同专用章都在公安部门进行了备案,故到底该合同专用章是否为该公司所持有,在很多情况下出现过纠纷。为了避免因加盖合同章产生争议,加盖公章要比合同章更为稳妥。我们认为应当综合判断印章的加盖是否具有确定的效力,具体实践中应当结合每个案件的具体情况,根据标的交付、具体经办人的情况,以及双方之间接洽的情形等来进行综合判断,不应当仅依据印章这一唯一的要件来确定加盖印章的委托拍卖合同是否有效的问题。
2.自然人印章
自然人加盖印章的情况曾经也非常普遍,在现代商事活动当中并不常见,但仍然会有这种情况出现,比如委托人自己因为某种原因不能和拍卖人订立合同,故委托人指定他人携带委托人的印章与拍卖人订立委托拍卖合同。
我们建议拍卖人在和自然人订立委托拍卖合同时,还是以签字为妥。签字可以证明系由委托人自己对合同进行确认,仅仅加盖印章容易产生争议。
3.自然人摁手印
我国存在摁手印的传统。在我国的刑事诉讼的证据中,对于由自然人提供的证据等均保留着摁手印的传统。摁手印本一般是自然人如果无法用签字证实时,特别是不会写字时使用的确认方式,虽然现代民事活动中已经很少见,但是对于摁手印的民事法律效力,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对这种实践的效力予以了确认。合同法司法解释二中明确规定,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应当签字或者盖章。当事人在合同书上摁手印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具有与签字或者盖章同等的法律效力。该条司法解释的规定,将摁手印的行为明确作为可以订立合同的行为。
委托拍卖活动中,如果自然人可以签字的,使用签字的方法能够使得双方的合同成立,如果自然人摁手印的,法律仍然会予以尊重。
四、委托拍卖合同中当事人的通讯联络方式
对于委托拍卖合同中委托人的通讯联络方式,许多拍卖人并未引起足够的重视。拍卖人也应当在委托拍卖合同当中将委托人的通讯联络方式予以准确记载并留存,我们在后面的竞买人签订协议时也强调了这一点。
有效的通讯方式和地址会为可能产生的法律诉讼文书的送达提供准确的方式,否则在面临法律诉讼时,通过公告等方式送达等可能会花费更多的时间。对于自然人而言,应当是该自然人的家庭住址或者可以邮寄到达的地址;对于法人而言,应当是法人实际经营的地点,总而言之,应当是相关法律文件可以准确递送的地址。
除了邮寄的联络方式外,随着科技的进步和发展,还有电子邮件、传真、微信等电子联络方式,拍卖人也应当在订立委托拍卖合同时准确记载此类信息。
五、委托拍卖合同的生效
委托拍卖合同成立后如果没有其他特殊情形即已经生效,生效的委托拍卖合同在委托方和拍卖方之间发生法律效力。双方都应当按照委托拍卖合同的约定履行自己的合同义务,同时享有合同约定的权利。
(一)附生效条件
在某种情况下,拍卖人和委托人还可以约定合同生效的条件。一方面,因为拍卖合同需要对拍卖标的进行拍卖,故在很多情况下,拍卖人只有在接到拍卖标的之后,才会就该标的进行下一步投入和处理,在委托人并未向拍卖人移交拍卖标的之前,拍卖人不愿承担更多的义务。另外一方面,对于委托人而言,其可以寻找多家拍卖人并选取一家进行拍卖,在正式确定拍卖人之前,委托人也不愿多承担合同的义务,比如委托拍卖合同当中约定的图录制作、宣传等费用等,故委托人也希望在双方交接拍卖标的后才正式确立委托拍卖合同关系。对于此种情形,拍卖人可以和委托人在拍卖合同当中明确约定,拍卖标的交付拍卖人时,拍卖合同生效。对于这种合同,虽然双方进行了签字或盖章,但是合同只是成立,只有交付拍卖标的的条件成就时,该合同才生效并对双方产生约束力。
(二)附生效期限和终止期限
除了可以就委托拍卖合同附条件之外,还可以附生效期限。如果委托人和拍卖人基于某种考虑,暂时并不希望合同生效,双方可以先行签订合同,同时约定从某个时间点开始该合同才正式生效。这种附生效期限的合同也为法律所允许,届时,只要生效的期限届至,则该合同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除附生效期限之外,双方还可以约定终止期限。如委托人希望自己的拍卖标的能够迅速地进入拍卖程序,但是拍卖人举办一场拍卖会需要很多的组织活动,故委托人为了防止拍卖活动的举办周期过长,可以在合同当中约定如果在签订合同之后多长时间内,拍卖会仍未举办,双方的委托拍卖协议予以终止。对于拍卖人而言,也可以利用类似的条款来保障自身的权利,比如拍卖人为了吸引委托人将拍卖标的交由拍卖人拍卖,故拍卖人在费用等条款方面给予了委托人一定的优惠,但是同时希望委托人及时将拍卖标的交给拍卖人以便进入拍卖程序,如果委托人在一定期限内无法将拍卖标的交给拍卖人,则拍卖人可能会产生损失,故拍卖人可以约定委托人将拍卖标的交付给委托人的时间,若委托人未在约定期限内交付拍卖标的的,则双方的合同终止,届时拍卖人自然无须再对委托人的承诺承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