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日常生活实践与记忆的消费
个体记忆诚然要受制于集体的概念框架,但二者之间绝非简单的对应关系,个体记忆会在细节层面呈现出各不相同的面貌,会在给定的舞台上充分展演自己的生命力和创造性。借用塞托(Michel de Certeau)关于“日常生活实践”和“消费者的生产”的理论,(18)我们不妨把提供概念框架和记忆规则的种种群体视为生产者,而那些在此框架和规则之下进行记忆实践的个体则是特定的消费者。各种层次的群体(小到家庭、宗族、村庄,大到阶级、民族、国家)为个体记忆提供了基本的概念框架,而每一个活生生的人却并非全然被动、一成不变地接受它,而会在消费和使用的过程中赋予记忆产品以打上了个人烙印的新情感、新意义,从而,个体记忆既受制于又不等同于集体记忆和公共记忆。惟其有共同的概念框架,个体之间才能分享、交流相同或相似的记忆,使集体记忆得以形成和传承;惟其有不同的理解和感知、不同的情感和意义,才能在集体与社会的框架中继续保持记忆的质感、多样性、鲜活性,才使记忆不至于变成僵化、刻板、抽象的符号。
在“消费”集体记忆的过程中,人们往往表现出巨大的创造性。最常见的做法是叠加,即在给定的记忆框架中添加更具个人色彩的新内容,从而稀释了集体记忆的同质性。在中国共产革命进程中,革命政党和社会主义国家借助“诉苦”、“忆苦思甜”等群众运动,为千百万贫苦农民塑造了以阶级和阶级斗争为核心的苦难记忆框架。然而近年来的口述史研究却发现,中国农民的苦难记忆内容要远为丰富,例如,陕北骥村女性在回忆“土改”时提到了“带头苦”(妇女积极分子不得不承受更多的心理挣扎和利益取舍)、“开会苦”(各种各样的集体活动使习惯于家务劳动的妇女倍感压抑和不适)、“婚姻苦”(年轻貌美的地主女儿被迫嫁给了年长丑陋的民兵连长)、“战争苦”(动员亲人上前线使妇女个人的生命历程饱受战火的洗礼和考验)等等,而“阶级苦”只是其中较为模糊的一种,甚至于“地主好着了”成了村中许多人关于“土改”前乡村日常生活的记忆基调。(19)在河北西村的口述史材料中,一位饱受苦难的农村妇女显得十分平静,丝毫“不觉得‘苦’”,对访谈者也“没有什么‘苦’可谈”,另一位妇女谈的则是在“四清”和“文革”中受的苦、被迫与傻子结婚的苦、独自照料婆婆和孩子的苦。(20)这些日常生活中的苦难长期积淀、潜藏在人们的记忆中,并未因阶级话语的支配和政治运动的荡涤而销声匿迹。
另一种做法是逃离,即把作为集体记忆之载体的象征符号日常生活化,将其仅仅视为可供消费的设施或环境,而对其中的象征意涵置若罔闻、视而不见。哈布瓦赫认为,只有在梦境中,人类的体验和记忆不是植根在社会情境与结构之中的,因为梦缺乏结构、缺乏连续性、缺乏井然有序的进程,没有规律可循,从而与所有其他的人类体验区分开来。(21)但事实上不难想象,在日常生活中,梦的这些特征完全可能以潜伏的方式继续存在并发挥作用,弗洛伊德的精神分析理论在某种程度上证明了这一点。本雅明(Walter Benjamin)曾经颇为赞赏地描述过那些在城市里四处闲荡的人,他们以一种心不在焉、丝毫不带盘算的方式拾取着生活的片断,这意味着某种正在发生的事件可以点燃有关过去的记忆,而过去与现在之间这种偶然的联结,正可以破坏过去传统的压迫。(22)当群体成员以这种“心不在焉”的方式来看待集体的记忆框架时,他们虽然没有与之直接对抗,却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逃离”集体记忆的束缚,成为日常生活中的隐士。
一个典型的例子是,旨在强化和延续集体记忆的纪念性、仪式性活动往往会成为群体成员的狂欢节,他们消解了集体记忆载体中的象征性意涵,把它变成了可供自己使用的消费品。近年来,社会记忆研究者热衷于对纪念性场所、物品、仪式等进行详尽的数目字统计,以此来证明社会记忆的普及程度和其中所呈现的权力关系。这样的做法无疑十分重要,但是如果缺乏对意义的阐释,尤其是不同群体和个人对这些场所、物品、仪式的不同理解和认知,那么纯粹的量化分析可能并不具有充分的说服力。换句话说,倘若民众只是在使用和消费这些符号,把它们仅仅当作道路去通行、当作公园去游玩,而毫不在意其纪念性名称和象征性意涵,则这些符号的普及何以能证明国家和集体对个人记忆的有效操控呢?举例言之,今天中国许多城市仍有解放路、解放公园、解放中学的存在,但究竟有多少人还会从中联想到“解放”、从黑暗的旧社会到光明的新社会这一历史转折时刻,其实是颇可怀疑的。
借助记忆及其负载的情感和意义的生产,普通人可以对集体记忆、公共记忆进行既微不足道又卓有成效的“微抵制”,使集体记忆、公共记忆的权力控制在这里发生迁移,从而为个人带来同样既微不足道又卓有成效的“微自由”。他们在表面上似乎服从并顺应了国家、集体的规则和期待,事实上却将这些规则和期待“隐喻化”,使其在自己的范围内运行。在记忆的角逐场上,处于绝对弱势地位的普通人借助自己的智慧、创造性和“悄无声息的巧妙的战术”,与强大的集体记忆框架展开“无足轻重的抵制”,并获得“实践的逃离的自由”。(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