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驻越南领事设置权的设定——1885年《天津条约》
1.越南问题与中法战争(11)
19世纪中期以降,拿破仑三世统治下的法国逐渐加强了对越南的外交和军事压迫,1867年法国在越南南部建立了交趾支那殖民地。第三共和国建立以后继续对越南进行压迫,通过1874年的《第二次西贡条约》,法国获得了越南的外交监督权,为成为越南的保护国铺好了道路。之后,清政府和法国关于越南问题的外交交涉断断续续地进行,期间法国对越南的军事行动日趋激化。1883年2月成立的费里(Jules F.C.Ferry)内阁以更加强硬的姿态对待越南问题,同年8月25日通过《第一次顺化条约》强行使越南保护国化。为此,清政府开始在军事上介入越南,但清军(正规军和黑旗军)却节节败退。山西败退(1883年12月)后,1884年3月清军又在北宁会战中败北。4月8日,北京围绕失败责任问题发生政变,长期掌管清政府内政外交的恭亲王奕䜣垮台,醇亲王奕譞、庆亲王奕劻、孙毓汶等掌握了政权(“甲申易枢”)。5月4日,清政府给负责对法交涉的李鸿章下达了关于交涉方针的圣旨,圣旨明文规定“越南世修职贡,为我藩属,断不能因与法人立约,致更成宪”。(12)此圣旨规定了后来李鸿章对法交涉的态度。5月11日,李鸿章和法国海军中佐福禄诺(François Ernest Fournier)缔结了《天津简明条约》(李协定),该条约旨在避免中法两国间的全面冲突。《天津简明条约》既包括清政府尊重法国与越南签订的各项条约,也包括与法国约定“现与越南议改条约之内,决不添入伤碍中国威望体面字样”的条款。此处的“威望体面”成为后来清政府不断主张越南为其“属邦”的根据。(13)6月6日,法国和越南政府签订了《第二次顺化条约》(1886年2月23日交换批准),由此实现了法国的越南保护国化。该条约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①越南政府承认法国的保护权,法国代表越南的全部对外关系。
②法国在顺化派驻统监(Residents-General),统监代表法国统管越南的对外关系。
③越南委托法国新设海关。
④在越南的所有外国人都归法国裁判管辖。
尤其第④项,在中法关于越南领事裁判权的交涉中,成为法国拒绝清政府所提要求的依据。
后来中法两国军事冲突和外交交涉不断,清政府虽有陆上作战的优势,但在台湾和福建的海上作战中连连败退。1884年10月起,赫德(Robert Hart)进行了中法调停工作,中国海关伦敦局长金登干(James Duncan Campbell)被派往巴黎,同法国总理兼外长费里进行了直接交涉。1885年3月29日,清军击败法军收复谅山(谅山大捷),费里内阁被迫总辞职。4月4日,金登干和毕乐(Albert Billot,法国外交部政治局长)签订了《停战协定书》,7日清政府颁布圣旨,实现停战。《停战协定书》承认中法两国缔结的《李协定》,规定法国在天津、北京派遣使节,双方协议商定详细条款。
2.1885年《天津条约》
根据《停战协定书》的规定,中法在天津或北京交涉缔结正式停战条约。当时,法国外交部政治局副局长戈可当(14)按照新外长弗雷西内(Charles Louis de Freycinet,当时的汉文史料写作“佛来西尼”)的指示起草了十条协议草案。1885年4月19日,戈可当向金登干提交了协议草案,两人对于第一条(承认法国对越南的保护权)、第五条(设置通商地和领事)、第六条(在通商地征税)、第十条(现存条约的处置)等方面,未达成一致意见。(15)当时,戈可当告诉金登干说:
媾和条约无论以何种形式都必须表明建立通商关系的基础。因此我起草了条约第五条和第六条,这些条款受到了最近的中俄条约的启示。俄国是曾和中国调整边境问题的唯一欧洲列强,(我们)受到这条约的影响是自然的(16)。
戈可当起草通商条款(第五条、第六条)时参考了中俄条约,即1860年的《中俄北京条约》,该条约包括中俄双方设置领事和“会审”的规定条款(第八条)(17)。《天津条约》第五条关于设置双边领事的条款——包括清政府在越南北部的领事设置权,并不是根据清政府的要求加上的,而是法国的提案。这并不意味着法国要给清政府提供方便。在金登干和戈可当交涉时,赫德就向金登干表明了他的见解,即“任何国家都会把本国无法安置的领事官派到东京地区,说明清政府领事权的转移”。(18)清政府和法国缔结规定法国驻越南领事设置权的条约,可以理解为至少在近代国际法上,清政府承认了法国对越南的领事权。然而,李鸿章却不这样认为,他认为赫德的言论是为了说服法国(西方人之间的对话),赫德强调领事设置规定和越南宗属问题的关系在达成交涉协议方面具有重要的意义。
5月25日、26日,金登干把法国的条约草案由法语译成英文,通过电报发给了北京的赫德,赫德又转交给总理衙门(19)。根据5月11日弗雷西内给法国驻华公使巴德诺的电报,“保留(Réservé)”了第五条和第六条(20)。第五条和第六条是关于领事设置的双边条约,第五条和第六条承认与清政府中互惠在越南的通商权益。因此,该条约在法国国内引起了争议。22日晚第五条和第六条的决定内容终于被巴德诺知晓(21),经过若干修正(删除了第五条的“通商码头之数若干”的表述)(22)后,29日中法达成了一致意见。
经过以上交涉,6月9日中法签订了《天津条约》(李鸿章·巴德诺条约,会订越南条约)(11月28日批准交换)。《天津条约》除了关于停战处理的条款(第一条),还规定清政府承认法国与越南签订的关于越南宗属问题的条约(间接承认法国的保护权(23)),以及清朝和越南交往过程中不伤害清政府的“威望体面”(第二条)(24)。关于通商、边境问题,允许中国—越南北部(北圻)的通商贸易,开放中国的两个地方(保胜以上和谅山以北的两个城市)作为通商口岸,清政府在通商口岸设置海关征税,法国设领事,经过和法国“商酌”(d'accord avec le Gouvernement français),规定清政府在越南北部“各大城镇”派遣常驻领事(第五条),另外还决定缔结关于清朝云南、广西、广东地区和越南北部地区的《陆路通商章程》(第六条)。1886年4月4日,根据法军司令官的命令,该条约在整个安南、东京地区公布。(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