秩序
朝鲜近代初期对万国公法的接受
——从对日开国前夜到朝士视察团
金凤珍(1)
一、对日开国前夜:围绕朝鲜地位的清日对立
1876年1月,日本政府派遣特命全权公使森有礼(1847—1889)出使北京总理各国事务衙门(1861年设置,简称总署)。其目的乃质问清国方面朝鲜的国家地位问题,而这牵涉当时进行的朝日间条约交涉。在大约两个月的逗留时间内,森公使与清国方面多次会谈(2),不断主张以近代西方的万国公法(简称公法)为标准的“朝鲜—独立自主”论。其中,隐藏了这样的意图,即防止清国介入当时由日本政府所推进的朝日条约交涉。此外,也包含着敢于无视朝清间的册封、朝贡关系,将朝鲜引入近代条约体系的意图。(3)更进一步而言,还有阻止清国对朝鲜的传统庇护(朝贡体制的集团安全保障)之意。
对于日本方面的意图,清国标榜以“朝鲜虽我属国,而内政外交,听其自主”为趣旨的“朝鲜—属国自主”论。所谓属国自主这一种标语,是总署为了让欧美诸国理解朝清关系而在1866年左右所使用的。(4)这是一种“传统的发明”(5),同时,也是传统与近代杂交(hybridization)的产物。(6)其中混杂了东亚传统地域秩序(中华世界秩序、华夷秩序)与西方近代国际秩序——礼与公法两种原理。这两种原理调和与否,属国自主是否可以成立抑或自相矛盾?当时都没有定论。当然,历史的结果是,属国自主朝向了自相矛盾的一方。由此引发了清日间的对立(进而朝清间的对立)与冲突。
当时,清日之间围绕属国的解释产生了语言层面上的差异。这是因为清国以礼为标准,而日本以公法为标准。此外,清国的传统版图观念与日本近代的领土观念之间产生了间隔。清国的版图包括统治权所及之领土与作为势力范围的属国。但日本基于领土观念,以“属国—空名”进行反驳(后述)。(7)当然,从朝清关系的传统而言,“属国—空名”说过于极端。
本来,属国是中国所册封的朝贡国的别称。朝鲜接受清国皇帝的册封,奉其正朔(正月朔日,历书),用其年号。对清国守事大之礼,定期派遣朝贡使节。这在形式上意味着服从皇帝(天子)的统治。清国称此朝鲜为“朝贡之国,外国”,亦称“属国”(后述)。这里的“属”作何解释是一难题。当然,这表现为“清国的势力范围与中华圈之内——华内”,还象征“亲密、友好”与“安全保障、同盟”。
“属”对于清国而言,必须遵守对朝鲜的事小之礼,即象征为庇护的权利与义务。例如,当朝鲜面临别国的威胁时,清国拥有进行庇护的权利与义务。清国的庇护必然伴随对朝鲜内政外交的干涉与束缚,以及由此对朝鲜自主权的侵害。但是,庇护要求不超过剥夺自主权(本土化、殖民地化)的分寸。而这正是朝贡体制安全保障功能的传统意义。这一分寸,被传统所遵守。然而进入近代以来,为了适应情况的变化,必须对朝贡体制及其功能进行近代化改造。这一课题,被交给了清国(与朝鲜)。
言归正传,此次朝日条约交涉,清国并未介入,但却暗示了将来介入的可能。为此,清国方面虽然对森公使标榜属国自主,但却希望赋予属国一词——与之前向欧美标榜的属国不同——以新的含义。为此,所引证的是日清修好条规(1871年9月缔结)第一条。(8)其中有“两国所属邦土,亦各以礼相待,不可稍有侵越”之言。以此为根据清国开始主张“属国—所属邦土”论。(9)虽然清国反复争论,但依然得不到日本的理解。让我们试探其原委。
1876年1月14日(光绪元年十二月十八),总署答复了森公使。其中有“终守此修好条规,两国所属邦土不相侵越之言”,要求严守日清修好条规第一条。(10)其意在“清国所属邦土包含朝鲜。缔约国日本理应依约不侵越朝鲜”。表明这样一种庇护朝鲜的意志,是为了牵制日本。然而,森公使在翌日的回复中却反驳道,“朝鲜是一独立之国,贵国谓之属国,亦徒空名耳”,直接拒绝了总署的要求。(11)清国方面见此情形,必然报有忧惧之感。“独立”,难道不是日本为了将来使朝鲜脱离清国而进行的事先部署?所谓的“属国—空名”难道不是对册封、朝贡关系熟视无睹,而希冀将朝鲜殖民地化吗?
这一担心的背景中有着日本的殖民主义意图。日本在江户时代后期便以《古事记》与《日本书纪》的记述为依据,主张“朝鲜进出论”。到明治时代,征韩之声日渐高涨。1873年,日本政府内的“征韩论”(1871—1873)被大体控制了下来。但在1872年,日本政府将琉球王国对于清国的“属”作为“虚文之名”,设置了琉球藩。1874年,琉球渔民遇风漂至台湾,被台湾的原住民杀害,借此事件,日本强行出兵台湾,使得琉球的本土殖民地化成为既定事实。(12)因此,在清国内流传着日本侵略朝鲜之说,对日戒心到达顶峰。
总署在1月18日,再次答复了森公使。(13)首先认为“朝鲜虽曰属国,地固不隶中国,以故中国曾无干预内政,其与外国交涉,亦听彼国自主”。其意在“虽不曾干涉朝鲜内政、外交,但此乃过去之方针,既已缔结清日修好条规,便不得不改其方针”。此外,主张“修好条规内载所属邦土,朝鲜实中国所属之邦之一”。朝鲜乃“所属之邦,即属邦”之意。由此,之前的“属国”论被更改,变为了新的“属国—属邦”论。这酝酿了危险的政策,即为了对抗日本的殖民主义,而承担起了内在的殖民主义。(14)但作为清国方面,也只是苦肉之计,展示出即使是冒着危险也要阻止日本的威胁,无论如何也要庇护朝鲜的强烈意志。
“属国—属邦”论,原本基于日清修好条规,只是向关系国,即日本主张。但这样一来,日本可以说日清修好条规与朝鲜无关。森公使将这种无关系论摆在了总署的面前。总署对此反驳,“合照修好条规所属邦土不相侵越之意,彼此同守,不敢断以己意,谓于条约上无所关系”。然而翌日,森公使又再次举出了无关系论之例。(15)之后,双方互无交集的争论始终围绕着“属国—属邦”论进行。结果到了2月12日,森公使向总署递交了最终的照会,终止了争论:“原夫朝鲜实具独立之体,其内外政令,悉由自主,我国亦以自主对之。是以除该国(朝鲜)自主政令外,其与贵国间所有关系事理,我国决不顾及,贵国亦不得引条规中侵越等字,加诸我国。故曰所谓属国,徒空名耳。凡事起于朝鲜、日本间者,于条约上固无与也。”(16)要言之,因为日清修好条规与朝鲜无关,故而日本无视属国而仅取其自主,与朝鲜进行条约交涉。
在此之前的1月24日,森公使前往直隶保定,与日清修好条规的缔约者、北洋大臣兼直隶总督李鸿章(1823—1901)进行了会谈。(17)在会谈前半段,双方围绕和约(条约)与万国公法的效用如何产生了矛盾。李鸿章主张有效论、有用论。森公使主张无效论、无用论,认为决定国家间事宜的乃实力的强弱,肯定了强权政治与殖民主义。与之相对,李反驳道,违反条约违背公法的行为是哪个国家都无法容忍的。李的趣旨,在于遵从日清修好条规,让日本理解“属国—属邦”论。之后,两人进行了如下对话:
森:“高丽(朝鲜)与印度同在亚细亚,不算中国属国。”
李:“高丽奉正朔,如何不是属国?”
森:“各国(欧美诸国)都说高丽不过朝贡受册封,中国不收其钱粮,不管他政事,所以不算属国。”
李:“高丽属中国几千年,何人不知?和约(日清修好条规)上所说‘所属邦土’,‘土’字指中国各直省,此是内地,为内属,征钱粮管政事。‘邦’字指高丽诸国,此是外藩,为外属,钱粮、政事向归本国经理。(中略)如何说不算属国?”
在这里需要注意的是李鸿章对于所属邦土的解释。换言之,在“属土=直省、内属”与“属邦=外藩、外属”的分类中,将朝鲜解释为后一类。可以将李的这种解释称为“属邦—外藩”论。这比“属国—属邦”论更深了一步,愈加孕育了危险的政策。然而,与“属国—属邦”论一样,这姑且也算是一种苦肉计。
那么,李鸿章的“属邦—外藩”论是否能被称为一种妥当的解释呢?答案是否定的。这包含了“就这样解释”般顽固、独断的意志,乃一种扩大解释,因此,也是一种无理的或者说是错误的解释。其理由,就在于违背了外藩一词的传统用法。其传统用法的一部分,可以《钦定大清会典事例》(总565卷,以下简称《事例》)为例,加以讨论。
《事例》卷55中,有“四夷朝贡之国,东曰朝鲜”之言。从卷56到卷58,有着与朝贡国、朝贡之“礼、礼仪”相关的事例。对应的管辖机关是六部(吏、户、礼、兵、刑、工)之一的礼部。朝贡国也称为外国,与外藩有所区别。比如,“外藩外国宾馆”(卷73)这一条中,就各自一并记载。卷74中有“外藩王公外国贡使官舍由礼部理藩院”记载。也就是说,外藩的王公与外国的朝贡使节有所区别,各自的管辖机构理藩院与礼部被一并记录。(18)进一步而言,属国一语甚至也在《事例》中出现。值得关注的是,这里出现了很多“外藩属国”与“四夷属国”之类的复合词。(19)也就是说,属国分为两种。其含义,有两国性。所谓四夷,指的是朝贡国或四周的势力范围。所谓外藩,指的是理藩院或是清朝宗室的管辖地。与此外藩有关的在《事例》中有许多,如“外藩蒙古”、“外藩王公”以及清朝宗氏赐爵一至三等的“外藩亲王、外藩郡王、外藩贝勒”。如此可知,朝鲜作为四夷中的一朝贡国,与外藩有异。
或许是这一区别发生了影响,《万国公法》以别的形式进行了区分。(20)翻开同著第一卷,“藩属vassal State”在其第二章第十三节中作为“半主之国semi-sovereign or dependent States”的例子登场了。藩属相当于外藩。其第二章第十四节中有“进贡之国并藩邦Tributary States,and having a feudal relations”(21),这是“自立自主之权the sovereignty and independence”的保有国。(22)也就是说,朝贡国(藩邦)——与半主权国家的藩属相异,是主权自主(独立)国家。这样一来,《万国公法》明确辨别了朝贡国—藩邦与藩属—外藩各自的内涵。顺带一言,《万国公法》没有使用属国这一词汇。可能是因为若用带有两义性的“属国”,恐怕会产生概念与翻译上的混乱。
实际上,李鸿章发明并创造了“属邦—外藩”论。由此,将朝鲜由朝贡国、外国引入了属邦、外藩部分——用英语表述,便是从tributary引入vassal。(23)目的在于强化庇护朝鲜的意志,换言之,便是对日强硬政策。但这一论点,根本无法取得森公使的理解,甚至被全盘无视。如此一来,李与森的话题便转向了前年发生的江华岛事件。(24)关于这次武力冲突,李根据公法中“近岸十里之内”的领海规定,追究了日本方面的责任。而森则用“高丽未立约,不能引用公法”回避了责任。双方争论的最后,森说,“以后恐不免打仗”。这是日后日本可能会与朝鲜发生战争的一种威胁。
对此,李鸿章警告道,“高丽与日本同在亚洲,若开起仗来,高丽系中国属国,你既显违条约,中国怎样处置(你应该知道)”,“我们一洲自生疑衅,岂不被欧罗巴笑话”。李之意在于,为与欧洲对抗,亚洲三国应避免对立,团结一致。但森公使对此表示拒绝,“条约虽有所属邦土(中略)未曾载明朝鲜是属邦”,“不谓朝鲜亦在所属之内”,对李的“属邦—外藩”论进行了反驳。或许是因为不堪这一反驳,李用“将来修约时,所属邦土句下可添写十八省及高丽、琉球字样”对此进行回复。这表明了清国将来与日本修约时,必将明确表示朝鲜与琉球是所属邦土的一部分。关于朝日间交涉,李用“我劝日本,此事可缓议。俟一二年彼此气平后,再通好也不迟”劝其延期交涉。然而,这次劝告仅是徒劳。
森公使中断与清国方面的争论是在2月12日,在之前的11日,其于江华府开始了朝日条约交涉的会商。在2月26日缔结了朝日修好条规。其第1款中有“朝鲜国自主之邦,保有与日本国平等之权”,写有“自由、平等”这一公法秩序的原理。《万国公法》将“sovereignty”翻译为“自主”、“自主之权”与“主权”。但是,“平等equality”是日本所使用的和制汉语。后面将会详述,《万国公法》将“equal,equality”翻译为“平行”、“均”。应该注意的是,朝鲜对文件第一款的反应是,承认其“别无可论”,即没有修正必要。这表示朝鲜方面理解“自主、平等”。换言之,这表示朝鲜存在掌握公法知识的官僚(与知识分子)。
那么,朝鲜国内到底是何时,又是谁接受了公法,掌握了这一知识呢?下面,将考察这一情况。(25)首先,在下一节探讨朴珪寿(1807—1877)的对外观与开国论,检视其公法掌握情况。之后,探讨对日开国之前,《万国公法》与公法相关书籍传入的可能性。接着,明确理解“自主、平等”的基础(第三节)。在第四节,探讨截至对日开国以后的1870年代末,一部分官僚所表现出的公法观与激进开化派们学习公法的尝试。在第五节通过1880年出使日本的第二次修信使金弘集(1842—96)的外交活动、在第六节通过1881年访日朝士视察团(绅士游览团),考察朝鲜学习公法的情况。此后的考察将作为今后的课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