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习内容
执业资格制度是指对具备一定专业学历、资历的从事建筑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通过考试和注册确定其执业的技术资格,获得相应建筑工程文件签字权的一种制度。在技术要求较高的行业,实行专业技术人员执业资格制度已成为国际惯例。《建筑法》第14条规定,从事建筑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取得相应的执业资格证书,并在执业资格证书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
目前,我国对从事建筑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已建立起注册建筑师、注册工程师(包括注册结构工程师、注册土木工程师、注册电气工程师、注册设备工程师、注册化工工程师等)、注册建造师、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造价工程师等执业资格制度。
从事建筑工程活动的人员要通过国家任职资格考试、考核,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注册并颁发资格证书。
建筑工程的从业人员主要包括注册建筑师、注册结构工程师、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工程造价师、注册建造师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人员。
建筑工程从业者资格证件严禁出卖、转让、出借、涂改、伪造。违反上述规定的,将视具体情节,追究法律责任。建筑工程从业者资格的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另行规定。
2.2.1 注册建筑师
国家对从事人类生活与生产服务的各种民用与工业房屋及群体的综合设计、室内外环境设计、建筑装饰装修设计,建筑修复、建筑雕塑、有特殊建筑要求的构筑物的设计,从事建筑设计技术咨询,建筑物调查与鉴定,对本人主持设计的项目进行施工指导和监督等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实施注册建筑师执业资格制度。
1.注册建筑师的概念
注册建筑师是指依法取得注册建筑师证书并从事房屋建筑设计及相关业务的人员。注册建筑师分为一级注册建筑师和二级注册建筑师。
2.注册建筑师的考试
(1)一级注册建筑师考试的条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第8条的规定,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参加一级注册建筑师考试:
①取得建筑学硕士以上学位或者相近专业工学博士学位,并从事建筑设计或者相关业务2年以上的;
②取得建筑学学士学位或者相近专业工学硕士学位,并从事建筑设计或者相关业务3年以上的;
③具有建筑学专业大学本科毕业学历并从事建筑设计或者相关业务5年以上的或者具有建筑学相近专业大学本科毕业学历并从事建筑设计或者相关业务7年以上的;
④取得高级工程师技术职称并从事建筑设计或者相关业务3年以上的,或者取得工程师技术职称并从事建筑设计或者相关业务5年以上的;
⑤ 不具有前4项规定的条件,但设计成绩突出,经全国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认定达到前4项规定的专业水平的。
(2)二级注册建筑师考试的条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第九条的规定,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参加二级注册建筑师考试:
①具有建筑学或者相近专业大学本科毕业以上学历,从事建筑设计或者相关业务2年以上;
②具有建筑设计技术专业或者相近专业大专毕业以上学历,并从事建筑设计或者相关业务3年以上的;
③具有建筑设计技术专业4年制中专毕业学历,并从事建筑设计或者相关业务5年以上的;
④具有建筑设计技术相近专业中专毕业学历,并从事建筑设计或者相关业务7年以上的;
⑤ 取得助理工程师以上技术职称,并从事建筑设计或者相关业务3年以上的。
(3)考试合格证书的颁发
经一级注册建筑师考试,全部科目在有效期内考试合格,由全国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核发《中华人民共和国一级注册建筑师执业资格考试合格证书》。
经二级注册建筑师考试,全部科目在有效期内考试合格,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核发《中华人民共和国二级注册建筑师执业资格考试合格证书》。
3.注册建筑师的注册
(1)注册的条件
注册建筑师考试合格,取得相应的注册建筑师资格的,除《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第13条规定的不予注册的情形外,均可申请注册。
不予注册的情形有:
①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②因受刑事处罚,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5年的;
③因在建筑设计或者相关业务中犯有错误受行政处罚或者撤职以上行政处分,自处罚、处分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2年的;
④受吊销注册建筑师证书的行政处罚,自处罚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5年的;
⑤ 有国务院规定不予注册的其他情形的。
(2)注册的申请程序与机构
具有注册建筑师资格者申请注册,按下列程序办理:
①申请人向聘用单位提交申请报告、填写注册建筑师注册申请表;
②聘用单位审核同意签字盖章后,连同《注册建筑师条例实施细则》第19条规定的其他材料一并上报有关部门;
③申请一级注册建筑师注册的有关材料,按隶属关系分别报国务院有关负责勘察设计工作的部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进行汇总,并签署意见后,送交全国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审核;
④申请二级注册建筑师注册的有关材料报地、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汇总,并签署意见后,送交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审核;
⑤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审核认定该申请注册者无《注册建筑师条例》第13条规定的不予注册的情形,即可为其办理注册手续。
全国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对批准注册的一级注册建筑师核发《中华人民共和国一级注册建筑师证书》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一级注册建筑师执业专用章》。
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对批准注册的二级注册建筑师核发《中华人民共和国二级注册建筑师证书》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二级注册建筑师执业专用章》。
4.注册建筑师的执业
(1)注册建筑师的执业范围
①建筑设计;
②建筑设计技术咨询;
③建筑物调查与鉴定;
④对本人主持设计的项目进行施工指导和监督;
⑤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业务。
注册建筑师执行业务,应当加入建筑设计单位。建筑设计单位的资质等级及其业务范围,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一级注册建筑师的执业范围不受建筑规模和工程复杂程度的限制;二级注册建筑师的执业范围不得超越国家规定的建筑规模和工程复杂程度。
(2)注册建筑师的权利
①专有名称权
注册建筑师有权以注册建筑师的名义执行注册建筑师业务。非注册建筑师不得以注册建筑师的名义执行注册建筑师业务。二级注册建筑师不得以一级注册建筑师的名义执行业务,也不得超越国家规定的二级注册建筑师的执业范围执行业务。
②设计文件签字权
国家规定的一定跨度、跨径和高度以上的房屋建筑应当由注册建筑师进行设计。
③独立设计权
任何单位和个人修改注册建筑师的设计图纸都应当征得该注册建筑师同意;因特殊情况不能征得该注册建筑师同意的除外。
(3)注册建筑师的义务
①遵守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维护社会公共利益。
②保证建筑设计的质量,并在其负责的设计图纸上签字。
③保守在执业中知悉的单位和个人的秘密。
④不得同时受聘于2个以上建筑设计单位执行业务。
⑤不得准许他人以本人名义执行业务。
5.法律责任
(1)以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建筑师考试合格资格或者注册建筑师证书的,由全国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取消考试合格资格或者吊销注册建筑师证书;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2)未经注册擅自以注册建筑师名义从事注册建筑师业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处以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3)注册建筑师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处以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责令停止执行业务或者由全国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吊销注册建筑师证书:
①以个人名义承接注册建筑师业务、收取费用的;
②同时受聘于2个以上建筑设计单位执行业务的;
③在建筑设计或者相关业务中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
④准许他人以本人名义执行业务的;
⑤二级注册建筑师以一级注册建筑师的名义执行业务或者超越国家规定的执业范围执行业务的。
(4)因建筑设计质量不合格发生重大责任事故,造成重大损失的,对该建筑设计负有直接责任的注册建筑师,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执行业务;情节严重的,由全国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吊销注册建筑师证书。
(5)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规定,未经注册建筑师同意擅自修改其设计图纸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纠正;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6)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2.2 注册建造师
1.注册建造师的概念
注册建造师是指通过考核认定或考试合格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建造师资格证书(以下简称资格证书),并按照规定注册,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建造师注册证书(以下简称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担任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及从事相关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建造师分为一级建造师和二级建造师。
2.注册建造师的考试
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实行统一大纲、统一命题、统一组织的考试制度,由人事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共同组织实施,原则上每年举行一次考试。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实行全国统一大纲,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命题并组织考试的制度。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拟定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大纲,人事部负责审定考试大纲。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厅(局)和建设厅(委)按照国家确定的考试大纲和有关规定,在本地区组织实施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
(1)一级建造师的考试条件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以申请参加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
①取得工程类或工程经济类大学专科学历,工作满6年,其中从事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管理工作满4年;
②取得工程类或工程经济类大学本科学历,工作满4年,其中从事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管理工作满3年;
③取得工程类或工程经济类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工作满3年,其中从事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管理工作满2年;
④取得工程类或工程经济类硕士学位,工作满2年,其中从事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管理工作满1年;
⑤取得工程类或工程经济类博士学位,从事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管理工作满1年。
(2)二级建造师的考试条件
凡遵纪守法并具备工程类或工程经济类中等专科以上学历并从事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管理工作满2年,可报名参加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具体的报考条件参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部门确定的相关规定执行。
(3)考试合格证书颁发
参加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合格,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颁发人事部统一印制的,人事部与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用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该证书在全国范围内有效。
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合格者,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部门颁发由人事部、建设部统一格式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该证书在所在行政区域内有效。
3.注册建造师的注册
1)申请初始注册时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经考核认定或考试合格取得资格证书;
(2)受聘于一个相关单位;
(3)达到继续教育要求;
(4)没有《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第15条所列情形。
《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第15条所列不予注册的情形:
①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②申请在两个或者2个以上单位注册的;
③未达到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要求的;
④受到刑事处罚,刑事处罚尚未执行完毕的;
⑤因执业活动受到刑事处罚,自刑事处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5年的;
⑥因前项规定以外的原因受到刑事处罚,自处罚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3年的;
⑦被吊销注册证书,自处罚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2年的;
⑧在申请注册之日前3年内担任项目经理期间,所负责项目发生过重大质量和安全事故的;
⑨申请人的聘用单位不符合注册单位要求的;
⑩年龄超过65周岁的;
⑪法律、法规规定不予注册的其他情形。
2)注册建造师的注册程序
(1)一级建造师的注册程序
取得一级建造师资格证书并受聘于一个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招标代理、造价咨询等单位的人员,应当通过聘用单位向单位工商注册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提出注册申请。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受理后提出初审意见,并将初审意见和全部申报材料报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审批;涉及铁路、公路、港口与航道、水利水电、通信与广电、民航专业的,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将全部申报材料送同级有关部门审核。符合条件的,由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核发《中华人民共和国一级建造师注册证书》,并核定执业印章编号。
(2)二级建造师的注册程序
取得二级建造师资格证书的人员申请注册,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受理和审批,具体审批程序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依法确定。对批准注册的,核发由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统一样式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二级建造师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并在核发证书后30日内送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4.注册建造师的执业
(1)注册建造师的执业的范围
注册建造师应当在其注册证书注明的专业范围内从事建设工程施工管理活动,具体执业按照本办法附件《注册建造师执业工程范围》执行。未列入或新增工程范围由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另行规定。
大中型工程施工项目负责人必须由本专业注册建造师担任。一级注册建造师可担任大、中、小型工程施工项目负责人,二级注册建造师可以承担中、小型工程施工项目负责人。
一级注册建造师可在全国范围内以一级注册建造师名义执业。通过二级建造师资格考核认定,或参加全国统考取得二级建造师资格证书并经注册的人员,可在全国范围内以二级注册建造师名义执业。工程所在地各级建设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不得增设或者变相设置跨地区承揽工程项目执业准入条件。
注册建造师不得同时担任两个及以上建设工程施工项目负责人,发生下列情形之一除外:
①同一工程相邻分段发包或分期施工的;
②合同约定的工程验收合格的;
③非承包方原因致使工程项目停工超过120天(含),经建设单位同意的。
注册建造师担任施工项目负责人期间原则上不得更换。如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办理书面交接手续后更换施工项目负责人:
①发包方与注册建造师受聘企业已解除承包合同的;
②发包方同意更换项目负责人的;
③因不可抗力等特殊情况,必须更换项目负责人的。
建设工程合同履行期间变更项目负责人的,企业应当于项目负责人变更5个工作日内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及时进行网上变更。
(2)注册建造师的权利
①使用注册建造师名称;
②在规定范围内从事执业活动;
③在本人执业活动中形成的文件上签字并加盖执业印章;
④保管和使用本人注册证书、执业印章;
⑤对本人执业活动进行解释和辩护;
⑥接受继续教育;
⑦获得相应的劳动报酬;
⑧对侵犯本人权利的行为进行申述。
(3)注册建造师的义务
①遵守法律、法规和有关管理规定,恪守职业道德;
②执行技术标准、规范和规程;
③保证执业成果的质量,并承担相应责任;
④接受继续教育,努力提高执业水准;
⑤保守在执业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和他人的商业、技术等秘密;
⑥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主动回避;
⑦协助注册管理机关完成相关工作。
5.法律责任
(1)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注册的,建设主管部门不予受理或者不予注册,并给予警告,申请人1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注册。
(2)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证书的,由注册机关撤销其注册,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注册,并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处以罚款。其中,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
(3)未取得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担任大中型建设工程项目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或者以注册建造师的名义从事相关活动的,其所签署的工程文件无效,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给予警告,责令停止违法活动,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4)未办理变更注册而继续执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
(5)注册建造师在执业活动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
①不履行注册建造师义务;
②在执业过程中,索贿、受贿或者谋取合同约定费用外的其他利益;
③在执业过程中实施商业贿赂;
④签署有虚假记载等不合格的文件;
⑤允许他人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执业活动;
⑥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受聘或者执业;
⑦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格证书、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
⑧超出执业范围和聘用单位业务范围内从事执业活动;
⑨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
2.2.3 注册监理工程师
1.注册监理工程师的概念
注册监理工程师是指经考试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以下简称资格证书),并按照本规定注册,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执业证书(以下简称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从事工程监理及相关业务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
2.注册监理工程师的考试
(1)注册监理工程师的考试条件
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具有工程技术或工程经济专业大专(含)以上学历,遵纪守法并符合以下条件之一者,均可报名参加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
①具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评聘的工程技术或工程经济专业中级专业技术职务,并任职满3年;
②具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评聘的工程技术或工程经济专业高级专业技术职务。
对从事工程建设监理工作并同时具备下列4项条件的报考人员可免试《工程建设合同管理》和《工程建设质量、投资、进度控制》2个科目:
①1970年(含)以前工程技术或工程经济专业大专(含)以上毕业;
②具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评聘的工程技术或工程经济专业高级专业技术职务;
③从事工程设计或工程施工管理工作15年(含)以上;
④从事监理工作1年(含)以上。
根据《关于同意香港、澳门居民参加内地统一组织的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国人部发[2005]9号),凡符合注册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相应规定的香港、澳门居民均可按照文件规定的程序和要求报名参加考试。
(2)考试合格证书颁发
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合格者,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职改)部门颁发人事部统一印制的、人事部与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用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该证书在全国范围内有效。
3.注册监理工程师的注册
注册监理工程师实行注册执业管理制度。取得资格证书的人员经过注册方能以注册监理工程师的名义执业。注册监理工程师依据其所学专业、工作经历、工程业绩,按照《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划分的工程类别,按专业注册。每人最多可以申请两个专业注册。
1)申请初始注册应当具备的条件
(1)经全国注册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统一考试合格,取得资格证书;
(2)受聘于一个相关单位;
(3)达到继续教育要求;
(4)没有《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第13条所列情形。
《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第13条所列不予初始注册、延续注册或者变更注册的情形:
①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②刑事处罚尚未执行完毕或者因从事工程监理或者相关业务受到刑事处罚,自刑事处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2年的;
③未达到监理工程师继续教育要求的;
④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申请注册的;
⑤以虚假的职称证书参加考试并取得资格证书的;
⑥年龄超过65周岁的;
⑦法律、法规规定不予注册的其他情形。
2)注册监理工程师的注册程序
取得资格证书的人员申请注册,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初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审批。
取得资格证书并受聘于一个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招标代理、造价咨询等单位的人员,应当通过聘用单位向单位工商注册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提出注册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受理后提出初审意见,并将初审意见和全部申报材料报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审批;符合条件的,由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核发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
4.注册监理工程师的执业
(1)注册监理工程师的执业的范围
从事工程监理执业活动的,应当受聘并注册于一个具有工程监理资质的单位。注册监理工程师可以从事工程监理、工程经济与技术咨询、工程招标与采购咨询、工程项目管理服务以及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业务。
(2)注册监理工程师的权利
①使用注册监理工程师称谓;
②在规定范围内从事执业活动;
③依据本人能力从事相应的执业活动;
④保管和使用本人的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
⑤对本人执业活动进行解释和辩护;
⑥接受继续教育;
⑦获得相应的劳动报酬;
⑧对侵犯本人权利的行为进行申诉。
(3)注册监理工程师的义务
①遵守法律、法规和有关管理规定;
②履行管理职责,执行技术标准、规范和规程;
③保证执业活动成果的质量,并承担相应责任;
④接受继续教育,努力提高执业水准;
⑤在本人执业活动中形成的工程监理文件上签字、加盖执业印章;
⑥保守在执业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和他人的商业、技术秘密;
⑦不得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注册证书或者执业印章;
⑧不得同时在2个或者2个以上单位受聘或者执业;
⑨在规定的执业范围和聘用单位业务范围内从事执业活动;
⑩协助注册管理机构完成相关工作。
5.法律责任
(1)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注册的,建设主管部门不予受理或者不予注册,并给予警告,1年之内不得再次申请注册。
(2)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证书的,由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撤销其注册,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注册,并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处以罚款,其中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未经注册,擅自以注册监理工程师的名义从事工程监理及相关业务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以3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4)未办理变更注册仍执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可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
(5)注册监理工程师在执业活动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其改正,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①以个人名义承接业务的;
②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注册证书或者执业印章的;
③泄露执业中应当保守的秘密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④超出规定执业范围或者聘用单位业务范围从事执业活动的;
⑤弄虚作假提供执业活动成果的;
⑥同时受聘于2个或者2个以上的单位,从事执业活动的;
⑦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
2.2.4 注册造价工程师
1.注册造价工程师的概念
注册造价工程师是指通过全国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统一考试或者资格认定、资格互认,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以下简称执业资格),并按照本办法注册,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造价工程师注册执业证书(以下简称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从事工程造价活动的专业人员。
2.注册造价工程师的考试
(1)注册造价工程师的考试条件
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遵纪守法并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均可参加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
①工程造价专业大专毕业后,从事工程造价业务工作满5年;工程或工程经济类大专毕业后,从事工程造价业务工作满6年。
②工程造价专业本科毕业后,从事工程造价业务工作满4年;工程或工程经济类本科毕业后,从事工程造价业务工作满5年。
③获上述专业第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和取得硕士学位后,从事工程造价业务工作满3年。
④获上述专业博士学位后,从事工程造价业务工作满2年。
根据《关于同意香港、澳门居民参加内地统一组织的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国人部发[2005]9号),凡符合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相应规定的香港、澳门居民均可按照文件规定的程序和要求报名参加考试。
(2)考试合格证书颁发
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合格者,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职改)部门颁发人事部统一印制的、人事部与建设部用印的《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该证书在全国范围内有效。
3.注册造价工程师的注册
注册造价工程师实行注册执业管理制度。取得执业资格的人员经过注册方能以注册造价工程师的名义执业。
1)注册造价工程师的注册条件
(1)取得执业资格;
(2)受聘于一个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或者工程建设领域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招标代理、工程监理、工程造价管理等单位;
(3)无《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第12条规定不予注册的情形。
《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第12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注册:
①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②申请在2个或者2个以上单位注册的;
③未达到造价工程师继续教育合格标准的;
④前一个注册期内工作业绩达不到规定标准或未办理暂停执业手续而脱离工程造价业务岗位的;
⑤受刑事处罚,刑事处罚尚未执行完毕的;
⑥因工程造价业务活动受刑事处罚,自刑事处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5年的;
⑦因前项规定以外原因受刑事处罚,自处罚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3年的;
⑧被吊销注册证书,自被处罚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3年的;
⑨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获准注册被撤销,自被撤销注册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3年的;
⑩法律、法规规定不予注册的其他情形。
2)注册造价工程师的注册程序
取得执业资格的人员申请注册的,应当向聘用单位工商注册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级注册初审机关)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以下简称部门注册初审机关)提出注册申请。准予注册的,由注册机关核发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
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是注册造价工程师的执业凭证,应当由注册造价工程师本人保管、使用。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由注册机关统一印制。
4.注册造价工程师的执业
(1)注册造价工程师的执业范围
①建设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投资估算的编制和审核,项目经济评价,工程概、预、结算、竣工结(决)算的编制和审核;
②工程量清单、标底(或者控制价)、投标报价的编制和审核,工程合同价款的签订及变更、调整、工程款支付与工程索赔费用的计算;
③建设项目管理过程中设计方案的优化、限额设计等工程造价分析与控制,工程保险理赔的核查;
④工程经济纠纷的鉴定。
(2)注册造价工程师的权利
①使用注册造价工程师名称;
②依法独立执行工程造价业务;
③在本人执业活动中形成的工程造价成果文件上签字并加盖执业印章;
④发起设立工程造价咨询企业;
⑤保管和使用本人的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
⑥参加继续教育。
(3)注册造价工程师的义务
①遵守法律、法规和有关管理规定,恪守职业道德;
②保证执业活动成果的质量;
③接受继续教育,提高执业水平;
④执行工程造价计价标准和计价方法;
⑤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主动回避;
⑥保守在执业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和他人的商业、技术秘密。
5.法律责任
(1)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造价工程师注册的,不予受理或者不予注册,并给予警告,申请人在1年内不得再次申请造价工程师注册。
(2)聘用单位为申请人提供虚假注册材料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给予警告,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3)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造价工程师注册的,由注册机关撤销其注册,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注册,并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处以罚款。其中,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
(4)未经注册而以注册造价工程师的名义从事工程造价活动的,所签署的工程造价成果文件无效,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给予警告,责令停止违法活动,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5)未办理变更注册而继续执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可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
(6)注册造价工程师有《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第21条规定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