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秘写作与范例评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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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党政公文的行文规则

行文规则,是指公文撰制过程中必须遵循的规定和准则,涉及行文依据、行文对象、行文方式等方面。行文规则规范着各机关单位的行文行为,旨在确保公文有序、准确、高效地运行,顺利实现公文的效用。

一、行文依据

公文写作是围绕着组织职能活动而进行的,是组织行为的规范表达和真实记录,因此,制发公文必须始终服务于公务活动的需要,围绕行文主体的职责权限以及组织间的工作关系正确行文。

(一)依据公务需求行文

公文写作具有极强的现实应用性和目的性,必须依据各项管理活动的需求来进行写作。因此,公文制发必须坚持“确有必要、讲求实效”的原则。首先,制发公文必须根据公务活动的信息需求,坚持行文的必要性,可发可不发的公文坚决不发,要适度控制公文数量,树立良好文风,避免事事行文、滥发公文。其次,制发公文必须注重实效,切实解决实际问题。要注重针对性、指导性和可操作性,分析问题要切中要害,所提建议要切实可行,尽量减少对重要性或意义的一般性论述。要文风简练,意尽文止。

(二)依据职责权限行文

行文主体在自身的职权范围内要依职行文,即制发公文必须符合自身的职权、地位和身份,不得超越权限发布公文。一个组织的内设机构,除了办公厅(室)外不得对外正式行文。以党政系统为例。党委、政府的办公厅(室)根据本级党委、政府授权,可以向下级党委、政府行文,其他部门和单位不得向下级党委、政府发布指令性公文或者在公文中向下级党委、政府提出指令性要求。需经政府审批的具体事项,经政府同意可由政府职能部门行文,文中需注明已经政府同意。党委、政府的部门依据职权可以相互行文。涉及多个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务,部门之间未协商一致的,不得向下行文。

(三)依据工作关系行文

任何组织在社会环境中存在和发展,都离不开与其他各类组织的相互交往和联系,相互之间便产生了一定的工作关系。工作关系不同,行文关系和行文方向便不同。现实社会中,不同组织之间的工作关系概括起来有四种类型:一是领导与被领导关系,即处于同一组织系统的上级单位与下级单位之间的工作关系;二是指导与被指导关系,即处于同一专业系统的上级业务主管单位与下级业务主管单位之间存在的工作关系;三是平级关系,即处于同一组织系统或同一专业系统中的同级单位之间的工作关系;四是不相隶属关系,即不处于同一组织系统或同一专业系统的组织之间的工作关系。以上这四种情况的组织之间,根据工作需要往来公文,就构成了一定的行文关系。前两种情况的组织之间相互行文必须使用上行文或下行文;后两种情况的组织之间相互行文则应使用平行文。

二、行文对象

公文的行文对象可分为主送机关和抄送机关。为了避免公文传递的主观随意性和非程序性,要求发文机关必须结合组织的隶属关系、职权范围以及公文的性质和内容等多方面因素,严格确定公文主送对象和抄送对象,以保证公文有条不紊地高效运转。

(一)主送机关

公文写作中选择主送机关应遵循下列规则:一是公文应主送主办机关,一般不主送单位负责人个人。除上级组织的领导人直接交办事项外,不得以本机关名义向上级机关负责人报送公文。二是请示、报告等上行公文应避免“多头主送”,只能向一个上级机关行文。三是党政组织互不主送公文。选择主送机关时,应坚持党政分开行文的原则,避免党政部门之间直接主送报请类、领导类公文,以保证各类组织行文的有序性与规范性。

(二)抄送机关

抄送机关应根据公文发送范围和实际需要来确定,不得随意选择和扩大抄送对象的范围。通常,可以作为抄送对象的有下列机关:除主送机关外,需要知悉或执行公文内容的其他机关;需要协助主办单位办理公文的相关机关;向下级机关发布的重要公文,应同时抄送其直接的上级机关;特殊情况下的越级请示,应当抄送被越过的上级机关;受双重领导的下级机关向其中一个领导机关主送公文时,应将另一个领导机关作为抄送机关。确定抄送机关时应注意抄送机关与发文机关的级别、职权相适应,凡与公文办理无关的机关不应作为抄送机关。向上级机关行文时,不得抄送下级机关。

三、行文方式

行文方式,是指公文传递、运行的方式。为了保证公文迅速、准确、安全地传递并尽快发挥效用,应当根据工作需要、工作关系,选择恰当的行文方式。

(—)逐级行文

逐级行文是指按组织结构层次逐级上传下达公文。为了维护组织系统运行的层级结构,维护组织管理的总体效能,同一系统的上下层级间行文应以逐级行文为主。同一系统中的上行文、下行文都以此为主要行文方式。

(二)多级行文

多级行文是指将公文同时发送给上几级或下几级机关,甚至直达基层组织与人民群众。这种行文方式可迅速传递公文信息,减少逐级转发公文的时耗和信息失真的机会,多用于不容许作任何变通和发挥的下行文。如国务院为了将有关文件的精神迅速传递到各级政府,可以同时将公文下发至县级以上各级地方政府。

(三)越级行文

越级行文是指越过自己的直接上一级或直接下一级机关直接向其他上级或下级机关行文。实际工作中,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等机构一般情况下应当坚持逐级行文。但是,如遇特殊情况,也可越级行文。如:情况特殊紧急,逐级上报下达会延误时机造成重大损失的;经多次请示直接上级,问题长期未得到解决的;上级交办并指定越级上报某些事项的等。

(四)联合行文

联合行文是指处于同等地位的两个或两个以上机关共同发布公文。联合行文必须满足两个条件:其一,联合行文的组织应是“同级”组织,即行政层级相同或相当的平级机构或者不相隶属机构。其二,联合行文应遵循协商一致的原则,即联合行文前,应明确主办部门,各部门须就有关行文内容协商一致后,方可行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