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传统的乡约制度与乡村自治
传统中国对乡里自治有丰富的理论和实践的经验,历史上推行乡村自治的儒者,把乡里自治的传统一直追溯到周代。经常被引用的古籍,如《周礼—地官—族师》中曰:“五家为比,十家为联,五人为伍,十人为联,四闾为族,八闾为联。使之相保、相受,刑罚庆赏相及、相共,以受邦职,以役国事,以相葬埋。”孟子所描述的“出入相友,守望相助,疾病相扶持”,也是后人乐于称道的。
中国最早的成文乡里自治制度,可能是北宋神宗熙宁九年(1076),陕西蓝田吕大钧(1031—1082)制定的《吕氏乡约》。其宗旨意在使邻里乡人“德业相劝,过失相规,礼俗相交,患难相恤”,具有以下几个特点:一、由人民公约,而不是官府命令。由人民主动主持,人民起草法则,在中国历史上,《吕氏乡约》实在是破天荒第一遭。二、成文法则。中国农村的成训习俗向来是世代相续,口头相传,从没有见诸文字,见诸契约。而制度必须成文,才可能行之广泛。三、以乡为单位而不是以县为单位,从小处着手,易收功效。四、自愿加入。其来者亦不拒,去者亦不追。五、民主选举。约正一人或二人,众推正直不阿者为之。专主平决赏罚占否。值月一人,同约中不以高下、依长少轮次为之,一月一更,主约中杂事。六、以聚会的形式,使多人相亲,淳厚风俗。每月一聚,具食;每季一聚,具酒食。七、赏罚公开。遇聚会,则书其善恶,行其赏罚。用记录在案督促众人,用开除惩罚不可救药的。八、议事民主。若约有不便之事,共议更易。(2)
萧公权推崇“吕氏乡约于君政官治之外别立多人自治之团体,尤为空前之创制”,但同时也指出,“乡约乃私人之自由组织而非地方之自治政府。且所约四事,偏重道德。经济教育诸要务,均在合作范围之外。衡以近代之标准,实非完备之自治”。(3)
《吕氏乡约》在关中推行没有多久,北宋就被金人所灭,昙花一现的乡约也被人遗忘。到了南宋时,朱熹(1130—1200)重新发现这个乡约,考证出其作者是吕大钧,据此编写《增损吕氏乡约》(4)。由于朱熹学术上的名气,加上对乡约的热心编辑和改写,使《吕氏乡约》在问世后的一百年,重又声名远播。
到了明代,朝廷大力提倡和推广乡约。明太祖洪武二十一年(1388)解缙建议,“仿蓝田吕氏乡约及浦江郑氏家范,率先于世族以端轨”,以正风俗。(5)朱元璋时期,颁布了圣谕六条,“主之以三老,家临而户至,朝命而夕申,如父母之训子弟。至成祖文皇帝,又表章家礼及《蓝田吕氏乡约》,列于性理成书,颁降天下,使通行焉”(6)。除了朝廷提倡,地方官推行乡约的也很多。王阳明(1472—1529)在1518年颁布的《南赣乡约》,影响最大。(7)嘉靖年间(1522—1566)朝廷推广王阳明的方法。“嘉靖间,部檄天下,举行乡约,大抵增损王文成公之教。”(8)
《南赣乡约》的最大特点是官办,与《吕氏乡约》相比,二者有以下差异:第一,前者是人民自动的乡村组织,“乡人相约,勉为小善”;后者是一个政府督促的乡村组织,是官治的传统。第二,前者是自由参加,覆盖局部。在吕氏兄弟的劝谕下,有的乡民可能参加,有的可能不参加。然而,其实行的效果未必大。后者是强迫的、覆盖全乡村的组织。在政府威力下必须都加入,然而可能会有相当的效果。例如,《南赣乡约》规定,不参加集会罚银一两,惩罚十分严厉。从一个方面体现了强制参与的性质。第三,乡约组织人员数目增多,角色也随之改变。《吕氏乡约》中只有二三人,《朱子增损吕氏乡约》增为四人,《南赣乡约》增加到17人,“同约中,推年高有德为众所敬服者,一人为约长,二人为约副;又推公直果断者四人为约正,通达明察者四人为约史,精健廉干者四人为知约,礼仪习熟者二人为约赞”。在《吕氏乡约》中他们是道德感化角色的精神领袖,而《南赣乡约》中约长、约副、约正等人的责任,包括协助官府劝令同约完成纳粮的任务,劝助投招新民改过自新、各守本分,以及劝诫同约维护地方安定。(9)
除了王阳明的《南赣乡约》,明代还有吕坤、章潢、陆世仪几位大儒对乡约制度的理论研究很深入。
吕坤(1536—1618)《乡甲约》的突破,是把乡约、保甲都纳入到一个组织综合治理。其对后世影响极大,因为不仅设计平密,而且真正实行过,在当地共建了120个约。“以一里为率,各立约正一人,约副一人,选公道正直者充之,以统一约之人。约并一人,约史一人,选善书能劝者充之,以办一约之事。十家内选九家所推者一人为甲长。”每约百家选保正一人,百五十家量加选保正副各一人。保正副,须选家道殷实、力量强壮、行止服人者为之。(10)约正副等当选及任职的条件是家家同意,“选约正约副约并约史须百家个个情愿者,选甲长须九家个个推服”,“甲长不服人,许九家同秉于约正副。如果不称,九家另举一人更之,不许轮流攀当。约正副不服人,许九十八家同秉于官”。各约外面还有一个监督管理机制,官府通过它监管各约,施行赏罚。(11)
章潢(1527—1608)进一步把乡约的内容扩大。他认为保甲、乡约、社仓、社学四者之法实相须也。“故保甲之法,人知足以弭盗也,而不知比闾族党之籍定,则人自不敢以为非。乡约之法,人知其足以息争讼也,而不知孝顺忠敬之教行,则民自相率以为善。由是社仓共焉,其所以厚民生者为益周。由是社学兴焉,其所以振民德者为有素。”(12)“然四者并举,势难遽行”,为此他提出了具体的做法。“各村宜择空地一方,周以墙垣,中立一堂,傍立二仓。则乡约亭在此,社学在此,社仓在此矣。工费既省,且教读训于中,亦有看守之便。况是举也,礼法兼资,教养具备,使盗息民安,政平讼简,风移俗易。”(13)
明末清初,陆世仪(1611—1672)强调“治”是自下而上的,是通过“分”来达到的。“治天下必自治一国始,治一国必自治一乡始,治一乡必自五家为比、十家为联始”,“治天下须用得几个县令,好县令古诸侯也。治州县须用得几个好乡长,好乡长古县大夫也。得其人则治,不得其人则乱”。(14)陆世仪认为乡约、保甲、社学、社仓四者,近于古而合于今,到了明末这四项早已尽人皆知,各处皆行,但是仍然不能得治。其主要原因是人们对四者的意义不明、关系不清。他提出的“治邑贯通之道”是一个以乡约为中心的乡治系统:“乡约是个纲,社仓、保甲、社学是个目。乡约者,约一乡之人,而共为社仓、保甲、社学也。社仓是足食事,保甲是足兵事,社学是民信事。”(15)
乡约制度并非仅仅是文人学者理论上的空谈,历史上政府以及民间推行乡约的例子很多。官府推动的乡约,多仿照王阳明和吕坤的方法,各省志中有关记载很多,如《广东通志》记载的明、清两代,有多位在该省任职的官员推行乡约的例子。(16)另外明朝万历年间,商州知州王邦俊在城乡共设40处乡约所。(17)清顺治时汤赋任补潼关道副使,“行保甲,有盗即获,自是四境宴然。又患民风强悍,为设学讲律。有兄弟相讼者,府君收其词不问。令于许乡约时必至。凡三至,涕泣,自陈悔过。遂出词还之,卒相友爱。府君去时,犹追送数百里也”(18)。推行乡约制度,甚至被作为一种政绩和美德,记录在很多墓志铭中。如清末庚子擢佥宪湖广的冯应京,“一以厚民生兴教化为务,首举乡约、保甲、社仓三事”(19)。民间行乡约,记载其美化时俗的效果的例子也很多。“蔡居阳率乡人行乡约,其中约规甚严。至于桃李垂街,田畴被亩,人和盗绝,一时为盛。”(20)潞州人仇楫,为宿州吏目,与其弟同立家范,训其宗。又举行乡约,范其俗。仇氏家族六世同居。隆庆初旌表义门。(21)
明代发展的这一套以乡约、保甲、社学、社仓四者为一体的乡治系统,可惜到清代却中断了。杨开道曾大胆地设想,假使没有满人入关和流寇为祸,“假以时日,整个乡治或者可以立定基础,成为中国民治张本”(22)。
清代政府在推行乡约制度上最下工夫,但是效果不彰。清代的乡治是分割的,破坏乡治的整体性。乡约由礼部管辖,单纯用来司教化,以宣讲圣谕为主。保甲、社仓由户部管理,专门用来缉盗安民,社学专门用来教养,社仓专门用来救济。各制度分开,而把明末已经发展完全的乡治体系,打乱肢解,甚至把乡约变成宣讲圣谕的“讲政”,只是一套定期的政治教育而已。
顺治九年(1652),在八旗中颁行明太祖的“孝顺父母,尊敬长上,和睦乡里,教训子孙,各安生理,毋作非为”。顺治十六年(1659),令五城各设公所,择人宣讲。康熙九年(1670),把它演化成“上谕十六条”,令各府州县乡村人等切实遵行。“雍正元年,钦定圣谕广训十六章,共计万言,刊刻颁行,分发府州县乡村,令生童诵读。每月朔望地方官聚集公所,逐条宣讲,兵民皆得恭听。”(23)讲读圣谕的办法,从州县到一村一族,构成一个多层次的宣传机器。“夫州长之读法,以正月及正岁,是一岁而再渎。党正之读法,以四时之孟月,是一岁而四读。族师则每月一举行,是一岁而十二读。”州县官对此表现不一,有的为了邀功频繁讲读,“有一岁再读、四读、十二读之别”。乡约制度,基本上变成了圣谕讲读制度。
直到晚清,中国面对内忧外患的关头,随着西方各种思潮和制度的传入,出现重大变革。思想家试图从传统和西方制度两个面向,探索出路,接续自清代中断的思想发展脉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