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5章 折断的双刃剑

法家者流,盖出于理官,信赏必罚,以辅礼制。《易》曰:“先王以明罚饬法。”此其所长也。及刻者为之,则无教化,去仁爱,专任刑法而欲以致治,至于残害至亲,伤恩薄厚。

——班固《汉书·艺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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