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民间金融体系中的风险线索
民间金融的样态相当丰富。只要是金融机构以外的民间主体,包括自然人、企业、其他社会组织、中介组织都可能参与其中。例如直接借贷、典当质押借款、单位村组合作社等内部集资入股、P2P平台、私募委托投资理财等。
一、民间金融活动犯罪化:环境因素
(一)业内金融犯罪和民间金融活动犯罪的界分
根据近年来的司法实践,可以依据金融犯罪的实施主体以及发生的领域为标准,将金融犯罪划分为两大类。
一是业内金融犯罪,即肇始于金融机构内部人员非法行为的犯罪,表现形式多为金融从业人员利用手中职权和掌握的资源,借外部监管和机构内部控制的漏洞实施犯罪行为,而且不乏内外勾结共同作案,较典型的实例包括2005年中国银行哈尔滨河松街支行分理处主任高某携巨款潜逃案;2010年山东省齐鲁银行巨额金融票据诈骗案等。这类犯罪反映了金融活动的专业性以及蕴含着白领犯罪的特性。
二是民间金融活动犯罪,即在民间开展的金融借贷行为及类金融行为中挟带的犯罪,最为典型的是融资诈骗型案件,其显著特征是采取项目筹款和高息回报相结合的方式,滚雪球般地吸收民间游资,用款人早期能够按期还款付息,随着融资规模扩大,无一例外地会出现利息负担畸高、投资回报萎缩、挥霍借款等困境,导致还款资金链断裂,集资人逃遁或债权人失控事发,典型的案件如发生在浙江地区的连锁性集资诈骗案件。2009年,丽水市的杜某某集资诈骗金额7亿元,温州的高某某和郑某某集资诈骗1亿多元;2010年,绍兴的赵某某非法集资2.7亿元、台州的王某某非法集资4.7亿元、温州的陈某某非法集资5亿元、杭州的孙某某集资诈骗1466万元、丽水的吕某某集资诈骗2.6亿元;2011年,丽水银泰集团的季某某、季某某、季某某非法集资达55亿元;2012年,温州施某某涉嫌非法集资7亿元、非法承兑汇票5亿元,温州大型民营企业立人集团涉嫌非法集资22亿元。而引起全国关注的东阳吴某集资诈骗案则更为曲折。不难看出,当前金融犯罪已走出专门的金融机构,更多在民间场合(社区、企事业单位)孳生,越来越多的人群(包括加害者和受害者)被卷入其中,这种“草根”犯罪案件的波及人数、资金数额、损失情况更烈于前者,对于地方性金融稳定的冲击更为剧烈。
从民间金融活动所孳生的犯罪行为方式与手段、犯罪发生的时点与区域等因素上看,民间金融活动犯罪算不上是“新型金融犯罪”。但通观金融犯罪的研究,无论是现状分析、理论对接还是机理解剖和路径设计,大多数是笼统地讨论原因、罪行、治理等,为此,有必要专门围绕民间性金融活动孳生的犯罪进行研究。
(二)民间金融活动孳生犯罪的环境分析
1.金融与社会结合背景下的民间金融活动
我们所说的民间金融活动,实际上是广泛存在于社会场域中的经济行为,“民间”这种称谓富有中国特色,与西方社会理论所提及的市民社会、市场经济、政治国家“三分法”有相似之处。第一,在社群性质上的“民间”等同于那些数量庞大、分散成长的,不具备官方团体身份的微型社会主体,它们虽小,但并不是原子化分布,具备着某种社会网络关联性,例如乡土联系、血缘联系、产业链关联等,他们的社会交往渠道、话语和价值倾向是世俗性的;第二,在经济版图上的“民间”是“草根”经济主体的主战场,他们主要从事的是传统家计型、流通型经济,在事关国计民生的战略性资源、关键性产业等方面涉足较少,对各类经济资源的汲取渠道较为有限,主要是民营经济体系内循环。自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民间经济活跃程度和经济体量日益可观,目前民营经济已能与国有经济、境外投资经济三足鼎立,民间蕴藏的产业资本和生活财富规模处于万亿元的数量级,而且还处在不断膨胀之中。
民间有大量的金融需求,金融活动很早就扎根民间,很多重要的金融工具雏形也出自民间,如宋代四川地区通行的交子。随着金融的发展,在工具、技术上日益正规化,产生了一些新型的金融产品和复杂的金融规则,例如信托、期货杠杆,同时也产生了银行、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但经济学家也指出,在金融发展过程中出现了金融机构活动和民间金融活动的分野。相比之下,民间金融活动更为神秘。国外研究者使用“路边市场”来形象地描述这一现象,并在印度等发展中国家找到了具体的例子。在中国,有研究者观察到主要存在于农村地区由农民间自发形成的资金借贷活动,通常是通过亲戚、友情和其他人际关系作为桥梁而开展,原因是正式金融机构在经营范围限定下无法提供这类服务。学者史晋川则发现,中国众多民营经济组织是民间金融活动的主要参与者,它们不同程度存在旺盛而又彼此差异的微观融资需求,与金融机构之间存在着信息、谈判地位、交易价格等方面的隔阂,而民间金融活动以特殊的血缘和业缘纽带、合约、价格、风险结构等优势迎合了民营经济者的需求。有的研究者对上述现象加以归纳,将民间金融活动界定为:不通过依法设立的金融机构来融通资金的融资活动和用超出现有法律规范的方式来融通资金的融资活动的总和。即使在全球化视野下,民间金融活动都具有明显的优势与不可或缺性。由于地域优势而具备较低的交易成本,由于规制程度低而具有较大幅度的创新自由。更关键的是,由于规模和产品的错位性,民间金融活动可以补充金融的不足,而且在微观融资需求与金融服务供应匹配性矛盾下,民间金融活动必然会存在。在我国,属于市场经济活跃的长三角、珠三角、厦漳泉地区,规模庞大的实体经济尤其是民营经济成分就长期得到民间金融的输血。
2.民间金融活动发展中的路径依赖
以上论述说明了民间金融活动在我国可望获得正常的成长,但从成长历程上看,我们也发现,我国的民间金融活动在某些方面存在着严重的路径依赖。
首先,在独立性方面,我国的民间金融活动表现羸弱。从历史上看,民间金融活动对政府的依赖性非常强,一旦脱离了特权护持,再强盛的金融帝国也会坍塌。如19世纪后期盛极一时的山西晋商票号,其兴旺缘于当时清廷允许其代理国库官银的收支上解,而当1905年后成立户部银行后,这些票号立即成为明日黄花。近些年,呼声较高的农村金融互助会类型的组织,在成立之初得到一定的政策支持,后来由于政府担心民间互助资金流入“钱生钱”的投机性利益链条中,以及对行为人道德风险的警惕,政策旋即收紧,之后这种金融活动趋于萧条。缺乏独立的地位意味着非正式民间金融往往潜行于实体性经济活动之下,或者曲线式借助某种窗口生存壮大,历史较为悠久的典当业和近期纷纷成立的投资咨询管理机构即是这种情况。
其次,在接受监管方面,我国的民间金融活动处境尴尬。对民间金融活动的监管在世界范围内都是难题。它的组织方式不固定、规模时大时小、活动的不规律、低度契约约束性、运作不透明性等阻挠了金融准入审查和现场性金融稽核。我国的金融监管从总体上看是制度性规制优位于行为性监管,过往不少金融管理规章中都或多或少体现了对民间金融活动限制和取缔的倾向,实际上反映了监管部门对这类特殊金融资源的无奈式回应,即便是在近期所释放的民间金融资本有序发展的利好政策形势下,受惠的也仅仅是民间金融活动中的少数标志性力量,更多的民间金融活动仍处于既无准入监管也不受控的状态之中。
再次,在抗风险方面,我国的民间金融活动缺乏可逆性。民间金融活动的初衷是解决民间性经济主体亟须的资金融通问题,既发挥闲置资金的周转效率,又助力于实体经济,在这一过程中,既存在平稳的信用,民间金融资金的有效增值,也存在着不小的风险,主要表现是民间金融炮制出的债权质量良莠不齐,可动用的代偿性措施乏力,一旦民间金融活动所投射的微观实体经济份额出现运行困难时,民间金融的坏账损失率就会居高不下。而比实际风险更危险的是民间金融行为者的道德性风险。在债权人与债务人的关系体系中,信息传播大体上是不利于债权人的,民间金融活动在这一点上要好于机构金融,出于特定的经济纽带,不少民间融资活动的债务人属于被动违约,但也不排除一些“钓鱼”式的债务人采取主动违约的方式来“解套”。
上述路径依赖表明我国民间金融活动的自维持机制较为脆弱。换言之,民间金融活动携带着具体和敏感的风险元素,一旦这些风险因素与特定的外部环境叠加,民间金融活动的健康发展路径就可能被阻断,从而滑向恶性发展的渊薮。
二、民间金融活动孳生为犯罪的机理分析
关于民间金融活动如何转化为犯罪,已有的法学研究或采取较为含糊的描述,或将其作为定论提出,导致此间的路径极不清晰。根据笔者在浙江地区的考察和思考,并结合相关学科的研究成果,可以大致以图像方式比较形象地绘出犯罪路径,并依次展开图2-1中所包含的逻辑线索。
图2-1 民间金融活动违法犯罪演化图
第一,信息问题是民间金融孳变为犯罪的前提。我们看到,在民间金融活跃地区存在着两大群体:一边是因工商业原始积累、土地征用、炒作不动产、证券、海外劳务等方式聚焦起来的巨量资金正在盲目寻找增值和保值方向,根据温州金融业人士估计,温州一地可调动的民间资本即可达到6000亿元至8000亿元;另一边是处于资金瓶颈的民营企业实业、市场投机者在急迫购买信用,近年来一些地方出现的“贷款荒”即证明了这一点。在金融供方(出资者)和金融需方(用资者)之间天然存在着信息墙和传播噪声,即便在本乡本土的民间金融市场上也是如此。虽然在不少商业合作中也存在着信息不对称,但其和民间金融活动中的信息状况有较大的不同,其机理在于民间资金或信用这类特殊的商品,长期在较为狭窄而又不被法律完全认可的市场环境下存在,使得这些信息带有某种地下化特征,而且流传的渠道比较隐秘,印证的机会概率也比较小。正是这种“晦式”信息会引发本书后文所述的连锁性行动。需要指出的是,本书所揭示的民间金融活动信息不对称并没有预设这些信息带有“犯罪意图”的这一立场,只是实事求是地考察出这些信息很难被金融活动中的某一方所掌握。
第二,投机的底线模糊使民间金融活动的风险增加。金融活动在发挥融通资金、创造投资机会的同时也会带来投机的盛行。但投机的本质是最大限度地追求利润,而且在追求利润的过程中将资金安全和止损放在非优先考虑的位次,使得投机属于低概率成功事件。在民间金融活动中,从出资人角度看,存在专注于追求高额利息,而不仔细审查出资人的经济实力、经营项目、信用状况、担保状况的现象。从用资人角度看,存在不核算引资成本、不匡算资产负债适宜比例、不预提应还账款准备金等现象。出现这些现象最重要的原因在于出资人和用资人都有较强的投机倾向,而且不少出资人和用资人都往往只做了短期化的信用交易打算,故在民间金融活动中,“风险”二字很少在资金圈子中被提及。在几起集资诈骗案件中,被“套牢”的不乏一些资深的“金主”,他们出于获利目的反复向用资人提供借贷,或者大力追捧、追加借贷。而案件中的“主角”——用资人,他们的资金链似乎从来没有饱和过,而是像海绵一样反复汲取,即便在经营状况没有走下坡路的时点时,其资产债务比也是非常惊人的。正是这种跃进式的投机经营风格使得民间金融借贷活动缺乏某种“刹车”机制,容易把风险锁定在资金链内部,一旦出现内外部危机,投机就会立即失灵,使得用资人的窘境原形毕露,在退无可退的境况下,以违约为表现形式的金融犯罪难以避免。
第三,金融风险的传染使民间金融活动极度缺乏犯罪免疫力。金融风险有内外部之分,近年来影响我国民间金融性犯罪活动的主要是外部金融风险,或者说是系统性风险。自1997年亚洲金融危机以来,以外向型为支柱的沿海地区民营经济时刻受到影响,多国出现的经济衰退、金融风暴,以及我国宏观经济速度和结构的调整,加上国际性的能源、原材料价格上涨,人民币受迫性升值,劳动力成本攀升,环境、公共卫生事件暴发,周边发展中国家的后发优势冲击,使得我国民营内外贸经济受到了巨大冲击,过去引以为傲的资源红利、人口红利越来越被摊薄。这些实体经济的“拦路虎效应”很快就传导到金融虚拟经济当中,在广东、浙江等地,出现了一批民营企业主“跑路”的现象,使很多出资人发现他们的资金投到了摇摇欲坠的空中楼阁里,这种担忧资金链断裂的恐慌氛围很容易蔓延,使得出资人和用资人之间的信用平衡被打破。一旦出资人收紧资金链条,用资人就将面临“硬着陆”的局面,再完备的产业链条也无法及时导出现金流,何况是处在不佳经营时期的民营经济。与大环境相呼应的还有一些个案性风险,例如政府机关对民间非法金融活动的运动式整治,部分不务实业的用资人过快违约等,这些事件极可能成为民间金融活动大面积瘫痪的导火索,而在这种混乱中毫无例外地交织着金融犯罪。
第四,不良地域文化成为民间金融活动孳变为犯罪的温床。通过考察各地民间借贷链条,笔者发现出资人和用资人具有较强的地缘、业缘、亲缘关系,说明了地域性金融社会网络的兴旺,但并不意味着在这一网络中存在高水平的信任机制。其原因在于,在民间金融活动这种影子银行关系中,出资、用资双方本是“同在一条船上”的关系,如同经济学中合约理论的解释,按照正式与非正式契约行事,在履约中应将对方当事人利益的实现放在与己方利益同等的位置上;在履约存在障碍时,双方有警示、协同的义务,这需要资金交易的双方有较强的互信。而在一些民间集资的高发地区,出资用资双方并没有充分展现出这种默契和相关行动,一些出资人对实体经济看不上眼,而且要价畸高,一些用资人在占用资金后没有勤勉经营,而是热衷于炒作风险、追逐泡沫,而且趾高气扬、大肆挥霍,这与一些地方在改革开放先富起来后出现的抛弃艰苦创业、诚实经营传统、不愿意从事实体经济、炫富攀比、假冒伪劣现象抬头等不良地域文化有密切的关联,也与一些地方依靠资源要素迅速崛起,尚未做好产业承接和资金利用规划有关。而在一些经济欠发达地区,也存在着热衷于炒资金致富的现象。一旦这种地域文化侵入民间金融活动,则这个地方非常容易沦陷为金融债务的重灾区,错综复杂而又基础脆弱的金融利益网破裂之时就是金融犯罪的高发之始。
三、对于民间金融活动引发犯罪的进一步思考
前述民间金融活动的生长环境存在着一些风险因子,这是民间金融无法选择的,从很大程度上说也是无可避免的。我国正处于市场经济体制建设的关键时期和金融体制改革完善的进展阶段,金融行为规范体系和金融风险防控网络尚未及时做出响应和完善,各种金融漏洞逐一暴露,给包括操作性风险、利益攫取行为、极端犯罪行为在内的金融失范现象提供了机会。
民间金融活动是一种充满活力同时也充满不确定性的偏好集合,既深受环境影响,但也会有不同路径样态,可以向善亦可以趋恶。不能将民间金融活动中苟营的犯罪活动全数归咎于当前的金融环境,但令人担忧的是当前民间金融活动孳生的犯罪成功率相当高。这一方面说明民间金融环境的某些方面在恶化,使得犯罪人屡屡突破犯罪防控系统,另一方面则说明民间金融活动偏离规范的趋势性越来越强,犯罪人从民间金融活动中吸取的负面养分越来越足,犯罪的动能和势能都得到了加强,后者就是民间金融活动滑向金融犯罪的关键因素或者说是引爆点。理论研究者和司法实务工作者比较关注“不同的民间金融活跃地区会出现不同的金融犯罪流行态势”,“在某些民间金融区块内的不同地区会出现犯罪发案率性、犯罪成功性、犯罪遏制效果的较明显差异”等问题,实际上,这些问题可以转化为民间金融活动孳变的金融犯罪的关键因素的多寡、强弱问题,也许通过孳变因素的角度对犯罪人群、作案手法、犯罪成功的原因、犯罪危害等方面进行观察会更直观。基于此,我们认为,民间金融活动引发的金融犯罪是在普遍环境加特定诱因的双影响因子叠加下演化而成。用一个形象的比喻来说明,民间金融活动如同在风险的海洋(环境)里航行,如果再遭遇到漩涡、礁石(孳变因素)则会使民间金融活动的航向发生改变,最终酿成倾覆的后果。要防范民间金融活动引发的犯罪或者减少犯罪的损失需要从孳变因素入手,反思现有金融法制和刑事政策,转换规制思路,立足于社会问题应由社会化方式解决的立场,探索多元犯罪治理的应对措施、策略与实践,例如硬法与软法相结合、法律控制与社会控制协同、刑事法手段与其他法律部门相配合,等等。
四、民间金融体系中风险线索的具体体现
(一)传统民间借贷的风险线索
人们熟知的民间金融活动主要是民间借贷和担保等,其本质是应资金供需需要,将资金作为一种“商品”进行交易。由于历史原因和金融抑制的政策导向,我国民间借贷活动在独立性方面较弱,同时带有非正规性,即组织方式不健全、规模时大时小、低度契约化治理、运作不透明性。由民间借贷所产生的债权质量也良莠不齐,可动用的代偿性措施乏力。一旦微观实体经济单位出现运行困难,民间借贷的坏账损失率就会居高不下。比现实违约风险更危险的是民间借贷行为者的道德风险。具体而言,资金出借人和资金使用人都有较强的投机倾向,而且不少出资人和用资人都往往只做了短期化的信用交易打算,在融资链条前段的交易成功完成后,无论是出资人还是用资人都会变得越来越不理性。用资人融资变得非常轻易,而出资人只惦记“分红”“收息”等事项,对用资人是不是在经营、在经营什么已毫无警惕,更有甚者还专门做起了“资金”生意,通过前后转贷利差和介绍费牟利。发展到极端化以后,没有或者编造资金用途的集资诈骗活动甚嚣尘上。更为可怕的是民间金融风险的强传染性,无论是经济大环境趋紧,出资人收紧资金链条,还是政府对民间非法金融活动开展整治,都可能引发整片区的民间金融活动“四面楚歌”,而且没有正规化化解渠道,只能造成出资人、用资人、地方金融环境“三输”的局面。
(二)互联网金融活动中的风险线索
互联网金融是近年来的热点,它既包括正式金融机构设置的互联网经营平台,如网上银行、网上信用卡服务中心,也包括各类民间资本设置的互联网金融组织,它们在线下是按照一般公司注册成立,然后网上开展业务,具体的数目还无法准确统计。P2P网贷平台无疑是互联网金融的焦点所在。2007年,P2P平台开始登陆我国。新兴的P2P平台相比以前流行的私人钱庄、标会等组织有其进步性,比如科技含量较高、减少中间环节、将投资人资金拆分出借、账目比较清晰等。当时恰好也是各个地方集资诈骗案件高发、民间金融陷入信任危机的时刻,因此,P2P平台有了一定的颠覆性意义。在随后十年的发展历程中,我国迅速出现几千家P2P平台,形成了一个产业,在规模上更是迅速膨胀,尤其是近两三年内保持高成长率,2015年,全国P2P平台统计成交量为1万亿元,到2018年,累计成交量已经达到7万亿元。P2P平台经营出现了集中的趋势,也产生了强烈的挤出效应。据统计,在2000多家平台中,排名前100位的平台融资标的总额占到了全行业的70%,另外在数量上占90%的平台只贡献了30%的业务量,约为2万亿元。对P2P平台等民间金融行业的正常盈利渠道、整体盈利能力,现在还缺乏有效的经济学研究。单看上述这些数据还不足以了解整个P2P行业的业务和经营状况及其风险。我们针对P2P平台的经营方式进行了一些分析,借此寻找它的具体风险点。
第一,由于P2P平台融资项目的审查和风险评估不够专业,以及项目本身的次级债务性,造成P2P平台经手的融资项目中逾期不能按时偿还以及不能足额偿还的情况较常见,这些亏损的垫付和坏账记提都需要P2P平台有较雄厚的资金实力。而众多P2P平台中多数是以金融创新和网上营销见长,资金实力强的不多。平台的债务承压性差,又没有同业间的稳定资金拆借机制,所以P2P平台资金流动性风险很高。P2P平台在发展初期错误地使用了“刚性兑付”的营销策略,尽管有些平台没有明确宣示,但在扩展业务时暗地里给投资人的一些承诺,也帮助垫付了一些逾期的融资标的。刚性兑付并不代表信用高、实力强,而是混淆了平台的中介功能,误导了投资者的期望。如果按商业银行的资本充足率计算,P2P平台根本无法达到偿付要求。有些P2P平台希望把规模做大,将风险摊薄也不具有现实性。
第二,由于设立门槛宽松,网络经营自由度高,P2P平台比较容易推出一些新业务。加之P2P平台的业务和银行个人信用贷款、消费贷款、线下小额贷款公司存在一些竞合之处,遍地开花的P2P平台之间也在激烈竞争。为了寻找与其他金融组织的差异化发展方式,P2P平台也被迫推出了一些新业务。部分新业务在一定时期受到市场的欢迎,但由于经济环境、政策的改变,一些P2P平台产品推广和销售的难度增大。特别是对民间金融的监管加强后,一些领域对P2P平台实施了禁入,加上传统金融机构和支付宝等大型金融科技企业也开始在互联网金融领域“跑马圈地”,造成一些旧的业务因为部分P2P平台倒闭而声名狼藉,而一些新的业务推出难、热点时间短,整个P2P平台的业务范围、业务规模加快呈现缩紧的态势。比如赎楼贷,即二手房地产交易中的卖方因为已将房屋抵押给银行,需要提前偿还住房抵押贷款才能与买方办理过户手续,因此P2P平台为房屋卖家介绍一笔融资,帮助它们还清银行贷款。这种产品对于促进二手房成交、防止卖方欺诈售房、防止买房者因卖方还不起房贷而购房愿望落空起到了一定的作用,而且也有利于金融安全,但随着国家房地产市场调控力度的加强,二手房成交出现萎缩趋势,卖方也选择观望态度,导致这类融资需求减少。与此同时,由于各个城市房地产交易服务平台的健全,引入了买房购房款第三方银行存管的机制,即卖方和买方签订购房意向合同后,买方将首期购房款存入指定银行账户,然后银行可以直接用这笔资金冲抵卖方尚未归还的房贷,这些都导致赎楼贷这种业务品种失去吸引力。同样与房地产有市场有牵连的P2P产品还有首付贷、房抵贷。首付贷是P2P平台从房屋交易中介机构那里得知购房客户信息后,向购房者宣传可以用平台上的资金缴纳房屋的部分资金甚至全部首付款,然后再向银行申请住房抵押贷款,坐等房屋价格上升后再脱手卖房,赚取差价。这种业务使投机炒房者得心应手,成为一些地方房价快速飙升的帮凶。但这种业务也给国家住房公积金贷款系统和商业银行房贷业务带来了风险,因为它们无法识别购房人是否能交纳足够的首付资金和后续的还款能力。随着各地方响应中央号召,出重拳遏制炒房,出台个人住房限售、限贷的组合拳,严格查处房屋中介机构诱使客户成交的行为,各地房地产价格出现止涨趋势,炒房者数量减少,这种垫资首付行为不再像以前那样火爆。房抵贷是P2P平台模仿银行的抵押贷款业务开发的品种,它不问房产有无设置抵押,或设置了几重抵押,不计入中国人民银行的征信系统,有房者能贷出的资金有些被用来再次投资房地产,有些被用于个人消费或偿还债务。这种业务的死穴是抵押物办理登记的问题,根据《物权法》和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司法解释规定,要享有抵押权必须办理物权登记,单凭抵押合同不能产生物权效力。P2P平台在这类融资中将遭遇催收难、变现难等困难。现在部分商业银行也推出了在房屋评估值和已抵押份额的差额范围内的二次房屋抵押贷款业务,限定借款人可以通过这种方式补充经营资金的不足,而且银行收取的利率比P2P平台优惠一些,导致房抵贷业务增长不快。
第三,P2P平台具有较明显的以资养资的特性,它们从事的业务与改革开放初期我国新成立的信托投资公司颇为相似,既从事信托中介服务,也开展直接投资,即自融现象。过去在没有严格执行投资者资金银行专户托管的时候,P2P平台可以以存量资金在其他金融渠道理财或者存款,所得收益可以弥补一些经营成本。现在要求P2P平台不得染指投资者的资金,而且金融监管部门和司法机构明确P2P平台融资收益(含平台中介收益和投资方收益)比照民间借贷的标准,即不得超过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约合年利率24%),平台的经营费用有些捉襟见肘。现在P2P平台的硬性成本开支包括网站设置和维护费用、广告宣传费用、工作人员薪酬开支。在这些构成当中,P2P平台过去的高薪酬成为一块难以消化的成本。此外,P2P平台近期还面临一些资质认证开支,比如为取得监管部门的备案许可、P2P平台要建立合规经营和风险控制体系和客户数据库等。在P2P平台进行全行业整顿、金融投资者持观望态度的情况下,这些开销或许会变成压垮一些P2P平台的“稻草”。
第四,P2P平台具有草根金融的一些属性。以往一些经营典当行、资金调剂乃至地下钱庄的人员都触网办起了P2P平台。对于逾期不能收回的融资,不少P2P平台采取电话、短信密集催收,雇请专门催债公司催收,到用款人家中或企业强制拖走财物、车辆等方式催收。与提起诉讼、仲裁等法律途径相比,这种催收方式令借款人更为忌惮。现在,金融监管部门、公安机关禁止采取人身跟踪、财产扣押等暴力方式催收债权,这也造成一些融资项目本金回收时间延滞,对一些蓄意赖账者P2P平台无计可施的局面,增加了P2P平台的坏账率。
根据上述分析,结合多家P2P平台实际经营中的成本收益,可以看出P2P平台并不是一个能轻松赚钱的行业,甚至在成立初期采取的是“烧钱”换客户策略,存在着较大的盈利压力或者亏损风险。2018年6月中旬,中国人民银行党委书记、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党委书记、主席郭树清曾对媒体记者说,监管部门应当让人民群众认识到高收益意味着高风险,民间金融中开出的收益率超过6%就要应当打问号,承诺收益率超过8%就代表很危险,而开出10%以上的收益率很可能不但无法兑现,还会有很大可能损失全部本金。对照现行P2P等网贷平台和财务管理机构的收益率广告,如果按照郭树清主席所列出的收益率,这些投资经营商的承诺都难以兑现。在爆发式发展时期,各家P2P平台为了竞争业务,攀比规模增长速度,炫耀返现率,竞争放款速度,还推出了新人补贴,对首次参与投资的客户给予现金返还或高返现率,但平台之间的竞争没有体现在比谁的业务瑕疵少,比谁的融资标的审核严等。还有数量不少的P2P平台的极端者走向了民间集资诈骗的老路子,成为金融监管的“麻烦制造者”(见表2-2)。在国务院金融稳定发展委员会部署下,多个部门组成了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由中国人民银行作为牵头单位,说明中央已经确认互联网金融是重要的金融风险点。2016年以来采取的出台规范、实施整顿、备案后纳入金融监管措施的期限已基本邻近,但受到过去互联网金融高速发展所积累的不利生态问题集中爆发等因素的催化,P2P行业有构成地区性金融风险的倾向。
表2-2 正常经营P2P平台与涉案P2P平台融资情况对照表
除了显性的现实风险外,P2P平台的风险还潜藏在多个层面,目前可见的风险包括以下方面。
第一,一些经营比较正规的大型P2P平台也面临不良债务增多、资产安全风险上升、规模扩张变缓、承诺收益率下滑的瓶颈期影响。例如安徽省供销社控股的新力金融控股公司创办的互联网金融平台“德众金融”累计成交额为40.4亿元,资金主要投向安徽省内地方政府的项目,由地方政府的政策性融资担保公司进行担保。但是大股东创而不管,目前大比例的债权已逾期90天以上,与之合作的担保公司已不能履行连带清偿义务,只能依靠地方政府清收。目前规模处于前列的上海陆金所代销的流动资金贷款集合资金信托计划资产在2017年曝出牵连性的违约事件,该金融产品较为复杂,是由大同证券公司设计的一款“资金集合计划”产品,放在陆金所平台上代销,要求投资起点为100万元,年化收益率为6.7%,共有118名投资人投资了该产品。大同证券收到投资者资金后又交给中海信托投资公司作为信托贷款定向发放给山东龙力生物公司。山东龙力生物公司在贷款到期后无法偿还本息,导致大同证券无法向集资客户兑付,而陆金所作为发行平台,过往在发行理财产品时作出过刚性兑付的承诺。随后,陆金所代销的理财产品又出现利息延期支付现象,负有清偿义务的用资人居然是上市公司凯迪公司和东方金钰公司。
第二,有些P2P平台的股东通过挪用、侵占平台资产等方式“掏空”平台。有的平台的股东给高级管理层下达了融资规模业绩指标,并向平台推荐了几家所谓的优质公司的融资标的,当公司管理层拼命做广告吸收投资者、冲高融资额度时,发现这些推荐用资企业都出现了问题。有的平台股东投资背景复杂,通过入股和间接注资等形式连环控制多个P2P平台,在不同平台上发布标的、相互担保,或者借助某个平台来做大其他平台的业绩,然后转卖,甚至谋求上市,赚取投机利益。
(三)社会(慈善)金融中包含的风险
普惠金融的一个重要发展方向是社会金融。目前网络上通行的公益筹款平台、众筹项目等就具备这一特征。随着我国非营利性活动的培育和民间财力的增强,目前通过网络捐赠已经成为社会各界,尤其是年轻群体喜欢使用的一种捐款方式。根据民政部统计,2017年已经有62亿人次通过网络向陌生人捐款,而互联网募捐平台收到和分配的慈善款项达到25.8亿元。尽管每一笔捐款的平均金额不足0.3元,但跬步细流也是不容小觑的。这些活动中筹款、拨款、用款等行为都离不开金融体系,这些活动一旦不规范就会酿成较低级别的支付风险,也涉及民众的资金安全和金融诚信。并且,网络资金筹集中也包含着一些诈骗、非法吸收存款等较高级别的金融风险。例如一些对网络公益慈善进行跟踪的学者和新闻媒体发现一些互联网慈善募捐平台存在着技术漏洞和管理空白,有些已经完成和正在开展的公益性活动很可能被诈骗者所利用,涉及目前国内规模领先的水滴筹、爱心筹、轻松筹三个网络募捐平台。他们发现网络募捐平台在审核救助申请时只是简单地要求申请者提供患病情况说明、医院诊断说明、所希望筹集的款项、筹到款后的提取方式等。而有些求助者所提供医院诊断证明是很容易伪造的,或者遭到涂改或夸大。这些网络筹款平台一方面没有能力到现场进行被救助者与医疗机构核对,另一方面也没有尽到保护捐款人资金安全的监管责任,让一些可疑的募捐项目进入了网络。网络募捐平台对自身操作方式的解释是:先将募捐项目推出,而后再进行资料全面核对。如果在募捐开展过程中发现被救助人提供的信息不真实,再决定是否终止募捐项目,然后将未被提取的捐款返还给捐赠者。而网络募捐品平台发现虚假、欺诈式募捐的主要渠道是第三方的举报。如果某类捐款项目不够“起眼”,或者社会各界没有掌握虚假线索,这类项目就可以轻松地卷走捐款人的爱心捐赠。在行政部门监管覆盖不了、募捐平台监督积极性不高的情况下,暴露出的侵占风险是非常可怕的。
(四)金融第三方支付行业中的风险线索
在金融科技的催生下,新型金融支付结算方式层出不穷。数据显示,目前我国移动金融支付的规模已超过200万亿元,其中通过第三方机构代理支付的超过100万亿元,而且大多数是由民间资本所建设的支付平台所经手。中国人民银行先后分六批批准了239家非银行第三方支付机构,这些支付机构可以发行预付卡、开通支付账户、办理网上收付款、手机转账扣款等业务。在给用户带来便捷的同时,这些支付机构近年屡屡暴露出越轨经营现象。一些支付机构超越经营范围,将客户沉淀资金拿来理财,甚至进行高风险投资;有些支付机构不将客户备付金集中存管,有些支付机构不执行开户客户实名制规定,违规帮助客户取现;有些支付机构违规留存客户信息,或者不保留消费记录,为资金出逃、洗钱、甚至恐怖活动所利用,例如从事第三方支付的卡友公司因上述违法事由已被罚款2583万元,并取消在25个省份开展业务的资格。有些支付机构开发的通过扫描付款码支付在中小型消费中被广泛使用,但相应的安防手段不齐全,被违法犯罪团伙利用。有些犯罪分子在付款码中植入木马病毒窃取付款人账户信息;有些犯罪者利用伪造的二维码替换真实的付款码,或者将假二维码覆盖在真实付款码上面;有些犯罪者开发出二维码扫码工具,指向一些商户的付款界面网站链接,可以避开一些杀毒软件;有些犯罪者在二维码上设置提示信息,要求下载某些应用,并要求输入使用者的个人信息,强行扣费、盗刷盗付;有些犯罪人引诱消费者在朋友圈里出示付款码就可以领到红包或者赠送产品,骗取消费者的付款码,实施盗刷。
(五)民间担保机构存在的风险线索
作为直接融资服务的担保类机构也处于较高风险。河北融投担保集团公司是国内第二大的担保公司,获批开展担保、再担保、私募股权基金、融资租赁等金融业务。主要为一些中小企业、房地产项目、P2P融资项目提供担保,担保授信总额度达500亿元,主体长期信用评级为AA+。因其董事长、副总经理、总经理助理等高级管理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贿赂,帮助企业牵线找贷、随意提供担保等问题,加上担保项目质量不高、中小企业经营效益下滑等原因,自2014年开始就无法承担担保代偿责任。与此类似,四川汇通担保公司是四川省内最大的担保公司,注册资本9亿元,累计担保业务超过100亿元,主要担保对象是民间借贷和一些P2P平台的业务,它和一些P2P平台关系深厚,所担保的一些P2P融资项目发标人是由该担保公司虚构的,融得的资金被担保公司投入房地产项目或者小额贷款,最终导致资金链断裂,不但不能为P2P平台的投资人承担担保责任,而且自身投资出去的资金也无法收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