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法律实务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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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电子商务合同的履约

一、电子商务合同交底

电子商务合同的履行通常需要多个环节的配合,合同订立后,为了避免各个环节所涉人员的信息不对称导致合同履行的不顺利,应当对电子商务合同进行交底。

(一)交底对象及内容

电子商务合同的交底对象应当包括参与合同履行的相关主体,使得各履约环节的责任主体明确在什么时候,做什么事,做到什么程度。

以互联网软件服务合同(SaaS)Saas是Software-as-a-Service(软件即服务)的缩写,SaaS提供商为用户搭建信息化所需要的所有网络基础设施及软件、硬件运作平台,并负责所有前期的实施、后期的维护等一系列服务,用户根据实际需要,向SaaS提供商租赁软件服务。为例,用户向SaaS服务商购买软件服务,合同订立后,需要负责签订合同的销售(商务)和法务对负责履行合同的财务部门、技术部门、售后维护部门进行合同交底,确保财务部门明确用户的付款时间和付款方式;技术部门明确开通功能的时间、软件服务期限以及功能设定要求;售后部门明确维修维护的要求等有关事项逐一被落实。

(二)交底方式

仍以互联网软件服务合同(SaaS)为例,SaaS合同服务商内部各部门可以采取合同交底会议的方式进行,如果交底量比较大,可以拟定履约节点表,配合电子商务合同交底和提示备忘。

当然,软件用户也是合同履行的主体,但在一般情况下,用户并不会参与SaaS服务商的合同交底会议,需要服务商根据实际需要采用技术手段或其他方式对其权利义务进行提示。

二、电子商务合同变更

(一)变更事由

电子商务合同的履行过程中,一旦出现法定变更事由或者约定变更事由,双方就需要对合同进行变更。

1.法定变更事由

根据《民法总则》和《合同法》的有关规定,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合同。电子商务合同变更的法定事由包括:

(1)当事人因重大误解订立的。电子商务合同的订立时长通常比较短,多数情况下,当事人并不完整了解所签订合同代表的实际意义和效果,因而不能排除存在重大误解等情形的可能性,当出现当事人因重大误解订立合同的,属于电子商务合同变更的法定事由。

(2)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电子商务合同的提供方因其拟定格式合同的优势地位,并不排除会在合同条款中设置一些优势条款,如果这些条款显失公平,但当事人并不希望并且当事人有权要求变更。

(3)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

2.约定变更事由

实务中,由于电子商务合同的格式条款受到拟定当时的技术环境和产品水平限制,随着各种产品、服务的技术升级完善,包括但不限于合同标的所涉及的功能、费用、使用方式都会发生变化,电子商务合同也就需要随之发生变更,因此在格式合同当中,提供合同一方一般都会保留随时变更电子商务合同的权利。

(二)常见变更方式

根据有关法律的规定,当出现法定变更事由时,当事人有权诉请法院或仲裁机构予以变更。除此以外,常见的变更方式分单方变更和协商变更。

1.单方变更

一般由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在出现变更事由时对电子商务合同进行变更,变更的形式一般包括网络交易平台的网页公告、用户信箱的通知邮件等。

2.协商变更

在特殊情况下,用户出现无法履行合同的事由,但又不想终止合同的,可以与网络交易平台协商变更合同的内容甚至是履行主体。例如,在网络理财合同履行过程中,投资人希望提前赎回理财产品,但基于原合同条款限制,提前赎回可能遭受较大损失,实际操作中通常采取与交易平台协商变更合同履约主体的方式进行处理。

(三)单方变更的注意事项

1.提前通知和公示义务

根据《电子商务法》和《网络交易平台合同格式条款规范指引》,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修改平台服务协议和交易规则,应当在平台首页的显著位置公开征求意见,并采取合理措施确保有关各方能够及时充分表达意见。修改内容应当至少在实施前七日予以公示。

2.提供拒绝变更的路径

基于公平原则,在单方变更合同的情形下,变更方应当提供另一方当事人表达拒绝变更的意思方式的途径,并明示拒绝变更的处理方案,以便当事人能够做出选择,避免不必要的争议。

例如,电子商务平台内经营者不接受合同变更内容,要求退出该电子商务平台的,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不得阻止,并应按照变更前的服务协议和交易规则承担相关责任。《电子商务法》第三十四条。

三、电子商务合同解除管理

合同成立后,双方都应当积极履行,不能擅自解除,但是对于电子商务合同而言,买家一方似乎拥有更多的合同解除权利,而互联网交易平台的技术日趋成熟,也使得电子商务合同的解除成为可以自助完成的事项。

(一)解除事由

1.法定解除事由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的情形主要包括: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情形。

此外,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网络购买商品七日无理由退货暂行办法》,除消费者定做的、鲜活易腐的、在线下载或者消费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化商品、交付的报纸、期刊或其他根据商品性质并经消费者在购买时确认不宜退货的商品外,消费者在网上购买商品,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须说明理由。

2.约定解除事由

互联网交易平台在设计电子商务合同时,都会根据平台的产品服务性质和情况,明确约定合同解除事由,例如用户利用合同提供的服务进行任何违法活动、用户侵犯平台和/或第三方合法权益、用户行为对平台正常运营造成负面影响等情形下,产品服务功能变化或被升级取代等情形下,互联网交易平台都可能主张解除合同。

(二)常见解除方式

1.自助解除

鉴于法律法规赋予了消费者“七天无理由退货”这一无需理由解除电子商务合同的法定权利,目前涉及商品出售的互联网交易平台都设置了嵌入自助退货的引导程序,消费者无须协商,只需要点击退货按钮,就可以发起解除合同的流程,卖方一般没有拒绝的权利,只能配合解除合同。

2.其他方式

当出现约定解除事由时,互联网交易平台运营方一般可以采取封禁用户行为、停止提供服务、关闭用户账号等方式强制解除合同。

(三)注意事项

1.提前通知和公示义务

由于封禁用户行为、停止提供服务、关闭用户账号可能对用户的权益产生重大影响,因此在采取该类强制解除合同的措施前,平台一方应当注意提前通知用户,并提醒用户自行做好信息数据的备份或转移工作,以避免不必要的损失和争议。同时平台对该类终止服务,需要及时公示。

如果电子商务经营者自行终止从事电子商务的,则提前三十日在首页显著位置持续公示有关信息。

2.费用或利益结算

合同解除的,未使用部分的费用或利益应当进行结算,并且依照约定方式及时足额返还,避免引起不必要的争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