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法律实务指南
上QQ阅读APP看书,第一时间看更新

第二节 互联网交易平台的设立审查

互联网交易平台是平台经营者申请并经核准设立的。经营者可以自行向国家有关部门申请设立,也可以委托互联网交易公司代理设立。不论自行设立还是代理设立,必须国家符合规定的条件和程序。

一、互联网交易平台设立的条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互联网交易平台设立应当满足以下条件:

(1)硬件设施。包括网络平台经营者取得“三证合一”的工商登记,并取得国家互联网登记中心备案核准的网络域名,包括国内域名或国际域名。同时具备办理工商登记需要的设施,取得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等。

(2)计算机系统,包括取得ICP许可证。

(3)管理人员、计算机人员、客服人员。

除上述条件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互联网交易平台设立的程序

(1)互联网交易平台经营者注册“三证合一,一照一码”的经营公司。

(2)向国家互联网登记中心申请域名,取得域名备案核准证书。

(3)办理交易平台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ICP)。

(4)如交易平台涉及广告的,需要办理《广告经营许可证》;涉及文化的,还需要办理《文化经营许可证》;涉及金融产品的,还需办理银行业务许可证,等等。

(5)交易规划备案。

三、互联网交易平台主体责任的识别

不论是现实民事责任还是虚拟空间民事责任均应当由民事责任主体承担,互联网交易平台的民事责任同样应由现实责任主体承担。在网络空间的交易中识别民事责任主体并不容易,交易平台往往并非直接显示平台现实经营者,而往往以例如“某某网”“某某网站”“快速贷”“易拍贷”等形式出现,这就需要认真加以识别确认。

(一)根据互联网交易平台设立的经营者身份加以确认

首先调查互联网交易平台设立的主体,如某某网络科技公司等。该公司的法律地位决定互联网交易平台责任的主体资格。另外,也可以从网络域名设立上确认互联网平台责任主体资格。

(二)电子代理人的主体资格确认

电子代理人是合同当事人在合同订立之前预先设定的程序,其包括了当事人预先设定的要约、承诺条件、订立和履行合同的方式等,所以可以说电子代理人是代表了其最终支配人的意思表示。

电子代理人的条款意思就是互联网平台经营者的主观意志,其产生的法律后果应由互联网平台的经营者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