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节 互联网交易平台的法律责任
目前通过互联网搜索引擎的搜索,“互联网平台”一词搜索显示率非常高。但对于互联网平台的含义理解众说纷纭,有的人认为是互联网上交易场所,也有的人认为是交易信息聚集区。我们认为互联网交易平台就是为现实交易目的在互联网上设立的网络空间。这含义中包含设立交易平台的经营者以及在平台中存在交易双方或者多方;交易标的包括产品、服务和相关信息;在网络空间中存在虚拟交易场所,可以用数据显示和标识以供交易双方或多方以及消费者辨别确定。这些互联网元素综合集聚,显示平台交易性质,形成人们认知的网络空间。
其中,互联网交易平台的经营者是经有关行政部门注册登记并领取营业执照和其他法定许可证,从事互联网平台运营并为交易双方或多方提供服务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它是网络空间所有人,拥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同样,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网络空间是经营者向国家网络信息管理部门申请并核准登记拥有网络使用范围。网络空间在法律上具有物权、债权和股权性质,网络空间的数据具备商业价值,为经济和商业发展提供大量依据,这就是大数据时代的经营魅力。
相较于传统的交易形式,互联网交易平台的经营模式具有多样化的特性。在不一样的平台运营情形下,互联网交易平台作为买卖主体、交易场地所有者、信息数据媒介或委托代理的法律地位。
一、互联网交易平台的法律地位
互联网交易平台是商品服务信息集中汇聚的网络空间,这本身只是为了交易数据显示的虚拟场所,为交易双方或多方提供交易服务。然而,互联网交易平台的经营者是具备责任能力的主体,在享受权利的同时履行多种义务,并承担运营互联网交易平台而产生的法律责任。
从交易平台产生的法律关系看,交易平台的经营者设立交易平台后。与管理部门建立管理与被管理关系;与买卖双方建立网络服务合同关系;与平台交易双方形成新型中介关系等。由此可见,互联网交易平台并非独立责任主体,其平台经营模式、交易规则设立、信息发布和修改以及交易双方产生纠纷的调解仲裁机制,都是平台经营者的自由意思表示。
确认互联网交易平台的法律地位,对交易平台法律责任的承担包括优先行赔偿责任、连带清偿责任抑或连带赔偿责任、补充责任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根据现有的平台经营模式,可以将互联网交易平台的法律地位理解为以下几种:
一是买卖合同法律关系中的卖方,主要的交易平台类型为自营交易平台。自营交易平台是指经营者设立平台仅供自己产品交易,其设立的网络空间为自己产品展示和交易。互联网交易平台直接作为买卖合同的一方当事人,订立买卖合同。合同签订过程中,互联网交易平台作为卖方应当注意审查买房的主体资格,预防合同诈骗,特别注意交货的时间、地点和方式的约定,关系买卖双方的利益实现和标的物毁损灭失风险承担。作为买方也应当注意格式条款的约定,并对标的物核心事项进行明确。
二是租赁合同法律关系中的出租方,互联网交易平台经营者本身不参与商品买卖或者提供服务,仅仅是将其合法享有的交易平台出租给供货商等其他主体使用,获得收益。收益方式也存在多样化,如会费制度、直接租金收益等。在互联网交易平台的购置商品或者享受服务时,如消费者的合法权利受到侵害,同时,平台存在未依法履行自身义务的情形下,应当对消费者承担相应的责任。
三是居间合同法律关系中的居间人,交易平台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交易平台报酬,交易平台主要负责与第三人订约居中斡旋,传达双方意思,起牵线搭桥的作用,除非保护委托人外不介入合同内容的签订,如人人二手车App等二手交易平台。
四是代理合同法律关系中的代理人,特别是电子代理人。代理人系根据代理约定,向被代理者收取一定佣金(或者免费),全权或在一定的授权范围内,代表被代理人或者授权单位,在代理期限内行使被代理者的权力,完成相关的使命或者任务。互联网交易平台本身依靠电子信息技术发展,在代理合同关系中会涉及电子代理人。我国还没有在法律法规中明确规定电子代理人的内涵和外延。据中国经贸新词词典解释:“电子代理人是指在没有人检查的情况下,独立采取某种措施对某个电子信息作出反应的某个计算机程序、电子的或其他的自动手段。”在电子合同的签订中,双方当事人可以通过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或网页点击等方式来进行要约和承诺。一般情况下,电子代理人法律行为的效果归属于电子代理人的使用人。
上述从不同角度分析了法律地位,合同关系侧重买卖和服务本身,租赁关系更多的是对传统交易方式中商场经营模式的信息化延伸,居间关系体现网上交易平台的实用功能,增加数据和信息传递,代理关系特别是电子代理显现互联网交易的特殊性和便捷性。
二、互联网交易平台的法律义务
法律规定的不断完善,对互联网交易平台的法律义务也更加明确,主要义务如下:
(一)合法设立、注销
互联网交易平台是平台经营者申请并经核准设立的。经营者可以自行向国家有关部门申请设立,也可以委托互联网交易公司代理设立。不论自行设立还是代理设立,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条件和程序。条件包括:一是硬件设施,包括网络平台经营者取得“三证合一”的工商登记,并取得国家互联网登记中心备案核准的网络域名包括国内域名或国际域名。同时具备办理工商登记需要的设施,取得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等;二是计算机系统,包括取得ICP许可证;三是管理人员、计算人员、客服人员,四是除上述条件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程序为:一互联网交易平台经营者注册“三证合一,一照一码”的经营公司;二向国家互联网登记中心申请了域名,取得域名备案核准证书;三办理交易平台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ICP);四如交易平台涉及广告的,需要办理《广告经营许可证》,涉及文化的,还需要办理《文化经营许可证》,涉及金融产品的,还需办理银行业务许可证等等;五交易规划备案。
注销主要依据《公司法》的相关规定。
(二)平台经营者信息公示
平台经营者应当在其网站主页面或者从事经营活动的网页显著位置公示以下信息:①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以及各类经营许可证;②互联网信息服务许可登记或经备案的电子验证标识;③经营地址、邮政编码、电话号码、电子信箱等联系信息及法律文书送达地址;④监管部门或消费者投诉机构的联系方式;⑤法律、法规规定其他应披露的信息。
在网络空间的交易中识别民事责任主体并不容易,交易平台往往并非直接显示平台现实经营者,而往往以例如“某某网”“某某网站”“快速贷”“易拍贷”等形式出现,这就需要认真加以识别确认。
(三)交易平台设施及运行环境维护
平台经营者应当保障交易平台内各类软硬件设施的正常运行,维护消防、卫生和安保等设施处于正常状态。
平台经营者应按照国家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制度的有关规定和要求建设、运行、维护网上交易平台系统和辅助服务系统,落实互联网安全保护技术措施,依法实时监控交易系统运行状况,维护平台交易系统正常运行,及时处理网络安全事故。
日交易额1亿元人民币以上(含1亿元)的第三方电子商务交易平台应当设置异地灾难备份系统,建立灾难恢复体系和应急预案。
(四)数据存储与查询
电子商务第三方平台应当记录、保存平台上发布的商品和服务信息、交易信息,并确保信息真实、完整、准确。商品和服务信息、交易信息保存时间自交易完成之日起不少于三年(网贷平台的信息数据留存期限为自借贷合同到期起5年)。
站内经营者有权在保存期限内自助查询、下载或打印自己的交易信息。
(五)对站内经营者的管理与引导
主要包括站内经营者注册资料等必要信息汇总整理和站内经营者行为规范制定。为确保信息准确及有效,交易平台应审查和认定涵盖企业法人和个体工商户的营业执照等相关资料和许可。
(六)检查监控售假行为、销售违禁品等行为,并报送涉嫌违法信息等
法律、行政法规禁止交易的商品或者服务,电子商务经营主体不得销售或者提供。在监控过程中,平台应当做到以下方面:一是平台在知道商品为假货时,应及时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二是平台在收到权利人合格的侵权通知时,应及时采取必要措施,并通知被投诉人;三是平台应建立侵权投诉的机制,供权利人发出侵权通知;四是依法向有关机关报告发现的违法情况,在收到有关机关命令时,按照法定程序提供协助,交易平台依据平台服务协议和交易规则对经营者实施警示、暂停或者终止服务等措施的,应当及时公示,并将涉嫌违法的信息报送有关部门;五是应对卖家的身份资料(包括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进行审查,在消费者购买到假货后的投诉过程中,应将上述资料向消费者披露。
三、互联网交易平台责任承担适用
(一)互联网交易平台的民事侵权或者合同违约承担
1.互联网交易平台知识产权的侵权责任
平台经营者应当建立适当的工作机制,依法保护知识产权。对于权利人附有证据并通知具体地址的侵权页面、文件或链接,平台经营者应通知被投诉人,同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权利人合法权益。
平台经营者应通过合同或其他方式要求站内经营者遵守《商标法》《反不正当竞争法》《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不得侵犯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企业名称权等权利。电子商务第三方平台违反规定,明知平台内经营者实施侵犯知识产权行为未采取必要措施的,将承担侵权责任。
1)自营型互联网交易经营者的直接侵权责任
互联网交易经营者以自己名义进行侵权行为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未明确注明被控侵权交易信息或相应交易行为由他人利用其网络服务提供或从事的,推定由其提供或从事,并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2)合营型互联网交易经营者的间接侵权责任
若互联网交易经营者与网络卖家合作经营,或从网络卖家的经营行为中直接获得经济利益,且应当知道被控侵权行为通过其网络服务进行的,则推定其有过错,并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间接侵权责任的认定,应当以间接侵权人明知或应当知道侵权行为的发生,“明知”是指当事人主观上实际意识到直接侵权行为必然发生或已然存在;“应知”是指互联网交易经营者已经获得了足以促使合理谨慎者调查潜在侵权行为的信息。
侵犯知识产权的法律责任有:民事责任,主要有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行政责任,主要有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侵权品,罚款等;刑事责任,主要有拘役、罚金、有期徒刑等。
2.平台发布信息的法律责任
1)广告
平台经营者对平台内被投诉的广告信息,应当依据广告法律规定进行删除或转交广告行政主管机构处理。
第三方交易平台应约束站内经营者不得发布虚假的广告信息,不得发送垃圾邮件。
对于国家明令禁止交易的商品或服务,提供搜索服务的第三方交易平台在搜索结果展示页面应对其名称予以屏蔽或限制访问。
2)信息
第一,在平台上从事经营活动的,应当公布所经营产品的名称、生产者等信息;涉及第三方许可的,还应公布许可证书、认证证书等信息。
第二,网页上显示的商品信息必须真实。对实物(有形)商品,应当从多角度多方位予以展现,不可对商品的颜色、大小、比例等做歪曲或错误的显示;对于存在瑕疵的商品应当给予充分的说明并通过图片显示。发现站内经营者发布违反法律、法规广告的,应及时采取措施制止,必要时可以停止对其提供网上交易平台服务。
第三,投诉人提供的证据能够证明站内经营者有侵权行为或发布违法信息的,平台经营者应对有关责任人予以警告,停止侵权行为,删除有害信息,并可依照投诉人的请求提供被投诉人注册的身份信息及联系方式。
第四,平台经营者应承担合理谨慎信息审查义务,对明显的侵权或违法信息,依法及时予以删除,并对站内经营者予以警告。
3.平台对于泄露信息、恶意差评的法律责任
1)泄露信息
用户依法享有对其个人信息自主决定的权利。个人信息,是指互联网交易经营者在交易活动中收集的姓名、身份证件号码、住址、联系方式、位置信息、银行卡信息、交易记录、支付记录、快递物流记录等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用户的信息。
互联网交易经营者收集用户个人信息,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原则,事先向用户明示信息收集、处理和利用的规则,并征得用户的同意。禁止采用非法交易、非法入侵、欺诈、胁迫或者其他未经用户授权的手段收集个人信息。互联网交易平台应当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和技术管理措施,防止信息泄露、丢失、毁损,确保电子商务数据信息安全。
互联网交易经营者利用网络公开自然人个人隐私和其他个人信息,造成他人损害的将承担侵权责任,用户有权请求互联网交易经营者中止相关行为。
2)恶意差评
根据《网络交易管理办法》有关规定,从事电子商务活动,不得实施下列损害电子商务信用评价的行为:
第一,以虚构交易、删除不利评价、有偿或者以其他条件换取有利评价等形式,为自己或者他人提升商业信誉;
第二,违背事实的恶意评价损害他人商业信誉;
第三,骚扰或者威胁交易对方,迫使其违背意愿做出修改、删除商品或者服务评价;
第四,篡改或者选择性披露电子商务经营主体的信用评价记录;
第五,发布不实信用评价信息;
第六,其他违反法律法规以及客观、公正、合理原则的信用评价行为。
恶意差评的法律后果,在《网络交易管理办法》中未明确规定,但行为过程中如有触犯现有法律如刑法等的规定,依照规定承担责任。
4.互联网交易平台的损害赔偿责任——先行赔付
电子商务经营主体应当全面、真实、准确披露商品或者服务信息,保障消费者知情权和选择权。
商品生产者、销售者应当对其提供的商品质量负责,服务提供者应当对其提供的服务质量负责。消费者通过电子商务第三方平台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商品生产者、销售者或者服务提供者要求赔偿。
电子商务第三方平台不能向消费者提供平台内经营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和其他有效联系方式的,消费者可以要求电子商务第三方平台先行赔偿;电子商务第三方平台向消费者赔偿后,有权向平台内经营者追偿。
消费者在电子商务第三方平台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与平台内经营者发生争议时,电子商务第三方平台应当积极协助消费者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二)互联网交易平台的刑事责任
互联网交易平台设立者应当依法诚实守信,合法合规经营,为网络提供公平环境,如果经营中触犯刑法,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从司法实践上,网络交易平台涉及刑事案件主要有: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侵犯知识产权犯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非法经营罪。各种犯罪的构成、要件及刑事责任在后面章节中详细阐述。
(三)互联网交易平台的行政责任
电子商务第三方平台违反规定,不履行义务的,由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并处以罚款。
不正当竞争的法律责任。第三方交易平台同时利用自有平台进行网上商品(服务)交易的,不得相互串通,利用自身便利操纵市场价格,扰乱市场秩序,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电子商务经营主体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予以处罚。
电子商务经营主体违反以下规定,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可以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罚款、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
(四)平台关于网络安全方面的法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于2017年6月1日起正式施行,《网络安全法》调整范围包括了网络空间主权,关键信息基础设施保护,网络运营者、网络产品和服务提供者义务等内容。对于互联网平台的责任规定主要有以下几条:第九、十、二十二、二十四、二十五、二十八、四十二、四十七和五十六条。《网络安全法》对互联网交易平台的安全资质、内部技术、制度等有了具体规定,这将作为互联网交易平台发展的一个衡量标准,同时,《网络安全法》也提高了市场准入门槛,对平台发展运行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