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模式应用场景的市场准入要求
了解了商业模式的具体原理,接下来的合规设计工作第一要考虑的是这种模式是否存在市场准入,包括许可牌照、标准与认证以及政府禁令三类准入要求:
一、与应用场景对应的牌照许可
互联网行业前置行政审批纷繁复杂,合规的关键在于找到商业模式应用场景和许可牌照之间的对应关系,部分列举如下:互联网信息服务业务经营许可证(ICP证),商业场景为有偿提供特定信息内容、电子商务及其他网上应用服务,主管机关为通管局;支付业务许可证,商业场景为网络支付、预付卡的发行与受理、银行卡收单,主管机关为中国人民银行;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商业场景为网络支付、预付卡的发行与受理、银行卡收单,主管机关为文化部;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商业场景为通过信息网络从事开办、播放(含点播、转播、直播)、集成、传输、下载视听节目服务等活动,主管机关为广电总局;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商业场景为通过互联网登载新闻信息、提供时政类电子公告服务和向公众发送时政类通信信息,主管机关为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互联网出版许可证,商业场景为互联网和移动网上线上运营电子阅读、电子出版物等网络出版物,主管机关为新闻出版总署;征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商业场景为对企业、事业单位等组织的信用信息和个人的信用信息进行采集、整理、保存、加工,并向信息使用者提供,主管机关为中国人民银行;电子认证服务许可证,商业场景为电子签名相关各方提供真实性、可靠性验证的活动,主管机关为工业和信息化部。
二、与应用场景对应的标准和认证
针对某些特殊场景下的互联网产品,需要取得特定的认证方可上市销售,例如计算机安全类的产品需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147号)取得《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专用产品销售许可》方可销售。
另外一些特殊产品涉及通用标准的,也需要经过标准化组织认证,例如试听节目集成类的商业模式中的核心产品:OTT盒子,这类盒子必须自带WiFi连接功能,此时必须将产品送交WiFi联盟测试,并取得WiFi联盟的标志认证及商标许可。
三、政府政策禁令
市场准入门槛还经常以政府政策的方式出现,例如2017年4月26日杭州市就发布了《促进互联网租赁自行车规范发展的指导意见(试行)》,其中最后一条附则明确指出:“综合考虑骑行安全、停放秩序和充换电配套设施安全等因素,本市暂时禁止发展互联网电动自行车。”类似的文件规定在上海和北京也曾经出现,这使得共享电动自行车的商业模式恐怕很难推进下去,因为电动自行车与普通自行车的区别在于必须取得牌照后才能合法上路,然而交警部门给予这样的政策文件是不可能给车辆配发牌照的,因此相当于关闭了市场准入的大门。
此外,互联网金融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2017年下发《关于网络“一元购”业务的定性和处置意见》,意见对“网络一元购”的经营模式(将一件商品分成若干1元金额的等份通过互联网平台出售)给出了定性意见,即部分“一元购”属于变相赌博行为,因为其本质上销售的不是实物商品,而是中奖机会;部分“一元购”涉嫌诈骗,采取抽奖造假、以次充好、不寄送奖品甚至卷款潜逃的方式,是典型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实施的诈骗行为。这些都属于通过政策文件的方式对某种商业模式设置准入或者禁入门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