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
法律服务所依据的,是当时社会的法律体系。从古罗马到文艺复兴,再到几次工业革命,社会的法律体系一直随着时代的发展而变化。法律从业者这门古老的职业,也随着法律体系的变化而演进不息。
步入21世纪后,互联网的到来以前所未有的速度改变着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出现了许多与农业社会、工业社会时期截然不同的生产生活方式。互联网已经成为当今社会所不能忽视的存在,伴随着互联网成长的,是一大批互联网产业,以及从中涌现出的优秀互联网企业。这些企业在快速发展的同时,也因为现有法律体系调整的滞后而产生了矛盾解决的机制痛点和法律服务的迫切需求。
面对发展迅猛的互联网行业,法律从业者以前所积累的相关知识、能力,也亟待更新和发展。
从宏观上看,互联网对法律服务的影响可以分为在法律服务中的运用和对法律服务市场的作用这两个方面。
一、互联网技术在法律服务中的运用
(一)在法律服务市场领域
互联网技术可以帮助法律从业者在传统的法律服务范围之内开拓出新的收益项目。如长期被忽视的文书、咨询等法律服务,这些服务往往被当成法律从业者提供法律服务的手段。但是通过网上视频对话、网上文件传输、在线支付等互联网技术,社会上大量存在的法律文书及咨询等业务就能得到有效的开发,降低此类业务的成本,让咨询业务得以汇聚,并向提供该类服务的律师发送。
互联网技术减少法律服务交易成本。以律师为例,通过线上第三方平台聚合作用,使律师及案源形成双向对流,减少了法律服务交易的成本,让律师有更多机会接触客户的需求,在更广泛的视野中推广自己的服务,同时也让客户能够通过平台快速高效地找到合适的法律服务类型及相应的提供者。
互联网技术的发展创造出新的法律服务发展模式。互联网技术突破时间、地域的界限,大大提高了法律服务市场的覆盖维度,法律服务范围不再局限于律师的所在地域,从而为中小城市的专业化服务创造可能。同时大量相同需求在网上聚集,促使部分法律服务产业化经营,为标准化法律服务产品的出现创造契机。
(二)在公共法律服务领域
互联网技术的发展使政府大规模提供公共法律服务成为可能。通过互联网技术构建的政府主导的法律服务平台可以广泛采集信息,收集民意,以便及时、精准、高效地解决公民的法律问题。通过提供优质的法律服务产品可以更大范围地普及法律常识。通过提供简洁的线上办事通道,拓展线上咨询服务,帮助公民快速解决日常法律问题。通过整合司法行政系统、法院系统、公安系统、律师系统、监狱系统等法律服务部门或机构的资源数据,形成统一的数据标并相互对接,打造互通有无的公共法律服务网络,减少各自作战、九龙治水的困境。将各服务窗口搜集到的服务数据、纠纷隐患、民情民意、法律服务需求等,统一调配,综合解决相关类型的法律纠纷。同时将本行政区域内诸如司法局、公证处、律师事务所、司法鉴定所等法律服务机构的地理坐标公布在平台上,使线下法律服务更加便民。
二、大数据在法律服务中的运用
伴随互联网产生的,就是大数据概念。大数据,就其特征而言,具有数据规模大、数据处理速度快、数据价值密度低等特征。所以概括来说大数据是指通过对大规模数据以新处理模式加工后取得的具有经济价值的信息资产,这是专业化的定义方式。从一个容易理解的通俗角度来说,大数据是指与某个现象有关的海量数据通过有针对性的处理后得到的格式化的、有利用价值的数据。所以我们说大数据对于某一现象的利益价值并不在于海量数据本身,而在于对原始海量数据通过云计算方式等分布式架构专业化加工处理后所得到的“增值”数据。
大数据对法律服务的典型作用是:通过对海量司法判例的大数据分析,提炼相关的观点和概率。已经有很多法律从业者通过对历年、某地域、某类案件等要素的大数据分析,从而判断出司法的倾向和概率。
三、人工智能在法律服务中的运用
(一)人工智能的含义与运用现状
人工智能(Artificial Intelligence),它是研究、开发用于模拟、延伸和扩展人的智能的理论、方法、技术及应用系统的一门新的技术学科。
1981年D.沃特曼和M.皮特森研发的法律判决辅助系统是人工智能在法律中的第一次运用。这两位研究者主要是通过对美国民法制度的某个方面进行试验,运用一些模型比如严格责任、损害赔偿等,算出案件的赔偿价值,并且论证如何模拟专家的意见的方法论问题。
我国将人工智能运用于法律中的研究起步较晚,主要是运用法律专家系统在刑法的定罪量刑上的研究,运用场合比较局限。1993年,中山大学的学生周宗毅、汪宏杰等人合作研制了《LOA律师办公室自动化系统》。武汉大学的赵延光老师主持研究了《实用刑法学专家系统》,这个系统在当时来讲已经比较智能,它可以将检索系统、辅助量刑系统以及辅助定性系统相结合,对整个刑事案件具有一定的判断推理的能力,已经具有了一定的思维逻辑。
(二)人工智能运用于法律服务的重要性
(1)为刑事案件侦查提供技术支持。人工智能的发展可以为刑事案件侦查提供帮助,主要是在法医鉴定、无证分析、图像识别、防伪、安全监控与自动控制等方面。
(2)辅助司法审判。实践中,法官在作出判决之前往往要查阅很多的法律法规、判例,这需要耗费大量的时间和精力。而人工智能凭借强大的记忆和检索功能,将这些判例和法律条文进行整合和分类,极大地解放了法官的脑力劳动,使其能够专心地分析案件、进行法律推理。
(3)促进司法公正。人是一种情感丰富的高级动物,法官也不例外,也有主观能动性。虽然要求依法裁判,但法律不是死板的,也并非面面俱到,因此在审理案件、作出判决时往往难以避免地带入个人情感因素。而人工智能可以排除这些外界干扰,为司法审判提供相对统一的推理标准和评价标准,从而为法官提供参考,促进司法公正。
(4)辅助法律教育和培训。人工智能法律系统凝聚了法学专家的学术知识、法官的审判经验和律师的实践经验,通过人工智能将这些知识或经验实现共享,可以在法律教育和培训中发挥重要作用。
可以说在不久的将来,人工智能的技术必然会在法律服务中发挥更多的作用。
四、互联网时代下法律服务市场业务受到的影响
互联网时代下法律业受到影响主要在诉讼和非诉两大块。
第一是诉讼方面。
一是网络法庭应运而生。网购行为的激增,消费者权益纠纷案件也随之爆发式增长。而对于消费者,在网购侵权维权时难以找到有效的解决办法,存在鉴定难和举证难等问题。对于此困境,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2015年3月拟在杭州试点成立网上法庭,专门受理网购纠纷,以网络法庭平台为依托,把诉讼的每一个环节都搬到网络,起诉、立案、举证、开庭、裁判均在线上完成,全流程电子数据记录,消费者因网购侵权进行诉讼维权得到极大简化和便利。二是互联网案件增加,无论是案件类型还是案件数量。互联网是新兴产物,围绕互联网产生了各式各样的纠纷,而法律的滞后性,对于这些新型纠纷的处理常常显得举步维艰,例如滴滴提供专车服务行政处罚案件。用户的法律需求会更加的个性化和多元化,近年来出现的类似美团“零元餐”案件、浙江省第一起利用微信平台售假入刑案件均与互联网相关,这些新案件对法律从业者的理论功底、业务水平提出了全新挑战。
第二是非诉方面。
比如电子合同的格式条款。当我们在浏览网页、电子购物、下载软件以及进入某网站时立即在网页上呈现的格式合同,即时要求访客作出相应选择,这种条款,法律上称为电子商务合同格式条款。有些合同格式会形成霸王条款,主要表现在:违反法律规定,免除合同提供方责任、加重相对人责任;忽略提醒相对人注意,让相对人放弃某些权利;限制相对人寻求法律救济的途径和手段;保留最终解释权。很多互联网企业获取相关的数据都是基于电子合同的授权。甚至用获得数据作为后续商业合作的资源。倘若电子合同的授权条款本身出现效力问题,那是否会影响该企业其后所有基于此类数据的商务合作?这又是一个艰巨的薛定谔猫似的难题。
又如互联网金融。互联网金融是传统金融机构与互联网企业利用互联网技术和信息通信技术实现资金融通、支付、投资和信息中介服务的新型金融业务模式。互联网金融的业态主要包括支付结算类、金融产品销售类、资金融通类三种。里面所延伸出来的合规性需求、牌照申请类需求等都对法律从业者提出了新的要求。
在新一轮科技革命和产业变革大背景下,互联网正深刻改变着社会的生产生活方式,也将改写法律服务业的发展格局,中国法律从业者面临着又一个极富挑战的历史关头。同时,互联网也给法律从业者注入了新的发展理念,带来了新的发展机遇。
鉴于本书撰写时间紧,任务重,书中存在错漏之处,还望读者批评指正。本书若能通过绵薄之力,为有志于从事互联网法律服务的人士提供些许参考,已是对作者莫大的鼓励。
郑金都
浙江省律师协会会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