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五”普法党员干部学法用法一本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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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章 法治建设新“十六字方针”

党的十八大提出“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此后,习近平总书记在多次重要讲话中对此作出强调和阐述。作为新时期依法治国的新“十六字方针”,是法治中国建设的衡量标准。为什么说这个是新“十六字方针”呢,是相对于原来的“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十六字来说的。尽管旧的“十六字方针”依然很重要,但新的“十六字方针”更符合法治的实质要求,更体现法治的价值,内容更加全面,要求更加明确。

第一节 科学立法

一、科学立法的提出

党的十五大报告和十六大报告先后提出,要推进决策的科学化。立法是十分重要的决策活动,它的科学化对于提高立法质量至关重要。在十五大和十六大报告的基础上,党的十七大报告进一步提出,“要坚持科学立法”,“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十八大报告提出,要“推进科学立法”。2013年2月23日,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政治局集体学习时的讲话中指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必须坚持科学立法。2013年10月30日,张德江委员长在全国人大常委会举行的立法工作会议上首次阐明了科学立法的目标和要求。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进一步提出,要“深入推进科学立法”。

二、科学立法的核心

科学立法是中国立法活动中一个具有鲜明特色的提法。西方国家的立法制度与我国存在根本性差异,一般没有“科学立法”这一用语。在我国,科学立法也是一个新事物,理论和实践中对它的基本范畴尚缺乏深入研究,对它的内涵还没有形成共识。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指出,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必须坚持立法先行,发挥立法的引领和推动作用,抓住提高立法质量这个关键。科学立法的核心在于尊重和体现客观规律,民主立法的核心在于为了人民、依靠人民。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人民群众对立法的期盼,已经不是有没有,而是好不好、管用不管用、能不能解决实际问题;不是什么法都能治国,不是什么法都能治好国;越是强调法治,越是要提高立法质量。我们要完善立法规划,突出立法重点,坚持立改废并举,提高立法科学化、民主化水平,提高法律的针对性、及时性、系统性。从总书记的重要讲话中,我们看到当前强调科学立法,重在提高立法质量,使法律能管用有效。

习近平总书记还强调,各有关方面都要从党和国家工作大局出发看待立法工作,不要囿于自己那些所谓利益,更不要因此对立法工作形成干扰。要想明白,国家和人民整体利益再小也是大,部门、行业等局部利益再大也是小。彭真同志说立法就是在矛盾的焦点上“砍一刀”,实际上就是要统筹协调利益关系。如果有关方面都在相关立法中掣肘,都抱着自己那些所谓利益不放,或者都想避重就轻、拈易怕难,不仅实践需要的法律不能及时制定和修改,就是弄出来了,也可能不那么科学适用,还可能造成相互推诿扯皮甚至“依法打架”。这个问题要引起我们高度重视。

三、立法与改革的关系

改革和法治相辅相成、相伴而生。我国历史上的历次变法,都是改革和法治紧密结合,变旧法、立新法,从战国时期商鞅变法、宋代王安石变法到明代张居正变法,莫不如此。我国改革进入了攻坚期和深水区,改革和法治的关系需要破解一些新难题,也亟待纠正一些认识上的误区。一种观点认为,改革就是要冲破法律的禁区,现在法律的条条框框妨碍和迟滞了改革,改革要上路、法律要让路。另一种观点则认为,法律就是要保持稳定性、权威性、适当的滞后性,法律很难引领改革。这两种看法都是不全面的。在法治下推进改革,在改革中完善法治,这就是我们说的改革和法治是两个轮子的含义。我们要坚持改革决策和立法决策相统一、相衔接,立法主动适应改革需要,积极发挥引导、推动、规范、保障改革的作用,做到重大改革于法有据,改革和法治同步推进,增强改革的穿透力。对实践证明已经比较成熟的改革经验和行之有效的改革举措,要尽快上升为法律。对部门间争议较大的重要立法事项,要加快推动和协调,不能久拖不决。对实践条件还不成熟、需要先行先试的,要按照法定程序作出授权,既不允许随意突破法律红线,也不允许简单以现行法律没有依据为由迟滞改革。对不适应改革要求的现行法律法规,要及时修改或废止,不能让一些过时的法律条款成为改革的“绊马索”。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对全面深化改革作出部署后,如何有步骤有秩序有重点地推进改革,习近平同志多次指出,凡属重大的改革都要于法有据,在整个改革过程中,都要发挥法治的引领和推动作用,加强对相关立法工作的协调,确保在法治轨道上推进改革。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首次对我国实行40多年的生育政策进行调整,“启动实施一方是独生子女的夫妇可生育两个孩子的政策”,这是中央作出的重大决策,引起了全社会的普遍关注,但《决定》的公布并不意味着政策的落地,还必须由立法机构作出相应法律法规方面的调整。2013年12月28日,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调整完善生育政策的决议》,“同意启动实施一方是独生子女的夫妇可生育两个孩子的政策”,同时要求各地市及时修改相关地方性法规或作出规定。这说明,重大的改革举措,只有得到法律授权,按照法律程序进行,具备充分的法律依据,改革政策的推动执行才能更稳妥、更有效。先立后破,有序进行,在法治轨道上推进改革,不仅体现了新一届党中央加大顶层设计和整体谋划的改革自觉,更体现了党中央通过健全法律法规引领改革、推动改革、保障改革,把立法决策和改革决策高度统一的改革新思路。

第二节 严格执法

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实施。如果有了法律而不实施,或者实施不力,搞得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法律也就形同虚设。依法行政是依法治国的具体落实,直接关系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也直接关系党和政府的公信力。习近平同志指出:“行政机关是实施法律法规的重要主体,要带头严格执法,维护公共利益、人民权益和社会秩序。执法者必须忠实于法律。”为此,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决定》重点强调了“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问题。从整合执法主体到减少执法层级,从理顺执法体制到完善执法程序,既有对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和社会矛盾的积极回应,也有对经济社会发展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而出台的新举措新办法。大刀阔斧的行政执法体制改革无疑为推进依法行政提供了更加坚实的体制机制保障。

一、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

习近平同志指出:“各级领导干部要提高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维护稳定能力,努力推动形成办事依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用法、化解矛盾靠法的良好法治环境,在法治轨道上推动各项工作。”在改革攻坚期、发展机遇期、社会风险期叠加的今天,如何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来改进党的领导方式和执政方式是全党全社会的期待。习近平同志提出了“三个善于”的改革着力点:坚持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和依法执政基本方式,我们要“善于使党的主张通过法定程序成为国家意志,善于使党组织推荐的人选成为国家政权机关的领导人员,善于通过国家政权机关实施党对国家和社会的领导”。

所谓法治思维,就是一种法治观念和法治意识。一是从价值层面,对宪法和法律存有敬畏之心,要依法按权限和程序办事,始终坚持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违法必追究、侵权须赔偿。二是在实践层面,无论是决策、执行,还是解决矛盾、推动发展、深化改革,都要不断审视行政行为的目的、权限、内容、手段、程序是否合法,自觉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习近平总书记提出,谋划工作要运用法治思维,处理问题要运用法治方式,说话做事要先考虑一下是不是合法。领导干部要把对法治的尊崇、对法律的敬畏转化成思维方式和行为方式,做到在法治之下、而不是法治之外、更不是法治之上想问题、作决策、办事情。党纪国法不能成为“橡皮泥”“稻草人”,违纪违法都要受到追究。三是个人行为层面,做到自觉守法、坚决护法,维护法律和制度的严肃性,维护他人和组织的合法权利,不搞权大于法、以言代法、选择性执法。尤其是在关涉自身利益时,要做到自律自省、遵章守纪,不搞特权、不搞潜规则。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各级领导干部要带头依法办事,带头遵守法律,牢固确立法律红线不能触碰、法律底线不能逾越的观念,不要去行使依法不该由自己行使的权力,更不能以言代法、以权压法、徇私枉法。

二、加强执法监督

受我国封建专制主义传统的长期影响,加上监督制度机制不健全,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现象在一些领域依然存在,一些公职人员知法犯法、执法犯法甚至徇私枉法现象依然不容乐观。要确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必须加强对执法活动的监督。习近平同志指出:“要加强对执法活动的监督,坚决排除对执法活动的非法干预,坚决防止和克服地方保护主义和部门保护主义,坚决惩治腐败现象,做到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违法必追究。”“坚决排除”“坚决防止”“坚决惩治”,“三个坚决”彰显了党中央坚持推进严格执法的强大决心。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专门就“强化权力运行制约和监督体系”作出了深化改革的全面部署:“坚持用制度管权管事管人,让人民监督权力,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是把权力关进制度笼子的根本之策。必须构建决策科学、执行坚决、监督有力的权力运行体系,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廉洁政治,努力实现干部清正、政府清廉、政治清明。”一系列相关体制机制的稳步推进、改革和完善,体现了党和国家推进建设法治政府、服务政府和廉洁政府的坚定意志,也为法治中国建设矗立起最坚强有力的柱石。

第三节 公正司法

我国的司法机关一般是指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具有双重属性,既属于国家行政机关,同时由于其依法行使侦查权,具有司法机关的性质。

一、司法的中立性

中立性是司法权的第一特性。如果将法官比作裁判员,司法的中立性要求法官不能像有些球类裁判那样满场跑,而要像排球裁判那样居中裁判,不偏不倚地、公正地对待原被告和控辩双方。裁判者如果不能保持中立,其裁判结果的公正性就会受到质疑。我国法院的院徽是由一柱华表支起一架天平来表现其中立性,美国的司法文化中也不乏蒙眼的正义女神手执天平的比喻和图像。

司法权的中立性的另一个层面是其消极性,司法是解决社会矛盾最后的防线,但不是唯一的手段,通过谈判和解、调解和仲裁解决民事纠纷应是当事人的首选方式,不到最终不要随便动用国家的司法资源去解决民间纠纷。美国法院甚至将调解和和解的理念应用于刑事诉讼之中,建立了辩诉交易制度,90%左右的刑事案件都可以由检察官与辩方律师或刑事被告在法庭之外达成交易,和解结案,大量节省了国家的司法资源。司法权的消极性还具体表现在司法机关不应该主动出击,而应被动地等待,一般来说就是实行不告不理原则,法官不能主动地挑起当事人去打官司。

二、公正司法的目标和任务

公正司法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所谓公正司法,就是受到侵害的权利一定会得到保护和救济,违法犯罪活动一定要受到制裁和惩罚。英国哲学家培根说:“一次不公正的裁判,其恶果甚至超过十次犯罪。因为犯罪虽是无视法律——好比污染了水流,而不公正的审判则毁坏法律——好比污染了水源。”这其中的深刻道理是不言而喻的。

习近平总书记高度重视司法机关在社会主义法治建设中的地位和作用。他对司法工作提出一个获得社会高度赞同的目标:要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能感受到公平正义。同时他还指出,所有司法机关都要紧紧围绕这个目标来改进工作,重点解决影响司法公正和制约司法能力的深层次问题,要确保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检察权。我们要依法保障全体公民享有广泛的权利,保障公民的人身权、财产权、基本政治权利等各项权利不受侵犯,保证公民的经济、文化、社会等各方面权利得到落实,努力维护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保障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向往和追求。习近平总书记指出,促进社会公平正义是政法工作的核心价值追求。从一定意义上说,公平正义是政法工作的生命线,司法机关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政法战线要肩扛公正天平、手持正义之剑,以实际行动维护社会公平正义,让人民群众切实感受到公平正义就在身边。要重点解决好损害群众权益的突出问题,决不允许对群众的报警求助置之不理,决不允许让普通群众打不起官司,决不允许滥用权力侵犯群众合法权益,决不允许执法犯法造成冤假错案。

三、司法体制改革

我国的司法制度是党领导人民在长期实践中建立和发展起来的,总体上与我国国情和我国社会主义制度是适应的。同时,由于多种因素影响,司法活动中也存在一些司法不公、冤假错案、司法腐败以及金钱案、权力案、人情案等问题。这些问题如果不抓紧解决,就会严重影响全面依法治国进程,严重影响社会公平正义。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对司法体制改革高度重视,紧紧围绕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紧紧围绕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抓紧落实有关改革举措,取得了重要进展。

新一轮司法改革,直面改革中的“人”“权”“钱”等核心难题,具体来说,完善司法人员分类管理、完善司法责任制、健全司法人员职业保障、推动省以下地方法院人财物统一管理是中央统一部署的四项重大改革。其中,完善司法责任制在司法改革中居于基础性地位,是必须紧紧牵住的“牛鼻子”。对此,最高法、最高检相继出台若干意见,突出法官、检察官的主体地位,做到“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和“谁办案谁负责、谁决定谁负责”。

司法制度是上层建筑的重要组成部分,我们推进司法体制改革,是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自我完善和发展,走的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党的领导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根本保证,坚持党的领导是我国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根本特征和政治优势。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完善司法管理体制和司法权力运行机制,必须在党的统一领导下进行,坚持和完善我国社会主义司法制度。要把党总揽全局、协调各方,同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依法履行职能、开展工作统一起来。

第四节 全民守法

如果说国家权力机构的立法活动、政府的执法活动、司法机关的司法活动是一个国家法治大厦本身的话,那么,一个国家的全体成员的法治观念、守法意识就是这座大厦的基础。一座雄伟的大厦必须有一个坚实的基础。国家良好的法治建设必须以人民对法律的广泛认同、对法律的坚定的信仰、对法律的坚守意识为基础。没有这一点,法治是不牢靠的。习近平同志提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必须坚持全民守法。全民守法,就是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必须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任何公民、社会组织和国家机关都要以宪法和法律为行为准则,依照宪法和法律行使权利或权力、履行义务或职责。要深入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在全社会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传播法律知识,培养法律意识,在全社会形成宪法至上、守法光荣的良好氛围。要坚持法制教育与法治实践相结合,广泛开展依法治理活动,提高社会管理法治化水平。

一、各级领导干部是关键的少数

领导干部要做尊法的模范,带头尊崇法治、敬畏法律;做学法的模范,带头了解法律、掌握法律;做守法的模范,带头遵纪守法、捍卫法治;做用法的模范,带头厉行法治、依法办事。领导干部都要牢固树立宪法法律至上、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权由法定、权依法使等基本法治观念,对各种危害法治、破坏法治、践踏法治的行为要挺身而出、坚决斗争。对领导干部的法治素养,从其踏入干部队伍的那一天起就要开始抓,加强教育、培养自觉,加强管理、强化监督。学法懂法是守法用法的前提。要系统学习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准确把握我们党处理法治问题的基本立场。首要的是学习宪法,还要学习同自己所担负的领导工作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各级领导干部尤其要弄明白法律规定我们怎么用权,什么事能干、什么事不能干,心中高悬法律的明镜,手中紧握法律的戒尺,知晓为官做事的尺度。各级党委要重视法治培训,完善学法制度。党政主要负责人要履行推进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统筹推进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用人导向最重要、最根本、也最管用。法治素养是干部德才的重要内容。要把能不能遵守法律、依法办事作为考察干部的重要内容。

二、法治教育从娃娃抓起

《求是》杂志2015年发表《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指出推进全民守法,必须着力增强全民法治观念。要坚持把全民普法和守法作为依法治国的长期基础性工作,采取有力措施加强法制宣传教育。要坚持法治教育从娃娃抓起,把法治教育纳入国民教育体系和精神文明创建内容,由易到难、循序渐进不断增强青少年的规则意识。要健全公民和组织守法信用记录,完善守法诚信褒奖机制和违法失信行为惩戒机制,形成守法光荣、违法可耻的社会氛围,使尊法守法成为全体人民共同追求和自觉行动。

三、着力营造法治氛围

要引导全体人民遵守法律,有问题依靠法律来解决,决不能让那种大闹大解决、小闹小解决、不闹不解决现象蔓延开来,引导群众遇事找法、解决问题靠法,逐步改变社会上那种遇事不是找法而是找人的现象。要坚决改变违法成本低、守法成本高的现象。要以实际行动让老百姓相信法不容情、法不阿贵,只要是合理合法的诉求,就能通过法律程序得到合理合法的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