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3 刑法的时间效力
法律的适用范围,不仅包括空间范围,还包括时间范围。
刑法的时间效力即刑法在何时生效、在何时失效以及对其生效前的行为有无追溯效力。其中最主要的是刑法的溯及力问题。我国现行《刑法》从1997年10月1日生效,对它生效以前的行为采取从旧兼从轻原则。
新法律面对旧案子
新的法律没有溯及力,此乃从旧。如果能用新的法律惩罚之前的行为,那么民众就会丧失合理预期,不知行为合法非法的边界,惶惶不可终日。
合理预期是动物的基本天性。科学家做过一个试验,铁笼中养着一只白鼠,左右各开一小门,左边放着一根通电的棍棒,右边放着一块蛋糕,科学家用木棍驱赶老鼠,经过几次训练,白鼠习惯了右跑,一看到木棍,就会主动往右跑。此时,试验者把食物和棍子对调,白鼠往右跑时,等待它的变成敲打鼻子的痛苦,慢慢地它又学会向左跑,试验者再次对调食物与棍子。几次对调,试验者发现,不论用什么刺激白鼠都不愿再跑——它已经疯了。
老鼠之所以发疯,是因为失去了对未来的合理预期,它不知道世界为什么突然变了。对未来的合理预期,是所有生物存活的基本条件。作为万物之灵的人类更是需要合理预期,法律必须保障人们的这种需要,让人免于恐惧。因此,禁止溯及既往是对权力的基本约束。
如果新法对行为人有利则可以溯及既往,此乃从轻。这是对从旧原则的微调,有利于行为人的规则可以溯及既往这也符合罪刑法定的限制权力的精神。比如,2019年12月1日正式生效的《药品管理法》对何为假药、劣药,做出重新界定。最令人瞩目的就是进口国内未批的境外合法新药不再按假药论处,这种立法明显回应了民众的呼声和舆情的需要,“我不是药神”式案件的被告人终于迎来了曙光。如果这些被告人销售“假药”的行为发生在2019年12月1日之前,无论是否被抓,只要案件还未审结,二审判决还未生效,法律就可以溯及既往,被告人应当一律释放。
司法的温度
已经定罪量刑的“药神”们还能因为法律的变更申诉改判吗?
从法律的层面的来说,这非常困难。《刑法》规定:“本法实行以前,依照当时的法律已经作出的生效判决,继续有效。”同时,司法解释也规定:“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的案件,适用行为时的法律。”
有些国家认为有利于行为人的法律溯及力高于裁决的既判力。如意大利刑法规定:“行为后法律变更为不处罚者,其行为不为罪;其已判决者,终止其刑之执行及效力。”还有一些国家采取折中的立场,认为新法的除罪化规定高于裁决的既判力,对已生效的裁决有溯及力,但新法的弱化刑罚规定低于裁决的既判力,对于已生效的裁决没有溯及力。如法国刑法规定:“新刑法的即行适用不影响依据旧法完成法律行为的有效性。但是已受到刑罚宣判之行为,依判决后之法律不再具刑事犯罪性质时,刑罚停止执行。”
“折中说”试图在维护法律尊严和保障个人自由之间寻找平衡。新法的除罪化规定表明服刑人的社会危害性和人身危险性已经消除,因此对他们惩罚的依据已经消失。如果继续维持以前的判决,可能不符合惩罚的正义。更重要的是,这种缺乏正当性的惩罚也很难获得服刑人员的认可,他们很难安心“改造”,甚至会激化他们对社会的愤懑和仇恨,导致出狱之后“再次”实施犯罪。法律的一个小小的弯路,毁掉的可能是一个人的一生。有温度的司法应该在法律变更之后,积极补救,而不是铁石心肠。
据载,宋朝欧阳观(欧阳修之父)做判官时,经常独自一人夜里审案。一次,夫人听到他唉声叹气,便问何故。他回答道:这又是一桩被判死刑的案子。我想从案卷中给这个人找一线生机,却总是找不到。夫人问道:为犯死罪的人找生机,这能行吗?欧阳观说:我尽力去找,又实在找不到,做到这步,死者和我就都没有遗憾。我总是想方设法为被判死罪的人寻找生路,而世上的官吏却千方百计要置他们于死地,这实在可叹!他怕夫人不理解,又说:我不是想为那些真正该判死罪的人开脱,我是担心有草菅人命或者误判的情况发生,让一些普通老百姓冤沉海底。
刚性法律也有柔软的一面。它不应是《悲惨世界》中沙威式的非黑即白,执守“黑暗的正直”,而要体会人性的软弱,慰藉被误伤的心灵,带给人们对正义与良善的盼望。
想一想
2013年甲行贿600万,行贿时的司法解释确定行贿情节特别严重的标准为100万,2016年新的司法解释确定行贿情节特别严重的标准为500万,如果行为人2017年被抓,应当适用何时的司法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