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学讲义(法律男神罗翔的刑法普及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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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2 紧急避险

紧急避险跟正当防卫是比较接近的两个概念。紧急避险的定义,是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他人的人身财产或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危险,不得已采取的紧急避险行为,造成损害不负刑事责任。

紧急避险与正当防卫

紧急避险与正当防卫有相似之处,也有不同之处。

1.两者的危险来源不同。正当防卫的危险来源是不法侵害;而紧急避险的危险来源,可以是不法侵害,也可以是自然灾害、动物的侵袭。

2.行为对象不同。正当防卫的行为必须针对不法侵害者本人实施,正对不正,在遭遇到不法侵害时,如果行为人针对不法侵害人进行反击,属于正当防卫的范畴;如果为了躲避不法侵害,而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正对正属于紧急避险的范畴。甲遭乙追杀,情急之下夺过丙的摩托车骑上就跑,丙被摔骨折。乙开车继续追杀,甲为逃命飞身跳下疾驶的摩托车奔入树林,丙1万元的摩托车被毁。甲属于紧急避险。但若甲遭乙骑摩托车追杀,情急之下夺过乙的摩托车骑上就跑,乙被摔骨折。甲为逃命飞身跳下疾驶的摩托车奔入树林,乙1万元的摩托车被毁。甲造成乙的骨折的行为就属于正当防卫。

3.实施行为的条件不同。紧急避险必须是在迫不得已的情况下实施,而正当防卫则没有这一条件的限制,紧急避险是消极的,正当防卫可以是积极的,为了鼓励民众和不法侵害做斗争,迎难而上都可以是正当防卫。

4.判断“过当”的标准不同。正当防卫是正对不正,因此造成的损害可以等于甚至大于被保护的合法权益;但紧急避险是正对正,所以造成的损害必须小于所保护的利益,否则即为过当。

无法紧急避险的人

紧急避险不能针对职务或业务上有特定职责的人,消防队员不能因为火太大就不去救,海上发生船难,船长必须让乘客先逃生。

这是对特定职责人员所赋予的法律义务。

人性充满复杂,卑劣之处随处可见,但是人性的高尚也在一些紧要的关头彰显无遗。

20世纪一起著名的船难,宣布了理性主义乐观时代的终结。这艘船就是泰坦尼克号,这艘代表着人类智慧的号称永不沉没的轮船,首航就沉没了。

如果你看过电影,会发现当泰坦尼克号撞上冰山后,小提琴家和乐队在慌乱逃跑的人群中镇定地演奏。这个情节是有历史出处的,并非完全的演绎。当时在泰坦尼克轮船上聚集着大量富商名流,在最危险的时候,他们自觉让妇女和儿童先走。基于历史记载,最终乐队奏响了一首歌,在歌声中他们目送着救生艇离去,在歌声中他们接受着轮船慢慢沉没的命运。

在法律中,最重要的一个概念就是权利和义务。两者孰先孰后?这可不是先有鸡还是先有蛋的问题,而是法律中一个根本性的问题。有一个大学女生在网上抱怨母亲给的生活费太少,1万块根本不够花,她认为自己有权利要2万块的生活费。但是你想一想,这个权利背后一定得有人承担义务。如果没有人承担义务,权利根本无法主张。所以一定是义务在前,权利在后。必然是有人承担了道德义务,你才可能拥有法律上的权利。从这个意义上来讲,责任可能比幸福更重要。只是我们这个时代的人在追求幸福的时候忘记了责任。

电影《无问西东》有段台词很打动我:这个时代缺的不是完美的人,缺的是从心里给出的真心、正义、无畏和同情。责任比幸福要更重要。对于法律的学习更是如此,一定要注意法律人身上的责任。

人的生命不能比较

1884年7月5日,英国游船米丽雷特号(Mignonette)在公海上失事,水手达德利、斯蒂芬斯、布鲁克斯和客舱侍役佩克爬上一艘无篷船,在船上待了20多天后,他们没有水和食物,奄奄一息,达德利和斯蒂芬斯决定杀死身患重病的佩克(布鲁克斯表示不同意)。三人靠佩克的血肉维持了4天后获救。英国最高法院以谋杀罪判处达德利和斯蒂芬斯死刑,但女王将该判决减为监禁六个月。[8]

如果不考虑伦理,仅从价值量化的比较上看,牺牲1人,挽救3人,收益要大于成本,当然成立紧急避险。还有人甚至认为,根本不是3大于1的问题,而是1大于4,如果不牺牲1个人的话,死的不是3人,而是全部4人。由此观点推导开来,如果米丽雷特号的救生筏上的4人,1人将剩下3人全部吃掉,也可以成立紧急避险,因为3大于4。[9]

你觉得这叫做紧急避险吗?

先思考另外一个例子:医院里有5个病人等待器官移植,1个人心坏了,1个人肺坏了,1个人肝坏了,1个人脾坏了,1个人肾坏了,都奄奄一息,只有一口气。结果你从旁边过,医生说拦下你,想牺牲一个健康的你,换回5个人的健康。这显然是不合适的,为了保全自己的生命,无论如何都不能以牺牲他人生命为代价。

在米丽雷特号的判决中,法官指出:挽救生命通常是一种责任,但是牺牲生命也可能是最朴素和最高贵的责任。比如在战争中就充满着为了他人从容赴死的责任,在海难中,船长、船员对于妇女、儿童有这种崇高的责任。但是这些责任赋予人类的义务,不是为了保全自己的生命,而是为了他人牺牲自己的生命。没有人有权力决定他人的生死,当然,我们必须承认很多时候都会面对试探与诱惑,但是不能将诱惑作为犯罪的借口。作为法官,为了公正审理,我们常常被迫建立自己无法达到的标准,制定难以企及的规则。但是,我们不能因为诱惑的存在就改变或削弱犯罪的法律定义。

生命是不可比较的,如果这类案件可以成立紧急避险,那么整个道德秩序就会崩溃。如果认为生命可以比较,在资源紧缺的情况下,牺牲精神病人、老人、残疾人似乎总是有道理的。法律不强人所难,但法律至少要坚持底线的道德原则。在上述案件中,吃人的水手们虽然不能视为紧急避险,但可以视作避险过当。按照我国法律规定,避险过当也是应当减轻或免除处罚的。定罪免刑可能是一种合理的处理。

想一想

甲被歹徒追杀,逃进了一条死胡同,无路可走,情急之下,跳上路边张三停放的尚未熄火的摩托车,然后掉头向后面挥刀追杀上来的歹徒冲撞过去,将歹徒撞倒在地,逃过一劫。但由于慌不择路,将摩托车撞到了路边的电线杆上,使车体受损。甲的行为是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吗?

[8]女王诉达德利和斯蒂芬斯案,The Queen v. Dudley and Stephens,L. R. 14Q. B. D.273(1884)。

[9][日]西田典之:《日本刑法总论》,刘明祥、王昭武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109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