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省级首席卫生监督员管理制度(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全省卫生计生综合监督执法工作,充分发挥省级首席卫生监督员的领军人才和专家作用,结合我省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省级首席卫生监督员必须经国家卫生计生委培训及考核合格,由省卫生计生委按照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聘任。
第三条 从省级和市级卫生计生综合监督执法机构中培养食品安全、职业卫生、放射卫生、公共场所、生活饮用水安全、学校卫生、医疗执法、传染病防治执法、消毒管理、信息管理、卫生监督稽查等领域的卫生监督领军人物,逐步建立省级卫生监督专家库。原则上每个专业聘任不超过2名首席卫生监督员。
第四条 省级首席卫生监督员候选人条件:
(一)拥护党的基本路线、热爱卫生监督事业,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社会公德,具有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富有奉献精神和开拓创新精神,工作认真负责。
(二)熟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规范和标准,了解国内外相关领域的基本情况、工作进展和动态。
(三)具有较高的专业理论水平和丰富的实践经验,从事相关专业工作5年以上,是辖区内卫生监督专业领域业务领头人、权威或骨干。
(四)应为省级或市级卫生计生综合监督执法机构在职在岗卫生计生监督执法人员。
(五)具有良好的语言表达能力和人际沟通能力,掌握基本教学与培训技巧,授课逻辑性强,层次清晰,表达简练。
(六)身体健康,能胜任辖区内相应卫生监督专业工作。
第五条 省级首席卫生监督员必须履行下列职责和义务:
(一)对全省各设区市卫生计生监督相关专业执法工作进行业务指导、社会咨询、宣传教育等任务。
(二)承担本专业全省卫生监督员培训任务,特别是技能拔尖人才、技术开发应用人才和优秀青年创新人才的培养。
(三)参加卫生计生重大疑难案件调查、处理,提出对某一具体卫生违法案件的调查处理方案,负责在调查取证过程中的组织、协调、指挥,负责指导协同办案的卫生计生监督执法人员,负责提出并拟定卫生计生违法案件的处理意见,负责对违法单位整改情况的追踪落实和实施行政处罚、处理决定的执行。
(四)负责全省卫生监督科研项目的预研、论证和技术方案制定;负责本专业领域内新技术、新业务和重点项目的实施。
(五)承担省、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交办的其他临时性工作任务。
第六条 省级首席卫生监督员所在单位要积极创造条件,支持首席卫生计生监督员依法履行职责。安排首席卫生监督员每年不少于一次省外学习交流机会。任期内优先参加专业学术会议,所需经费由所在单位列支。
第七条 省级首席卫生监督员年度考核可结合公务员年终考核工作进行,由监督员所在单位进行考核,考核结果报省卫生计生委。
第八条 考核结果与评优评先挂钩,被评为称职以上的个人,才具有参与单位先进个人的评选资格,对连续两年被评为不称职的个人取消其省级首席卫生监督员资格。
第九条 省级首席卫生监督员要开展卫生计生监督执法课题研究,每年在国内专业领域刊物上发表论文1篇以上,或提交有价值的调研报告1份以上。
第十条 省级首席卫生监督员应于每年年终将个人履职工作总结报省卫生计生委。
第十一条 对首席监督员实行聘用制度,聘期三年,动态管理。聘用期满,重新考核聘用。对于在履行职责中因工作失误给卫生监督工作造成严重损失,聘期内不能正常履行首席卫生监督员职责和调离本单位、不再从事卫生监督工作的予以解聘。
第十二条 本制度由省卫生计生委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陕卫办监督函〔2016〕823号,陕西省卫生计生委办公室,2016年10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