赋税之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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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摊丁入亩”与康乾盛世

张居正的“一条鞭法”行使到明朝后期的时候,由于其制度设计的缺陷,导致官府对徭役的征收达到了横征暴敛的程度,加上自然灾害,大批农民开始逃亡,李自成一把大火将明王朝的江山社稷焚烧殆尽。

清朝建立之初,战火仍在继续,百姓流亡人数不断增多,明朝天启年间在籍人口5000多万,在籍土地80多万顷,清朝顺治五年(1648)人口却不到3000万,土地只剩下50多万顷。而且,满族人入关后,皇室、贵戚和大大小小的官吏开始疯狂圈占汉人的土地,土地的兼并成为一种不可遏制的行为。之后,随着地主经济的复苏,满洲贵族对土地的兼并达到了狂妄至极的程度,他们或购买、或奏讨、或投献,以各种纷繁手段争取土地。加之当时商品经济已经有一定程度的发展,土地交易已被纳入商品交易的范畴,导致因土地买卖而产生的地权转移不断加速。“千年田,八百主”,土地集中已达无可复加的地步。当时,封建国家征收赋役的原则是以土地和人口为依据,人口大量流亡引起了丁役负担严重不均,并由此引起一系列连锁反应,危及到清政府的统治。这种“以田为经,以丁为纬”征收的赋役也影响到了清朝政府的收入。从康熙五十年(1711)到雍正四年(1726)之间,大多数省份,百年积欠钱粮都达几十万甚至几百万。同时,丁役负担沉重地压在无地少地的农民身上,造成阶级矛盾的尖锐化,当时结成党类围攻城府的事件时有发生。

为了招抚流亡,恢复和发展社会经济,缓和阶级矛盾,稳定社会秩序,巩固国家政权,难能可贵的满清政府毅然抛弃了关外的赋役制度,看中了明朝政府曾经小试过的“摊丁入亩”制度。清朝初年,明代原有的户部税役册簿大量毁于兵火。无奈之下,清政府就以仅存的《万历条鞭册》为依据,进行赋役征发。在他们征发的过程中,逐渐体会到了《万历条鞭册》中某些“摊丁入亩”措施的合理性,决定实施这一他们认为较为科学的赋役制度。

但是,我们千万不要认为“摊丁入亩”改革与“两税法”、王安石变法、“一条鞭法”一样是在一个王朝难以维系的情况下采取的权宜之计。“摊丁入亩”是在清朝政府正直上升趋势且综合国力十分强势的情况下,采取的解决国内土地兼并矛盾的主动出拳行为。

“摊丁入亩”开始于康熙五十一年(1712)“滋生人丁永不加赋”的谕令,于康熙五十五年(1716)在广东试行,雍正年间开始大力推广,直到乾隆、嘉庆年间完成整个推行过程,前后共计100年的时间。而这一时段,正是整个大清帝国国势昌运,中原无战争,边关无寇扰,财力充裕,社会安定的黄金时段,是清王朝在政治、经济、外交、文化、教育等方面都取得辉煌成就的时段。那时清政府的工业产量占世界的32%,整个欧洲才占23%的份额。清朝政府和人民与西方相比,无论在国富还是民富上都略胜一筹——至少旗鼓相当。因此,“摊丁入亩”改革被后世子孙认为是康熙大帝爱新觉罗·玄烨的一种政治胸怀和政治自信。因为,康熙大帝自从平三藩、收复台湾后,中原的军事威胁早已不复存在。但作为少数民族入主中原的合法性还是被更多的人质疑,那些试图匡复大明的人们始终没有泯灭他们的重振之心。玄烨想要治服他们需要很多手段,政治经济双管齐下,高压震慑的同时,思想上的文字狱制约他们的思维,经济上还必须给予老百姓相应的甜头,才能使更多的汉族百姓从心底佩服满族人的气量,感激他的恩德。于是,在频繁蠲免钱粮的同时,提出了“永不加赋”的宽松优惠赋税政策。

这个赋税政策分为三步发布:第一步,康熙五十一年(1712)宣布“盛世滋生人丁永不加赋”;第二步,康熙五十二年(1713)下诏:“海宇承平日久,户口日增,地未加广,应以现在丁册定为常额,自后所生人丁,不征收钱粮,编审时,只将实数查明造报。”第三步,户部决议:“缺额人丁,以本户新添者抵补,不足,以亲戚丁多者补之,又不足,以同甲粮多之丁补之。”其中,盛世人口是指康熙五十年的丁册常额24621324丁、丁银3350000两,将其作为定额,摊入地亩当中,以后滋生人口永不加赋。

“摊丁入亩”政策的实施是一个漫长的过程。康熙末年,这一政策在四川、广东等地进行试点。雍正皇帝即位后,于雍正元年(1723)将其推广到全国。因为是将丁税平均摊入田亩中,所以称作地丁合一,也称“地丁银制度”,随后,经过乾隆、嘉庆皇帝的推行后,除却台湾、山西、贵州等地实行的时间较晚外,全国大部分地区都实行了这种赋税制度。

因为“摊丁入亩”历经康熙、雍正、乾隆和嘉庆等最为辉煌的时段,因此,这一赋税制度改革被当作清朝政府的“良法美政”和标榜自己恩政的一项“政绩工程”被载入史册,《清三通》《清会典》等都不惜大量笔墨对其进行渲染和升华。客观地说,这一赋税制度作为“一条鞭法”的延续和发展,确实进行得比较彻底,结束了中国历史上“人丁”“地亩”的双重征税标准,使赋役走向一元化,是中国封建社会赋役制度的一项重要改革,进步意义绝对不容忽视。

首先,赋役合并是历史的一大进步。中国封建社会几千年的历史长河中,徭役一直是困扰百姓的一大苦差。服徭役、当差成为很多家庭男人的一项沉重负担,为此爆发过陈胜吴广起义、诞生过孟姜女哭倒长城的故事,写就过花木兰替父从军的英雄篇章。直到唐朝“输庸代役”后,这种落后的徭役制度开始动摇,“两税法”将其并入两税当中征收,王安石采用市场经济法则实施“募役法”,明朝“一条鞭法”将田赋和徭役合并,统一折成银两征收,部分地把丁银摊入地亩,表明丁役制度衰落已经成为历史必然。“摊丁入亩”则在“一条鞭法”的基础上,促使了地赋和丁役完全彻底地合而为一,“自后丁徭和地赋合而为一,民纳地丁外,另无徭役矣”。封建国家对劳动人民的人身束缚相对削弱,使得生产力得到了一定程度的解放,这是中国封建社会生产关系的一个重大的变化。特别是免除了城镇工商业者的丁银,使他们能够全身心地投入到手工业和商业经营中。同时,由于解放了人身关系,使那些地少人密地区的农民可以自由流动到人少地广的地区,为那里带去了先进的生产工具和先进的劳动技术,加速了贫困落后地区的开发。再次,那些无地的手工业者不再担心有丁银负担,他们可以从农业生产中分离出来,走进工场、矿山或者城镇,成为出卖劳动力的雇工,雇佣劳动和手工工厂的发展为资本主义的萌芽准备了条件。

其次,明确了赋税征收标准。“摊丁入亩”后,土地成为赋税征收的唯一标准,“田多则丁多,田少则丁少”使整个赋税负担达到了某种合理、平均的分配,使封建纳税人的财产与他承担的赋税基本呈现正比例关系,一方面能够保证庞大的国家机器的正常运转,保证赋税的正常入库,另一方面能够取消那些缙绅地主享受免除丁银的特权,对于减轻自耕农和一般贫穷、无地贫民的负担,均平赋税负担,起到了一定的作用。

第三,简化了赋税征收程序。因为取消了“地”“丁”两项赋税标准,使赋税征收程序进一步简化,在一定程度上为防止官吏贪污受贿、徇私舞弊,私自加税起到了制约作用。同时,对于豪绅贵族私自转嫁徭役起到了抑制作用,减轻了农民的赋税负担,保证了国家的赋税没有亏损。史称“自摊之法立,穷民免累,而国赋无亏”,促进了雍正、乾隆时期封建盛世的形成和发展。

第四,限制了大地主的土地兼并行为。因为赋税负担几乎全部出自土地,致使大地主田产购置的热情不断下降,妨碍或影响了大地主疯狂地括收地产,所以引起既得利益集团的反对。一些士大夫还多次与地方政府周旋,要求缓行,还有一些代表大地主利益的知识分子撰文批评“摊丁入亩”,江南一些地方还出现过更为严重的抗拒行为,一些大地产所有者唆使他人聚众闹事。对土地兼并的一定程度的抑制,一方面使得广大自耕农有了稳定的生活来源,不至于沦为流民,成为社会的不安定因素。另一方面,也使得广大农民的生产积极性得到了很大提高,从而在客观上促进了农业、手工业的发展。

第五,使土地与丁银形成合理关系。对于农民来说,田多的多出役银,田少的少出役银,没田的不出役银,人们的役银负担在总体上相对均衡。尤其是无田的乡民、佃户和市民因不再参与徭役活动,使人民在很大程度上不再因差役负担沉重而逃亡,减弱了政府对无地少地之农民和手工业者施加的经济压力,缓和了阶级矛盾,安定了百姓的生活,有利于社会经济的发展。

第六,加速了人口的增长。“滋生人丁,永不加赋”有利于百姓安居乐业,发展生产,中国社会步入第四个盛世之春——“康乾盛世”。据统计,1661年全国人口为1913万,1711年增加到2462万,1741年增加到14300万,1790年又增加到30100万,1840年更是增加到41200万人。人口的增加,“摊丁入亩”改革是主要的原因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