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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增值税的纳税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均为增值税的纳税人。根据纳税人的经营规模和会计核算健全程度的不同,增值税纳税人可以分为小规模纳税人和一般纳税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划分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的基本依据是纳税人的企业规模大小以及会计核算是否健全。衡量企业规模的大小一般以年应税销售额为依据,会计核算健全是指能够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设置账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核算。因此,现行增值税制度是以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的大小以及会计核算制度是否健全为标准来划分纳税人。
二、两类纳税人的认定标准
增值税的一般征税范围
(一)一般规定
小规模纳税人与一般纳税人的认定标准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具体标准是: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在500万元及以下的为小规模纳税人,500万元以上的为一般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纳税人,除另有规定外,可以认定为一般纳税人。
年应税销售额是指纳税人在连续不超过12个月的经营期内累计应征增值税销售额,包括纳税申报销售额、稽查查补销售额、纳税评估调整销售额。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有扣除项目的纳税人,其年应税销售额按未扣除之前的销售额计算。纳税人偶然发生的销售无形资产、转让不动产的销售额,不计入应税行为年应税销售额。
(二)特殊规定
年应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其他个人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年应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非企业性单位、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企业,可选择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