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节 增值税减免税
为了实现不同的政策目标,我国在增值税领域规定了较多的免税项目,主要涉及扶持农业发展、促进资源综合利用、鼓励产业发展、照顾社会公共事业、促进社会福利事业发展等目标。
一、增值税免税项目
(1)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业产品。
农业生产者,包括从事农业生产的单位和个人。农业产品是指初级农业产品,具体范围由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确定。单位和个人销售外购的农业产品,以及单位和个人外购农业产品生产、加工后销售的仍然属于注释所列的农业产品,不属于免税范围。
(2)避孕药品和用具。
(3)古旧图书。
(4)直接用于科学研究、科学试验和教学的进口仪器、设备。
(5)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无偿援助的进口物资和设备。
(6)由残疾人组织直接进口供残疾人专用的物品。
(7)血站供应给医疗机构的临床用血。
(8)托儿所、幼儿园提供的保育和教育服务。
(9)养老机构提供的养老服务。
(10)残疾人福利机构提供的育养服务。
(11)婚姻介绍服务。
(12)殡葬服务。
(13)残疾人员本人为社会提供的服务。
(14)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
(15)从事学历教育的学校提供的教育服务。
(16)学生勤工俭学提供的服务。
(17)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物保护、农牧保险以及相关技术培训业务,家禽、牲畜、水生动物的配种和疾病防治。
(18)纪念馆、博物馆、文化馆、文物保护单位管理机构、美术馆、展览馆、书画院、图书馆在自己的场所提供文化体育服务取得的第一道门票收入。
(19)寺院、宫观、清真寺和教堂举办文化、宗教活动的门票收入。
(20)行政单位之外的其他单位收取的符合《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10条规定条件的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
(21)个人转让著作权。
(22)个人销售自建自用住房。
(23)台湾航运公司、航空公司从事海峡两岸海上直航、空中直航业务在大陆取得的运输收入。
(24)纳税人提供的直接或者间接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
(25)个人从事金融商品转让业务。
(26)纳税人提供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
(27)福利彩票、体育彩票的发行收入。
(28)军队空余房产租赁收入。
(29)涉及家庭财产分割的个人无偿转让不动产、土地使用权。
二、跨境应税行为增值税免税项目
(1)境内单位和个人发生下列跨境应税行为:
工程项目在境外的建筑服务;工程项目在境外的工程监理服务;工程、矿产资源在境外的工程勘察勘探服务;会议展览地点在境外的会议展览服务;存储地点在境外的仓储服务;标的物在境外使用的有形动产租赁服务;在境外提供的广播影视节目(作品)的播映服务;在境外提供的文化体育服务、教育医疗服务、旅游服务。
(2)为出口货物提供的邮政服务、收派服务、保险服务。
为出口货物提供的保险服务,包括出口货物保险和出口信用保险。
(3)向境外单位提供的完全在境外消费的下列服务和无形资产。
电信服务;知识产权服务;物流辅助服务;鉴证咨询服务;专业技术服务;商务辅助服务;广告投放地在境外的广告服务;无形资产。
(4)为境外单位之间的货币资金融通及其他金融业务提供的直接收费金融服务,且该服务与境内的货物、无形资产和不动产无关。
(5)符合列举的国际运输服务,如以无运输工具承运方式提供的国际运输服务。
三、增值税即征即退项目
1.飞机维修劳务
飞机维修劳务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6%的部分即征即退。
2.动漫企业
自2018年5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动漫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主开发生产的动漫软件,按照16%的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
3.软件产品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按16%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
4.管道运输服务
一般纳税人提供管道运输服务,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5.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服务和有形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服务
经人民银行、银监会或者商务部批准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试点纳税人中的一般纳税人,提供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服务和有形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服务,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6.自产的电力产品
纳税人销售自产的利用太阳能生产的电力产品,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50%的政策。
增值税实际税负是指纳税人当期提供应税服务实际缴纳的增值税税额占纳税人当期提供应税服务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的比例。
四、小微企业的税收优惠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提供加工及修理、修配劳务以及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月销售额不超过10万元(按季纳税30万元)的,自2019年1月1日起,3年内可享受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的税收优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