启蒙运动三书:论法的精神(上、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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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立法应符合政体原则

第一节 本章主旨

从前面的论述我们已经得知,教育法应符合每种政体的原则,一般来说,这对立法者制定社会法律也是适用的。法律和政体原则之间的这种关系强化了政体的全部动力,反过来,政体原则又从制定的法律那里得到新的驱动力。这样,对物理运动,作用力总是伴随着反作用力。

下面我们将要逐一探讨每种政体的这种关系,首先从以美德为原则的共和政体说起。

第二节 何为政治国家的美德

共和政体中的美德非常简单,这种美德就是热爱共和政体,它是一种情感,而不是认知的结果,上至元首,下至小民,人人都可以怀有这种情感。人民一旦拥有了良好的准则,就会比那些所谓的“正人君子”更长久地坚持遵行。人民很少会滋生腐败,即使只是接受一般的启蒙教导,他们通常都会萌发出一种对已经确立起来的东西的强烈依恋。

对国家的爱会促成优秀习俗的养成,而优秀的习俗反过来又会促使人民热爱国家。我们越是不能使我们的个人情感获得满足,则我们越是能够为公众的感情而牺牲自己。为什么修道士会那么热爱他们的宗教呢?宗教使修道士难以忍受的地方,正是修道士之所以爱宗教的原因。宗教的清规戒律剥夺了他们任何普通情感赖以维系的需要。剩下的唯有对折磨其肉体和精神的严格戒律的执着热爱。修行越苦,被剥夺的喜好也就越多,残存的喜好就越强烈。

第三节 何为民主政体中对共和国的爱

民主政体中对共和国的爱就是对民主的热爱,热爱民主就是追求平等。

热爱民主也是崇尚勤俭节约。由于那里的每个人应享有同等的幸福和优势,因此每个人也就应该苦乐共均,并形成共同的愿望。只有通过共同的俭朴才能达成这样的期许。

在民主政体中热爱平等限制了一己之欲和一己之幸福,能让一个人相比其他公民更多地为祖国服务。人民无法为祖国付出同等的服务,但他们应平等地为祖国作贡献。人一生下来就亏欠国家很多很多,一辈子也无法偿还。

因此,民主政体存在的特质就来源于平等原则,即便当这种平等看起来似乎被杰出贡献或超级天才所抹杀,也是如此。

热爱节俭就抑制了人们的占有欲,人们所关心的是获得家庭之必需,其余则归属国家。财富能带来权力,但是,一个公民不能为了一己之利而使用这种权力,否则就会不平等。财富也能带来快乐,但是,一个公民也不能单独享受这些快乐,否则同样有悖于平等原则。

因此,通过在民主生活中建立勤俭的原则,好的民主就为公众支出敞开了大门,就如同雅典和罗马所亲历的那般。辉煌和富足来源于勤俭本身,并且,正如宗教需要人们双手清白,这样一个人就能敬奉上帝,法律需要有勤俭的习俗,这样人们才能为国家作出贡献。

才能不出众,家道不富庶,这是许多人明智而愉快的重要原因。一个以其法律培养众多平庸之辈的共和国,如果拥有大批聪明人,这个共和国一定会以明智的方法施政,如果拥有大批幸福的人,这个共和国一定很幸福。

第四节 如何唤起对平等和节俭的爱

如果一个人生活在平等和节俭都建立在法制基础上的社会,那么平等和节俭本身就会强烈唤起对平等的爱和对节俭的爱。

在君主政体国家和专制政体国家,没有人向往平等,甚至都没有闪现过平等这一观念。在这样的国家里,人人以追求高高在上为目标。最底层的人渴望脱离苦海,但无非就是为了凌驾于他人之上。

对节俭也是一样的。为了培养对节俭的爱,必须躬身践行节俭。那些被愉悦浸淫的人不会喜爱节俭的生活。如果这种生活方式已经被普遍自然地接受,亚西比德肯定不会成为这个世界的奇迹。嫉妒或仰慕别人奢华生活的人也不会热爱节俭。对那些眼里只有富人或像他们自己一样的穷人的人,他们憎恨自己的贫穷,但却不关注或不知道该如何摆脱贫穷。

因此,如果共和国中的一个人想要热爱平等和节俭,必须要把平等和节俭写进法律,这是至理名言。

第五节 民主政体中法律如何构建平等

古代有一些立法者,比如吕库古和罗慕路斯,他们倡导均分田地。均分土地只有在共和国初创时才能实现,或者是现在的国家腐败透顶,穷人们坚信自己不得不寻求生路,而富人们不得不经受磨难,这些想法深植于心。

如果均分田地的立法者不制定法律来维持这种制度,那么他的这种措施只能是转瞬即逝。不平等很快就会侵蚀到不受法律保护的制度,共和国也会因此而烟消云散。

因此,为了确立平等,就必须制定法规,用以制约陪嫁、捐赠、继承和遗嘱,以及一切契约方式。因为,如果赠予者和受赠者可以随心所欲地处分自己的财产,基本法的秩序就会被个人意志扰乱。

在雅典,梭伦参阅普鲁塔克,《梭伦传》,第二十一章,第二节。不按旧法行事,旧法规定,财产应留在立遗嘱人的家庭范围内同上。,而梭伦允许在没有子嗣的情况下,通过立遗嘱可将财产留给任何人。梭伦也不按自己定下的法律行事,比如他通过取消债务,在事实上追寻的是平等原则。

在民主国家中,禁止一个人继承两份遗产的法律是一部好法律科林斯的菲洛劳斯(Philolaus)规定,在雅典,土地的份数和遗产的份数要始终相同。参阅亚里士多德,《政治学》,第二章,第十二节。。这种法律源自土地和财产均分制。法律不允许一人占有多份土地和财产。

规定女继承人必须嫁给血缘最近的亲属的法律,出自同一渊源。犹太人在采用均分制后做出了这种法律规定。柏拉图参阅柏拉图,《理想国》,第八章。在均分制的基础上制定法律,因而也做出了同样的规定,先前的一部雅典法律也有同样的规定。

据我所知,在雅典有这样一部法律,没有人能理解这部法律的精神。法律允许娶同父异母的姐妹为妻,但不允许与同母异父的姐妹结婚利尼利厄斯·内波斯(Cornelius Nepos)在序言中说,这种习俗很古老,亚伯拉罕谈到萨拉时说(《圣经·创世记》,第二十章,第十二节):“她是我的妹妹,我与她同父异母。”各民族在过去制定类似法律时,所依据的是同一理由。。这一法律源自共和政体,它的法律精神就是要避免让一个人同时继承两份土地以及由此而来的双份遗产。当一名男子和同父异母的姐妹结婚时,他只能继承一份遗产。但是,如果他迎娶同母异父的姐妹为妻,如果他妻子的父亲没有男性子嗣,可能就会把遗产留给这位女儿,这样,娶这位女儿为妻的兄弟就可以顺理成章地得到两份遗产。

但愿没有人会用菲洛的话来反驳我参阅菲洛(Philo), 《论法律》,第三章,第四节。。也就是说,尽管在雅典一个人可以娶同父异母的姐妹为妻,而不能娶同母异父的姐妹为妻,但斯巴达人却可以娶同母异父的姐妹为妻,却不能和同父异母的姐妹结婚。因为我从斯特拉波参阅斯特拉波(Strabo), 《地理志》,第十章。的著述中发现,在斯巴达,当异胞姐妹嫁给兄弟,她拥有这位兄弟所继承的遗产中的一半作为陪嫁。显然,制定这部法律的目的是为了防止前一部法律带来的恶劣后果。为了避免异胞姐妹家庭的财产转移到兄弟一方,他的一半财产作为嫁妆分给异胞姐妹。

塞内加塞内加在《克劳狄之死》中写道,雅典准许与半姐妹结婚,亚历山大里亚准许与全姐妹结婚。在提及娶自己的姐妹为妻的西拉奴斯时说,在雅典,娶姐妹为妻受到限制,但在亚历山大里亚却是普遍允许的。在一人治国的政体中,几乎不存在维护财产分配的问题。

为了在民主政体中维持这种土地分配方式,一部好的法律会规定,有几个子女的父亲要指定其中一人继承他的财产柏拉图也制定了一部类似的法律。参阅柏拉图《法篇》第三章。,而其他子女由没有子女的人收养,如此一来,公民的人数就有可能总是和分配财产的数目维持均衡。

加尔基顿人法勒亚参阅亚里士多德,《政治学》,第二章,第七节。想出一种在人与人不平等的共和政体内均匀分配财富的方法。他让富人给下嫁到穷人家的女儿一笔嫁妆,但不得向穷人索取任何财物,而穷人家嫁女儿时则接受聘礼,但不给女儿带任何陪嫁。但我深知,没有任何一种政体会采用这一原则,因为它将公民的生活状态做出如此显著的区分,大家对这种试图引入的绝对平等深恶痛绝。在某些情形下,法律最好不要用过于直接的办法来达到其真正目的。

尽管在民主政体中,真正的平等是立国的根本,但想要建立这种平等真的是难上加难,这里所讨论的财产均匀分配达到百分之百的精确,并不总是非常合适的。建立一个人口分级制就足够了梭伦把人口分为四个等级 :谷物和现金收入达到500米纳者为第一级;收入达到300米纳、养得起一匹马者为第二级;收入达到200米纳者为第三级;所有依靠体力劳动为生者为第四级。参阅普鲁塔克,《梭伦传》。。这个制度能缩小贫富差距或将这个差距固定在某一程度。然后通过特定的法律向富人征税,同时减轻穷人的负担,从而消除不平等。只有处于中等水平的富人才能提供或接受这种补偿措施,因为,在腰缠万贯的富人看来,凡是不能给他们带来权力和荣誉的东西,都是对他们的侮辱。

民主政体中的每一种不平等应从民主政体的性质和平等的真正原则中总结出来。比如,人们担心民主政体下可能会出现以下情况:那些需要不停工作来维持生计的人担任公职后,会因此而陷入贫困或疏于公务;工匠们可能会变得趾高气扬;获得自由的奴隶太多,可能会变得比原有公民更强势。对这些情形,民主政体中公民之间的平等梭伦消除第四级所有人的负担。参阅普鲁塔克,《梭伦传》。,就可能为了维护民主而不复存在。但是,消失的仅仅是表面的平等。因为一个因担任公职而被毁了的人,其状况可能比其他公民更糟,而这个人如果因此而不得不疏于公务,其他公民的境遇则可能因此而比他更糟。

第六节 民主政体中法律应如何维持节俭

对优秀的民主政体,均分土地还不够,还需让每块均分的土地足够小,就像罗马人那样处理。库里乌斯对他的士兵这样说道打了胜仗的士兵想要分得更多的土地。参阅普鲁塔克,《道德论丛·古代君王和将军传略》。:“一个公民如果觉得足以养活一个人的土地太少,神会不高兴的。”

正如均分财富会保持节俭,奉行节俭反过来也会维护财富的均等。财富和节俭看似完全不同,但它们离开彼此也就不复存在了。每一种既是因也是果。如果两者之中的一个从民主政体中消失,另外一个也会紧随其后。

当然,如果民主政体是建立在商业基础之上,则很有可能发生的是,人民虽然非常富有,但社会习俗并没有因此而腐化堕落。这是因为,伴随着商业精神而来的是节俭精神、朴素、节制、工作、智慧、平静、秩序井然和遵章守纪。这样,只要这种精神永存,它产生的财富就不会带来恶劣后果。问题发生在过多的财富摧毁了商业精神,我们可以目睹社会不平等突然之间加剧,这是以前从没有感觉到的。

为了保持商业精神不变,有重要影响力的公民必须躬身实践商业,这种精神必须单独占主导地位且不能与其他精神有所交叉,所有的法律必须支持这种精神,同样是这些法律,其各项条款规定当商业发展促进财富增长时,法律将财富按比例分配,必须保证每名贫困公民获得舒适的生活,从而能像其他人一样工作,必须让每名富有的公民回到中等的水平,这样他就需要通过工作来维持现状或取得财富。

在经营贸易的共和政体中,法律规定所有的子嗣均从父亲那里平均继承遗产,这样的法律非常好,通过采用这种继承方式,不论父亲多么富有,他的子女们总是继承他的一部分遗产,这样就能远离奢华,继续像他一样工作。我在这里说的仅仅是经营贸易的共和政体,对其他类型的共和政体,立法者还要制定许多其他法律对其他类型的共和政体,女性的嫁妆应受到更严格的限制。

希腊有两种类型的共和政体。比如斯巴达那样的军事共和国,其他则是雅典那样的商业共和国。对前者,希望公民们能过闲散的生活,而对后者,则希望公民们能热爱工作。梭伦将游手好闲、无所事事界定为一种犯罪,希望每名公民都能说清楚他谋生的方式。事实上,在一个好的民主政体中,花费应该以生活必需品为限,因为如果不是这样,他们的必需品将从哪里来呢?

第七节 维护民主政体原则的其他方法

均分土地并不能在所有民主政体中实现。在某些情形下,这种土地的分配方式不切实际且危险重重,甚至会对基本制度造成冲击。一个人并不总是在迫不得已的情况下才会采取极端措施,如果他发现这种本应维护风俗习惯的土地分配方法并不适合当前的民主政体,他就会转而寻求其他方法。

如果能建立这样一个固定机构,它本身就堪称民风的楷模,只有那些在年龄、品德、地位和业绩等各方面都备受尊敬的人才有资格进入元老院。这些元老院的成员们在公众面前就是神明的化身,他们能激发人们的感情,并使之渗透到每一个家庭。

元老院首先必须守护原有的法制,并让人民和官吏永不背离。

至于风俗习惯,更多的是通过保持传统习惯而获得的。由于腐败堕落的人很少能成就伟业,他们几乎从未建立过社会,建造过城市,制定过法律。且从另一面来看,民风朴素的人民却已完成了前面提到的大部分工作,这就呼唤人们重新恪守原来的准则,一般来说就会把他们重新引回到美德的道路上。

此外,如果发生过某些变革或国家已经建立了新的政体,不经过无尽的痛苦和努力是无法达成这些效果的,更不用说去指望懒散和腐朽的风俗习惯了。那些实现这种变革的人们虽然愿意人民能够享受社会变革带来的幸福,但是如果没有法律做后盾,他们永远也不会成功。因此,传统的制度通常用于补救和矫正,而新的制度则常常引起弊端。一个政府在漫长的岁月中走向腐化就像走下坡路一样,是在不知不觉中走下去的;如果要恢复良好的政治,就非要付出巨大的努力不可。

一直以来存在这样一种疑问,前面我们谈论的元老院的成员是否应该终身任职或有一定的任期。显然,元老院成员应像罗马在罗马,行政官员的任期为一年,元老院的成员终身任职。、斯巴达色诺芬在《斯巴达政制》第十章第一、二节中写道,吕库古主张元老院成员应从年长者中选出,这样,即使行将就木,他们也不会放松对自己的要求。此外,他主张由老年人来评判年轻人的勇气,这样,老年人的年龄就比年轻人的活力更显荣耀。甚或雅典那样采取终身制。雅典的元老院成员每三个月便更换一次,而最高法院的成员则作为永久的典范终身任职,我们不应将这两者混为一谈。

这里给出普遍适用的原则:在一个处于统治地位的元老院中,也可以说是保存习俗的场合,其成员应该是终身任职的;而对于负责公共事务的元老院,其成员可定期更换。

亚里士多德曾说过,精神就像躯体一样会衰老。如果只有一个官吏,他的说法是对的,如果有一个元老院,这个说法就不对了。

除了最高法院,雅典还捍卫着习俗和法律最高法院本身也受到监督。。在斯巴达,所有的老年男性都是监察官。在罗马,官吏中有两名是专职监察官。就像元老院监视人民一样,监察官必须紧盯人民和元老院。他们必须重建共和国中已经腐化的机构,关注发生懈怠之所,谴责玩忽职守,像惩罚罪犯一样纠正各种错误。

罗马法律规定,凡是通奸指控都需公开进行,这对于保持民风习俗起到非常显著的作用。这种举措对妇女很有震慑力,对监视他们的那些人也起到警示作用。

没有什么能比让年轻人绝对服从年长之人更能保持传统习俗了。两者都能够受到牵制,年轻人因敬仰长者而受到节制,年长之人因为自尊自爱也受到节制。

没有什么能比让公民们绝对服从官吏更能赋予法律更大的力量。色诺芬曾经说过参阅色诺芬,《斯巴达政制》,第八章,第二节,原著中并没有明确提到雅典的政制。, “吕库古特别强调公民服从法律,这就是斯巴达有别于其他城邦的最大差异:官吏一声召唤,公民们便赶紧跑过去。可是在雅典,某个富人若是被说成受官吏支配,他就会感到非常失望。”

父权对于维护习俗也非常有用。我们已经说过,在共和国里,不存在其他政体下的那种令人望而生畏的权威,因此,法律就应该用一种权威填补这种空缺,这就是父权。

在罗马,父亲对自己的子女有生杀大权从罗马的历史可以看出,这种权力的使用给共和国带来哪些优势。我在这里所说的只是罗马最腐败时期。奥鲁斯·弗尔维斯(Aulus Fulvius)正在寻找卡蒂利纳的路上,他的父亲把他召回,然后处死。参阅萨卢斯特(Sallust), 《喀提林叛乱记》,第三十九章,第五节。另一些公民也做了同样的事。参阅狄奥,《罗马史》,第三十七章,第三十六节。。在斯巴达,每位父亲都有权教训别人的子女。

父权随着罗马共和国的覆灭而消亡。在君主政体中,不存在所谓的纯粹习俗这类的问题,一个人只希望人人都活在官吏的权威之下。

罗马的法律让年轻人习惯于依附和从命,使得他们的心智成熟得比较晚。或许我们重拾这一传统是错误的,君主政体中并不需要这种过多的限制。

共和政体中,由于子女对父亲绝对服从,因而有可能像罗马那样,要求父亲终身掌管子女的钱财。但这并不是君主政体的核心要义。

第八节 贵族政体的法律应如何适应政体的原则

在贵族政体中,如果人民具备美德,那么他们将和身处民主政体一样充满幸福,而国家也会变得强大。但是,由于在财富两极分化非常显著的国家里几乎很难觅得美德,法律必须尽其所能来提供一种宽和节制的精神,同时也必须寻求重建被国家制度所剥夺的必要的平等。

宽和的精神就是贵族政体下所称之的美德,犹如民主政体下的平等精神。

如果说围绕着君王们的显赫与豪华是君王们权力的组成部分的话,那么贵族们仪表上的谦逊和朴实就是贵族们的力量了在我们这个时代,威尼斯人在许多方面都表现得非常睿智。从下面这个判例中就可略见一斑:一位威尼斯贵族和一位本土绅士因争夺教堂中的位次而发生争执,威尼斯人认为,在威尼斯境外,威尼斯贵族与其他公民相比不享有任何优先权。。如果他们不矫饰自己的尊贵,和平民交融在一起,穿着打扮和平民类似,并与平民们分享快乐,平民便会忘记自己的卑微。

每一政体都有其各自的性质和原则。因此,贵族政体一定不能呈现出君主政体的性质和原则,如果贵族们拥有和他们所处政体不相符的个人特权和专权,这种情况就会发生。元老院才应该有特权,应给予元老院成员简单而基本的尊重。

贵族政体国家出现秩序混乱有两个主要缘由:一是被统治阶层和统治阶层之间的极端不平等;二是统治者内部不同成员之间的类似的不平等。法律应制止或监督的仇恨与嫉妒就来自于这两种不平等性。

第一种不平等主要存在于显贵人物的特权之所以被视为尊贵荣耀,只因为他们令人民蒙羞。罗马的法律就是这样,罗马法律禁止贵族和平民通婚罗马的十人团把这条规定放在最后两表中。参阅哈利卡纳苏的狄奥尼修斯,《罗马古事记》,第十章,第六十节。,这样的法律规定一方面让贵族变得傲慢自大,另一方面让他们变得更可憎,除此之外再无其他。正因为如此,保民官们便利用这一点来增强其演说的魅力。

这种不平等也会出现在公民们缴纳捐税的条件不同上面,这种差异体现在四个方面:一是贵族们让自己享有不缴纳捐税的特权;二是贵族们弄虚作假逃避捐税犹如当今的一些贵族。对国家的削弱之甚莫过于此。;三是贵族们以担任公职所获酬金或薪俸为名索回缴纳的捐税;四是贵族们把平民变成附庸,进而分享向平民所征收的捐税。最后一种情形很罕见,但这种情形一旦发生,此时的贵族政体就沦为苛政之最。

虽然罗马是偏贵族政体性质的,但罗马很好地避免了上述缺陷的发生。官吏们从不领取薪俸,共和国的政要们不仅照样纳税,而且要多于其他人,有时甚至只有他们缴税。最后,他们从不瓜分国家的税收收入,相反,他们把所有公共财产和所有靠时运得来的财富全部分配给人民,为他们的尊贵地位祈求宽恕参阅斯特拉波《地理志》第十四章中关于罗得人在这方面是如何行事的叙述。

民主政体下极为有害的财富分配方式到了贵族政体却能产生同等程度的有益作用,这是颠扑不破的真理。前者会导致公民精神丧失殆尽,后者能让公民精神重新回归。

如果不把国库收入分配给人民,就应该让人民知道这些收入的管理是很好的,而向人民展示收入所得是让人民安居乐业的一种方法。悬挂在威尼斯城的金链、罗马打胜仗时缴获的财富以及保存在农神庙的财宝,所有这些实际上就是人民的财富。

贵族政体首要的原则是贵族不参与征税。在罗马,地位最高的阶层和征税事务毫不相干,这些事交由下级贵族办理,即便是这样也存在非常严重的弊端。如果贵族政体中的贵族们都去课税,一切个人都要受课税人员随意摆布,也没有更高级的法庭加以纠正。被委以缓解权力滥用的贵族反过来会更享受这种权力滥用。此时,这些贵族就会和专制国家的君主别无二致,随意罚没他们看上眼的私人财产。

很快,这些国家的税收就会被看成是个人的祖传家产,贪婪就会变得漫无边际。包税制就会瓦解崩溃,公共税收将被削减无余。正是因为如此,某些国家在表面看来并没有受到任何挫折,却陷入积贫积弱的境地,这让邻国深感诧异,也让本国的公民目瞪口呆。

法律也必须禁止贵族们经商。这种级别的商人势必会建立起各种各样的垄断壁垒。经商是平等人民的职业,最糟糕的专制国家就是那些君主成为商人的国家。

威尼斯制定的法律参阅阿姆洛·德·拉·乌赛(Amelot de la Houssaye), 《威尼斯政府史》,第三部分。克劳狄法禁止元老院成员拥有载重40桶以上的船只。见提图斯·李维,《罗马编年史》,第二十一章,第六十三节。严禁贵族阶层从事任何商业活动,因为这会让贵族获得过多的财富,即便是贵族们毫不知情也是如此。

法律应采用最有效的方法让贵族为人民提供公平正义。如果法律没有为人民提供护民官,那么法律自己必须成为护民官。

对犯罪行为进行各种庇护,以致连法律也无法执行,这就使贵族政体趋于覆灭,暴政迫在眉睫。

法律应该总能击垮统治阶层的傲慢。应该设置一个短期的或长期的官职,用以震慑贵族,就像斯巴达的监督官和威尼斯的国家检察官,这些官员不会拘于任何程序的约束。这样的政体需要以暴力驱动:在威尼斯有一只张着大嘴的神兽告密者会将纸条投进去。,任何人都可以把揭发信投进去。你也许会说,这就是张得大大的暴政的嘴。

贵族政体国家中的这些残暴的官吏对应于民主政体国家中的监察官,从性质上来说,民主政体中的监察官也一样是独立的。实际上,监察官在行使监察权时不应受到任何检查,必须无条件地信任他们,绝不能挫败他们的勇气。罗马人在这方面是值得钦佩的,除了监察官,罗马人可以要求任何一位官员参阅提图斯·李维,《罗马编年史》,第四十九章。监察官甚至不得过问同僚的工作。监察官各做各的记录,不必征求同僚的意见。否则,监察制度也就形同虚设了。对自己的行为做出合理解释在雅典,税务官让所有官吏都要汇报工作,唯独他自己不作任何汇报。

贵族政体中有两类事情是非常致命的,一是贵族的极端贫困,二是贵族的过度富有。为了避免贵族陷入赤贫,首先就是要让他们及时偿还债务。为了节制贵族的财富,必须制定聪明而毫无察觉的法律条款来向他们征税,这和罚没不同,不要采用分田的法律,也不要取消债务,否则贻害无穷。

应从法律上取消贵族的长嗣继承权威尼斯就实行长嗣继承制。参阅阿姆洛·德·拉·乌赛,《威尼斯政府史》,第30-31页。,这样,通过不断地分割遗产,始终保持财富的均等。

绝不能实行继承人替代制、家族财产赎回制、贵族财产世袭制、收养义子制等等。贵族政体下为延续大家族的显赫地位而采用的一切措施,在君主政体下都不可采用这样看来,某些贵族所追求的更多的是维护他们贵族身份,而不是维护国家。

当法律使家族平等化以后,它的任务就是维系家族间的团结。应及时化解贵族们之间出现的分歧,否则,个人之间的争议就会演变成家族之间的争端。仲裁者可以终结诉讼或预防诉讼的发生。

最后,法律一定不要助长家族之间贪慕虚荣的习气,使其自诩比其他家族更为显赫或历史更悠久。这种虚荣心应被视为一些人的心胸狭窄。

我们只需看一看斯巴达就行了。你会发现,斯巴达的监督官是如何能够抑制君主、贵族和平民的弱点的。

第九节 君主政体的法律应如何适应政体的原则

由于君主政体的原则是荣誉,法律就应适应这种原则。

在君主政体中,法律应该尽力支持贵族,因为从某种意义上来说,荣誉既是贵族之父,也是贵族之子。

法律必须赋予贵族世袭制,其目的不是使之成为君主的权力和平民的孱弱之间的疆界,而是使之成为两者之间的纽带。

继承人替代制虽然不适用于其他政体,但因其能传承家族的产业,对君主政体却是十分有用的。

遗产赎回制将使贵族家庭因某位亲戚的挥霍而丧失的土地重新回归家族。

贵族的土地应该和贵族本人一样享有特权。君主的尊严与其王国的尊严密不可分,贵族的尊严与其封地的尊严同样密不可分。

所有这些特权都是贵族所特有的,是不得转交给人民的,除非我们有意违背政体的原则,并减少贵族和人民的力量。

继承人替代制会束缚商业的发展,家族遗产赎回制让官司不断,且王国内售卖的土地差不多至少有一年的时间无人打理。附着于贵族封地的特权产生一种权力,对于容忍这些特权存在的人来说,这种权力是一种沉重的负担。这些都是因为贵族身份而产生的特殊不便之处,不过,若与贵族的总体效用相比,这些麻烦和不便也就算不得什么了。但如果把这些特权转交给人民的话,那么,政体的一切原则就都毫无用处地被破坏了。

在君主政体中,允许一个人将他的大部分财产留给其中一位子女,但这种许可仅在君主政体中才是适宜的。

法律应该维护同君主政体的政制相符合的一切商业贸易活动君主政体只允许平民从事贸易,参阅《商业与商人法典》第三款,这部法典十分合情合理。。这样,人民才能在免遭灭顶之灾的情况下,满足君主和他的朝廷永无止境的需求。

法律必须在征税的方式上建立一定的秩序,以免税赋的征收方式比税赋本身更令人难以忍受。

税收沉重导致人民劳苦,劳苦造成心情沮丧,心情沮丧终致怠惰。

第十节 君主政体施政的迅捷

君主政体相比共和政体拥有一个极大的优势:因为一人主事,因而施政较为迅捷。但是,由于这种迅捷会退化为急促行事,法律将引入一种慢节奏。法律不应仅仅维护每种政制的性质,还应矫正从这种政制的性质可能产生的弊端。

红衣主教黎塞留参阅红衣主教黎塞留,《政治遗嘱》,第一编,第四章,第二节,1947年版,第243-247页。认为,错综复杂的集会结社会给所有事情造成困难,在君主政体下应尽量避免。即便一个人的内心深处没有填满专制情愫,但他的脑子里肯定有专制主义的思想。

对于执掌法律的机构来说,最佳的臣服便是持重稳当,不急不躁,处理君主的事务时深思熟虑;如果侍臣缺少法律知识,国务会议办事轻率匆促,那就难以做到深思熟虑参阅塔西佗,《编年史》,第五卷。塔西佗说:“在蛮族看来,拖沓是奴性的表现,雷厉风行才是王者的风范。”

假如,对于那些无比骁勇、无限忠诚的臣下,国王仅凭一己的旨意就无节制地大肆褒奖,官吏们纵然有意拖延,一再劝谏乃至苦苦恳求,依然不能遏止君主的美德日渐沦丧,那么,世界上那个最完美的君主国将会变成什么样呢?

第十一节 君主政体的优越性

君主政体相比专制政体有一个巨大的优越性。依照君主政体的性质,在君主之下有许多阶层,这些阶层是和政制分不开的,这就决定了君主政体国家更加稳固,政制比较巩固,主政者的人身安全比较有保证。

西塞罗参阅西塞罗,《法律》,第三章,第十节。相信,罗马护民官制度的建立拯救了罗马共和国。他这样说道,“事实上,没有领袖引领的人民的力量是更为可怕的。首领知道自己肩负的责任,所以会认真思考;可是民众一旦群情激昂,就全然不知道自己正在纵身深渊”。这种想法也适用于专制国家和君主国家,前者是一群没有保民官的民众,而后者则可以说是一群有保民官的民众。

实际上我们到处都能看到,在专制政体下发生动乱时,无人领导的乌合之众总是让局势发展到不可收拾的地步,把混乱推向极端。在君主政体下,过激的行为极为罕见。首领们有所顾忌,他们害怕被抛弃;依附的中间力量参阅第二章第四节的注释22。不愿意让民众拥有太大的优势。一个国家的各个阶层全部彻底腐败的情形很少见。君主十分珍视这些等级,谋乱者既没有颠覆国家的意愿,也没有颠覆国家的期望,因此,他们既不能也不想推翻君主的统治。

在这种环境之下,明智而有权威的人就会出来收拾局面,形势得到缓和,达成一定的协议,各自纠正错误,法律又会恢复效力,重新得到遵从。

正是因为如此,君主政体国家的历史充满内战,但没有革命;而专制政体国家只有变革,没有内战。

那些记录一些国家内战历史的人,甚至包括那些煽动内战的人,他们已经充分说明君主是如何不应怀疑他们下放给其他阶层的权力,以此换回他们的效忠,这是因为,即便那些人处于癫狂状态,这些阶层的人们渴求的也仅仅是法律和他们的职责所系,并舒缓了政见不合的人们的狂热和急躁情绪,而不只是为君主们服务枢机主教雷斯(Cardinal de Retz)的回忆录及其他历史著作。

红衣主教黎塞留或许认为他已经过分地削弱了国家的各个阶层,他开始转而求助君主及其大臣们的美德来维系政体参阅红衣主教黎塞留,《政治遗嘱》,第一编,第六章;1947年版。,并且,他对君主及其大臣们的要求过高,说实话,或许只有天使才会如此无微不至、如此开明、如此学识渊博。在君主政体消亡之前,我们恐怕不能对拥有这样的君主和大臣抱有奢望。

正如居住在良好法制环境下的人们要比那些在没有规则和领头人的森林里到处乱跑的人要幸福得多一样,生活在有基本法律可依据的国家的君主们,其同样要比专制政体下的君主感到更幸福一些,专制政体下的君主没有任何可以依赖的东西来约束臣民的心和他自己的心。

第十二节 续前

在专制国家就不应该祈求宽宏大量,对自己都不具备伟大德行的君主,不能指望他会做出一番伟业,这样的专制国家根本就不存在荣耀。

在君主国家我们可以发现,群臣簇拥着君主,君主则以其光辉映照臣属。可以说,由于人人都占有更大的空间,因而可以展示其品德,赋予心灵以伟大,而不是放任自流。

第十三节 专制主义的意义

当路易斯安那的野蛮人想要吃水果,他们把树砍倒然后采集浆果参阅《耶稣会士书简辑》,第二章,第315页。。这就是专制政体。

第十四节 专制政体的法律如何适应政体的原则

专制政体的原则就是恐惧,对于胆小无知、噤若寒蝉的人民,无须更多的法律。

在那里,有两三个概念就可以了,不需要什么新概念。驯兽时切忌更换主人、训练内容和姿态,要让野兽牢牢记住的只是两三个手势,无须更多。

当君主与世隔绝,深居宫中,如果他想摆脱那种声色犬马的生活,把他幽闭在那里的人就会非常沮丧,他们不能容忍君主的人身和权力落到他人手中。所以,君主很少亲自作战,而且也不太敢于放手让他的武将们去参加战斗。

这样的君主,他已经习惯了在宫中颐指气使,一旦遇到有人手持武器进行反抗时,就会勃然大怒,因此,他经常会受愤怒或复仇的情绪所左右。此外,这样的君主对真正的荣耀也是毫无概念。所以,他所进行的战争便充满着战争自然具有的狂暴,他所遵循的国际法的范围,比其他国家都要狭隘。

这样的君主缺点满身,他与生俱来的愚蠢如果暴露在光天化日之下,就会更加令人害怕。他深藏在宫中,没有人知道他究竟如何。好在治理这种国家的人,只需要一个虚名就足矣。

当查理十二世在本德发现瑞典元老院里有人反对他,于是写信给他们,声称将要寄回一只靴子去替他理政。这只靴子就会像一位专制国王那样治理国家。

如果君主成了俘虏,就会假定他已死亡,另外一人就会继承他的王位。以前签订的条约全部作废,他的继任者不会认可这些条约。实际上,由于君主就是法律,国家也好、君主也罢,从他不再是君王的那一刻起,他便什么也不是了。如果不这样做,政体的性质就会发生改变。

土耳其人决定和彼得一世单独媾和,我想原因之一就是莫斯科人告诉了土耳其元老院,瑞典已经有另一位新国王登基参阅普芬道夫(Pufendorf)《通史》论述瑞典部分的第十节。

国家的延续仅仅是王位的维持,或者莫不如说是君主被囚禁的皇宫的持续存在。如果不是直接威胁到皇宫或国家首府,那些无知、傲慢而又存有偏见的人一概视而不见、听而不闻,对于事态的后续发展,他们无法跟上这个步伐做出预见,甚至无暇思考。在这里,政治及其动力和法律应该是非常狭隘的,政治管理简单得与民事管理相同据夏尔丹说,“波斯没有大臣会议”。参阅其《波斯游记》论述波斯政体的第三节。

一切都简化为:使政治、民事的管理和君主家庭的管理相调和;使国家的官吏和君主后宫的官吏相调和。

对于专制政体国家,最好的状态就是其能自认为是这个世界上独一无二的,这个国家为荒漠所包围,与其称之的蛮族相互隔绝。鉴于无法指望军队,毁坏一部分国土以保持隔离不失为一个好办法。

由于专制政体的原则是恐惧,它的最终状态就是平静安宁。但这并不代表和平,而是整个城镇处于沉默状态,敌人已经准备好占领这座城池。

由于力量并不是掌握在国家手里,而是掌握在建立这个国家的军队手里,军队必须被保留下来以保卫国家。然而,这对君主却很危险。问题在于如何才能将国家的安全与个人的安全相调和呢?

我恳请你能考察一下莫斯科公国政府付出什么样的努力来寻求摆脱专制政体,其对政府形成的压力要甚于个人。军队的大部分已经被解散,罪犯很少得到惩罚,建立了特别法庭。一些人已经开始精通法律,人民已经受到教育。但还会有一些特别的原因或许会把这个国家拖入它竭力想避免的苦难之中。

在这样的国家当中,宗教发挥的作用要比任何其他国家都强,可以说在恐惧之上又叠加了一层恐惧。在伊斯兰教帝国,人民对君主的巨大敬畏部分源自宗教。

宗教纠正了土耳其的一些政制。土耳其的臣民并不以其国家的荣耀与强盛而感到光荣,他们和国家的联系是通过宗教的力量和原则进行的。

在所有的专制政体中,没有什么能比君主宣布自己是拥有全部土地并且是一切臣民遗产的继承者,更能让这个专制国家自寻烦恼了。这常常会导致农耕废弛,并且,如果君主还从事商业贸易,这会毁了各种各样的产业。

在这样的专制国家里,不会有任何休养生息,也不会有任何改善提高参阅里科(Rycaut), 《奥斯曼帝国史》,第196页(1703年版,第一章,第十七节,第29-30页)。。房子建了就要住一辈子,人民不修建沟渠,也不植树,他们向土地索取一切,但却丝毫不回报土地。全都是荒芜之地,到处是沙漠。

你真的以为用法律剥夺土地所有权和财产继承权就会削弱大人物们的贪婪和吝啬?答案是否定的,相反,这些法律反而会刺激他们的贪婪和吝啬。这会让重要人物无所不用其极,因为他们除了考虑如何通过偷盗或隐匿将金银财宝占为己有,此外再无其他。

因此,要想避免国家完全分崩离析,最好能用一些既成的习惯来节制君主的贪欲。因此,土耳其的君主通常只从人民的遗产中抽取百分之三,就感到满足参阅圣-乔治(Saint-Georges)在《斯巴达的过去和现在》中关于土耳其人遗产继承的记述(第三章,1676年版,第463页)。也可参阅里科,《奥斯曼帝国史》(第一章,第十六节,1703年版,第28页)。。但是,他把大部分土地赐给了他可以随意支配的军队,他可以把帝国所有官吏的遗产据为己有,他可以将死而无男嗣者的财产收入囊中,而死者的女儿们则只能享有这些财产的用益权,如此一来,国家大部分财产的所有权就处于不确定状态。

根据万丹国的法律参阅《创建东印度公司历次航行记》,第一卷。“勃固国的法律不那么严苛,逝者如有子女,国王只取其财产的三分之二。”见同一本书,第三卷,第1页。,国王取得遗产,包括逝者的妻儿和房产。为了逃避这部法律最残酷的条款,人们不得不让他们的子女在八岁、九岁、十岁甚至更小的时候就成婚,以免成为父亲遗产中不幸的一部分。

在没有基本法律的国家,王位继承没有固定说法,君主可以从家族内或家族外挑选王位继承人。即使确定了王位继承制也是枉然,君主依然可以另选一人继承王位。王位继承人由国王或大臣宣布,有时则因内战而成为既成事实。所以,这种国家就比君主国家多了一种分崩离析的原因。

皇室中的每一个王子都享有平等的继承王位的权利,所以登上王位的王子所做的第一件事,就是迫害自己的兄弟,或者把他们统统绞死,土耳其就是这样;或者把他们的眼睛弄瞎,比如波斯;或者让他们变成疯子,比如莫卧儿。并且,如果没有采取这些预防措施,比如在摩洛哥,王位一旦出现空缺,随之而来的便是可怕的内战。

根据莫斯科公国宪法参阅该国不同年代的宪法,特别是1722年的宪法。,沙皇可任意指定他的继任者,继任者既可以来自家族内部,也可以来自家族之外。这种帝位继承制度的建立引发了无数次革命,使得帝位极不稳定,这种做法与随心所欲地指定王位继承人别无二致。由于公众想知道的最重要的事情之一是帝位的继承顺序,因此,最好的继位顺序应该是最明白无误的,比如出生或出生先后的某种特定的顺序。这样的条款可以抑制阴谋诡计并遏制野心的膨胀。孱弱的帝王将不必再为继承问题而焦虑,临死时人们也不必让他开口说话了。

当继位顺序通过基本法确定之后,则只有一位王子会成为继承人,其他兄弟没有站得住脚的或表面上的权利来争夺帝位,无法编造父王的旨意并使之生效。因此,国王的兄弟就如同任何一位臣民那样,消除了被捕或被杀之虞。

但是在专制国家,王子的兄弟就是他的奴隶或竞争对手,为稳妥起见,需要将他们囚禁起来,特别是在伊斯兰国家更需如此,因为在这样的国家,宗教将胜利或成功视作神意判决,因此,在那里,谁也不是法律上的君主,而只有事实上的君主。

对于这样的国家,具有王室血统的王子们发现如果其不能继承王位,便会惨遭囚禁或处死,就会激发出比我们欧洲各国更大的野心。在我们欧洲国家里,没有当上国王的王子们都享有一定地位。这个地位即便不能充分满足他们的野心,也大可满足他们的不过分的欲望。

在专制国家,君主们总是败坏婚姻制度。他们通常娶好几个妻子,亚洲国家尤为如此,在那里,专制主义可以说是司空见惯的。这样的君主子嗣众多,但这些子女们很少受到父王的怜爱,他们彼此之间也是冷漠至极。

执掌朝廷的家族和国家类似,它是如此孱弱,但其首领又是如此强悍;它看起来硕大无朋,实则不堪一击。阿尔塔薛西斯参阅贾斯廷(Justin), 《腓力史摘要》,第十章,第一节。因为子女密谋反叛,将他们全部处死。说五十位子女会密谋反对他们的父亲,真实性存疑,更不可信的是他们造反的原因竟然是父王拒绝把他的妃子让给他的长子。我们宁可相信,这是东方常见的后宫阴谋。后宫是虚假、恶毒和奸诈在浓重的黑暗笼罩之下无声无息地作祟的场所。年迈的君主日益昏庸,他实则是宫中第一号囚徒。

毕竟我们刚刚说过,人类天性将会不断地起来反抗专制政体。但是,尽管人们热爱自由,憎恶暴力,大多数人却依然屈从于专制政体之下。理由很简单,为了构建一个节制的政府,必须将各方力量整合在一起,对其进行管理,调和它们之间的矛盾并让其运作。必须给其中的一种权力添加分量,使之能与另一种权力相抗衡。这是立法上的杰作,偶然性很难成就它,审慎也很难成就它。反之,专制政体则是一目了然,无论在何地,它都一模一样,只要有愿望就能把它建立起来,所以这件事谁都能干。

第十五节 续前

在气候炎热的地方,专制政体一般比较盛行,在那里,情欲萌发较早,舒缓也较早参阅本书第十四章,“论法律和气候性质的关系”。,智力成熟较早,挥霍财产的危险较小,出人头地不是那么容易,年轻人深居简出,彼此很少交往。那里的人早早结婚,比我们欧洲人成年得早。土耳其人十五岁就算成年参阅圣-乔治,《斯巴达的过去和现在》,第三章,1676年版,第463页。

在那里,财产不允许转让。在这样一个任何人的财产都无法得到保障的政体下,人们更多的是依赖自身,而不是依赖财产。

在节制政体下,财产自然可以转让信用破产的和解金也是如此。,在共和政体里尤为如此,首先因为大家都相信,公民都是讲诚信的,其次因为共和政体激发了人们的宽厚精神,而这种政体又是人人自愿投身于其中的。

如果罗马的立法者一开始就建立这种财产转让制这个制度在《尤利安法典》的“财产转让”项下才得到确立,此后不再因此而坐牢,财产转让也不再是丢脸的事了。,就不会陷入那么多的叛乱和民事纠纷当中,也不会冒着风险来承担那些灾祸之险和补救之险。

在专制政体国家,贫困和财富的不确定性自然会让高利贷盛行,风险越大,利息越高。因此,在这些不幸的国家里,贫穷困苦是无处不在的。在那里,任何东西都会被剥夺,甚至借贷的门路也断绝了。

随之而来的便是商人无法进行更多的交易活动,他的收入仅够糊口。如果他囤积过多的货物,为了支付购买这些商品借贷所产生的利息就越多,从中根本无法获利。因此,在专制政体国家,很少实行商业法,仅有的商业法不过是用于维持治安而已。

政府里若没有干坏事的家伙,政府就不会不公。可是,想让这些家伙不谋私利,那是不可能的。因此,在专制国家里,出现贪赃枉法现象不足为奇。

贪赃枉法既然是专制政体下的常见罪行,将财产充公就大有效用。人民因而可以得到慰藉,被充公的财产是国库的一笔可观收入,君主很难从贫困潦倒的臣民身上搜刮到很多税赋。在这个国家里,甚至没有哪个家庭是君主愿意保存的。

在节制政体下,情况就完全不同了。充公会让商品的所有权不明确,会掠夺无辜的子女,会在应该惩罚一个罪犯的同时摧毁整个家庭。在共和政体里,没收财产会造成剥夺公民生活必需品的恶果,这会破坏平等,而平等正是共和政体的核心所在在我看来,雅典共和国似乎太热衷于没收财产充公。

罗马法律规定参见《民事法典》中关于被没收的财产的有关规定。,没收财产仅适用于叛国罪这样的最严重罪行。如果能够贯彻这部法律的精神,将没收财产限定于特有罪名,这再明智不过了。博丹说得很对参阅博丹,《论共和国》,第五章,第三节,1962年版,第581页。,在那些习惯法对继承所得做了规定的国家里,没收财产的对象应该仅限于婚后所得。

第十六节 权力的授予

在专制政体中,权力完全交予到其委托之人的手上。宰相就是专制君主本人,而每一个官吏都是宰相。在君主政体中,权力不经某些调解不会运用;君主授予权力,但又加以节制经过节制的权力就犹如“落山时的太阳总是柔和的。”语出塞内加(Seneca)的悲剧《特洛伊妇女》,第十一章,第1140-1141页。。君主在分配权力时,绝对不会在不保留绝大部分权力的情况下将部分权力分配出去。

这样,在君主政体国家里,城镇的地方官员虽然对省级官员负责,但更对君主负责,且地方的武官固然听命于将军,但更多的是听命于君主。

对绝大多数君主政体国家,对那些权力比较大的军官,他们并不管辖任何一支军队,这种制度是非常明智的,由此得到的效果就是,他们只是在奉君主之命时才统帅军队,君主直接任免或罢黜这些军官,从某些方面来看,他们在服役,也可以说不在服役。

这种制度和专制政体不匹配。这是因为,对那些还没有应诏上任的官员,如果仍然赋予他们特权和头衔,那么他们在国家里必然是能够呼风唤雨的大人物,这就和专制政体的性质相悖了。

如果市镇官员并不受省督管辖,那么势必要不断地在这个两名官员之间做出调停,这对专制政体来说简直是荒谬至极。并且,如果地方官员可以抗命,省督该怎样向他治下的行省负责呢?

在专制政体下,权力不能均衡分配,级别最低的官员如此,专制君主更是如此,他们只希望能够大权在握。而在节制宽和的国家,法律处处彰显着明智聪慧。法律贯彻到国家的每一个角落,最小的官员也可以依法行事。但在专制政体下,法律只是君主的个人意志,即便君主是明智的,一个下级官吏要怎样才能在一无所知的情况下妄自揣测君主的意图呢?他只能按自己的意愿行事。

进一步,由于法律只表达君主的意愿,且君主想要做的只可能是他所知道的,则必然有一大批人为他出主意,并且按照他的意志替他拿主意。

最后,由于法律只是君主的一时意志,因此,为他出主意的那些人也必定像他一样,一时一个主意。

第十七节 礼物

在专制政体国家里,通常的惯例就是,一个人如果不送礼,那他就休想接近他的上司,对君王也不例外。莫卧儿参阅《创建东印度公司历次航行记》,第一卷,1725年版,第80页。的皇帝从不接受下属的觐见,除非他已经收到下属的进贡。这些君主甚至在给予臣民赦免时也要索取贿赂。

在这种政体下出现此类情形纯属必然,因为在那里,没有一个人是公民,大家都认为,上级无须为下级做任何事情,只有在上级惩罚下级时他们才会发生联系。那里的公务也不多,很少需要拜见大人物请求帮忙,更不必说向他们申述了。

进献礼物在共和政体下是令人讨厌的,因为美德无须用进贡来彰显。在君主政体下,荣耀比礼物更能激发动力。但是到了专制政体,这种政体既没有荣誉,也不存在美德,一个人仅仅是出于对舒适惬意生活的期待来行事。

基于共和政体的理念,柏拉图参阅柏拉图《法篇》,第十二章。主张,凡是收礼才履行职责的人一律处以死刑,他写道,“事不分好坏,都不应该收礼。”

罗马法律参阅《法典》第六章;《尤利安法典》“惩治索贿”一款。准许官吏接受小礼物“小礼物”。,只要一年之内总值不超过一百埃居即可,这样的法律危害不浅。对任何礼物都不送的官吏,他就会无所期许;如果给予小礼物,很快他便会要求更多,然后就变得贪婪无度。此外,一个不应收礼而收了礼的人,定罪比较容易;一个可以收小礼却收了大礼的人,给他定罪就不那么容易了,他往往可以找出一些似是而非的借口、托词、原因或理由来为自己辩解。

第十八节 君主的赏赐

前面已经说过,在专制政体下,一个人仅仅是出于对舒适惬意生活的期待来行事,而君主也只有金银财宝能拿出来进行犒赏。在荣誉处于支配地位的君主政体下,君主的赏赐本应仅局限于荣誉,但是名誉总是和奢华联系在一起,而奢华必然产生种种需求,因此,君主就以能带来财富的荣誉作为赏赐。但是,在美德主宰一切的共和政体下,美德本身就足以构成激励无须其他,所以,国家的奖励只需要褒奖美德就行。

君主政体下和共和政体下的巨额奖励标志着这些国家行将就木,这是一条通用规则,因为这样的举动证明君主已经腐化堕落。一方面,荣誉不再有很大的效力;另一方面,公民权已经被削弱。

罗马皇帝中最糟糕的就是那些赏赐最多的皇帝,比如卡利古拉、克劳狄、尼禄、奥托、维特利乌斯、康茂德、埃拉伽巴卢斯和卡拉卡拉。最好的皇帝比如奥古斯都、韦斯巴芗、安托尼乌斯·皮乌斯、马可·奥勒留和佩提纳克斯,这些皇帝以朴素节俭著称。在这些优秀帝王的治理下,国家重拾了政体原则,对荣誉的珍视取代了其他褒奖方式。

第十九节 三种政体原则的新推论

如果不把我所论及这三种原则做进一步的应用探讨,我就无法结束本章。

第一个问题:法律会强迫公民接受公职吗?我的意思是,这些公职应该属于共和政体,而不属于君主政体。对前者,公职是美德的标志,是国家对公民的托付,他们的所作所为、所思所想都应以此为出发点,因此,公民不能拒不担任公职参阅柏拉图,《理想国》,第八章,他把这样的拒绝看作是共和国出现腐败的标志。柏拉图在《法篇》第六章用罚款来惩罚这样的官吏。099在威尼斯,惩罚的方式是流放。。对后者,公职是荣誉的体现,此时荣誉是如此反常,荣誉只有在他需要以及按他想要的方式进行时,他才会乐于接受公职。

撒丁岛已故国王维克托·阿马戴乌斯二世(Victor Amedeus,1666-1732)。惩罚那些拒绝为国家赢得尊严和担任公职的人,这样,他在不知不觉中遵从了共和政体的思想。然而,他治理国家的方式却充分证明了这并不是出于他本意。

第二个问题:强迫公民接受军队中一个比他以前还低的职位,这是不是一条好的准则?在罗马人当中,经常可以看到,去年的上尉如今成了中尉的部下有几个百夫长恳请人民恢复他们原先的职务。一位百夫长对他们说:“弟兄们,你们应该把保卫共和国的任何职位都视为无上光荣才对。”参阅提图斯·李维,《罗马编年史》,第四十二章,第三十四节。。这是因为,这里的美德要求对自己的国家始终保持奉献牺牲精神,不管他是否喜好。但在君主政体下,不管荣誉是真是假,都不能容忍自己官职降低。

在专制政体内,荣誉、职位和衔阶都一样被滥用,因此不论是君主变为粗鄙之人,还是粗鄙之人变成君主,都无所谓。

第三个问题:一个人应同时担任文官和武官吗?共和政体中,必须将两者结合在一起,而在君主政体中,则需要将他们彼此分割开来。在共和政体中,把军人地位捧高到明显高于文官地位,这是极为危险的事情。在君主政体中,一人同时兼任文职和武职的危险性不亚于共和政体。

在共和政体内,一个人从军的唯一目的就是保卫法律和祖国,这是因为一个人首先是公民,他只是在一段时间内成为一名战士。如果公民和士兵是两种完全不同的身份,就会使那些自信是公民的士兵觉得自己只是士兵。

在君主政体中,参战士兵的唯一目标就是为了赢得荣誉,或至少是为荣誉或财富而战。此时一定要谨记,不能给这样的人委以文职官衔,相反,他们必须要受到文官的节制,且一定不能同时拥有民众的信任以及滥用这种信任的力量为避免政治权力转移到贵族精英手中,加利努斯(Gallienus)禁止元老院成员到军队服役,甚至不允许他们接近军队。参阅奥勒留·维克托(Aurelius Victor)《英杰传》中的“恺撒”篇,第三十三章,第三十四节。

在一个共和政体隐藏在君主政体形式下的国家里,可以看出国家对给予军人特殊的地位是多么的恐惧,以及军人是如何仍然保留公民的身份,甚或是官员的身份,这样,这些头衔就能保证他们为国效忠,不会忘掉国家。

共和国覆亡以后,罗马人把官职分为文武两类,并非随意之举,这是随着罗马政制发生变化而出现的,是君主政体的性质使然。奥古斯都奥古斯都(Augustus)解除了元老院成员、地方总督和行省总督携带武器的权力。参阅狄奥,《罗马史》,第三十三章,第五十三节。在位时开始区分文武官吏,继任的皇帝们为了军人政府变得宽和些,不得不把这种区分最终完成比如君士坦丁。参阅索西穆斯(Zosimus), 《历史》,第二章。

曾和瓦伦斯争夺帝位的普罗科皮乌斯把行省总督阿米亚努斯·马尔塞利努斯(Ammianus Marcellinus)在《罗马史》第三十四章中写道:“按照古代习俗和战争规则。”之职授予波斯亲王奥尔米兹德,并恢复这个职务过去曾经拥有的军权,他这样做如果没有特殊理由,那就是完全不理会文官和武官分开的必要性。一个觊觎帝位的人为自己谋利甚于为国家谋利。

第四个问题:官职买卖是否合适?专制国家不应买卖官职,因为君主对臣属的予夺应要异常迅速。

买官鬻爵对君主政体有好处,因为它诱导人们从事人们不愿为美德而从事的事业,并把这种事业作为一个家族的职业。它使每个出钱买官的人都能尽职尽责,又使国家的各等级更稳固持久。苏达斯摘自“君士坦丁·泼菲洛戈尼图斯(constantin Porphyrogenitus)使团”,参阅苏达斯(Suidas)《辞典》, “阿纳斯塔修斯(Anastasius)”,第二十六章,第八节。说得很对,阿纳斯塔修斯把所有官职都卖掉,帝国因此而变成了一种贵族政体。

柏拉图参阅柏拉图《理想国》,第八章。不能容忍这种买卖。他说道,“这就如同在一艘船上,有人花了钱就能当船长或水手。对于生活中的任何职务来说,这都是一种坏规矩,难道偏偏对于领导一个共和国的人来说,就是一条好规矩吗?”但柏拉图所说的是建立在美德基础上的共和政体,而我们所说的则是君主政体。那么,在君主政体下,即使没有公开的规定规范官职的买卖,朝臣们因为清贫和贪婪依然会出卖官职,靠机遇买卖得来的官吏可能比君主挑选的官吏更好一些。最后,靠财富获得提拔能激励并维持勤奋懒惰见于西班牙,那里的所有公职都是分配的。,君主政体需要的恰恰就是这种勤奋。

第五个问题:哪种政体必须有监察官?对于以美德为原则的共和政体,其必须设置监察官。不仅犯罪会摧毁美德,玩忽职守、过失错误、热爱国家的某种懈怠、有危险的榜样、腐败的种子等,这些并不违背法律,但逃避法律,它们不会毁坏法律,但削弱法律,监察官应纠正所有这些错误。

一只麻雀被老鹰追得无处可逃,扑到雅典最高法院的一位法官怀里,法官杀死了这只麻雀,因此而被处以刑罚,此事令人十分震惊。一个孩子挖掉了一只鸟儿的眼睛,雅典最高法院竟然判他死刑,令人瞠目结舌。请大家注意,这并非惩罚罪行,而是建立在习俗基础之上的共和政体依据习俗做出的裁决。

君主政体根本不需要设置监察官。君主政体建立在荣誉基础之上,荣誉的性质就是使整个世界都成为监察官。凡是玷污了荣誉的人,都会遭到所有人的指责,包括本身并无荣誉可言的那些人在内。

在君主政体下,监察官会被应由他们监察的人拉下水。所以在君主政体下,监察官对于腐败无能为力,因为反对他们的腐败势力过于强大。

专制政体万万不可设置监察官,这再明显不过。古代中国似乎是个特例,不过,我们在下面将会看到古代中国设立监察机构的特殊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