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公司法
第一节 公司法概述
一、公司的概念和特征
公司是指依法设立的,以营利为目的,由股东投资形成的企业法人。公司具有四个特征:
1.依法设立
设立公司应当依照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所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领取营业执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设立公司须经批准的,应当在登记前依法办理批准手续。
2.以营利为目的
股东出资组建公司的目的在于通过公司的经营活动获取利润。营利性是企业组织的普遍特征,并以此区别于国家机关和公益性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社会组织。
3.以股权为基础
公司由股东投资形成股权。公司的重大决策、管理者选择和收益分配等都以股东的股权为依据。
4.具有法人资格
公司有独立的财产,有自己的名称和住所,具有法定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公司以其全部财产为限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二、公司的分类
1.以公司资本结构和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方式为标准
(1)有限责任公司,又称有限公司,是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的公司。
(2)股份有限公司,又称股份公司,是公司将其全部资本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的公司。
我国《公司法》规定:“公司是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而在国外有些国家还存在“无限责任公司”“两合公司”“股份两合公司”等形式。
知识拓展
国外“无限责任公司”“两合公司”“股份两合公司”等公司形式概述。
(1)无限责任公司,是由两个以上的股东组成,全体股东对公司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公司。
(2)两合公司,是由负无限责任的股东和负有限责任的股东组成,无限责任股东对公司债务负无限连带责任,有限责任股东仅就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公司。其中,无限责任股东是公司的经营管理者,有限责任股东则是不参与经营管理的出资者。所谓“两合”,是指无限责任股东与有限责任股东的结合,或指经营资本与管理劳务的结合。
(3)股份两合公司,是由负无限责任的股东和负有限责任的股东组成,资本分为等额股份的公司。其股东承担法律责任情况与两合公司相同,区别在于公司资本的股份性。
2.以公司的信用基础为标准
(1)资合公司。它是指以资本的结合作为信用基础的公司。股东个人是否有财产、能力或信誉与公司无关。因此,资合公司须有健全的制度与法人治理机制。资合公司以股份有限公司为典型。
(2)人合公司。它是指以股东个人的财力、能力和信誉作为信用基础的公司。公司财产及责任与股东的财产及责任没有完全分离,股东可以用劳务、信用和其他权利出资,企业的所有权和经营权一般也不分离,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国外的无限责任公司就是典型的人合公司。
(3)资合兼人合公司。它是指同时以公司资本和股东个人信用作为公司信用基础的公司。其典型形式为国外的两合公司;在我国,有限责任公司也具有资合兼人合的性质。
3.以公司组织关系为标准
(1)母公司和子公司。这是按公司外部组织关系所作的分类。在公司之间存在控股关系时,处于控股地位的是母公司,被控股的则是子公司。母公司和子公司都具有法人资格,在法律上是彼此独立的企业。
(2)总公司和分公司。这是按公司内部组织关系所作的分类。总公司称为本公司,是由股东投资单独设立,具有法人资格的公司。分公司是指由总公司申请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法律后果由总公司承担的企业分支机构,并非真正意义上的公司。
4.以公司国籍为标准
按公司国籍,可以将公司分为本国公司和外国公司。各国确定公司国籍的标准不尽相同。中国采用以公司注册登记地和设立依据法律地为结合的标准确定公司的国籍。
5.以公司的组织机构和经营活动的国际地域范围为标准
按公司的组织机构和经营活动是否局限于一国,可以将公司分为国内公司和跨国公司。组织机构和经营活动局限于一国的为国内公司,组织机构和经营活动分布于多国的为跨国公司。跨国公司往往并不是一个单独的公司,而是一个由控制公司与设在其他各国的所属公司形成的国际公司集团。
在我国,由于现行的企业立法原因,除有依《公司法》设立的公司以外,还存在依原外资企业法设立的公司和依原国有企业法、集体企业法等法律、法规设立的名称中含有“公司”字样的企业,在学习和实践中应加以区别。
三、公司法立法概况
广义的公司法是指规定公司法律地位,调整公司组织关系,规范公司在设立、变更与终止过程中的组织行为的法律规范的总称。狭义的公司法仅指《公司法》。
《公司法》由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于1993年12月29日通过,自1994年7月1日起施行。此后,《公司法》于1999年、2004年、2006年进行了三次修订。最新《公司法》于2013年12月28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修订,并于2014年3月1日起施行。
四、公司法人财产权、股东权
1.公司法人财产权
公司法人财产权是指公司拥有由股东投资形成的法人财产,并依法对财产行使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公司的财产虽然源于股东投资,但股东一旦将财产投入公司,便丧失对该财产的直接支配权利,只享有股权。因此,股东投资于公司的财产需要通过对资本的注册与股东的其他财产明确分立,不允许股东在公司成立后抽逃投资。
2.股东权
公司股东将财产投入公司后,依法享有资产受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具体包括:
(1)发给股票或其他股权证明请求权。
(2)股份转让权。
(3)股息红利分配请求权。
(4)股东会临时召集请求权或自行召集权。
(5)出席股东会并行使表决权。
(6)对公司财务的监督检查权。
(7)公司章程和股东大会记录的查阅权。
(8)优先认购新股权。
(9)公司剩余财产分配权。
(10)权利损害救济权。
(11)公司重整申请权。
(12)对公司经营的建议与质询权。
3.股东义务
公司股东应当履行《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下列义务:
(1)遵守公司章程。
(2)按期缴纳所认缴的出资。
(3)出资填补义务。
(4)不干涉公司正常经营的义务。
(5)在公司核准登记后,不得擅自抽回出资。
(6)参加股东会议的义务。
(7)特定情形下的表决权禁行义务等。
五、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
公司的独立法律人格和公司股东的有限责任,是公司制度最基本的特征。但公司发展的历史表明,股东有限责任的绝对化,会导致股东滥用权利,采用转移公司财产、将公司财产与股东本人或其关联方的财产混同等手段,造成公司可用于履行债务的财产大量减少,从而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为防止股东的滥用权利,《公司法》规定:“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这一制度修正和补充了公司的有限责任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