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经济法基础知识
第一节 经济法概述
一、经济法的概念
我国国家立法机关在解释关于民法与经济法、行政法的关系时指出:“民法主要调整平等主体间的财产关系,(2017年新颁布实施的《民法总则》将其修改为: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即横向的财产、经济关系。政府对经济的管理,国家和企业之间以及企业内部等纵向经济关系或者行政管理关系,不是平等主体之间的经济关系,主要由有关经济法、行政法调整。”
因此一般认为,经济法是调整国家在协调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现代经济法的产生,是在商品经济发展到市场经济的情况下,由于生产社会化和垄断的出现,传统的民法调整失灵,产生了市场监管和宏观调控需要。国家为保证国民经济的持续稳定健康发展,依其职能对不利于市场经济健康发展的行为进行干预和调控。国家干预的方式主要通过法律手段对市场经济活动进行管理和协调,包括对市场运行的规划、引导、监督、控制、组织、调节等。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需要由法律调控的方面也在不断增加,经济法在经济生活中的地位和作用日趋重要,经济法作为独立的法律部门成为必然,并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而不断加强和完善。
二、经济法的调整对象
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是特定的经济关系,即在国家协调本国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简称国家经济协调关系。主要包括以下几种经济关系:
1.企业组织管理关系
企业组织管理关系是在以企业为主体的各类经济组织的设立、变更、终止过程中发生的经济管理关系及其内部管理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在市场主体体系中,企业是最主要的主体。国家为了协调本国经济运行而对企业进行必要干预,有助于从法律上保证企业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合格主体,能动地参与市场活动,改善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
2.市场运行管理关系
市场运行管理关系是国家在市场运行管理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发展市场经济,必须充分发挥竞争机制的作用。市场竞争又会致使市场主体之间不可避免地产生违约、侵权和不正当竞争行为,从而妨碍市场资源配置的优化,约束市场功能的实现。因此,需要国家积极干预,加强市场管理,坚守市场规则,维护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
3.宏观监督调控关系
宏观监督调控关系是国家在宏观监督调控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市场的自发调节有其局限性,需要国家对国民经济进行适度调节和控制,保证经济总体总量的平衡,构建合理的经济结构,促进资源配置优化,从而推动国民经济的健康发展。
三、经济法的基本原则
经济法的基本原则与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有着密切的联系,根据上述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我们可以把经济法的基本原则概括为以下两项:
(一)国家适度干预原则
所谓适度干预是指国家必须在充分尊重经济自主的前提下对社会经济生活所进行的一种正当而又谨慎的干预。市场经济是一种以市场作为资源配置主要手段的经济体制,这种经济体制所强调的是经济主体的自主性。而国家干预作为一种外部的强制力量,是基于市场失灵、社会公平等因素而介入市场的,这种介入有着明显的人为因素和很强的目的性。因此,国家干预要寻求一种适度干预,不可擅自扩大干预的范围而损害市场自身的运行功效。
第一,国家干预应具有正当性。就是要求:一是干预者所拥有的干预权力只能来源于法律的规定;二是干预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程序。
第二,国家干预应具有谨慎性。国家干预要尽量符合市场机制自身的运行规律,不能压制市场经济主体的经济自主性和创造性。要掌握适度的干预范围和干预手段,以避免干预的负面影响和随意性。
(二)维护公平竞争原则
经济法一方面从市场规制的角度出发,禁止和限制违约、侵权、不正当竞争等破坏竞争秩序的行为,以维护自由公平的竞争环境,保障市场交易的安全和有序;对作为弱者的市场交易主体一方的消费者给以特殊的保护,以维护交易的公平和社会的稳定。另一方面则从国家宏观经济的角度,通过税收、金融、产业指导等经济手段,引导市场主体作出能够促进社会发展的选择,为经济发展创造良好社会环境和法制环境,保证社会分配的合理与公平、公正。
四、经济法的渊源和体系
(一)经济法的渊源
经济法的渊源,通常指的是经济法的形式渊源,即经济法律规范的表现形式。经济法是由一系列法律、法规和规范组成的,其有多种表现形式,具体包括:
1.宪法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和修改,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和法律效力。经济法以宪法为渊源,除与其他法律、法规、规章、命令、指示等一样,不得与之相违背之外,主要是从中吸收有关经济制度的精神,如:“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基础是生产资料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国家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国家加强经济立法,完善宏观调控”等。
2.法律
法律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在地位和效力上仅次于宪法。以法律形式表现的经济法构成其主体和核心部分,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
3.行政法规
行政法规是指作为国家最高行政机关的国务院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其地位和效力仅次于宪法和法律。经济法大量以该种形式存在,这是由经济的社会化和政府对经济的全方位管理和参与的客观条件所决定的。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代理条例》《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会计准则》等。
4.地方性法规
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其不得与宪法、法津和行政法规相抵触。法的这一表现形式的适用范围具有地域限制性的特点。
5.部门规章
部门规章是指国务院的组成部门或直属机构在其职权范围内根据法律和行政法规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如:国家发展与改革委员会发布的《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行政复议实施办法》、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颁发的《经济合同示范文本管理办法》、中国证监会发布的《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颁发的《支付结算办法》、财政部与国家档案局联合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等。
6.司法解释
司法解释是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针对审判工作的需要,在总结审判经验的基础上发布的指导性文件,可以对立法的不足起到弥补和解释的作用。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
7.国际条约或协定
国际条约或协定是指我国作为国际法主体同外国或地区缔结的双边、多边协议和其他具有条约、协定性质的文件。上述文件生效以后,对缔约国的国家机关、团体和公民就具有法律上的约束力。因而,国际条约或协定便成为经济法的重要形式之一,如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与相关国家签订的协议、我国与有关发达国家签订的双边投资保护协定等。
(二)经济法的体系
经济法的体系是经济法调整对象的具体化,是由一国现行的经济法律规范按照不同的分类组成的有机联系的统一整体。
目前国内学者一般认为,经济法的体系由以下三部分构成:
(1)市场主体法:主要包括个人独资企业法、合伙企业法、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公司法、企业破产法等。
(2)市场运行法:主要包括合同法、工业产权法、反垄断法、反不正当竞争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等。
(3)经济监督调控法:主要包括计划法、预算法、税法、证券法、票据法、会计法、审计法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