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第3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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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经济纠纷的解决途径

经济纠纷,是指经济法律关系主体之间因经济权利和经济义务的矛盾而引起的争议。它包括平等主体之间涉及经济内容的纠纷;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作为行政管理相对人与行政机关之间因行政管理所发生的涉及经济内容的纠纷。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经济法主体在进行各种经济活动的过程中,不可避免地会发生各种各样的经济权益争议,产生经济纠纷。如合同纠纷、纳税人与税务机关就纳税事务发生争议等。为了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持社会经济秩序,必须利用法律手段,及时解决这些纠纷。在我国,解决经济纠纷的途径和方式主要有行政复议、行政诉讼、仲裁、民事诉讼等。

行政复议、行政诉讼、仲裁与民事诉讼都是解决当事人争议的方式,但适用的范围不同。当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时,可采取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方式解决;而作为平等民事主体的当事人之间发生的经济纠纷则适用仲裁或者民事诉讼方式解决。

仲裁与民事诉讼是两种不同的争议解决方式。当事人发生争议只能在仲裁或者民事诉讼两种方式中选择一种解决方式。有效的仲裁协议可排除法院的管辖权,只有在没有仲裁协议或者仲裁协议无效,或者当事人放弃仲裁协议的情况下,法院才可以行使管辖权。这在法律上称为或裁或审原则。

一、行政复议

行政复议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在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对社会的行政管理职责过程中,作为行政管理主体的行政机关一方与作为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一方,对于法律规定范围内的具体行政行为发生争议,由行政管理相对人向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行政机关提出申请,由该行政机关对引起争议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并作出相应决定的一种行政监督活动。行政复议是现代国家保护公民免受行政机关具体行政行为不法侵害的一种重要的法律制度。

1999年4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的(2017年9月1日最新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以下简称《行政复议法》)是行政复议活动进行的基本法律依据。

(一)行政复议范围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符合《行政复议法》规定范围的,可以申请行政复议。

1.可以申请行政复议的事项

《行政复议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申请行政复议:

(1)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等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

(2)对行政机关作出的限制人身自由或者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等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不服的。

(3)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变更、中止、撤销的决定不服的。

(4)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关于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

(5)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合法的经营自主权的。

(6)认为行政机关变更或者废止农业承包合同,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7)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征收财物、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

(8)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或者申请行政机关审批、登记有关事项,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办理的。

(9)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受教育权利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履行的。

(10)申请行政机关依法发放抚恤金、社会保险金或者最低生活保障费,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放的。

(11)认为行政机关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下列规定不合法,在对具体行政行为申请行政复议时,可以一并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对该规定的审查申请:①国务院部门的规定。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规定。③乡、镇人民政府的规定。上述所列规定不含国务院部、委员会规章和地方人民政府规章。

2.行政复议的排除事项

下列事项不能申请行政复议:

(1)不服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分或者其他人事处理决定,可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提出申诉。

(2)不服行政机关对民事纠纷作出的调解或者其他处理,可依法申请仲裁或者向法院提起诉讼。

(二)行政复议申请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60日的除外。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

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可以书面申请,也可以口头申请;口头申请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当场记录申请人的基本情况,行政复议请求,申请行政复议的主要事实、理由和时间。

(三)行政复议参加人和行政复议机关

行政复议参加人,是指具体参加行政复议活动全过程,以保护其合法权益不受非法侵害的人。行政复议参加人包括申请人、被申请人和第三人。

依照《行政复议法》的规定申请行政复议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是申请人。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申请人。

同申请行政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其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作为第三人参加行政复议。

依照《行政复议法》履行行政复议职责的行政机关是行政复议机关。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具体办理行政复议事项,称之为行政复议机构。

对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由申请人选择,可以向该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对海关、金融、国税、外汇管理等实行垂直领导的行政机关和国家安全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对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上一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对国务院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国务院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行政复议机关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不得向申请人收取任何费用。行政复议活动所需经费,应当列入本机关的行政经费,由本级财政予以保障。

行政复议期间具体行政行为不停止执行。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停止执行:a.被申请人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b.行政复议机关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c.申请人申请停止执行,行政复议机关认为其要求合理,决定停止执行的。d.法律规定停止执行的。

(四)行政复议决定

行政复议原则上采取书面审查的方法,但是申请人提出要求或者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情况,听取申请人、被申请人和第三人的意见。书面方式,是指行政复议机关根据书面材料查清案件事实并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书面审理的特点,是排除当事人的言辞辩论,当事人以书面形式提出自己的申请意见和答辩意见,以书面形式提交和运用证据。

行政复议的举证责任,由被申请人承担。

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但是法律规定的行政复议期限少于60日的除外。

行政复议机构应当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提出意见,经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同意或者集体讨论通过后,按规定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行政复议机关责令被申请人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被申请人不得以同一事实和理由作出与原具体行政行为相同或者基本相同的具体行政行为。

行政复议机关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应当制作行政复议决定书,并加盖印章。行政复议决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仲裁

仲裁是指由经济纠纷的各方当事人共同选定仲裁机构,对纠纷依法定程序作出具有约束力的裁决的活动。

从仲裁的概念可以看出,仲裁具有三个要素:

(1)以双方当事人自愿协商为基础。

(2)由双方当事人自愿选择的中立第三者进行裁判。

(3)裁决对双方当事人都具有约束力。

1994年8月31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1995年9月1日起施行的(2017年9月1日最新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以下简称《仲裁法》)是仲裁活动进行的基本法律依据。

(一)仲裁的适用范围

根据《仲裁法》的规定,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可以仲裁。

下列纠纷不能提请仲裁:

(1)关于婚姻、收养、监护、扶养、继承的纠纷。

(2)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

下列仲裁不适用于《仲裁法》,不属于《仲裁法》所规定的仲裁范围,而由别的法律予以调整:

(1)劳动争议的仲裁。

(2)农业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农业承包合同纠纷的仲裁。

(二)仲裁的基本制度

1.协议仲裁

当事人采用仲裁方式解决纠纷,应当由双方自愿达成仲裁协议。没有仲裁协议,一方申请仲裁的,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

2.一裁终局

仲裁实行一裁终局制度,即仲裁庭作出的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作出后,当事人就同一纠纷再申请仲裁或者向法院起诉的,仲裁委员会或者法院不予受理。

(三)仲裁机构

仲裁机构包括仲裁协会和仲裁委员会。

1.仲裁协会

中国仲裁协会是社会团体法人。中国仲裁协会实行会员制。各仲裁委员会是中国仲裁协会的法定会员。中国仲裁协会是仲裁委员会的自律性组织,根据由全国会员大会制定的章程对仲裁委员会及其组成人员、仲裁员的违纪行为进行监督;根据《仲裁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制定仲裁规则和其他仲裁规范性文件。

2.仲裁委员会

仲裁委员会是独立、公正、高效地解决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常设仲裁机构。仲裁委员会可以在直辖市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设立,也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设区的市设立,不按行政区划层层设立。仲裁委员会独立于行政机关,与行政机关没有隶属关系。仲裁委员会之间也没有隶属关系。

(四)仲裁协议

1.仲裁协议的概念

仲裁协议是指双方当事人自愿把他们之间可能发生或者已经发生的经济纠纷提交仲裁机构裁决的书面约定。仲裁协议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口头达成仲裁的意思表示无效。

2.仲裁协议的内容

仲裁协议包括合同中订立的仲裁条款和以其他书面形式在纠纷发生前或者纠纷发生后达成的请求仲裁的协议。这里的其他书面形式,包括以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形式达成的请求仲裁的协议。

仲裁协议应当具有下列内容:

(1)有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

(2)有仲裁事项。

(3)有选定的仲裁委员会。

仲裁协议对仲裁事项或者仲裁委员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当事人可以补充协议;达不成补充协议的,仲裁协议无效。

3.仲裁协议的效力

仲裁协议一经依法成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仲裁协议独立存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或者无效,不影响仲裁协议的效力。

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一方向法院起诉未声明有仲裁协议,法院受理后,另一方在首次开庭前提交仲裁协议的,法院应当驳回起诉,但仲裁协议无效的除外;另一方在首次开庭前未对法院受理该案提出异议的,视为放弃仲裁协议,法院应当继续审理。

(五)仲裁裁决

当事人申请仲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是有仲裁协议;二是有具体的仲裁请求和事实、理由;三是属于仲裁委员会的受理范围。

《仲裁法》规定,仲裁不实行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仲裁委员会应当由当事人协议选定。

仲裁庭可以由3名仲裁员或者1名仲裁员组成。由3名触裁员组成的,设首席种裁员。当事人约定由3名仲裁员组成仲裁庭的,应当各自选定或者各自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1名仲裁员,第3名仲裁员由当事人共同选定或者共同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第3名仲裁员是首席种裁员。当事人约定由1名仲裁员成立仲裁庭的,应当由当事人共同选定或者共同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当事人没有在仲裁规则规定的期限内约定仲裁庭的组成方式或者选定仲裁员的,由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仲裁庭组成后,仲裁委员会应当将仲裁庭的组成情况书面通知当事人。

仲裁应当开庭进行。所谓开庭,是指在仲裁庭的主持下,在双方当事人和其他仲裁参与人的参加下,按照法定程序,对案件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决的方式。当事人协议不开庭的,仲裁庭可以根据仲裁申请书、答辩书以及其他材料作出裁决。

仲裁不公开进行。所谓不公开进行,是指仲裁庭在审理案件时不对社会公开,不允许群众旁听,也不允许新闻记者采访和报道。当事人协议公开的,可以公开进行;但涉及国家秘密的除外。

当事人申请仲裁后,可以自行和解。达成和解协议的,可以请求仲裁庭根据和解协议作出裁决书,也可以撤回仲裁申请。仲裁庭在作出裁决前,可以先行调解。当事人自愿调解的,仲裁庭应当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作出裁决。调解达成协议的,仲裁庭应当制作调解书或者根据协议的结果制作裁决书。调解书与裁决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当事人应当履行裁决。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法院申请执行。受申请的法院应当执行。当事人申请执行仲裁裁决案件,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的中级法院管辖。

三、诉讼

诉讼是指国家审判机关即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在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依法解决纠纷的活动。民事诉讼的法律依据是1991年4月9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的(2017年6月27日最新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的法律依据是1989年4月4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自1990年10月1日起施行的(2014年11月1日最新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一)诉讼的适用范围

1.民事诉讼的适用范围

法院受理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他们相互之间因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提起的民事诉讼。

适用于《民事诉讼法》的案件具体有五类:

(1)因民法、婚姻法、收养法、继承法等调整的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发生的民事案件,如合同纠纷、房产纠纷、侵害名誉权纠纷等案件。

(2)因经济法、劳动法调整的社会关系发生的争议,法律规定适用民事诉讼程序审理的案件,如企业破产案件、劳动合同纠纷案件等。

(3)适用特别程序审理的选民资格案件和宣告公民失踪、死亡等非讼案件。

(4)按照督促程序解决的债务案件。

(5)按照公示催告程序解决的宣告票据和有关事项无效的案件。

2.行政诉讼的适用范围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法院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下列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提起的行政诉讼:

(1)对拘留、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服的。

(2)对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的。

(3)认为行政机关侵犯法律规定的经营自主权的。

(4)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和执照,行政机关拒绝颁发或者不予答复的。

(5)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

(6)认为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给抚恤金的。

(7)认为行政机关违法要求履行义务的。

(8)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的。

(9)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提起诉讼的其他行政案件。

法院不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下列事项提起的诉讼:

(1)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

(2)行政法规、规章或者行政机关制定、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

(3)行政机关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

(4)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具体行政行为。

(二)审判制度

1.合议制度

合议制度是指由3名以上审判人员组成审判组织,代表法院行使审判权,对案件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判的制度。法院审理第一审民事案件,除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由审判员1人独任审理外,一律由审判员、陪审员共同组成合议庭。法院审理第二审民事案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法院审理行政案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或者由审判员、陪审员组成合议庭。合议庭的成员,应当是3人以上的单数。

2.两审终审制度

一个诉讼案件经过两级法院审判后即终结。根据《人民法院组织法》的规定,我国法院分为四级:最高法院、高级法院、中级法院、基层法院。除最高法院外,其他各级法院都有自己的上一级法院。按照两审终审制,一个案件经第一审法院审判后,当事人如果不服,有权在法定期限内向上一级法院提起上诉,由该上一级法院进行第二审。二审法院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

最高法院作出的一审判决、裁定为终审判决、裁定。适用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和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审理的案件,实行一审终审。对终审判决、裁定,当事人不得上诉。如果发现终审裁判确有错误,可以通过审判监督程序予以纠正。

(三)诉讼管辖

诉讼管辖是指各级法院之间以及不同地区的同级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经济纠纷案件的职权范围和具体分工。管辖可以按照不同标准作多种分类,其中最重要、最常用的是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

1.级别管辖

级别管辖指根据案件性质、案情繁简、影响范围,来确定上下级法院受理第一审案件的分工和权限。大多数民事案件均归基层法院管辖。

2.地域管辖

各级法院的辖区和各级行政区划是一致的。按照地域标准也即按照法院的辖区和民事案件的隶属关系,确定同级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称地域管辖。地域管辖又分为一般地域管辖、特殊地域管辖和专属管辖等。

(1)一般地域管辖,是按照当事人所在地与法院辖区的隶属关系来确定案件管辖法院,也叫普通管辖。通常实行“原告就被告”原则,即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原告向被告住所地法院起诉。这样规定,既有利于被告应诉,又便于法院行使审判权,还有利于法院采取财产保全和执行措施,同时也可在一定程度上防止原告滥用起诉权。

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法院管辖。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法院管辖。

(2)特殊地域管辖,是以诉讼标的所在地、法律事实所在地为标准确定管辖法院,也称特别管辖。《民事诉讼法》规定了九种属于特殊地域管辖的诉讼:

①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在书面合同中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民事诉讼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②因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险标的物所在地法院管辖。

③因票据纠纷提起的诉讼,由票据支付地或者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

④因铁路、公路、水上、航空运输和联合运输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运输始发地、目的地或者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

⑤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或者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

⑥因铁路、公路、水上和航空事故请求损害赔偿提起的诉讼,由事故发生地或者车辆、船舶最先到达地、航空器最先降落地或者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

⑦因船舶碰撞或者其他海事损害事故请求损害赔偿提起的诉讼,由碰撞发生地、碰撞船舶最先到达地、加害船舶被扣留地或者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

⑧因海难救助费用提起的诉讼,由救助地或者被救助船舶最先到达地法院管辖。

⑨因共同海损提起的诉讼,由船舶最先到达地、共同海损理算地或者航程终止地法院管辖。

(3)专属管辖,是指法律强制规定某类案件必须由特定的法院管辖,其他法院无权管辖,当事人也不得协议变更的管辖。专属管辖的案件主要有三类:

①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管辖。

②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法院管辖。

③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法院管辖。

(4)两个以上法院都有管辖权时管辖的确定。

两个以上法院都有管辖权(共同管辖)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法院起诉(选择管辖);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的,由最先立案的法院管辖。

(四)诉讼时效

1.诉讼时效的概念

诉讼时效,是指权利人在法定期间内不行使权利而失去诉讼保护的制度。诉讼时效期间,是指权利人请求法院或者仲裁机关保护其民事权利的法定期间。

诉讼时效期间届满,权利人丧失的是胜诉权,即丧失依诉讼程序强制义务人履行义务的权利;权利人的实体权利并不消灭,债务人自愿履行的,不受诉讼时效限制。

规定诉讼时效的作用主要在于:

(1)督促权利人及时行使权利。

(2)维护既定的法律秩序的稳定。

(3)有利于证据的收集和判断,并及时解决纠纷。

关于仲裁时效,法律有规定的,适用法律规定;法律没有规定的,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2.诉讼时效期间

诉讼时效期间有下列几种:

(1)普通诉讼时效期间。

普通诉讼时效期间,也称一般诉讼时效期间,是指由民事普通法规定的具有普遍意义的诉讼时效期间。根据《民法总则》的规定,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一般诉讼时效期间为2年。

(2)特别诉讼时效期间。

特别诉讼时效期间,也称特殊诉讼时效期间,是指由民事普通法或特别法规定的,仅适用于特定民事法律关系的诉讼时效期间。

如《民法总则》规定,下列事项的诉讼时效期间为1年:

①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

②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

③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

④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者损毁的。

在《民法总则》之外,《合同法》《继承法》《海商法》《票据法》等也都规定了特殊的诉讼时效。

(3)最长诉讼时效期间。

前面所讲的诉讼时效期间,均从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但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20年的,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法院可以延长诉讼时效期间。也就是说,对在20年内始终不知道或者不应当知道自己权利受侵害的当事人,法律也不再予以诉讼保护。20年就是法律保护的最长期限,故也称绝对时效期间。

3.诉讼时效期间的中止、中断和延长

(1)诉讼时效期间的中止,是指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致使权利人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暂时停止计算。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诉讼时效期间继续计算。所谓其他障碍,包括权利被侵害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死亡、丧失代理权,或者法定代理人本人丧失行为能力;也包括继承开始后继承人尚未确定或者非因继承人的原因导致遗产管理人不明确,使继承人不能行使其继承权。

(2)诉讼时效期间的中断,是指在诉讼时效期间,当事人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使已经经过的时效期间全部归于无效。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3)诉讼时效期间的延长,是指在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权利人基于某种正当理由要求法院根据具体情况延长时效期间,经法院审查确认后决定延长的制度。

(五)判决和执行

1.审理和判决

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可以根据当事人的意愿进行调解。

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不适用调解。

法院审理民事案件或者行政案件,除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或者法律另有规定的以外,应当公开进行。公开审理案件,应当在开庭前公告当事人姓名、案由和开庭的时间、地点,以便群众旁听。公开审判包括审判过程公开和审判结果公开两项内容。不论案件是否公开审理,一律公开宣告判决。

当事人不服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法院提起上诉。如果在上诉期限内当事人不上诉,第一审判决就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

第二审法院的判决,以及最高法院审判的第一审案件的判决,都是终审的判决,也就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

2.执行

执行,是指人民法院的执行组织,在当事人拒绝履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和其他应当履行的法律文书时,依照法定程序,强制义务人履行义务的行为。

对于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由第一审法院执行;对于调解书、仲裁机构的生效裁决、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等,则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法院执行。

(六)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的关系

对属于法院受案范围的行政案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也可以先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不服的,再向法院提起诉讼,但是法律规定行政复议决定为最终裁决的除外。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机关已经依法受理的,或者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先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不服再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在法定行政复议期限内不得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法院已经依法受理的,不得申请行政复议。

对国务院各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可以提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也可以向国务院申请裁决,国务院依照《行政复议法》的规定作出的裁决是最终裁决。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已经依法取得的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应当先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根据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行政区划的勘定、调整或者征用土地的决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行政复议决定为最终裁决。

习题

一、单项选择题

1.下列各选项中,属于经济法调整对象的是( )。

A.所有经济关系

B.一定范围的经济关系

C.民事关系

D.刑事关系

2.由国务院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在经济法的渊源体系中属于( )。

A.法律

B.行政法规

C.部门规章

D.司法解释

3.甲、乙双方签订一份运输水泥的合同,此项经济法律关系的客体是( )。

A.乙方承运的水泥

B.乙方承运水泥的运输行为

C.甲乙双方当事人

D.甲乙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4.下列各选项中,属于要式法律行为的是( )。

A.签订一般货物买卖合同

B.赠与他人财物

C.进行房地产交易

D.进行房地产经营性租赁

5.下列各选项中,不属于无效民事行为的是( )。

A.无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行为

B.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民事行为

C.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行为

D.无行为能力人由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的民事行为

6.下列各项中,可以通过委托代理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是( )。

A.订立遗嘱

B.参加诉讼

C.收养子女

D.婚姻登记

7.下列各种民事行为中,不属于代理权滥用的有( )。

A.代理他人与自己实施民事行为

B.代理双方当事人实施同一民事行为

C.代理人和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被代理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D.代理权终止后而实施的代理行为

8.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可以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的法定期限是( )。

A.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15日内

B.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30日内

C.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

D.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180日内

9.下列可以提请仲裁解决的纠纷是( )。

A.企业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

B.夫妻之间的离婚纠纷

C.某企业和其职工之间发生的劳动争议纠纷

D.兄弟之间关于继承父母遗产的纠纷

10.下列各项中,适用民事诉讼的是( )。

A.企业之间的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B.公民对行政拘留的处罚决定不服的

C.企业对吊销其营业执照的处罚不服的

D.公民认为民政部门没有依法发给抚恤金的

二、多项选择题

1.下列各项中,属于经济法的基本原则的有( )。

A.国家计划调控原则

B.国家适度干预原则

C.维护国家利益原则

D.维护公平竞争原则

2.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主要包括( )。

A.国家机关

B.经济组织和其他社会组织

C.经济组织的内部机构和有关人员

D.农村承包经营户、城乡个体工商户和公民

3.下列各项中属于经济法律关系客体的选项有( )。

A.物

B.行为

C.智力成果

D.经济权利

4.下列各项中,属于法律行为的有效要件的是( )。

A.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B.意思表示真实

C.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D.必须采用书面形式

5.下列选项中,属于无效民事行为的有( )。

A.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行为

B.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行为

C.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行为和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行为

D.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行为

6.根据代理权产生的根据不同划分,代理的种类有( )。

A.委托代理

B.法定代理

C.无权代理

D.表见代理

7.下列代理行为中,属于无权代理权的有( )。

A.未经授权的代理

B.超越代理权进行的代理

C.代理权终止后而实施的代理

D.代理他人与自己实施民事行为

8.代理关系终止的情形包括( )。

A.代理期间届满或者代理事务完成

B.被代理人取消委托或者代理人辞去委托

C.代理人死亡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D.作为被代理人或者代理人的法人终止

9.仲裁协议应当具有的内容包括( )。

A.有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

B.有仲裁事项

C.有选定的仲裁委员会

D.有服从仲裁裁决的保证

10.下列事项中诉讼时效期间为1年的有( )。

A.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

B.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

C.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

D.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者损毁的

三、判断题

1.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是所有的经济关系。( )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是一部行政法规。( )

3.自然人也可以成为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 )

4.经济职权是指国家机关行使经济管理职能时依法享有的权利。( )

5.经济义务可以是必须为一定行为,也可以是不为一定行为。( )

6.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从事与其年龄和智力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 )

7.一项民事行为只要部分无效,则其他部分的民事行为都无效。( )

8.法定代理适用于被代理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情况。( )

9.仲裁实行一裁终局制度,仲裁裁决作出后,当事人就同一纠纷再申请仲裁或者向法院起诉的,仲裁委员会或者法院不予受理。( )

10.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只能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

四、案例分析题

1.现年17岁的田某,到当地百货大楼以1500元的价格为自己购买了一条项链。被其父母发现后,向百货大楼要求退货、退款。田某称,自己已经高中毕业并考上了大学,且自理能力很强,因而拒绝退回项链。百货大楼也拒绝退货、退款。

试分析:田某的父母要求退货、退款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2.刘某因妻子有病急需用钱,委托朋友张某代其出卖在原籍的三间房屋。张某接受委托,将房屋低于市场价一半的价格卖给王某。并约定事成后王某愿将相当于房款20%的现金赠给张某。刘某由于不知当地房价,又过于相信张某,即同意张某代理该房屋买卖。房屋买卖后,刘某得知张某与王某相互串通压低房价的事实,便要求退回房屋、房款,但遭到张某拒绝,由此发生纠纷。

试分析:张某该项代理出售房屋的行为是否有效?为什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