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机动车驾驶证申请规定
(一)机动车驾驶证
《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以下简称《驾驶证规定》)第8条规定:驾驶机动车,应当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1.机动车驾驶证的准驾车型
《驾驶证规定》第9条规定,机动车驾驶人准予驾驶的车型顺序依次分为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小型汽车、小型自动挡汽车、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普通三轮摩托车、普通二轮摩托车、轻便摩托车、轮式自行机械车、无轨电车和有轨电车。准驾车型及其代号如表3-1所示。
表3-1 准驾车型及其代号
2.机动车驾驶证的有效期
《驾驶证规定》第11条规定:机动车驾驶证有效期分为6年、10年和长期。
(二)机动车驾驶证申请
1.申请条件
《驾驶证规定》第12条规定,申请机动车驾驶证的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年龄条件
1)申请小型汽车、小型自动挡汽车、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轻便摩托车准驾车型的,在18周岁以上70周岁以下。
2)申请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普通三轮摩托车、普通二轮摩托车或者轮式自行机械车准驾车型的,在18周岁以上60周岁以下。
3)申请城市公交车、大型货车、无轨电车或者有轨电车准驾车型的,在20周岁以上50周岁以下。
4)申请中型客车准驾车型的,在21周岁以上50周岁以下。
5)申请牵引车准驾车型的,在24周岁以上50周岁以下。
6)申请大型客车准驾车型的,在26周岁以上50周岁以下。
7)接受全日制驾驶职业教育的学生,申请大型客车、牵引车准驾车型的,在20周岁以上50周岁以下。
(2)身体条件
1)身高:申请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大型货车、无轨电车准驾车型的,身高为155厘米以上。申请中型客车准驾车型的,身高为150厘米以上。
2)视力:申请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无轨电车或者有轨电车准驾车型的,两眼裸视力或者矫正视力达到对数视力表5.0以上。申请其他准驾车型的,两眼裸视力或者矫正视力达到对数视力表4.9以上。单眼视力障碍,优眼裸视力或者矫正视力达到对数视力表5.0以上,且水平视野达到150度的,可以申请小型汽车、小型自动挡汽车、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准驾车型的机动车驾驶证。
3)辨色力:无红绿色盲。
4)听力:两耳分别距音叉50厘米能辨别声源方向。有听力障碍但佩戴助听设备能够达到以上条件的,可以申请小型汽车、小型自动挡汽车准驾车型的机动车驾驶证。
5)上肢:双手拇指健全,每只手其他手指必须有三指健全,肢体和手指运动功能正常。但手指末节残缺或者左手有三指健全,且双手手掌完整的,可以申请小型汽车、小型自动挡汽车、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准驾车型的机动车驾驶证。
6)下肢:双下肢健全且运动功能正常,不等长度不得大于5厘米。但左下肢缺失或者丧失运动功能的,可以申请小型自动挡汽车准驾车型的机动车驾驶证。
7)躯干、颈部:无运动功能障碍。
8)右下肢、双下肢缺失或者丧失运动功能但能够自主坐立,且上肢符合本项第5)条规定的,可以申请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准驾车型的机动车驾驶证。一只手掌缺失,另一只手拇指健全,其他手指有两指健全,上肢和手指运动功能正常,且下肢符合本项第6)条规定的,可以申请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准驾车型的机动车驾驶证。
(3)限制条件
《驾驶证规定》第13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机动车驾驶证:
1)有器质性心脏病、癫痫病、美尼尔氏症、眩晕症、癔病、震颤麻痹、精神病、痴呆及影响肢体活动的神经系统疾病等妨碍安全驾驶疾病的。
2)三年内有吸食、注射毒品行为或者解除强制隔离戒毒措施未满三年,或者长期服用依赖性精神药品成瘾尚未戒除的。
3)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构成犯罪的。
4)饮酒后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
5)醉酒驾驶机动车或者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依法被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未满五年的。
6)醉酒驾驶营运机动车依法被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未满十年的。
7)因其他情形依法被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未满二年的。
8)驾驶许可依法被撤销未满三年的。
9)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有第1款第5)项至第7)项行为之一的,在规定期限内不得申请机动车驾驶证。
2.准驾车型申请
(1)初次申请规定
《驾驶证规定》第14条规定:初次申领机动车驾驶证的,可以申请准驾车型为城市公交车、大型货车、小型汽车、小型自动挡汽车、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普通三轮摩托车、普通二轮摩托车、轻便摩托车、轮式自行机械车、无轨电车、有轨电车的机动车驾驶证。
(2)增驾申请规定
《驾驶证规定》第14条规定,已持有机动车驾驶证,申请增加准驾车型的,可以申请增加的准驾车型为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小型汽车、小型自动挡汽车、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普通三轮摩托车、普通二轮摩托车、轻便摩托车、轮式自行机械车、无轨电车、有轨电车。
《驾驶证规定》第15条规定,已持有机动车驾驶证,申请增加准驾车型的,应当在本记分周期和申请前最近一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记满12分记录。申请增加中型客车、牵引车、大型客车准驾车型的,还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1)申请增加中型客车准驾车型的,已取得驾驶城市公交车、大型货车、小型汽车、小型自动挡汽车、低速载货汽车或者三轮汽车准驾车型资格三年以上,并在申请前最近连续三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记满12分记录。
2)申请增加牵引车准驾车型的,已取得驾驶中型客车或者大型货车准驾车型资格三年以上,或者取得驾驶大型客车准驾车型资格一年以上,并在申请前最近连续三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记满12分记录。
3)申请增加大型客车准驾车型的,已取得驾驶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或者大型货车准驾车型资格五年以上,或者取得驾驶牵引车准驾车型资格二年以上,并在申请前最近连续五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记满12分记录。
正在接受全日制驾驶职业教育的学生,已在校取得驾驶小型汽车准驾车型资格,并在本记分周期和申请前最近一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记满12分记录的,可以申请增加大型客车、牵引车准驾车型。
(3)限制申请规定
《驾驶证规定》第16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准驾车型:
1)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员死亡,承担同等以上责任的。
2)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
3)被吊销或者撤销机动车驾驶证未满十年的。
3.申请地点
《驾驶证规定》第18条规定,申领机动车驾驶证的人,按照下列规定向车辆管理所提出申请:
(1)在户籍所在地居住的,应当在户籍所在地提出申请。
(2)在户籍所在地以外居住的,可以在居住地提出申请。
(3)现役军人(含武警),应当在居住地提出申请。
(4)境外人员,应当在居留地或者居住地提出申请。
(5)申请增加准驾车型的,应当在所持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地提出申请。
(6)接受全日制驾驶职业教育的学生,申请增加大型客车、牵引车准驾车型的,应当在接受教育地提出申请。
4.申请手续
(1)初次申请手续
《驾驶证规定》第19条规定,初次申请机动车驾驶证,应当填写申请表,并提交以下证明:
1)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2)县级或者部队团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有关身体条件的证明。属于申请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的,应当提交经省级卫生主管部门指定的专门医疗机构出具的有关身体条件的证明。
(2)增驾申请手续
《驾驶证规定》第20条规定,申请增加准驾车型的,应当填写申请表,提交第19条规定的证明和所持机动车驾驶证。属于接受全日制驾驶职业教育的学生,申请增加大型客车、牵引车准驾车型的,还应当提交学校出具的学籍证明。
5.自学直考规定
《驾驶证规定》第23条规定,实行小型汽车、小型自动挡汽车驾驶证自学直考的地方,申请人可以使用加装安全辅助装置的自备机动车,在具备安全驾驶经历等条件的人员随车指导下,按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路线、时间学习驾驶技能,按照《驾驶证规定》第19条或者第20条的规定申请相应准驾车型的驾驶证。